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公安机关基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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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公安机关基本文书呈请对傅 XX被杀一案的立案报告书X 公刑字( 2011)23 号2011 年 5 月 30 日下午 4 时 23 分, XX市 XX区 XX路时钟胡同 3 号居民刘 XX报案:时钟胡同 4 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 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 XX 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据发现人刘 XX(男, 45 岁,汉族, XX市 XX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 4 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 XX的住房, 2009 年 3 月,王 XX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2011 年 5 月 25 日以来,该房不

2、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5 月 30 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该房间有一段时间没有人来, 5 月 30 日下午 4 点钟,刘 XX从王 XX家窗户缝往里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具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 4 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 3 号房和 5 号房, 5 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 94 岁。 4 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 15 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2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 30

3、 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据被害人邻居李XX和张 XX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他们均无太多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最后一次见死者是2011年5月 20日左右。从房东王XX处了解到,死者叫傅XX,广东人,2011 年 3 月开始租房,对她的具体情况不了解。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 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我们认为,被害人傅 XX 可能系卖淫妇女。 2011 年

4、5 月 20 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务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由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并从以下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3( 2)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3)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X 市公安局刑侦队011年 5月 25日XXX

5、公安局立案决定书X 公刑立字 200 18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XXX涉嫌 XXX一案立案侦查。XX公安局(章)4XXX年 X月 X日呈请“ 34 ”抢劫银行案破案报告书发生于我市的“ 34 ”抢劫银行案,经专案组全力侦查,已查明主要案情,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达到破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简况XXXX年 X 月 X 日(上、下)午 X 时 X 分, XXX单位(个人)报案: 200X 年 3 月 4 日凌晨 5 时许,市西区建设银行被人翻墙入室,杀死 2 名值班员后,撬开金库及保险柜门,盗走人民币 500 万元、美金 12 万后逃跑。

6、市局刑侦队于 3 月 4 日立为特大抢劫案。鉴于案情重大,市局领导批示成立专案组,市局主管刑侦工作的林 X 副局长为组长、刑侦队大队长王 XX 为副组长,并迅速抽调有关业务部门民警 40 人侦破案件。二、案情分析根据现场勘查 , 犯罪嫌疑人系用活动软梯搭在银行后围墙处翻墙如院 , 潜入值班室并杀死值班员,破坏了银行报警系统后,撬坏金库及保险柜门,用事先准备好的袋子把钱装走的。5据尸体检验结果 , 值班员一人被钝器击中致颅脑损伤死亡 , 另一人被利器划断喉管致死。经专家鉴定,银行金库及保险柜门,系被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撬坏。现场访问材料证实,案发日凌晨 3 时许,有人曾见两名 25 岁左右的年轻人

7、在银行附近出现凌晨 5 时许,有人见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在银行附近停留,车号尾部两个数字时 88。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及现场访问材料分析,此案是一起以抢劫银行为目的,作案目标明确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在两人以上,经过了充分预谋和准备,有作案经验,心狠手黑,拥有交通工具,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银行报警系统、开保险柜锁等方面有专长,并对现场内部情况比较熟悉,不排除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三、侦查措施根据以上分析,我们采取了以下侦查措施:1、通知各车管所、交通缉查部门查案发当日曾在现场附近停留过的未号为 88 的白色桑塔纳轿车;2、通知各派出所排查曾有过盗窃、抢劫前科的年龄在 25 岁

8、左右的有作案时间的青年人;3、对曾接触、安装过银行报警系统及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逐人进行排查;64、对本市各修锁行业人员特别是修保险柜的人员逐人进行排查;5、将银行被盗的连号人民币通知各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请他们在收款时注意发现银行被抢货币的流通情况;6、安排秘密力量控制非法倒汇点、交易所;7、向邻近市、县公安机关通报案情,请他们协助控制赃物,查缉犯罪嫌疑人;8、对近年来未侦破的银行持械抢劫案进行并案侦查。四、破案经过200年 6 月 8 日 10 日,市局刑侦队秘密力量在安国路顶顶影院附近的非法倒汇点发现一名 20 岁左右的女子多次倒卖大宗美元,并向江透露自己手边还有一笔美元。市局刑警队根据

9、江反映的情况,于200年 6 月 11 日将这名女子拘传。经查,该女名叫彭, 22 岁,住安化路真理街 23 号,无业,曾因盗劫罪被判刑 2 年,有吸毒史。彭对出售的美元来源交代不清,嫌疑最大。经审讯,彭初步交代,美元是其男友孔给的,孔住安化路中平街 6 号, 28 岁,无业,有吸毒史。200年 6 月 15 日,市局刑侦队将正欲逃窜的孔缉捕归案。 200年 6 月 17 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彭及7孔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从孔的住处搜出了市西区建设银行被抢的人民币80 万元、美金 8000 元。200年 6 月 18 日,孔在证据面前,被迫交代了伙同他人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及经过:200年 3 月

10、 4 日凌晨 3 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李、郑、王同乘由孔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来到现场,用事先准备好的活动软梯搭在银行后围墙上翻入院内,由李、郑望风,孔、王潜入值班室,孔持匕首王用铁锤将两名值班人员杀死。后由李破坏了银行报警系统,郑撬开金库及保险柜门,将钱装人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内逃跑。当日晚,4 人分赃后,将作案工具及桑塔纳轿车全部沉人市附近的辽白河。 200年 6 月 30 日,市局刑侦队从辽白河中打捞出桑塔纳轿车及匕首、铁锤等物。孔供述作案原因 199年以来,与李、郑、王一同经常吸毒、嫖赌,花销太大,遂密谋抢劫金库。经查,王,男,29 岁,住本市朝阳路鼓中街3 号,曾因持械抢劫被判刑10 年,无业

11、,有吸毒行为;李,男,47 岁,大学文化,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主任,住本市朝阳路定里街 56 号,有吸毒行为;郑,男, 43 岁,大学文化,市保险公司技术部工程师,系孔表兄,有吸毒行为。目前 3 人已闻讯而逃。8孔供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和物证基本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据此可以认定“ 34”抢劫银行案系孔、王、李、郑所为。五、破案的组装分工和方法步骤鉴于同案嫌疑人王、李、郑已外逃,专案组拟迅速派员,深入做好涉案人家属的工作,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线索;同时请特侦队协助获取王等的踪迹信息,力争尽快缉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对犯罪嫌疑人孔、彭抓紧审讯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做好提请逮捕、移送起

12、诉工作。综上所述,“ 34”抢劫银行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获取, 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拟请批准破案。妥否,请批示。“34”抢劫银行案专案组二年七月五日邓景瑞9呈请拘传 XXX报告书我支队现正在侦查姚 XX 抢劫一案,因侦破工作的需要,需拘传犯罪嫌疑人姚 XX,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姚 XX,男,XXXX年 XX月 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无业,现居住于 XX市 XX区 XX路XX号,曾因强奸罪于 XXXX年 XX月 XX日被判处 X 年有期徒刑, XXXX年 XX月 XX日刑满出狱。据被

13、害人许 XX报案称姚 XX于 XXXX年 XX月 XX日在我市 XX号涉嫌持刀抢劫许 XX人民币一万元级数码相机一部(价值 6000 元),因姚 XX 涉嫌暴力犯罪,现需要对姚 XX进行拘传。犯罪嫌疑人姚 XX持刀抢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 XX 条的规定,通过拘传要达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姚 XX予以拘传,特呈领导审查批示。妥否,请批示。XX市刑侦支队(公章)侦查员:梁 XX,柯 XXXXXX年 XX月 XX日公安局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字号10_:犯罪嫌疑人 _性别 _年龄 _ 住址_单位及职业 _因_我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_(性别年龄 住址)

14、取保候审,交由你单位执行,取保候审期限从 _年 _ 月_日起算。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公安局印)年 月 日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字号11犯罪嫌疑人 _性别 _年龄 _ 住址 _单位及职业 _我局正在侦查_案,因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条第 _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_年

15、 _ 月_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的监督 / 交纳保证金 _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公安局印)年 月 日呈请拘留报告书12X 公刑拘字( 2011)X 号犯罪嫌疑人张 X 三,男, 1979 年 4 月 13 日出生。XX省 XX县人,无职业,住 XX县东大街 XX号。汉族,初中毕业

16、。简历: 1985 年至 1991 年在 XX小学读书;1991 年至 1994 年在 XX中学读书;初中后毕业在家待业。拘留原因和依据如下:犯罪嫌疑人张 X 三于 1999 年 8 月 2 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流窜到XX 县东大街 10 号院,见三排 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 25 英寸彩电一台、 VCD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 800 元。犯罪嫌疑人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 X 中和居委会主任李 X民抓获并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 X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 X 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17、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 X 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13承办单位: 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 X 明999年 8月3日公安局拘留证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_,对犯罪嫌疑人_,(性别: _年龄: _住址: _),执行拘留,送 _看守所羁押。14局长(印)(公安局印)年月日本证书已于 _年_月_日_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_已有我所收押。接收民警:(看守所印)月 日公安局提请

18、逮捕书公提字 (19 )11 号犯罪嫌疑人金, 男,19 年 4 月 20 日生,民族 :15汉,籍贯 : 省县,文化程度: 小学毕业,单位及职业: 省市县乡村农民,户籍所在地: 省市县乡村,现住址 : 省市县乡村。.简历: 19年至 19年在县乡小学读书, 19年至今在县乡村务农, 19年 12 月 16 日被刑事拘留。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金有下列犯罪事实:19年 12 月 10 日晚 11 时许,金在本村村民李家里同巴、 巴 ( 被害人 ) 、李、徐、张 ( 被害人 ) 等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张因钱输光,遂向金借 20 元,金不同意。张举拳打金面部数下,后被他人劝开。金被打后,产生报复心

19、理,在回家路上,乘被害人张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照张背部猛刺一刀。张被刺后逃走,金仍穷追不舍,又照张前胸连刺数刀。 张倒地后,金恐其不死, 又照其后背、前胸连刺数刀, 并割开张的脖子, 致使张当场死亡。金行凶时,巴赶来劝阻制止,金又对巴连刺数刀,致使巴造成重伤,在巴倒地后,金恐巴不死,又割了巴的脖子一刀,后逃往县其姑家,于 19年 12 月 15 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涉嫌杀人16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县人民检察院长( 印)公安局印 )9年 12 月 1

20、8 日附:案卷材料壹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副本)检刑不捕字( 19)第 17 号县公安局:你局一九年月日,以公字第 48 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受贿案人犯邓,经本院审查认为,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17院章)九年月日附:卷宗二册通缉令公安部 A 级通缉令姓方言XXX口音:名:性现在X身份:别:出生照片XXXX年 X 身份日.月 X日证号:期:身其它高:证件:18脸通缉型:XXXX年 X月 X日日期:体通缉型:公缉 XXXXXX号编号:曾用姓名:户籍住 XX省 XX市 XX区、县 XX镇 XX村 XX巷 X 号 X 房址:现在住址:

21、身体标记:2009 年 7 月 31 日, XX省 XX市公安局在 XX区XX镇破获一起 XXXX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XXX等 11简要人,缴获 XX(赃物)及大量(犯罪工具)。经查,案XXX、XXX系该窝点重要嫌疑人,目前二人在逃。对情:发现线索的举报人、 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 将给予人民币 5 万元奖励。19呈请对 XXX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的报告书我支队现正在侦查 XXX抢劫一案,因侦破工作的需要,需对 XXX的住址进行搜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XXX,男, XXXX年 XX月 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无业,现居住于XX市 XX区

22、XX20路 XX号,曾因强奸罪于 XXXX年 XX月 XX日被判处 X 年有期徒刑, XXXX年 XX月 XX日刑满出狱。据被害人许 XX报案称 XXX于 XXXX年 XX月 XX日在我市 XX号涉嫌持刀抢劫许 XX人民币一万元级数码相机一部(价值 6000 元),因姚 XX涉嫌暴力犯罪,现需要对姚 XX进行拘传。犯罪嫌疑人姚 XX持刀抢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XX条的规定,通过对其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的搜查要达到查清犯罪事实、防止转移赃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拟对被搜查人 XXX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妥否,请批示。XX市公安局刑

23、侦支队(公章)侦查员:梁 XX,柯 XXXXXX年 XX月 XX日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1)报告导语我刑侦队正在侦查 XXX一案,因什么原因需要调取什么证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调取证据的理由。首先,应简明扼要的写明案情。21其次,写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名称、特征、数量。这些证据存放在何处,然后写明为什么要进行调取,它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的关系等。最后,写明证据持有人的情况。( 3)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某单位或个人存放或保存的证据予以调取。妥否,请批示XX公安局刑侦队承办人时间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

24、书(副本)字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取你处与我局正在侦查的 _ 案的关的下列证据: _。22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 将受到法律追究。(公安局印)年月日本通知书已收到证据持有人年月 日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 XXXX)X 号犯罪嫌疑人陈 XX,性别男, 19XX年 X 月 X 日生,汉族, XX 省 XX县人,初中毕业, XX市 XX公司勤杂工,住 XX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违法犯罪经历: 1996 年 8 月因打骂他人,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998 年 9 月因偷窃人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0 年 5 月 10 日因故意杀人

25、被刑事拘留; 经 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5 月 13 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押于 XX看守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XX 有下列犯23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陈 XX 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未得 XXXX年年度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2000 年 5 月 10 日 8 时许,犯罪嫌疑人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最后窜到公司木工房,从木工朱 X 处骗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陈 XX混金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 时许,许经理进入三楼 333 办公室休息, 1时 30 分许,陈

26、 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沙发上经理秘书候 XX 正在休息,于是将候偏出房间。陈进入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 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陈 X 杀人后逃离现场,先企图逃回老家,后企图逃往上海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晚 8 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 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涉嫌

27、故意杀人罪;根据中24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局长 XXX(印)XX市公安局(印)XXXX年 X月 X日附注:( 1)犯罪嫌疑人陈 X 现押于 XX看守所;( 2)附本案侦查卷宗共 X册 X 页。25XX市公安局撤销案件通知书(XXXX)X 公预字第 X 号你院( XXXX)X 检捕字第 X 号和( XXXX)X 检捕字第 X 号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 X、刘 X。经预审查明,郭 X 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刘 X 按郭 X 的指使参与诈骗活动, 但未得到实惠, 罪行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X 条第 X

28、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 条第 X 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案件。已于 2003 年 4 月 15 日将郭 X 交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家人监护;于 2003 年 4 月 17 日对刘 X 宣告教育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 条之规定,特通知你院备查。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X 市公安局26003年 X月 X日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公刑补字( XXXX)X 号XX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 XXXX年 X 月 X 日以 X 检刑补字(XXXX)X 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我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姓名)华 XX伤害致死一案,已经 XX市公安局侦查完毕。结果如下:经我局反复核实调查,

29、证实致被害人华 XX 死亡的凶器为一根木棍(长约 1.2 米,直径 6 厘米)。XXXX年 X 月 X 日 X 时许,被害人 XX在 XX市 XX饭店吃饭,一会儿犯罪嫌疑人史 XX 也来到饭店吃饭,史进来后与华坐在同一张桌上,并命令华让开,到别的餐桌上吃饭,华没让开,史就对华破口大骂,拳打脚踢。华对史的无理非法行为提出严厉的批评,史大怒,窜到饭店厨房操起一根木棍,朝华的头部猛击十余下, 打得华 X 头破血流,后 XX饭店工作人员王 X、李 X 将华送到 XXX医院治疗,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当晚 20 时许死亡。经 XX饭店工作人员王 X、李 X 以及当时在场顾客李X、赵 X 证实,犯罪嫌疑

30、人史 X 确实是用一根木棍将华 X27打伤后不久死亡的。该凶器木棍已被公安人员拿走,并已拍成照片附卷。又经我局法医鉴定证实,华 X 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造成头部 4 处重伤,流血过多而亡。现将该案侦查卷宗 1 卷及补充侦查材料 25 页附后,请审查。XX市公安局XXX年 X月 X日XX市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X 刑复字( XXXX)X 号XX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 XXXX年 X 月 X 日以 X 检刑不捕字( XXXX)号文书决定不批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钱 XX 盗窃一案,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钱 XX2000年 10 月 5 日刑满释放回家,不到 40 天先后盗窃作案 4 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

31、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涉嫌盗窃罪。我局提请批准逮捕,你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我28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 胃溃疡不属于 “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0 条之规定,特要求你院进行复议。X 市公安局XXX年 X月 X日注:附本案侦查卷宗共卷 XX页。XX县公安局提请复核意见书公刑核字( XXXX)X 号我局在 XXXX年 X 月 X

32、 日以 X 公刑复字(XXXX)X 号文要求 X 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 X 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 X 检 X 复字(XXXX)X 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我局认为该决定由五,理由是该院以犯罪嫌疑人林 X 行29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我局认为理由不成立。现已查明, .(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林X 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 条之规定,涉嫌 XX 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此致X 市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印)XXX年 X月 X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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