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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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登记程序3第一节申请3第二节受理6第三节审核7第四节登簿10第五节发证10第三章填写规范11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14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4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17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8第四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40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56第六节地役权登记59第七节抵押权登记61第五章其他登记66第一节预告登记66第二节更正登记70第三节异议登记70第四节换证、补证登记71第五节查封登记72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73第七章法律责任73第八章附则7371 / 7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

2、,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 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与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与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

4、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应当已经记载于登记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不动产权利未办理过任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第七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与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

5、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名称、#明类型或者#明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结构、层数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九

6、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具体情形外,以下情形应当办理不动产其他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办理预告登记;二不动产权利人认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办理更正登记;三

7、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归属等事项错误,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办理异议登记;四不动产权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五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办理补证登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不动产登记: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撤销登记

8、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不动产权证书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上公告作废.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与本规程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9、: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且赠与经过公证的;四析产取得不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经过公证的;五权利人#、名称等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七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八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九商品房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十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商品房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

10、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十一经租自留房和经租、代管发还的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权利人可申请单方登记;十二共有人因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而申请换证、补证登记的,可以由需要换证、补证的共有人单方申请;十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与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一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共

11、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三因自然灾害、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等原因造成不动产灭失或者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四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原申请主体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的,由合法的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主体.原申请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解散的,由合法的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主体;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散后分立成两个以上的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不动

12、产的权利义务归属无约定的,应当由全部权利承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有人进行申请.无法明确合法的权利承受主体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处理.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明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一未成年人父母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证明父子关系的出生证、户口簿等材料;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指定监

13、护人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使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书.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或者名称、#、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

14、署,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一代理人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明原件核对的;二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三自然人因转移、抵押等涉与不动产处分事宜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四自然人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五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以上情形中,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第二十条授权委托在境外办理的,分别按下列规

15、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一委托书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二委托书在#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三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本规程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的汉字#名称或汉字译名;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明记载的#名称.按规定须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

16、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构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由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登记的材料系在境外形成的,应当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交的#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二) 军人应提交居民#,或者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

17、、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该地区#明;(五) 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件;(六) 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本国#明.在填写证件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外,其他证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等.外国#件还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提交的#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

18、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四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五港澳台与境外法人或组织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明.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转递章;#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

19、名称、#明类型、证件、出生日期、性别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不动产的新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一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二军人退役或转业,不动产以原军官证等#件登记的,应提交原军人#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身份变更的材料;三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前历史身份记录或身份变更的宣誓声明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四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也可

20、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五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六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七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第二节受理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登记机构出具受理回执的日期为受理日.受理回执应当注明申请人的#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的类别、案号、不动产的座落、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名称并注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登记发证的期限、登记机构名称以与出具的时间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构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

21、可以预受理:一5宗以上的批量案件;二对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三对有关历史情况或疑难复杂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四其他不能当场受理的. 预受理的案件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或者将一次性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查验申请材料和核查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齐备,且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一式二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申请登记事项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

22、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二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合并办理登记:一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二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三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四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地产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五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与地

23、役权转移、变更登记;登记机构为了方便申请人或者提高效率,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并受理不同类别的登记.不同的登记类别合并受理的,按期限最长的登记类别确定审核期限.第二十八条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以凭下列材料撤回登记申请:一申请书;二#明;三受理回执.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时,登记机构应立即查阅登记簿,申请事项已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机构应当准予撤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复印留存、收回受理回执后将登记资料退还给申请人.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第二十九条除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

24、文书申请办理继承、遗赠登记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节审核第三十条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同时记载于登记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发现需要更正的,应当一并审核.第三十一条审核的内容: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明材料以与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五登记申请

25、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与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与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四因不动产分割、合并等申请变更登记,查看不动产分割、合并等情况;五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实地查看所需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三

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与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未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继承、遗赠登记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门户以与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与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测绘平面图应当与

27、不动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与规划验收竣工图或者规划报建图的平面分隔与形状不一致的,应当就不一致的部分进行标示和说明.第三十五条实测面积与原房地产权证、规划报建或竣工验收的面积有差异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屋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实测面积比土地出让合同增大的,按规定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二实测与原证记载不符,原以自报面积登记发证,现实测面积比原证增大的,应以规划验收资料或者报建资料为审核依据,有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竣工图为准,没有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报建资料为准;没有报建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实测与历史地籍图反映的形状基本相符,房屋没有发生

28、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2、实测与历史地籍图反映的形状不相符,可能存在扩建、加建、改建的,对增大部分面积,由当事人到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设处罚手续,经处罚完毕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后,可确认权属;3、因建筑误差、测绘误差、测绘计算方法的调整导致房屋面积与原证有误差,但房屋层数、形状一致,尺寸、大小存在一定差异,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4、房屋已部分拆除,实测面积比原证记载小,房屋保留部分没有扩建、加建、改建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三经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根据规划报建、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四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已作处理,且已明确同意保留

29、使用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比出让合同增大部分面积,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五经#建设处罚不能保留使用或原房地产证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属租住户搭建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并在附注栏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六原房地产权证附注栏注记了其中部位平方米违章建筑已处理的,且历史登记档案记载该违章建筑已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理并同意保留使用或建议办理权属登记的,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时应撤销该违章注记;七原房地产权证附注栏注记了其中部位平方米违章建筑已未处理的,但不属于本条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时可继续按原证内容予以注记,建筑面积仍按原证记载;八如鉴定

30、报告、地籍调查等材料足以证明#建设是在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登记机构可以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无需进行#建设处理;九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并在附记栏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十国家经租或代管的房屋发还给原权属人的,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撤管、发还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按发还面积、结构、房屋用途确认权属.实测面积、结构与发还情况不符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受理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

31、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通知的期限内补齐资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通知的期限内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构准许,可以延期三十日.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正资料之日起继续计算登记期限.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明材料以与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六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七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

32、者相关税费的;八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九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十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十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十二不动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十三#建设尚未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完毕;十四不动产灭失的,但申请注销登记除外;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登记材料复印留存,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的#或者名称、不动产的座落、登记的类别、不予登记的原因与依据

33、、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与期限、退回材料的清单、登记机构的名称与作出的日期等内容.不予登记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登记机构留存归档.意人构收件后,核准登记之前,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同第三十八条核准登记后,需要退回部分登记材料原件给申请人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一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在领取登记材料时,应当在退还资料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节 登簿第三十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登

34、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第四十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不动产权利人的#或者名称、#件、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二不动产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四不动产共有情况;五不动产抵押权情况,包括抵押权人、债权数额、抵押登记的时间等;六不动产地役权情况,包括地役权人、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等;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提示的情况;八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情况;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编号;十不动产登记日期;十一其他需要注

35、记的内容.第四十一条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电子登记簿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五节发证第四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填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办理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登记,填发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填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第

36、四十三条下列登记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填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一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查封与预查封登记;三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一栏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随意涂改.不动产权证书应附不动产登记附图.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人持受理回执和本人#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领证人应当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法提供受理回执的,应当出具书面说

37、明.符合规定核准登记的,自受理回执告知领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没有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将登记资料归档,并将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十六条广州市使用单一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AB 不动产权第 C 号,A处填写登记年度;B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全称;C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为8位,码值为00000001-11999999.前面2位数字代表区登记机构代码,后面6为数字代表不同登记业务系统年度发证的顺序号,如粤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粤A B 不动产证明第 C号,

38、A处填写登记年度;B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全称;C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为8位,码值为00000001-11999999.如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证明11999999号.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涉与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第四十八条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件上的#;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其要求加注外文#或者名称.存在共有情况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第四十九条填写单独所有、共

39、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面积.属房地合一登记的,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则在权利其他状况栏缮写详细共有情况,包括所有共有人的#、份额、不动产权证书号.第五十条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房地座落应当填写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房屋地址按以下要求填写:一路名输入要使用标准地名,如东风西路;二门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号;三门牌之几,用中文数字表示,如11号之三;四楼层、室号、单元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楼全层、601房;五第一层统一用首层表示,地下层统一用地下层表示.第五十一条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宗地宗海代码为第一层至第五层19位层次码,

40、采用TD/T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其中,第一层6位层次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划,第二层3位层次码表示地籍区,第三层3位层次码表示地籍子区,第四层2位层次码表示宗地宗海特征码,第五层5位层次码表示宗地宗海顺序号.第四层宗地宗海特征码和第五层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定着物代码为第六层至第七层9位层次码,第六层1位层次码表示定着物特征码,第七层8位层次码表示定着物单元编号.第五十二条不动产权利类型按照以下填写,涉与两种与以上的,用/隔开: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七集体建设用地

41、使用权;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九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十一林地使用权;十二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十三草原使用权;十四水域滩涂养殖权;十五海域使用权;十六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十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十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等.第五十三条不动产权利性质按照以下填写:一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二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三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四构筑物按照构筑物类型填写;五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六海域、

42、海岛填写审批、出让等.权利性质涉与两种的,用/隔开.土地所有权不填写.第五十四条不动产用途按照以下填写:一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用地用途填写二级分类;房屋首次登记的,土地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用途填写;二房屋、构筑物的具体用途以国土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用途为准.如住宅、办公、商业、车库、工业、别墅、详见附记;三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 不动产用途涉与两种与以上的,用/隔开.第五十五条不动产单元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宗地、宗海、建构筑物,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建构筑物的面积.土地、海域共有的,填写宗地、宗海面积.共同共有人

43、和按份共有人与其比例共有的宗地、宗海,填写相应的使用权面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和共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填写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加总后的土地使用面积等共有情况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第五十六条使用期限的填写: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起止时间,填写:#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地上建筑物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海上建筑物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权以与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第五十七条按照不动产权利类型,填写权利其他状况:一土地所有权1、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或者勘测结果填写对应的面积.2、地号:#图 # 幅#地号.二房屋

44、所有权1、房屋结构:按照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填写.2、专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3、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层数和所在层.4、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自建、购买、赠与、继承、遗赠、划拨、交换、析产、分割、合并、接管、撤管、发还、裁定、判决、仲裁、出资入股、征收.5、房屋竣工时间:按实际填写,如无则不填写.三土地承包经营权1、发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2、承包土地的实测面积.3、家庭承包方式的共有人情况:填写依法共同享有该证书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员的#、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情况.四森林、林木所

45、有权和使用权记载主要树种、造林年度、小地名,以与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确定的用途.五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1、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等.2、用海方式与面积.第五十八条属于一般抵押的,填写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具体为主债权债务合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金.两个以上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按各个抵押物共同担保的贷款本金填写,并应在附记栏中记载与其他不动产共同担保,详见抵押借款合同.属于最高额抵押的,填写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具体为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的最高贷款额度.两个以上抵押物担保同一最高债权额的,按各个抵押物共同担保的最高贷款额度填写,并应在附记栏

46、中记载与其他不动产共同担保,详见抵押借款合同.第五十九条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与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包括:一登记案号;二他项权利情况: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范围、债权数额;三涂销抵押情况;四地役权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

47、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8、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1复印件4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或日常地籍测量报告1原件5指界委托书指界人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指派的人员1原件6附图宗地图2原件第六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申请集体土地

48、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复印件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1原件属名称变更的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1原件属土地坐落变更的除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1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3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1原

49、件属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5附图宗地图2原件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复印件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1、 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合同;2、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1原件5村民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1原件6政府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1原件7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或日常地籍测量报告1原件8附

50、图宗地图2原件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因自然灾害、国家征收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1原件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还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1原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1原件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51、,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1原件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事由发生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第二节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原件4合法建设用地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复印件不属于三旧改造政策范围,或199

52、9年1月1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需提交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1复印件6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标准、可以确认为合法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1复印件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需提交7可以证明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其他文件1复印件8权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1原件9其他证明文件收回使用权证明1原件如宗地范围内有其他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先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产权登记10权利证书附图宗地图2原件第六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

53、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1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原件5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原件6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7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并经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房屋来源情况证明1原件1983年3月15日前批准建房,或未经批准但经核地籍图、地形图或其他档案证明1983年3月15日前已建成的,需提交8镇级以上含镇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1原件1983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建房的,需提交9房屋规划

54、批准文件与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与附图1原件20#1月1日后批准建房的,需提交10#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与罚款收据1原件涉与#建设需处理的,需提交11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1原件12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13权利证书附图不动产附图2原件14房屋门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1原件 2、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非宅基地建设房屋,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明1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1复印件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原件5集体土地使

55、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1原件权利人与申请人一致,用途为非住宅6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7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房屋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与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与附图1原件8#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与罚款收据1原件涉与#建设的,需提交9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10权利证书附图不动产附图2原件11房屋门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1原件第六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建设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序号资料种类资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备注1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原件2#明申请人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等1复印件4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1原件由集体经济组织出

56、具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证明1原件1983年3月15日前使用的历史宅基地,未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需提交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房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1原件经批准使用的,需提交7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1原件8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罚款收据1原件涉与#用地的需提交9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10房屋来源证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来源情况证明或载明房屋面积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1原件1983年3月15日前批准建房,或未经批准但经核地籍图、地形图或其他档案证明1983年3

57、月15日前已建成的,需提交11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作出的房屋年份鉴定报告需经房屋鉴定部门备案,或能够证明房屋建成年代的地形图或地籍图.1原件1983年3月15日前建房的,需提交12镇级以上含镇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含载明房屋面积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1原件1983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建房的,需提交13房屋规划批准文件与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与附图1原件20#1月1日后批准建房的,需提交14#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与罚款收据1原件涉与#建设的,需提交15其他证明文件1原件16地籍调查成果与权利证书附图地籍调查表日常地籍测量报告与不动产附图2原件17房屋门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1原件第六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权利人因#、名称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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