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上传人:lj****c 文档编号:141877671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2.10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资源描述:

《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3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

2、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3、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

4、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

5、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

6、受国的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国际公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公法:战争法(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

7、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四)战争犯罪:、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于联合国);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国际私法:导论国际私法:国内法冲突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1) 冲突规

8、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3) 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

9、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律适用法第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

10、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的适用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

11、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一定会考)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

12、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20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

13、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委托合同,适用

14、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适用法第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商事关系法律适用(1)票据关系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特别提示:请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国内仲裁

15、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58条)和涉外仲裁裁决(0条),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1)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A、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6、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B、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集中管辖的规定。(2)司法管辖豁免: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

17、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3、文书送达(1)向外送达:民诉法24条规定的七种送达途径: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对象限于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邮寄(对方允许,个月)、公告(其他方式不能适用,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

18、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96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域外取证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

19、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

20、问题的规定以及1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国际私法: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受送达

21、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涉外)或3个月(区际)视为送达.(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特别提示: 1、涉港澳台

22、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一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各安排的规定不同(见上图).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

23、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P(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和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FR:卖方交货时

24、给买方充分通知C、C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B和FCA、I和CIP、CFR和C一一对应.(除了上面的三项,其他项,每组中的两个术语都是一样的) 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ncems規則210)。()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00年通则中的DA、DS、

25、Q和DD术语。D和D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P(运到、卸下、完税).(到运合同)()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工厂交货)、F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

26、T(运输终端交货)、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船边交货)、(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IF和F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

27、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2、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约定将优先于公约的规定而适用)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

28、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中国对公约的适用仅限于书面形式;对公约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的重点:知识产权担保;买方义务:接收不是接受货物的义务。这两个与我国合同法相比,合同法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同) A、卖方的交单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若卖方提前交单,可以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但是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纠错权&赔偿义务)(国际货物买卖中,交单是很重要的。单据是在海关证明货物合法性的依据。)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29、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国内法中,接受和接收是混同的)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 提单和海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

30、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提单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

31、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雇用人、代理人过

32、失导致火灾:免责 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4、我国海商法对上述公约的借鉴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33、(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 ()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RC522)()托收法律关系: (若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卖方无权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3)性质:商业信用 (4)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5)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凭提单收款) 1、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

34、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CP600) (2)议付信用证流程图: (3)性质:银行信用()银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

35、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小时内作出裁定 ()CP600(207年7月1日生效)对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国际经济法:外贸管制和T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

36、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对外贸易法第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37、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

38、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C、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1) 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调查程序: 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

39、: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T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 (1) 反补贴措施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年 (二)WTO法律制度 1、WO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T多

40、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B、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A、特点:普遍性(多边)、相互性、自动性(无条件)和同一性 B、贯穿于所有协议,经全体成员同意,方能修改 C、允许例外:如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优惠、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等、 重要制度: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类型

41、: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4、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 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 B、 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购买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等;贸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的进口

42、限制在与其出口相当的水平,如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 调整四种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国际经济法:其他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创作

43、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1、W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RP协议)的特点: (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 (2)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项内容 (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

44、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3、2002年月1日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包含下列限制性商业条款: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

45、的渠道或者来源;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二)国际投资法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

46、,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 (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

47、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常设机构原则(不一定是公司实体)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34 / 34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