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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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PCZH20110401邀请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2011 年 4 月 1 日目录目录2第一章 序言3第二章 基本情况3第三章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其他3第四章 投标人5第五章 投标文件5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7第七章 废标条款11第八章 评标标准12第九章 合同条款15第十章工程规范31第一章 序言1.1本招标工程项目已经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2、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招标备案。1.2本招标文件为招标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章 基本情况2.1招标人2.1.1名称: 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2地址:六盘水钟山中路开投大厦 2.1.3联系人: 王晓春 2.1.4联系电话: 0858-8351216 2.2招标代理机构2.2.1名称: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2.2.2资格证书编号:B5201001500462.2.3入黔备案登记号(省外招标代理机构): 2.2

3、.4地址:六盘水市海鑫广场18楼36号2.2.5联系人: 陈大义 2.2.6联系电话: 0858-8777562、8777553 传真:0858-8777562 2.3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情况2.3.1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2.3.2建设地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2.3.3建设规模: 维修市中心城区道路面积约为549277平方米。2.3.4概算投资:4798万元 2.3.5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财政资金,已落实。 2.3.6工程特点:详见施工设计。 第三章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其他3.1招标方式3.1.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3.2资格审查方式: 。 3.3

4、 招标范围 3.3.1范围 施工图设计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及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及服务. 3.4计划工期 3.4.1计划工期: 90 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1 年 4 月 3.6踏勘现场3.6.1 踏勘现场时间:2011年月日9:00时起。3.6.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自行组织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不进行现场踏勘的,视为对现场已经了解。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3.6.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6.4 投标人需要再次现场踏勘,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充分的,招标人予以支持。3.7投标预备会3.7.1本招标工程召开投标预备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于 2011 年月日14时 30 分,在 六盘水市钟山西路海鑫商业广场18楼 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投标预备会。3.8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3.8.1 招标文件的澄清3.8.1.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招标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投标预备会上(如召开)或本招标

6、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信函等)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日历天)前,将需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收到澄清内容后,应在 1 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澄清。3.8.1.2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未能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给所有投标人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3.8.1.3 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不

7、一致时,以澄清内容为准。3.8.2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3.8.2.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或补充内容后,应在 1 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或补充。3.8.2.2 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内容未能保证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3.8.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当前后发出的修

8、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迟发出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3.9评标办法3.9.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3.9.2本招标工程项目设拦标价和最低下限值。拦标价及最低下限价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10天(日历天)前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布。 第四章 投标人4.1投标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4.2投标有效期: 60 天(日历天)。4.3保证金4.3.1本招标工程项目需提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提交详见保证金缴纳通知书。4.4履约保证金4.4.1 本招标项目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10%计算。中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

9、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个日历天内予以退还。4.5投标费用承担4.5.1投标人自已应承担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投标文件5.1投标文件的编制5.1.1投标文件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文本”。5.2投标文件的组成5.2.1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监理大纲)、商务标组成。5.2.2 技术标组成(监理大纲)5.2.2.1封面(格式文本)5.2.2.2 监理大纲)(1) 投资控制A.控制目标 B.控制方法C.控制措施(2) 进度控制A.控制目标 B.控制方法C.控制措施(3)质量控制A.控制目标 B.控制方

10、法C.控制措施(4)安全管理措施5.2.3 商务标组成(1)封面(格式文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文本)或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3)投标函(格式文本);(4)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情况一览表(格式文本)(5)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置情况一览表(格式文本)(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表(格式文本)(7)项目监理人员情况表 (格式文本)(8)拟在本项目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格式文本)(9)近三年内同类监理项目业绩表(格式文本)(10)其他资料5.3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及计量单位5.3.1 投标文件使用中文。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解释以中文译文为准。5.3.2 除工

11、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相关的文件资料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4投标报价5.4.1 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5.4.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内工程所需各项费用的总和。5.4.3投标报价相关要求。5.4.3.1投标报价为承担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件中说明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酬金,中标后纳入合同价不得调整,中标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计取额外工作报酬。5.4.3.2投标报价按照本文件中约定的规定进行报价。5.4.3.3监理酬金的结算,按中标价进行结算。5.4.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得使用手写或修改。5.5投

12、标文件份数、装祯和签署5.5.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纸质文件 2 份。其中商务标正本、技术标正本各一份;商务标副本、技术标副本各1份,正本与副本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内容为准。5.5.2 投标文件装祯:商务标、技术标的纸质文件独立装订成册;统一采用A4格式打印或复印,并逐页编码,采用纸质封面。5.5.3 投标文件签署5.5.3.1商务标签署(纸质文件)除投标总报价外,投标文件中其他部分如有修改,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1)商务标封面按要求标记、签章(签字);(2)投标函按要求签章(签字);(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要求盖章(签字)

13、;5.6投标文件的包封和标记5.6.1商务标、技术标(监理大纲)分别包封。5.6.2包封袋标记: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招标项目编号:PCZH20110401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内装投标文件名称:商务标或技术标。5.6.3包封袋签署(1)包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投标人名称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6.1投标文件的递交6.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于 2011 年 月 日 14 时 00 分至2011年月日14时

14、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海鑫广场18楼36号)。6.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6.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书面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单独包封、标记,投标文件包封袋上应标明“补充、修改”字样;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6.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6.3开标6.3.1开标时间: 2011年 月 日14 时30 分。6.3.2开标地点

15、: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议室。6.3.3 投标人参会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6.3.4 开标程序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3)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包封和标记;(5)进行技术标(监理大纲)的评审;(6)当众拆封商务标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7)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

16、监标人、记录人等对开标验证记录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3.5开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6.4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相关内容1.职责: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2.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在相关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专家和招标人委派的1名评委共5人依法组建成本工程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委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主要负责人

17、的近亲属。3.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评标纪律4.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4.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违反以上纪律

18、,招标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评标前的准备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等内容。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三、评标委员会附则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因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

19、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视为无效。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的一经发现,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5.投标人拒不按照本评标定标标准,方法第6.5.1中第2条款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拒不对投标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再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6.评标委员会对本招标项目

20、只能作出一种评论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7本评标定标标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8投标文件的所有数据均以投标函为准。 6.5评标6.5.1初步评审1.初步评审程序1.1评标委员会提出各投标文件需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1.2评标委员会审查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

21、的全部投标偏差。1.3投标人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文件澄清,错误补正,投标细微偏差补正。1.4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投标文件错误补正原则3.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3.3

2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投标偏差的界定和评审4.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4.2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4.2.1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保证金)有瑕疵。4.2.2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完整,具体指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投标函,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情况一览表,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表,拟在本项目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监理大纲等的其中一项。4.2.3投标文件中涉及关键性或实质性的文字,数据在评审时,三分之

23、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认为模糊不清。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其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4.3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5.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6.5.1条,第1条款,第2条款,第3条款,第4条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书面评审意见应明确各投标文件需澄清,说明,错误补正或者细微偏差补正内容以及重大偏差审查结论。6.有关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复查结论。7.评标委

24、员会填写初步评审结论,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8.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的初步审查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标准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6.5.2详细评审1.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出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的量化评分标准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6.5.3评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6.6定标6.6.1中标候选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将投标总报价得分从

25、高到低排序推举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中标候选人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按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名次。6.6.2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文本)。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 3 天(日历天)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在贵州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日历天)。公示期内,投标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无投诉或投诉结果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15天(日历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文本)。6.6.3 排

26、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6.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的;(3)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成为中标人的。6.7合同签订6.7.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日历天)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按

27、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中标价为合同价。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日历天)内,招标人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2中标人拒绝或者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6.7.3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第七章 废标条款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或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或废标:1投标文件未密封,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28、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内容,或填报的内容不全,关键字迹不清导致产生歧义的。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4投标代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5一个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6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者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与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8符合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明确规定的废标条件的。第八章 评标标准一、初步评审标准1、技术标评审标准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包封符合招标文

29、件要求技术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组成部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组成部份真实有效2、商务标评审标准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包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标组成部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标组成部份真实有效投标函承诺事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详细评审标准1、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分值权重技术标100分0商务标(投标总报价)100分100%2、技术标的评审(1)必须要有完备的监理大纲方案(2)不合格的监理大纲a、监理大纲未使用统一封面的,或封面及内容出现签字盖章、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手写体等体现该投标单位的标志和内容的;b、监理大纲内容与本工程的施工

30、内容明显不符的。(3)合格的技术标(监理大纲)的评分,不进入总分统计。 (4)评标分项分值权重分配及得分构成;监理大纲分项评分标准(各子项由评委酌情计分)(合格的监理大纲最高分100分,最低分80分,分差20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监理大纲满分100分投资控制满分30分控制目标(满分10分)控制目标明确得10分,基本明确得5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方法(满分10分)控制方法合理可行得10分,基本可行得5分,不可行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10分)控制措施具体,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可行,有针对性但不具体得5分,措施不可行或针对性不强或无具体措施得0分。进度控制满分30分控制目标(满分10分)控制

31、目标明确得10分,基本明确得5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方法(满分10分)控制方法合理可行得10分,基本可行得5分,不可行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10分)控制措施具体,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可行,有针对性但不具体得5分,措施不可行或针对性不强或无具体措施得0分。质量控制满分30分控制目标(满分10分)控制目标明确得10分,基本明确得5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方法(满分10分)控制方法合理可行得10分,基本可行得5分,不可行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10分)控制措施具体,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可行,有针对性但不具体得5分,措施不可行或针对性不强或无具体措施得0分。安全管理措施满分10分 无管理措

32、施具体,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措施可行,有针对性但不具体得5分,措施不可行或针对性不强或无具体措施得0分。 4、商务标(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1)拦标价(控制价)、最低下限价招标人设立拦标价和最低下限价,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或低于最低下限价的为无效投标。(2)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公式:A=100-PA-PP100KA投标总报价得分PA投标总报价P评标基准价K扣分分值(3)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P=(T1+T2+ Tn )nT1+T2+Tn有效投标总报价的和n有效投标总报价的个数(4)确定扣分分值K:PA每高于P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P一个百分点扣1分,区间得分按插入法计算,扣完该项得分为止。第

33、九章 合同条款目录一、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二、 标准条件三、 专用条件 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 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四、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协议书六盘水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道路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工程规模:549277;总投资:约人民币4798万元;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34、 监理中标通知书;(2) 本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3) 委托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 本合同标准条件;(5) 本合同专用条件;(6)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7) 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四、 为了使六盘水师范学院后勤及附属用房工程监理工作更合理、有序的进行,监理人同意委托人对本监理工作范围的适当调整。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施工监理的监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六、 本合同标准条件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相互冲突时,以

35、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标准条件与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和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互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自2011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终止。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 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11年 月 日二、标准条件词语

36、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37、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

38、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

39、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业务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

40、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

41、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和适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工程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来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

42、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承包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

43、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予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

44、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

45、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积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

46、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如向委托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任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

47、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增加工作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的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内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

48、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

49、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二十三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四十一

50、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果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51、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专用条件1、根据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

52、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和监理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委托人审批。3、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定制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第一条 词语定义 监理人(总

53、监理协调人)是指委托人委托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的监理机构,同时为委托人实施项目管理,承担委托人委托的有关专业性、事务性工作。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_2000).(2)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3)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4)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标文件及合同。(5)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6)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项目的有关文件;(2) 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签订的

54、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 委托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 本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5) 本合同专用条件;(6) 本合同标准条件;(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组成合同的其他条件;(9) 本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4.1监理人员: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4.1.1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处理相关事宜。4.1.2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4.1.3委托人有权以书

55、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4.1.4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表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1.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4.1.6监理工程师在本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授权范围内行驶合同规定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4.1.7监理人应保证有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4.1.8监理人应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4.2监理范围及工程内容:4.2.1监理

56、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及监理人职权规定约束,监理人对提供本项目服务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4.2.2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4.2.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告委托人审批。4.2.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

57、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4.2.5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4.2.6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4.2.7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

58、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4.2.8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根据本施工监理合同规定负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部分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否定。4.2.9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施工合同中服务有关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监理责任。

59、在施工承包人的交往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的施工合同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2.10监理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不折不扣履行,不得推脱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如果引起工程延误,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2.11对于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4.2.12监理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4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保证金额为施工合同价的10%。4.2.13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延长而顺延,并且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上述保险,则应对有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述有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第五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根据需要委托监理人协调的部分外部关系,但委托人对此不支付任何报酬。第六条 委托人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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