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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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破产法,8.1 概述8.1.1 破产法的概念,狭义法律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8.1.2 破产的法律特征,一、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 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 只有无争议

2、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裁判生效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8.1.2 破产的法律特征,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 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8.1.2 破产的法律特征,三、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破产由管理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

3、后果。,四、破产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问题的处理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8.1.2 破产的法律特征,8.2 破产的申请8.2.1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

4、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前述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8.2.2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5、,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8.2.2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C债务人资不抵债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8.2.3 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有的国家还赋予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准债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

6、理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前述企业的清算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继承财产的管理人等。,8.2.4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既是权利可为债务人带来破产清偿后的免责利益,又是义务防止债务人隐瞒破产情况,恶意膨胀债务,加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法定情况下,准债务人负有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如违背其义务,不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则给予法律处罚。,8.2.4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 准债权人 D.准债务人,8.2.5 破产申请书,破产

7、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8.3. 破产的受理8.3.1 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3.2 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8、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8.3.3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9、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8.3.3 例题,【例题1】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下列各项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的有(abd ) A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B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例题2】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c)。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8.3.5 通知和公告,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10、;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8.3.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负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8.

11、3.6 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负的义务。(ac) A.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B.因为有事而未列席债权人会议 C.如实回答管理人、法院的问题 D.到其他企业当高级管理人员,8.4. 管理人制度8.4.1 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或组织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8.4.2 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12、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8.4.3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8.4.4 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注:须经法院许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13、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其他。,8.4.4 例题,【例题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指定,其报酬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确定,其他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例题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行业主管人员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8.4.5 管理人须经债权委员会和法院许可的行为,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

14、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8.5 债务人财产的处理规定8.5.1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8.5.2 可申请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非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

15、产受益,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8.5.3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8.5.5 例题,【例题1】下列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放弃债权的 B.无偿转让财产的 C.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例题2】下列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

16、偿的,8.6.1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8.6.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8.6.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

17、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8.6.4 例题,【例题1】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支出可以归属于破产费用。() A.管理人的报酬 B.债务人财产变价的费用 C.管理人招聘人员的费用 D.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 【例题2】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债务可以归属于共益债务。() A.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B.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

18、所产生的债务 C.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D.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8.7 债权申报制度8.7.1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8.7.2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8.7.3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

19、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7.4 无须申报的情形,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20、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8.7.5 例题,【例题1】未到期的债权,不能参与破产申请。() 【例题2】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例题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债务人的哪些债务可以无须申报。() A.所欠税款 B.所欠工资 C.所欠医疗、工伤补助和抚恤费用 D.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E.所欠银行贷款,8.8 债权人会议制度8.8.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21、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1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8.8.2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核查债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8.8.3 债

22、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其他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8.8.3 例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C.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D.占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8.8.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

23、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不服第1项裁定的,或者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第2项裁定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8.8.5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如果设立须经法院书面认可。 组成: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

24、代表。 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8.8.6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8.8.7 例题,【例题1】债权人会议须有债务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参加,并且享有否决权。( ) 【例题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f) 【例题3】债权人委员会人数不能超过9人,且全部由债权人的代表组成。(f ) 【例题4】依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ac) A.核查债权; B.通过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8.9 重整制度8.9.1 重整的申

25、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8.9.2 重整期间的事务管理,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

26、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8.9.3 重整期间可以宣告破产的情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或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8.9.4 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

27、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8.9.5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8、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8.9.6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8.9.7 例题,【例题1】只有债务人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例题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29、) 【例题3】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擅自离开住所出国的 D.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8.10 和解制度8.10.1 和解的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30、。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8.10.2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草案须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8.10.2 案例分析,【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为连带保证人,A企业破产。根据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31、,将债务人A企业的债务减免40。在本案中,保证人C企业的保证责任仍然为100万元(不考虑利息、违约金等因素)。因为,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8.10.3 和解期间宣告破产和终止破产的情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8.10.4 例题,【例题1】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

32、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例题2】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例题3】和解协议草案须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例题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8.11 破产清算制度8.11.1 破产宣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

33、的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8.11.2 终止破产程序的情形,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8.11.3 破产财产的界定基本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8.11.3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

34、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

35、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出售、转让股权所得收入计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于破产财产。,8.11.3 破产财产的界定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

36、交易、代销、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8.11.4 破产财产的变价,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方案 变价方式: 一般应当采用拍卖方式,除非债

37、权人会议另有决议; 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8.11.5 破产债权的界定应计入破产债权的情形,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发行债券

38、形成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破产企业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8.11.5 破产债权的界定不应计入破产债权的情形,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

39、议的差旅费用);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政府无偿拨付给破产企业的资金。,8.11.6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再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8.11.7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

40、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8.11.8 例题,【例题1】破产宣告前,下列哪些情形适用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B.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D.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2】适用于按分配额提存的债权有哪些。(

41、) A.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B.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C.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D.有担保权的债权,8.12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在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8.12 破产程序终结追加分配的情况,破产

42、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8.13 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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