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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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对于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的管理制度,我们先要从它的历史开始了解。美国的运价管理制度历史是以1916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作为起点,而美国此次对运价行为的管理是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1916年9月6日,美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航运法,即1916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16)该法首创了美国运价的报备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其中规定:所有州际和国际海运的承运人都必须向美国海运理事会报备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所有运价本中的运价都必须符合海运理事会的合理性标准;如果根据成本、服务的价值或者其他运输条件而无法被认为是正当的运价,海运理事会可以将其取消。 但是,海运理事

2、会是不能确定对外贸易中的运价水平。在该法律中允许双重运价合同。双重运价合同的定义是除了运价本所表示的合同外,以托运人将其全部或者固定比例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承运为条件,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特别订立较低运价的合同,即“忠诚合同”(loyalty contract),而只要该合同无损于美国贸易,不违背公共利益,并且没有不公正的歧视或者不公平。之后是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对运价的规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海运中对外贸易运输份额大大提高,远洋运输在航运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很大变化。于是,美国首次出台了对从事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及班轮

3、公会进行规范的1984年航运法该法对1916年航运法中的运价报备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包括:要求承运人将其与托运人之间约定的运价向联邦海事委员会申报,且运价只有经过报备才能生效。而联邦海事委员会根据该法的规定,监督管理运价报备的执行情况1984年航运法的第8条允许经营班轮的承运人制定时间/货量费率,另外订有时间/货量费率的合同必须符合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要求。要求的具体内容中,首先运价必须公布,运价应适用于所有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其次运价不得以其他运价的百分数表示;再者生效日期应至少为新的或者修订的合同开始生效后30天;最后,每一时间/货量费率合同从期满时起要保存5年。这种办法使班轮公会能以低于已

4、报备的运价本中的费率承揽货物。运价报备中也需要履行一部分的义务,义务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每一公共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公开运价本,供公众查阅。包括除散货、林业产品、可回收的金属废料产品、废纸和纸类废品外,公开的运价本应在所经营航线的联运航线上各点或者各港之间的所有费率、附加费、分类、规则、和做法。运价本中也应当说明货物运输的地点、列举每一种现行货物的分类、说明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以及以任何方式改变、影响或者决定部分或者全部费率、费用的规则,包括任何忠诚契约、提单、运输合同或者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文件的样本。该法的第10条中禁止承运人收取与所适用的运价或者服务合同不同的费率

5、,并禁止托运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低于应适用的费率或者附加费的远洋运输服务。在1916年航运法和1984年航运法之后,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现在的影响最为重要。而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中有关运价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主要表现为: 该法取消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运价本的要求,代之以要求承运人发展自有的自动电子运价本系统,公众可以合理费用而获得进入该系统。该法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定进入这些系统的条件和信息的准确性,并进行定期审查。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这些措施,与运价本公开者一起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运价本公开系统另外,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者使托运人开支增加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

6、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生效,但使托运人开支减少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则可在公布之日生效。由于该法规定服务合同条款秘密不公开,该法取消了“跟进”待遇条款,允许船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谈判不同的运输合同,且在服务合同方面给予单独承运人比班轮公会更多的自由。在了解了美国航运运价的历史改变过程后,美国运价管理制度真正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首先是实现运价稳定:运价报备制度要求新制定的费率或者导致托运人成本增加的新费率,应该在公布后30天才能生效。这种规定被认为能够使运价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以初步预计运费的多少。但是,运价报备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运价的稳定是

7、很难定量的,对此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正如班轮公会运价协议能够促进航线运价稳定的结论被认为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一样。第二点是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国际班轮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一般来说,承运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海商法律制度中关于提单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最低法定义务是为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但作为调整平等法律关系的海商法不能解决承托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运价报备制度的核心是信息的公开性,并进一步保障托运人获得与订立运输合同有关的充分、可靠的信息。运价本的公布可使托运人获得班轮公会或者承运人关于费率、货物分类、规则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其订立公

8、平合理的运输合同。合同还包括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等协议组织与托运人订立的长期合同。1984年航运法要求公开包括费率在内的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其目的是使托运人在同样条件下获得同等待遇,即“跟进”制度。但是,该制度事与愿违,在服务合同完全公开制度下,承运人的注意力放在与竞争者比合同条件或者仅仅满足市场费率上,而不是考虑费率的企业内部成本因素、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取得商业目标上,导致承运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将服务合同完全公开改为有限公开,实际上是一种保密制度。第三点是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在对外国竞争者的特别监管主要体现在受控承运人制度上。美国认为,外国国

9、有航运公司以政府为后盾,可以不计成本和公司亏损进行价格竞争,从而损害美国航运市场的正常竞争。因此,对受控承运人的运价进行特别监管,除了要求受控承运人履行法律有关一般承运人关于运价本、服务合同的规定外,联邦海事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受控承运人的运价水平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最后一点是有利于主管机关全面掌握信息:运价报备制度可以使主管机关获得市场运价的全面信息,即使在取消运价本报备制度,改为承运人自己公布制度后,联邦海事委员会也能够无偿获得承运人运价本的全部信息,对运价信息的掌握和利用是主管机关制定政策、修改法律的重要根据如今,美国现行运价管理体系是美国航运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联邦海事委员

10、会监管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制定和实施运价主体的不同,承运人的运价可分为:单个承运人的运价和承运人之间协议的运价(如班轮公会的运价);单个承运人的运价又可分为船舶经营人的运价和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的运价。另外,由于美国对受控承运人的运价进行特别管制,受控承运人的运价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运价根据运价的表现形式,运价可分为:运价本的运价和服务合同运价。 运价本的运价是船舶经营人、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班轮公会等单方制定的一种公开的运价。而服务合同运价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不予公开的运价,船舶经营人和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均可以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外,运价本是自动公开制度。运价本自动报备

11、和信息系统是根据1984年航运法建立起来的。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取消了运价本报备制度,保留运价本公开制度,同时由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公开运价本改为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自己公开运价本制度。这样,原先的运价本自动报备和信息系统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1998年,联邦海事委员会制定了一个新规则:承运人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该规则从1999年5月1日起与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同步实施。承运人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是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一个实施规则。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规则的目的:(1)保证托运人和其他公众获得可靠而有用的费率和收费的信息;(2)保证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履行1998年远洋航运

12、改革法关于运价本公开性的要求;(3)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确保和监管承运人公开的运价本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4)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审查和监管受控承运人的行为。第二,运价本公开性的要求:除法律规定不必公开运价本的货物外,公共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对货物的运输,应根据运价本自动公开系统公开其运价本,公共承运人也可通过其代理人公布其运价本。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在根据公布的运价本提供服务之前,应通知联邦海事委员会下设的航线分析署。通知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代码、总部所在地、公司代表人姓名和电话、运价本发布地址和发布机构。联邦海事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所有承运人运价本所在的网址第三是对运价本内容的要求:改变的

13、内容是(1)说明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改为向远洋运输中介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2)新增“忠诚合同”复印件的公开内容,但在公开的忠诚合同中应当略去托运人的名称第四,运价本生效时间有这么几个原则:(1)凡是足以引起托运人增加成本的新费率、收费或者对现行费率、收费的改变,其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公布后的30个日历日(2)在公布的运价本中取消一种特定商品和适用的费率,从而使其成为未列明货物或者类似的一般货物并且费率增加的,属于费率增加的情形,应遵守30天提前通知的期间要求;(3)为美国国防部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在公布时生效;(4)引起托运人成本降低的对现行费率、收费、规

14、则、规章或者运价本其他规定的修改,可在公布时生效第五是运价本的可获得性。对于公布的运价本的格式有以下一些要求:公布的运价本应当清楚、确定;使用英语为主要的文本语言;除了引用属于同一承运人的作为一般性使用的运价本外,不存在引用其他运价本的情形;不存在与其他运价本完全相同或者冲突的情形;为了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得运价本的信息,应该提供能用于搜索运价本有关内容的搜索技术,比如用始发地、目的地、商品等词汇进行搜索可获得有关的运价本的信息等;同时,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应保证通过拨号或者因特网使个人电脑能够进入其运价本公布系统,并保持因特网地址不变。任何人可以电子方式获得运价本,不受时间、数量或者其他限制,但承

15、运人和班轮公会可以对进入其运价本公开系统的行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在收费标准上不应该存在歧视,但对联邦海事委员会或者其他联邦机构不得收费。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应该保留其在运价本公开系统中的资料5年,从这些资料被代替、取消、撤回时起计算,并且应当在2年内能够在线提供这些资料。2年之后,在任何人或者联邦海事委员会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仍能够在线或者以其他电子方式获得这些资料最后是对新的运价本公开系统实施的监管。运价本由集中报备并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公开制度改为由各个承运人自己公开,必然产生如何对班轮公会、承运人实施监督,使公开的运价本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的问题。联邦海事委员会负有监督运价本公开系统中信息的准

16、确性和可获得性的责任。针对承运人运价本公开系统实施早期存在的问题,比如没有提供足够的使用说明、商品索引、历史资料,以及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联邦海事委员会在2000年制定了两个规则:一是公众进入运价本公开系统的规则,二是进入运价本公开系统的收费规则。对于服务合同报备和公开制度是为了适应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新规定,联邦海事委员会制定了新的服务合同报备系统,并被编为联邦实施规章法典第46卷第530部分,从1999年5月1日起生效。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是报备的义务:根据第530部分的规定,订立服务合同的承运人或者参与服务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应将服务合同及其修改的内容、需要公布的内容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并公布服务合同的基本条件。服务合同的报备可通过代理人来完成,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代理人。第二点是服务合同报备后内容的保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的服务合同及其修改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最大程度上予以保密,联邦海事委员会不得将服务合同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联邦机构。最后是基本条款的公开。需公开的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启始港和目的港;所涉及的货品;最低数量或者批量;期间。这些公开的内容应该确定、不得模棱两可,并不得参照在公布的基本条款中没有清楚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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