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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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工作要求, 明确市委、 市政府,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 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第三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1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按照“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市委、市政府,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

3、管委会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市政府、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党委、政府(管委会)职责第五条区(市)党委、枣庄高新区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2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

4、检查、同考核、同落实。(二)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或否决事项。(三)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体制、 机制、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四)领导和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第六条 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5、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3(四)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

6、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亲力亲为,经常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督导检查制度,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 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4(三)组织分析安全

7、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五)督促检查下级党委、 政府(管委会) 和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六)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安排,向下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七)承办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市委组织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改进完

8、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设置和考核办法;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要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5(二)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市党员干部培训课程。第九条市委宣传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二)增强舆情预警意识 ,建立舆情控制

9、体系, 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三)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条市综治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研究部署,并列为平安枣庄建设考核评价指标项目。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6(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加强督导检查;理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第十二条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

10、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安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一)指导协调、监

11、督检查下级政府(管委会)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四)依法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承担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八)按照管理权限对安全评价、职业

12、卫生、安全生产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8(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及举报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二)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及做出较大贡献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

13、设投资计划;(二)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非煤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三)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二) 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负责电力安全综合管理;(五)指导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9(六)负责成品油流通综合管理工作;(七)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第十六条市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农药安全监督管理;(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市农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八条市卫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

15、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10(三)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五)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

16、全管理;(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监督管理;(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牵头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11(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筑工程用

17、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市政公用行业 (含供水、供热、污水处理、风景名胜区 )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对市政公用行业 (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城市照明、防涝排水 )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第二十二条市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行业 (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防涝排水 )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12(二)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

18、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五) 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市质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

19、对相关介质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13(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

20、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社会福利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二)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市荣军医院等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14(三)对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

21、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市人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二)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第三十一条市国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15第三十三条 市水利和渔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

22、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 水电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 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水利 水电 施工企业和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四)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 一般河道、水库等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打击非法进行客货运输的渔船。第三十四条市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文艺演出单

23、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KT V、练歌房、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16(三)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四)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五)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六)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六条 市人防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

24、责:(一) 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 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 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 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煤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17(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第三十八条市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公共

25、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进行安全管理;(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第四十条市旅服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三)对 A 级旅游景区(点)进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四)指导旅游行

26、业安全培训工作。18第四十一条 市煤炭局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第四十二条市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第四十三条 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地方铁路安全协调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

27、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察、统计、供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19第四十五条 市安委会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安委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

28、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第四十七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第四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第四十九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20(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

29、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市有关部门有本条(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五十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21(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区(市)、枣庄高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市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区(市)、枣庄高新区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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