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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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 : (若委托人明确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文本或委托贷款业务 涉及担保而委托人要求由其自身作为被担保人的,经办机构应与委托 人及借款人签订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编号:201年(支行简称)委托字第_顺序数_号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由陶:联系人:联系: 受托人: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地址:由S编:联系人:联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委托人在此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条款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第一章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主要容第一条

2、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房 地产开发等)一。第二条贷款币种和金额。本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 元。第三条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_12_ %(月利率10 %。)。按日计息,结息方式 ( 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一( 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每年末月的20日)。 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受托人向借款人 (计收复利, 不计收复利)。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是 否相应调整利率:(不调整,实行固定利率;进行 相应调整。)一第四条罚息。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有 权在本合同贷

3、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 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兰 利息。若借款人不按 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100%利息。(是否罚息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第五条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2014年_1_ 月_13_日起至2015年1_月_12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 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贷款 余额计收利息。第六条委托人(借款人)应按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 同总金额和期限(不根据借据余额和期限)、约定手续费率 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约定 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

4、率2%;支付方式为逐笔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向委托人收 取;向借款人收取,向委托人收取_%,向借款人收 取_%)。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 个月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还 本付息为条件。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 受托人不退手续费。第七条担保方式。本项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 (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如为担保方式,委托人与担保人就 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第八条其他。委托人将委托资金足额从结算户划入受托 人处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后,受托人将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发放 至借款人账户。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

5、九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 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 委托资金从结算户划入在受托人处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 贷款基金户仅为受托人部账务处理而设立,并非委托人在受 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余额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的 存款余额且余额不计付利息。第十条委托人自行确定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 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委托人确 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是否实 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

6、担 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在委托基金额度委托受托人发放对 公客户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 放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对公客户委托贷款放 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担保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借款人及账户等容。第十三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第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对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 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 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落实相应担保手续。第十五条 委托人自行承担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风险,不 得以任何形式要

7、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 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 任。第十六条委托人承担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告知受 托人的义务,并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和 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与监督。若借款人未按照前述第一条 使用委托贷款资金,借款人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 得要求受托人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七条对逾期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收到受 托人发送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应在五个 工作日在回执上明确逾期处理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后 发送受 托人。若委托人未回复则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 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三年继续向

8、借款人催收,则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费率按照前述第六条执行,且在催收期间委托人有权书面通 知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 费。第十八条对逾期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委托人请求受托 人代为起诉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诉讼费 用。同时,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费 率按照前述第六条执行。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 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 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第二十条委托人声明(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9、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四)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规定;(五)委托人自行申报、缴纳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六)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三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应开设委托贷款基 金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与对公客 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 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用途的监管原则上应由委托人自 行监管。若委托人明确提出由受托人监管的,受托人仅履行 将委托贷款资金的去向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即向委托人

10、提供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账户的对账单,对账日期自委托贷 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受托人应及时将相应资 金划至委托人账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对公客户委托 贷款本金或支付的利息。第二十四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借款人提供有关材 料对本合同项下对公客户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等的合 法性予以证明。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受托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的书 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展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受托人办理展期手续的,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 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展

11、期协议后, 办理相关展期手续。第二十七条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因进行不法经营活动、 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 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重大不利事项的,受托人可提前 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二十八条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 的,受托人应通知委托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及借款 人同时发送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通知书,受托人应按 照委托人在催收回执上的要求进行相关催收处理,且所有催 收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催收回执上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回执,则 受托人应停止计收手续费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若委托

12、人在催收回执上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 委托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送正式书面申请,并向 受托人支付首年委托贷款手续费和预付诉讼费用。若委托人 未支付手续费或或中断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有权视同委托人 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处理。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继续向借款人催收或者代为起诉, 委托人应按照前述第十五条约定的手续费费率逐年向受托人 支付手续费。若委托人未支付手续费或中断支付手续费,受 托人有权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处理。同时,受托人有权在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逾期满 三年后,对该合同项下相关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三十条借款

13、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起诉时, 受托人应提供相关协助。第四章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 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办理借据,提出 款项。借款借据是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在本合 同项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借款容与借 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本项对公客户 委托贷款,不得挪用。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 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或

14、将 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按约定 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第三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 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及时向委托人 和受托人提供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 他资料。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如发生重大投资、股 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夕卜 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涉及重大诉讼 等事宜,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十七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二 十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三十八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

15、前 三十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 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条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对公客户委 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收回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资 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未按本合同和对公客户委托贷款通 知书的要求发放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 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 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 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

16、期,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 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 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 会计报表等材料的;(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 的。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 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一(具体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种处理方式:(一)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受托人当地人

17、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 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有填写需法审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合同的组成。与本合同有关的对公客户 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有关补充 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各执一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14年1月13日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14年1月13日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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