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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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高校教师资格培训-教育法教育法制化1. 名解“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2. 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3. 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1. 名解“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

2、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3.【重点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4.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包括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包含两个方面:实质性平等权利,体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机会平等,体现在初中以后的教育。法的渊源包括:历史渊源,理论渊源,形式渊源。5. 名解“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

3、范的效力来源6.【简答】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门的解释和国际公约、条约。7. 名解“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强调完备性和相对合理性。8. 名解“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9. 教育法律体系包括: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

4、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10.【简答】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1.【简答】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国家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教育基本法 1. 教育基本法即指中华

5、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于1995年3月18日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9月1日施行。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教育法的三点特征: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规范性与导向性相结合。4.【简答】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5. 名解“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

6、总和。6.【简答】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与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7.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入学考试、各种水平考试、各种资格证书考试、各种文凭考试。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包括:

7、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在高等教育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肄业证书。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学位制度,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8.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9. 【简答】“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是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

8、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10. 名解“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类型,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11.【重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人的,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

9、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指行为人所为的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可以是人身、财产、精神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教师法1. 名解“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2. 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3.【简答】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什么要立教育法)?答:维护广大教师是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

10、教师法的主要目的;加强教师对我的 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简答】教师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培训。5.【简答】教师的义务:教师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

11、务的义务。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富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邪念岗位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6.【简答】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室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7. 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

12、成: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学历。8. 【简答】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定,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9. 特级教师仅仅是称号不是职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10.教师聘任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11.【简答】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

13、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12. 教师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内容。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高等教育法1.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方面: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2. 高等教育的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14、设。3.【简答】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4.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称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设的建设者和接班人。5. 我

15、国高等教育的任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6.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7.【简答】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8. 198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

16、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9.【重点掌握】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必须是中国的公民;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10.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合同的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11.【简答】聘任的原则: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

17、议。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12.【简答】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处分的条件、处分的程序、怎么做,新增加的内容,分值比重大)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18、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

19、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32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

20、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34条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13.高等教育法第60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14.【简答】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134-13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15.【简答】高等学校学生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弊行为(1

21、35页9个方面的内容) 的法律责任(看书第135-137)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这里是指国家考试)(第137页)职业教育法1.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

22、的一种教育活动。2. 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实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3.【简答】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的原则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2)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23、。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4.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5.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6.【简答】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7.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

24、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8. 义务教育四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公共性9.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10.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11.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特点: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2006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25、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所作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投入机制、教育资源的分配、学校安全、法律责任。12.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13.民办教育法2002年底颁布。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14.民办教育的性质(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5.【重点掌握】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

26、平等原则;鼓励保护原则;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民办教育法的基本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16.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的合理收益问题:民办学校在扣除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教育侵权1.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2.【简答】 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3.【简答】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

27、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力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着呢工厂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4.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此点更重要)5.【简答】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事后救济的原则(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是不能启动这一原则的);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救济,而你仅能是请求救济);

28、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无程序则无正义原则)。6.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构成。7. 教育申诉制度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主体(申诉人):教师和学生。被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8.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

29、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9.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被申诉主体、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10.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11.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1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迟到的正义就是不义),准

30、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13.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制定管辖14.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15.行政诉讼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6.行政诉讼特征: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诉讼主体的多元性;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举证责任的倒置性(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保护弱势群体)。17.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调解原则。18.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的程序、执行程序。19.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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