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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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相关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应该遵守本要求。本要求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含道路一般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要求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要求所称道路货

2、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靠,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含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效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该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激励道路货物运输实施集约化、网络化经营。激励采取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3、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该具有下列条件:有和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2.车辆其它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该含有和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该含有和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该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有符合要求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和驾驶车辆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纪不超出60周岁;3.经设区的市

4、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该具有下列条件:有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有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有和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

5、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责任人身份证实,经办人的身份证实和委托书;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实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该包含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责任人身份证实,经办人的身份证实和委托书;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正当证实;货运站完工验收证实;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实、专业证书;业

6、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要求和本要求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给予受理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给予受理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正当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该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管理机

7、构对符正当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该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该根据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已经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该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置子企业的,应该向设置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8、申请经营许可;设置分企业的,应该向设置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该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通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相关许可要求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该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时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情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该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疗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9、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实施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定时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时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要求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要求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汇报。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

10、证上标明。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定时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十二个月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含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统计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统计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该责令限期更正或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该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汇报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报废的、私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11、该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该立即、完整和正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关键内容为:车辆基础情况、关键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统计、技术等级评定统计、车辆变更统计、行驶里程统计、交通事故统计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关键内容为:车辆基础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统计、车辆变更统计、交通事故统计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成国家要求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

12、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该立即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常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统计仪,并采取有效方法,预防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出4个小时。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九条 道

13、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该驾驶和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该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该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严禁货运车辆违反国家相关要求超限、超载运输。严禁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该制订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包括超限运输的应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要求办理对应的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该根据要求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该设置标志灯。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

14、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严禁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该查验并确定相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它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该根据协议法的要求,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协议。道路货物运输能够采取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署运输协议。第三十七条 国家激励实施封闭式运输。道路货

15、物运输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预防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制订相关交通事故、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包含汇报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贮备和处理方法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效。第四十二条

16、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该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验,预防超载车辆或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出站,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该单独存放,确保货物完好无损。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该根据国家要求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根据要求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该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预防混杂、撒漏、破损,禁止有毒、易污染物品和食品混装。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严格实施价格要求,在经营场所公

17、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需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该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该坚持自愿标准,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该真实、正确。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要求,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第五十

18、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制订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包含汇报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贮备和处理方法等内容。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第六章 监督检验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根据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验。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关键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验。另外,依据管理需要,能够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验,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验。第五十六

19、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验时,应该有2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不过,应该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接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资料。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刻给予阻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

20、机构应该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统计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要求后拒不接收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收处罚后交还。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验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实的货运车辆能够给予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该在暂扣凭证要求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收处理。逾期不接收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1、,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推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私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22、、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根据要求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有开业要求的相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

23、期责令更正;在要求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更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对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对应的经营范围: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须方法预防货物脱落、扬撒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要求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私自改装或私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4、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私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第七十条 违反本要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25、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货运站经营者私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

26、格的,给予通报: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统计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要求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收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实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实,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对应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根据本要求要求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加或变相参加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发觉违法行为不立即查处的;违反要求拦截、检验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索取、收受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其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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