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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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指期货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从金融期货市场中金融品种的产生时间来看,虽然股指期货这一品种远落其它金融品种之后。但在上世纪末金融创新过程中处于最为成功关键的地位。支付股利的证券主要以股价指数体现,这种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联合形式,投资组合拥有人活得的股息就是证券支付的股利。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所产生的证券就是股指期货,它的价值取是由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所体现,买卖双方协商好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根据事先规定好的的价格交收其中只股价指数的成分股票所形成的契约来展现股指期货的经济意义;一些投资者通过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和价格进行全面仔细的分析,预测所产生的风险从而转嫁

2、到期货市场上,投资者依靠股票价格变化特征来决定交易,减低交易的风险。因为大部分股价指数不是由实物组成,所以在最后买卖是采用现金交割的手段。股指期货有以下表现方面:价格体现、资产组合等作用,是全球的交易市场的一种风险运用工具。股指期出现时间短暂,但是过程是曲折的。在法律关系的层面分析,股指期货有明显的特点。这个特点也表现在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和主体因素上。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的交易场所、良好的管理组织,客体股的行为包括着期货的合约和法律,这篇文章说明了中国股市的规则,阐述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义务和权利。这个文章按照法律体系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用其中一个典型的形式来分析股指期货法律规

3、范的多种的制度,描绘出中国的股指期货法律规范的整体体系。股指期货在中国是刚刚开始发展的,对它的制度也是模式中。股指期货的出现是金融的工具一种大胆的发展,在发展现货市场容量,增多交易商品的各种各样的品种,发展市场的优化结构,提高功能,发展金融制度有重要的作用。金融衍生品法律规制现阶段有一个很好的发展,那就是出现了交易规则制度、建设股指期货法律规范,对提高保障投资者权益、高效性,流动性、对发展良好的市场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关键词: IIAbstract The stock index futures has a great risk, and belongs to the emerging thin

4、g in China, so very prone to excessive speculation, insider trading, manipulation of a monopoly phenomenon, and even cause great losses to the whole capital market has brought enormous risk. Therefore, in the end of this paper, it is necessary to emphasize again,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is no

5、t perfect, also need to be improved, in order to carry out effective legal supervision of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This is the control of speculation and the need to prevent improper trading practices, reduce the risk of the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more i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apital

6、 market system. Only focus on risk management,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in order to gradually worked out a set of effective and accord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gulation theory, and then promot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

7、ment of Chinas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 system of subje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s about to launch stock index futures, and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has its own unique risk, there is no 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excessive speculation, engage in malpractices for selfi

8、sh ends, manipulation of a monopoly, such as market prices fall confusion, thus affecting the play the function of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risk control of the stock index futures, the right way and only legal, institutional

9、 regulation i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tock index futures. Because the legal supervision is the most perfect system, force the biggest, most normative and stability of supervision,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dissolve the market risk, to really ensure that the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rational,

10、 orderly operation, and realize its economic functi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domestic stock index futures regulatory status and foreign stock index futures supervision mode is investigated and analyzed, and then the legal problems of Chinas stock index futures super

11、vision presents some views and suggestions. This paper first explores the theory of the regulation of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analy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hina stock index futures regulatory targets, provide guiding ideology and improve the direction for Chinas

12、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supervision law system. Secondly, carry on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summed up the advanced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common experiences and ideas, to provide advanced concepts and ideas for p

13、erfecting our countrys stock index futures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thirdly, by analyzing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and system, in-depth analysis of Chinas legal system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To find out the defects of Chinas stock index futures supervision legal syste

14、m from the regulatory legislation, supervision subject, supervision means and wind control system and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angle; finally, in view of the abov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pertinently put forward the perfect measures.Keywords: Insolvency of commercial bank, the deposit insur

15、ance system, the Internet Financial,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目 录第一章 绪 论- 1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1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1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3 -第四节 股指期货的含义和概念- 3 -第二章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分析- 7 -第一节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主体- 7 -一、股指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资格- 7 -二、股指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7 -第二节 股指期货交易客体的认定标准化合约- 11 -二、股指期货标准化合约的概念- 12 -三、股指期货合约的基本要素- 12 -四、股指期

16、货标准化合约的基本特征- 13 -第三节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 14 -一、股指期货权利的含义- 14 -二、股指期货权利的内容- 14 -三、股指期货义务- 16 -第三章 股指期货法律风险分析- 17 -第一节 股指期货风险的基本问题- 17 -一、股指期货风险的概念- 17 -二、股指期货风险的分类- 17 -第二节 股指期货风险的特征- 19 -一、股指期货具有双重风险性- 19 -二、股指期货风险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9 -三、股指期货的双重虚拟性使风险扩大- 20 -第三节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 -一、法制建设的缺陷- 21 -二、监管制度上的存在的问题- 2

17、2 -第四章 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24 -第一节 完善立法,为股指期货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使监管有法可依- 24 -第二节 完善监管体制,合理监管权限- 24 -一、完善证监会监管职能的建议- 25 -二、完善行业协会自我监管- 25 -三、完善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26 -第三节 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内容- 27 -第四节 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28 -结 语- 29 -致 谢- 33 - 34 -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 绪论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2010年4月16日,中国股指期货的出现,于金融市场的壮大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股指期货的出现不仅完善了市

18、场的制度,引起了我们的兴趣,要想完善市场的各种机制,就可以通过提高资源配置、降低系统性风险,这有这样做,才能为股市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前段时间,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的新工具显示出强大的功能,在前年的金融灾难中,任意的无节制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外面的买卖引起了很多的危害,而股指期货却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内的一些著名的公司或者机构依靠买卖期货来降低了风险,有效的保证了自己的财产价值,从另一方面说,也阻止了股票市场走向更加恶劣的地步。中国和国外的金融市场的制度在不断的发展,股指期货也在不断的发展,股指期货增强了许多方面的功能,比如说,降低风险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合、提高公司财务能力、保

19、障经济安全。但是,股指期货也有不好的一面,股指期货有很大的风险。在金融灾难时,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卖的意愿的趋势及杠杆机制有很大的问题,股指期货的运转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没有健康的监管制度,会引发不健康的市场现象,进一步伤害股指期货市场。所以说,发展健康的法律法规,是中国股市监管要解决的问题,从而能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的运作。在金融期货的不断的创新发展下,将会出现许多的法律问题,对怎么样去发展市场监管体制,要认真的研究,尤其是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恶劣的行为,更加的要解决,这篇文章将对跨市操纵进行分析,同时对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和环境有重大的作用,这就是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所在。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

20、综述一、国外的文献综述目前,国外对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已经初具规模,有关许多股指期货监管的书籍从外观上剖析股指期货的监管制度,推荐发展政府集中监管模式的制度;此外,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政府在对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时要做好自己本职的工作,从而保障监管机制的有序开展。另外,关于国外的著作:Simon James:Derivatives trading legal system research、Simon Fir:Derivatives: Law and Practice、Philip McBride Johnsonh。其主要是提倡金融市场的监管制约体系,政府监管机构可以采用跟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这

21、个行业的工作者要服从这个行业的规则。二、国内综述研究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中国对股指期货的分析一般在金融方面,理论分析一般是在在中国的股指期货的可行性和股指期货的功能。但是对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这方面的建设非常的少。这两年来,中国的股指期货将要推出,国内很多人学习了美国的股指期货的先进的经验,对建设股指期货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其很好的意见表现为:(一)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突出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重要性,分析了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也对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出谋划策;(二)在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研究这个文章中主张,金融监管权力与责任是要相互和谐的,金融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要相

22、互制约,从而能保障金融业的稳定的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指出发展好监管制度才是最重要的,所以说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非常的重要。(三)在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中学者认为,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上市机制的构建、金融衍生工具上市地点的选择和考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与合作、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创新等方面做了分析。主张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完善仲裁法,这样就能在监管机构未建立之前,正确的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四)我国股指期货三层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这个文章主张,证监会的权力要放到基层,这样做能交易所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能的实现,这样做是基于对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进行了详细地划分;(五)在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

23、式比较与启示这个文章中总结出各国对该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需要不断加强监管的工作,这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六)金融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研究以股指期货合同为中心、股指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就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制度有着全面的分析。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的意思是指从多种事物中分析相同点和不同点,通过对分析事物的不同点、相同点的对比,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的分析,正确的认识事物方法。在国外的一些发到国家的股指期货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因此比较法研究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的不是单板的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经验,而是学习他们的精华,除去不好的经验,

24、再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建设我们的自己的监管体系。历史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的意思就是利用哲学的发展观的方法研究客观事物的方法。客观事物是不断改变的,分析事物就是要把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变化联系起来,然后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摸清它的实质,看清事物的发展趋势。当事物出现问题的时候,总是有原因的,在研究问题的原因时,要从头到尾的进行分析研究,这样才能得出争取的解决方案。这篇文章通过研究股指期货在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历史,在归纳其各方面的经验上来发展国内股指期货监管制度。归纳总结法:通过搜集国内外文献资料,分析并得出结论,寻找不同事物内部之间的联系。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就

25、是股指期货的发展现状以及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使用主观的价值标准进行评判。二、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对股指期货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明确该金融产品中所内涵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内容,为下文的关于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和加强监管确立基本的法理前提。其次,分析股指期货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后文的风险防范及监管对策奠定基础。再次,在法律风险治理和预防的要求下,主张对中国的股指期货交易要运用的市场监管,通过监管股指期货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最终实现主体权利义务的和谐。对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探索;此外,针对以上缺

26、陷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第四节 股指期货的含义和概念一、股票价格指数(stock index)的含义和特点股指期货的另外一个说法就是股票价格指数合约。股票价格指数是指其变动并衡量股市行情及多种股票平均价格的指标,通常表现为由金融服务机构编制或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说明股票行情变化的一种数据 殷家祥主编 股指期货投资与交易实务,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年 11 月第 1 版,第 89 页。还有人认为股票价格指数包含于广义上的股票指数的概念,与股票价格平均数相区别。指的是由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通过对股票市场上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著名的股票公司的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动态对比和平均计算后

27、得出的数据,是说明股票市场价格的其变动情况及总体水平的一种指标。一般而言,股票价格平均数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进行计算,用以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绝对水平。而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有综合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加权综合法和加权几何平均法,可以表现出在不同时间段股票价格的改变情况 李林岭主编 金融期货投资,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年 7 月第 1 版,第 248、249 页。股指期货是衍生于股票指数的金融合约,其具有金融衍生产品的经济特性与经济功能,在与股票对比中可以发现,它在经济上充当着一种财务工具,它表现在建设高水平的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律关系 华东政法学院金融衍生市场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金融衍生市场

28、创建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法律教育网() (last visit on Oct.2,2004)。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通俗上被称为“合约交易”。而金融衍生产品又不同于一般合同。二、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概念关于股指期货的概念,目前并无统一之规定。各家观点迥异。现归纳如下:(1)股指期货是将某种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商品,以公开竞价方式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在交易的时候进行现金结算的一种期货交易 刘迎秋主编 现代期货大辞典,人民出版社,1996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05、l06 页。(2)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指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制定的,按成交时约定

29、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 杨迈军主编 汤晓青编著股指期货交易,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年 10 月第 1 版,第 l 页。(3)股指期货具有法律效力,由买卖双方一致协商以明确价格交收某种金融商品的活动 参见任劲相关表述 李琼主编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年 6 月第 1 版, 第 242 页。(4)股指期货是买卖股票价格指数合约的交易 金晓斌主编股指期货一种双赢的投资工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 年 1 月第 1 版,第 2 页。(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标准合约 李林岭主编 金融期货投资,暨南大学

30、出版社,2004 年 7 月第 1 版,第 7 页。(6)股指期货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某种股票指数 彭明真著 期货法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2 版,第 21 页。(7)股指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就将来一定日期按商定价格交收一揽子指数成分股票而达成的协议 李明良著 期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91 页。(8)股指期货是一种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 叶永刚 黄河 王学群 等编著 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 4 月第 1 版,第 17 页。(9)股指期货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笔者认为依照“种概念特

31、征属概念”的普遍定义概念的公式,定义股指期货应当注意其所属的属概念(显然期货是股指期货的属概念),区别于属概念的要素特征,比如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割方式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还应考虑到股指期货概念形成的现实经济基础和所追求的目的,和传统的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概念,诸如“物权”、“所有权”等概念不同,股指期货的概念并非完全包含于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步抽象出来的围绕着权利义务的主体、客体、关系、事实的概念集合,而是随着人类日益复杂的具有很强技术属性的经济、金融活动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在定义该概念时,不能忽略其经济意义和技术属性。 为了更好地说明股指期货的概念,可参见下表:中国金融期

32、货交易所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网站:公布日期 2007 年 4 月 30 日。以上表格就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构成股指期货合约的要素,当然不同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比如沪深 300 合约中就缺少其他国际著名股指期货的一项要素:持仓限制。三、股指期货的基本特征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有共有的一般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们之间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跨期性。期货是交易双方经过对标的物价格变化进程的预测,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根据特定的条件进行交易的合约。所以,期货的交易是以未来预期的基础上构建的,预期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投资者

33、的盈亏情况。第二个特点是跨期性杠杆性。期货交易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需要全额支付合约价值的资金,就可以签订较大价值的合约。第三个特点是跨期性联动性。期货的价格与其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是紧密联系的。期货价格是对将来价格的猜测,所以对现货价格就拥有相当大的引导作用。第四个特点是标准化。期货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数目、时间等要素都明确写入合约中,价格是惟一不确定,为了加大交易的方便性,以便市场参与者转让期货合约 罗思远.股指期货面面观J.长三角.2007(05).。股指期货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交易标的物、合约面值计算和现金交割等三方面 杨振强.期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4一145.:

34、(l)交易标的物。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是现实中无具体表现的虚拟产品即股票市场指数,投资者能在期望价格上任意把风险无限扩大,因此其交易数量理论没有受到约束。(2)合约面值计算。合约面值是股票指数数值乘以固定的金额来计算的。如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按照沪深300指数收盘,合约面值约为72万元(2400点x300刃点=720000元)(3)现金交割。交割制度的创新为股指期货的推出铺平了道路。股票指数期货的交割是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合约中明确小明了指数衡量单位的现金价值。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分析第二章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分析所谓的期货法律关系指的是期货

35、法所确认的其主体在交易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期货法调整期货管理关系和期货财产关系的结果 彭真明 期货法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年 2 月第 1 版,第 74 页。期货这种信用投资工具,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大众经济生活紧密联系。各种主体在期货的交易和有关国家机关对期货活动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联系,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如期货经纪关系、期货咨询服务关系、期货交易关系、期货监督、管理关系等。当这些社会关系受期货法调整时,就使这些主体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期货法律关系。本文认为:股指期货法律关系是期货规章制度和金融交易规则下所明确的期货主体

36、在交易、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股指期货法 这里所指的股指期货法是调整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指一部单独的成文法典。调整股指期货监督管理关系的总称。第一节 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股指期货法律有着独特的法律关系,同时拥有法律关系的相同特点。股指期货内容是股指期货引出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的体现。股指期货的特有的表征造就了与股指期货经济的多变性。所以股指期货法律关系还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负责期货业务经营的专属单位,期货的经营机构主要包括了期货的咨询和交易机构、经纪商、期货的场内经纪人以及共同基金经理、期货的经纪商代理人等,而在这其中,占主

37、要部分的是期货的经纪商。作为期货经营的专属单位和部门,其成立是由国家期货主管机关负责批准后成立的,其主要的职责是充分发挥链接的作用,即在期货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要履行义务,包括面向会员提供实体的交易席位的义务,提供最基本的基础设施的义务,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的义务,防止市场行为遭到破坏的义务,对交易规则进行依法合规执行的相应的义务。为广大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中介服务,积极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期货交易所的目的是帮助促成交易达成。在实际交易当中,由于期货交易所的特定属性,因此不能实现直接的交易操作,有经纪公司其作为客户的代理在进行交易和下单。那么交易所与会员大会的之

38、间存在的权义关系务主要体现在:1、交易所方面。由于其拥有的统筹对全体会员大会的管辖权利,需要及时对期货市场的异常情况进行紧急处置的权利,确保风险可控,拥有会员收取相关规定内的费用的权利。这是其权利方面,同样要履行义务,包括面向会员提供实体的交易席位的义务,提供最基本的基础设施的义务,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的义务,防止市场行为遭到破坏的义务,对交易规则进行依法合规执行的相应的义务。2、对于会员方面的分析。会员的权利相对完善,主要拥有申诉的权利,拥有合法交易的权利拥有各项设施的使用和期货交易的信息获得的权利,可以自主自由的退出交易所而不受限制的权利。会员的义务是要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合法交易

39、,不得违反有关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需要自觉遵守该所的交易章程,贯彻执行有关的业务规则,需要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缴费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管等。双方的权利关系时在具体的期货交易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期货交易所的目的是帮助促成交易达成。在实际交易当中,由于期货交易所的特定属性,因此不能实现直接的交易操作,二者在对等关系上是相一致的。二、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因为直接与客户有关,其主要是发生在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在期货交易的具体过程当中所形成的。从根本上来说期货经纪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类似行纪层面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存在于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第一种,是存在于经纪人这一主

40、体与普通的客户之间所构成的关系;第二种,一般存在合约的关系,一般也是买卖的关系。而客户与其他会员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客户和经济公司关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来说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方面1、在客户签单后,按客户本身所要求的指令来进行买卖的操作。对于经纪公司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进行指令的下达之前要采用书面形式请客户在交易委托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以免反悔。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的买卖方向的确认、对交易品种的确认、对具体的交易数量以及交易的价格等,具体的交易不同有不同的权利,及具体是有经纪人的来负责决定的,而基于此所产生的具体不同责任也是不一样的:第一,限价方面的指令。通常是

41、对期货经纪公司帮助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要求,要求按指定的价格代为交易,最大限度的确保比指定价格更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如果期货经纪公司的价格没有把握好造成客户的损失则视为经纪公司违约,而违约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则有经纪公司来负责承担,而且客户也是有权拒绝承受后果的,因此要求经纪公司对后果负责,并要求经纪公司对差额进行补足,但是这种情况是较少发生的。而相反的情况是经纪公司的操作价格要优于客户指定的价格,这样会增加很多收益,那么这种额外收益并不是自己的。第二,在市价方面的具体指令的执行。对于客户来说则不能以价格不利等借口而拒绝接受整个交易的结果,不限于对交易的买卖方向的确认、对交易品种的确认、对具体的交易

42、数量以及交易的价格等,具体的交易不同有不同的权利,及具体是有经纪人的来负责决定的,对于经济公司方面来说也要尽最大的努力按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来进行。2、应遵循诚信守信原则,应坚持谨慎原则。由于此义务的范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就是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顾客的利益造成损害。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不得与第三人进行串通而走溜消息,由此造成的客户利益的损害则由其承担,第二是不得进行虚假信息的制造,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可以将两个不同的客户的买卖单进行私自的交易,最关键的是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要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交易的凭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上信息不得进行涂改或者造假,需要赔偿

43、相关损失。3、需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布有关信息(l)及时公布市场和行情信息;(2)及时公布委托事项和具体的成交结果;(3)定期而迅速的送交盈亏通知单和账户平衡清单;但有一种情况是责任免除的行为,即因非经纪公司的原因导致的供电、或者网络等造成中断无法交易的情况。4、要履行保密的义务。这是最核心的且要写入到双方协议当中的,经纪公司不可以进行泄漏。双方都应该对保密的部分负责。不得进行串通消息,由此造成的客户利益的损害则由其承担,不得进行虚假信息的制造,要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交易的凭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上信息不得进行涂改或者造假,对于客户来说,在签订协议时就要进行复写确认。5、要履行

44、对风险进行揭示的义务,提供专业的咨询以及培训业务。首先应让客户先了解有关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需要提供给客户关于“风险揭示说明书”的内容供客户参考,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和说明,请客户签字确认,其目的是为了让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到期货交易都有哪些风险。同时,对客户进行培训也是经济公司的一个义务,需要让客户了解期货经营的各环节,提高其判断能力。6、要履行对收益的转移的义务。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来说是属于代为操作,那么其买卖的所盈利就应该转移给到客户,这是属于客户应得的收益。期货经纪公司帮助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要求,要求按指定的价格代为交易,最大限度的确保比指定价格更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如果期货经纪公司的价格没有把握

45、好造成客户的损失则视为经纪公司违约,经纪公司的操作价格要优于客户指定的价格,这样会增加很多收益,那么这种额外收益应归属给客户一方。7、拥有遵守有关法律的义务,严格遵守交易所的章程。要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合法交易,不得违反有关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可以将两个不同的客户的买卖单进行私自的交易,最关键的是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需要自觉遵守该所的交易章程,贯彻执行有关的业务规则,需要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交纳有关费用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对于造成客户侵权的,应该依法进行赔偿,否则交易所可以对改公司进行监管。(二)期货经纪公司的主要权利l、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按照

46、规定开新仓和平仓都要向交易所进行手续费的支付。而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也有权进行收取佣金这与美国的作法不同,美国的期货经纪公司收取佣金是以一笔合约的完整交易为基础的,即在合约平仓时才收取整笔交易的佣金。,还可按不同的客户属性以及不同的交易性质来进行定价,对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可以收取佣金,一般是属于代为交易而发生的。2、拥有可以进行强制平仓的权利。如果客户发生了拖欠保证金等严重行为,那么从风险的角度考虑,期货经纪公司需要最大限度消除风险。而这些后果则由客户负责。(三)客户的主要义务关系1、需要支付有关报酬。包括资本运作和产品的报酬等。2、需要交纳有关保证金。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的核心,保证金的作用非同

47、小可,一般可以用以小博大来形容,保证金是作为履约的必要条件而存在,因此客户能够及时足额的对有关保证金进行交纳这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来说是非常关键的。3、要负责承担期货经纪公司代为操作买卖的损失的可能或者造成的债务。由于委托交易的风险的存在,是一种能够使股指期货交易者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实现套期保值或者获得风险利润的。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回避价格风险或获得风险利润。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交易者也并不以实现股指期货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对某种股指期货合约的本身的所有权发生了,从而实现对商品价格存在可能的变动风险的转移。后果应该由客户进行承担。(四)客户的主要权利1、可

48、以获得代为买卖后获取的盈利收入。2、对于经纪公司违约操作而带来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三、期货经纪公司与其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人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负责帮公司拉客户的,代为转达交易指令等,也称作“场外经纪人”,另外一种则是期货经纪公司的负责出市的代表,也通常被称作“场内经纪人”。期货经纪公司与其经纪人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没有结论。相关观点的争论也比较多,有的观点是二者时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的,都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的,那么相应的经纪人如果发生了过失应由经纪人个人来负责承担具体责任徐炯:中国期货业呼唤法制,解放日报1993年8月26日。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由于经纪人与经纪公司是存在

49、一般劳动的雇佣关系的,因此并不能够作为期货市场的主体而存在,而是隶属于经纪公司的,那么,经纪人的过失则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陈益民:期货经纪过失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学1993年第11期。针对不同的观点可见以下方面:首先,根据期货公司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经纪人在交易的具体关系中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是隶属于经纪公司的,经纪人与经纪公司是存在一般劳动的雇佣关系,因此是附属关系。其次,经纪人并没有能力承当额度较大的赔偿责任,当前很多经纪人是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基础的,因此他们没有能力来承担期货交易的赔偿责任,即使要求其承担也是难以执行,不具备客观条件,反而增加了负担。但是可以借鉴国外有关优秀做法来解决这

50、一难题。如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等。第三,客户选择的主体是期货经纪公司,而不是具体的经纪人。由于经纪人与经纪公司是存在一般劳动的雇佣关系的,因此并不能够作为期货市场的主体而存在,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可以将两个不同的客户的买卖单进行私自的交易,最关键的是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而是隶属于经纪公司的,那么,经纪人的过失则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针对经纪公司才是主要部分。第四,为了尽可能的减小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则应该对经纪人需要承担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避免经纪人的过失行为,一般来说其过失行为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来说,如果另外一种情况则相对客观的,是经纪人传达的指令错误是由于对市场

51、行情的误盼而造成的则就不是过失了,因此也不需要承担任责任。 第三章 股指期货法律风险分析由于杠杆效应,股指期货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规避和转移风险的产生的,但由于其自身的集中性、投机性以及操作的间接性等客观情况造成风险进一步扩大,甚至对市场造成影响,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于防范风险的措施都是非常重要的。有效的风险管理将尽可能的减少风险损失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以及不良的后果,最终的目的是积极促进经济的简况稳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水平。第一节 股指期货风险的基本问题一、股指期货风险的概念“风险”在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有不同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未来结果

52、的不确定性 杨星主编:股指期货,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18页。,其代表的含义并不是一定使行为人损失了什么利益,同时,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也代表了行为人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只是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不确定的,所谓的不确定性有风险是否可能会发生以及具体的时间等都是无法确定的杨星主编:股指期货,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19页。,因此,经济学家所关心的是每一具体交易制度的设计如何有效地管理、控制风险;法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客体的灭失毁损的状态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法学家对于一项交易最为关心的是确定交易

53、各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包括交易前后的状态,非正常履行时的救济,以及交易本身的法律效力等。股指期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股指期货的风险也就是在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损失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二、股指期货风险的分类这一立法模式是指专门针对商业银行这类特殊主体,进行专门立法进而解决破产这一特定问题。其可以被认为是在特定行政监管机构的干预之下,促进资源配置、市场竞争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模式。行政监管机构的任务是能在迫不得已不能实行破产重整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清算机制使银行破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同时在最大限度上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免受银行破产带来的冲击。如下进行特征的具体的

54、析:(一) 市场方面的风险分析 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价格方面的变动造成的。会直接造成导致期货市场的剧烈变化,造成非常严峻的价格风险。(二) 信用方面的风险信用方面的风险是要原因在于交易对手未有效履行合约而导致的,因此又称为对手风险,也即违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对手的违约而造成的,具体来看违约可以有故意和被迫两种情况。故意违约是指交易的主体明知有违约风险,但仍然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进行违约的操作,最终导致对反经济损失,这是一种明显的主观行为;而另外一种情况被迫违约则是指对手没有能力,如对手因企业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或面临企业破产等原因而导致的,这是存在一定客观条件的。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很多学者

55、的观点是有争论的,有的认为完全是不存在的,其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其职责之一是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履行报告义务向证监会进行报告是中金所的义务,对于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变更,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等均应向证监会进行报告。进行合约的设计,并负责合约上市的安排;对交易情况、结算以及交割情况进行组织和监督;履行职责确保合约能够正常履行;根据有关制度及章程开展对会员的交易及管理;负责对会员的监管以及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确保合规经营等。因此它由结算公司来充当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一定要确保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顺利完成。(三) 流动性方面存在的风险一般来说,资金流动性的风险是反映了企业对外

56、融资的能够,是否能按时对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企业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或面临企业破产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不足,无法之前其期货保证金或者继续投入,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规定,当投资者存在无法支付保证金或者额度不足的请款继续交易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期货公司继续交易,如果交易失败将面临无人承担的损失,因此必须要求投资方追加保证金,从而最为后续交易的保证,如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经济公司可以将其持有投资做平仓处理,,那么这就形成非常严重的风险问题。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在当前的通常情况会是投机者对市场进行绑架和操纵的手段之一,属于人为的增加资金流动性的风险。另一方面来看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这是用来衡量具体的交易量,二

57、是未平仓的合约数这样两个数值。具体来说二者之间是存在负相关性的。(四) 结算方面的风险 通常来说的结算风险是由于对手资金流影响的,如果信用一旦下降,或者完全丧失了信用,无力偿还债务,因此就产生了结算方面的风险,要求投资方追加保证金,从而最为后续交易的保证,如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不能保证后续的现金流。在当前的股指期货具体交易当中,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通常都会采用交易所的结算方式,交易所作为中介和托管方而存在。(五) 具体操作方面的风险 通常来说操作的风险是属于一种意外,是由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或者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机制而导致的,而人的因素则占了主要部分,,比如操作系统方面的故障,机房及数据传输问题

58、,具体操作人员的失误等,当前电子程序正在发展,而很多软件也存在风险,一个小的系统风险会带来极大的操作性风险,这个风险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六)对于法律方面的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滞后,没有跟上监管,市场在不断的创新而法律和有关金融管制条例没有跟上。另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很多投机者钻了有关国家的法律的空子,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盈利,但是法律风险的的违约处罚比较轻,这给了投机者以非常好的盈利机会。第二节 股指期货风险的特征一、股指期货具有双重风险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相比传统金融的工具所能够带来的风险而言,股指期货带来的风险更高。由于是通过股票市场的现货衍生而来的,因此股指期货价格和当前股

59、票的价格存在极大的关联性,现今股票的波动也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二者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其具体的交易时间也需要和当前的现货市场相匹配,这样可以避免套利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避险交易的情况的发生,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首先是对于开盘和收盘的具体时间要保持一致波动也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其次是对于现货市场来说开盘相同,但期货的收盘时间需要延后,最后一种情况是开盘时间提前,但是在收盘的时间进行后延。股票金融工具价格的跌落,而股指期货的风险复杂得多。其高风险除了自身因素外,还有其他金融工具所传导过来的风险,这些更加不可控制。在这里,G(R)=F(R)+T(R)体现了股指期货的双重风险。其中用F(R)来表

60、示主要的风险集合,用T(R)来表示传统方面的转移风险,G(R)来表示总体风险。二、股指期货风险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股指期货的隐蔽性的风险很大,其根本原因在于:由于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股指期货的从根本上来看是属于的交易契约,是未来需要履行的,而我们对还是在金额上来看都是无法进行确定的。同时,由于第三章股指期货风险与风险控制法律问题分析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有效的风险管理将尽可能的减少风险损失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以及不良的后果,最终的目的是积极促进经济的简况稳定发展,因此可以说以上的两个要素导致了股指期货风险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是存在更隐蔽的特性的。三、股指期货的双重虚拟性使风险扩大虚

61、拟性一般来说是指证券的基本特征,由于能够独立于现实的资本之外进行运行,因此给给证券的持有者带来更加可观的收益。股指期货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规避和转移风险的产生的,但由于其自身的集中性、投机性以及操作的间接性等客观情况造成风险进一步扩大,甚至对市场造成影响,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于防范风险的措施都是非常重要的。但作为有价证券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股指期货有双重虚拟性。股指期货的虚拟性所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股指期货市场的规模会由于放大的效应而大大超过股票市场市场的当前规模,甚至远远脱离股票市场的实际,从而造成了风险的不可控。一、主体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在股

62、指期货的诸多法律关系当中包含的主体,以国家期货管理机关为牵头的政府管理部门(国家证监会)、以及自律性的协会组织(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主体一般比较稳定,因为它们主要行使的是管理职能。而作为股指期货法最基本主体的投资者,则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因为股指期货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证书,股指期货投资者主要是通过预测股指价格的变动趋势来买卖股指期货,而股指价格总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随着股指价格的上下波动,投资者总是不断地买进或卖出股指期货。某个投资者购买此种股指期货,就成为这个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他卖出这种期货时,受让方就成了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一方主体的变更,并不需要取

63、得原来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相对主体的同意(但这种转让必须是场内交易否则不具有合法性。这与大陆法系经典的债法理论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因此,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经济效益的不懈追求导致现代经济发达的同时也使各项事业越来越倾向于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导致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不断的涌现。而由于主体增多而导致的问题也渐渐突出,因此当前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在面临调整,法律规范也必然日益复杂和精密化,商行为和商主体的日益复杂化使商法本身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同时也为商法的进一步技术化(体现为商事惯例)和复杂化(体现为主体的层出不穷,其间法律关系的纷繁复杂)提出了迫切的诉求。这在股指期货法律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现代化金融工具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必须借助一定的中介服务结构才能够完成预期的操作,于是股指期货经纪商、投资咨询机构应运而生;而考虑到现代金融市场是一个不稳定、且充满着风险的环境,必须要建立一个能够调控市场风险的投资场所,并且能够为期货交易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于是专门交易股指期货的交易场所产生了;为了抑制其对金融体制的巨大负面效应,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健康持久发展,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风险和修正金融市场的失灵,必须要建立一个政府监管机构,各国目前都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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