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习题及答案(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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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A付款人 B收款人 C出口人 D开证行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解释,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商3、一张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是(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半自动循环信用证C自动循环信用证 D有时自动,有时非自动 4、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作明确规

2、定,按惯例应由( )。A我某进出口公司负担 B香港某公司负担 C美国ABC Co.负担 D香港某银行负担5、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 )。A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B随托收项下的汇票C50%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50%随托收项下的汇票D单据与票据分列在信用证和托收汇票项下 6、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 )的远期汇票对收款人最为有利。A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B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C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D货到目的港后若干天7、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

3、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8、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遭付款人拒付时( )。A开证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B保兑行有权行使追索权C议付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D通知行有权行使追索权9、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A进口商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10、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毕后,闻悉申请人已经破产,则( )。A由于付款人破产,货款将落空 B可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C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D待付款人财产清算后方可收回货款二、问答题1.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结算比重日益提升,请说明根本原因有哪些?在什么情形下使用汇付结算比较适宜

4、,请设计安全高效的电汇结算方案。2. 代收行如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事后又无法收回,责任应由承担? 3. 为什么出口人采用托收D/P支付方式时,选用的贸易术语多为CIF?4. SWIFT信用证46A中对提单的常见规定方法有哪几种?提单收货人一栏内相应如何填写?各自的背书方法是什么?5. 保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6. 承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7. 假远期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8. 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9. 信用证的经济功能与缺陷是什么?10. 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

5、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11. 在开证行收到提单后发现提单日期倒签,并有根据证实倒签的事实,开证行以伪造单据为由提出拒付,是否成立?12. 在装运时间的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什么是双到期?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A 4、B 5、B 6、B 7、B 8、C 9、B 10、C二、问答题1. 答:原因:(1)加工贸易;(2)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3)预付款、货到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电汇结算方案:(1)签约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2)卖方装运完毕,取得并缮制全套单据后,将单据传真给买方

6、;(3)买方电汇付清余额;(4)卖方通过DHL等快递公司邮寄单据给买方。2. 答:代收行如未经出口商授权,私下放货,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如果出口商事先同意并授权代收行如此操作,风险与责任自然由出口商承担。3. 答:出口人采用托收D/P支付方式时,选用的贸易术语多为CIF,对其比较有利。因为,若按FOB或CFR术语成交,出口人不负责投保。如果货物在进口人提货前遭遇风险,遭致进口人拒付,出口人将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自身利益,提高交易可控性,出口人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4. 答:(1).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应解释为“凭指示”。在提

7、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2)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shippers order”。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ours”。在提单收货

8、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To XXX Bank s order”。由XXX Bank(开证行)背书。 (4)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由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背书。 (5)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or to order”,只

9、能选择其中一种或是“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是“to order”填入提单收货人一栏,并由有关银行或托运人背书。5. 答:(1)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2)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3)预期利润高,出口商不计较高额保兑费;(4)出口商和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的信誉不了解;(5)进口商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没有建立业务关系;(6)保兑行与进口商银行和开证行(或付款行)均建立了业务关系。6. 答:(1)远期付款的信用证;(2)开证行(或承兑行)的承兑值得信任;(3)票据贴现市场发达;(4)出口商的利润空间较大。7. 答:(1)进口商应对本国外汇管制;(2)中小

10、企业利用开证筹集资金;(3)出口商要求信用证结算,进口商利润空间较大;(4)进口商所在国家(地区)票据贴现市场发达,远期汇票变现能力强。(5)进口商规避开立即期信用证产生的付款高峰期。8. 答:(1)对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的商品订单,若货源分散,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出口,且批量多、金额大时,为保证顺利装货和安全收汇,可采用可转让L/C方式。(2)实际供货人受出口资格限制,须借用他人名义出口。如目前情况下,台湾当局仍在严格控制当地进口商从大陆的直接进口,台湾进口商不能直接开立以大陆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应对这种情况,绕过台湾当局的管制,台湾进口商先开立以香港某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

11、可转让信用证,再由香港中间商将该信用证项下的执行权利转让给大陆实际供货商,这样便绕过了台湾当局规定的不得直接向大陆进口的限制。(3)中间商无须垫付或融资,进行中介贸易,赚取差价。(4)进口商从其国外关联企业或代理商处进口商品时,可开立可转让证,由其代理商向各供应商(第二受益人)分割转让该信用证。9. 答:对出口商的功能:(1)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信用保障。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不甚了解,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时常会由于价格波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进口商不履约,甚至在货已抵港时拒绝提物。而出口商收到银行信用证后,由于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可以不必顾虑进口商的

12、信用,出口商只要做到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示规定的单据,即可兑现货款。所以有了信用证,出口商可不必担心进口商失信的发生。(2)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出口商只要依照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提示单据,即可保证取得货款。并且,出口商可通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福费廷等形式,提前获取款项。(3)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外汇保障在外汇管制国家,信用证一经开发,通常即表示已经获得进口国政府支付外汇的批准。因此出口商毋需顾虑货物出口后无法收到外汇。(4)信用证可提高出口交易的确定性。对于出口商而言,出口合同即使已成立,在信用证未开到之前,合同有随时被取消的可能。假如开证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申请人、

13、开证行和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同意,该信用证不可单方面取消或修改,从而保证出口合同也不能轻易地被单方面取消或修改。对进口商的功能:(1)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资金融通是大多数开证申请人最为关注的一项便利。凭信用证交易,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往来银行有授信额度,通常仅须交纳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由开证行垫付。而在非信用证交易时,出口商可能会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后,才肯发货。与信用证相符的全套单据到达开证行后,开证行即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若开证申请人资金缺乏,可向开证行申请信托收据业务,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付款,通常是开证行付款后60天、90天、120天或150

14、天等。开证申请人也可向开证行申请假远期信用证,以获得一段时期资金融通的便利。(2)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低利资金的机会信用证可给进口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利率较低的金融市场贴现的机会,从而获得利用低利资金的机会。(3)信用证可确定履行合同的日期。因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在规定期限内装运货物,所以进口商可大致确定出口商履行合同的日期。可以在销售时令或生产计划内,从容处置货物。信用证的缺陷:从上述可知,信用证对进出口商双方的好处很多,但其效用还是有限度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的特殊性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风险。信用证在运作上只是一种单证买卖,银行只看单据的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

15、条款完全一致,而不会考虑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相关的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如果出口商弄虚作假,或者根本就不生产不装运货物,捏造一套表面完整准确的单据及时到银行办理议付。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却迟迟提不到信用证项下列明的货物,或者提到的并不是买卖合同列明的货物,致使买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信用证虽然从实质上看是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作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但它在字面上却表现为开证行写给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一封信函。而且,信用证在运作上也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从信息传递方向,信用证相关的信息传递方向是单向、严格固定的,当事人要想传递各自的信息

16、,只能各就其位、按部就班,不得越权或反向操作。例如,当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不能被卖方接受,卖方要求买方修改这些条款时,买方要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并通知原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后,确认表面真实性,编制流水号,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才可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期间要用去几个工作日或一周的时间。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修改到达卖方时,已接近最迟装运日,甚至超过最迟装运日;或者是货物已发走,而修改到达时,已超过交单期或信用证效期。(3)信用证并非可完全避免风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时也可“撤销”。有人误认为,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的信用证,除非卖方违约,这笔买卖就算

17、铁板钉钉万无一失了。其实不尽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按照惯例,仅从理论上讲确实是不能直接撤销的,但是在实际上它是完全可以用间接的手段去撤销的。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不可撤销”必须要以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作为前提条件。而“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没有不符点”这一点说起来容易,要真正做到却很难。单据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单据,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销了。另一方面,开证行有时虽不明确撤销信用证,但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例如,某买方通过韩国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不久,开证行又发来一份修改

18、,要求减少信用证金额,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为零。开证行的这种做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从信用证的操作而言,对受益人来说是进退维谷。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则该证实际上是被撤销了,合同也视同失效;另一方面,若受益人按照UCP500赋予的权利不接受修改,而按原证提示单据,则至少受益人、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不可避免地卷进信用证纠纷中。(4)信用证产生的银行费用要比汇付和托收等方式高。与其它支付方式比较,信用证增加了买方的开证保证金利息和开证费,增加了卖方的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和邮寄费等。若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一次,银行就要追加收取一次信用证的修改费和通知费;若卖方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即使不拒

19、付,也要按规定扣除一定不符点费。这些银行费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10. 回答:美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款项的支付要按照合同执行,卖方可以要求修改合同中的有关价格条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证款项。如果达不成修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协议,也只能按照合同去执行。11. 答:如果银行通过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及逻辑相符原则判断提单为倒签,则拒付成立。如果通过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及逻辑相符原则不能判断提单为倒签,银行无义务咨询贸易背景判断其是否为倒签。12. 答:装运时间的规定中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l 一般地,应注意不要具体规定某一特定装运日期。如切勿规定“于某月某日装运”,因为国际贸易牵涉

20、面广,很难确定正好于某一个时点进行装运。但若L/C规定最早装船期,则装货不可提前。 l 在进口管制较严、买方资信不佳或交易商品为专为买方生产的特定商品(以销定产或产品只能适销某些地区)的情形下,买方需要申请到进口许可证或国家批准外汇后方可开证。一旦遇市场行情下跌,买方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卖方将困难以转售其他市场而遭受损失。这种情形下,卖方装运的迟早取决于买方开证的时间,因而在装运及付款交单方面比较被动,但可以不定期规定装运时间的方式,在到证后在安排货源与装运。因此合同中常明确L/C的开出或开到日期,并规定“卖方收到L/C后天内安排装运。”有时还加列约束条件:“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则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为方便卖方安排船期,装运时间一般以收证后2030天为宜。l 如果L/C有效期与装运期为同一天(称为“双到期”)或仅差几天,将对卖方不利,可能带来展证的麻烦,这时可在L/C中规定:“卖方有权自动延长天装运”的条款,但含此条款的L/C往往开证费用多一些,因此这种规定应受控制,且展证时间不宜过长,通常L/C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间隔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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