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ic卡及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产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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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2、5.4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3)10 附则(14)附表一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5)附件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3、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卡产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为: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

4、IC卡读写机三个产品单元。企业申报IC卡读写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1.4.1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1.4.2 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

5、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集成电路(IC)卡及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

6、和建议;组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传 真:(010)51615896电子信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李震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

7、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 编:100083电 话:(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传 真:(010)51615885电子邮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授权检验产品范

8、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2)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传 真:(020)87236171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3)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通信信箱:北京1101信箱邮政编码:100007联系电话:(010)84029573传 真:(010)64007681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

9、卡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4)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716号邮政编码:200233联系电话:(021)64701065传 真:(021)64701065联 系 人:胡西虹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10、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IC卡读写机应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规格型号。如果企业申请办理双界面卡、复合卡生产许可证,须同时申请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两个产品单元,并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填写“双界面卡”和(或

11、)“复合卡”;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

1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

13、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

14、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规格型号、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5、。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

16、、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17、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18、,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1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IC卡(带触点)产品标准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16649.1-2006 (ISO/IEC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GB/T16649.2-2006 (ISO/IEC 7816.2:1999)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

19、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GB/T16649.3-2006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14916-2006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GB/T17554.1-2006(ISO/IEC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17554.3-2006(ISO/IEC103

20、73-3:2001)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3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ISO/IEC 7816-1:1998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SO/IEC 7810-2003识别卡-物理特性ISO/IEC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特性测试ISO/IEC10373-3:2001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3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和相关接口设备IC卡(无触点)产品标准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

21、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17554.1-2006(ISO/IEC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ISO/IEC14443-1:2000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接近式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ISO/IEC14443-2:2001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接近式卡 第2部分:射频功率和信号接口ISO/IEC 15693-1:2000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 邻近式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ISO/IEC 10536-1:2000识别卡-无触点集成电路卡 紧贴式卡 第1部分:物理

22、特性ISO/IEC 10373-6:2001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6部分:接近式卡IC卡读写机产品标准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4943-2001(idt IEC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9254-1998(idt CISPR22:1997)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

23、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9314-1995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A 450-2003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注: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的产品标准。5.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生产设备检

24、测设备IC卡(带触点)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卡片铣槽设备;点胶、贴片设备。功能检测设备;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IC卡(无触点)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绕线设备;焊(粘)线设备;层压设备;冲压设备。功能检测设备;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IC卡读写机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10米;耐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安全性能测试仪(产品采用交流供电时,每种不少于一套)。元器件和外购部件测试仪器或装置;耐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安全性能测试仪(产品采用交流供电时,每种不少于一套);产品自检测试软件或者测试卡;常温或高温老化试验条件。注:对申请双界面卡、复

25、合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的必备条件。5.3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原则对IC卡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元,每个单元随机抽取一种型号的产品进行检验。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型号,分别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同一产品单元、使用不同注册商标、同一生产场地、应用功能不变、安全部件(IC卡读写机的结构、主板、电源)不变的产品不重复抽样检验。5.4.1.2 抽样方法和要求对IC卡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

26、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表3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第1 页共2 页企业名称企业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 真生产单位主导产品生产地址抽样方式商 标抽样领域生产线末端成品库生产日期联系人被抽产品单

27、元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样品母体数(台)样品数量(台)检验目的IC卡(带触点)初次/换证申请增加单元其他IC卡(无触点)初次/换证申请增加单元其他IC卡读写机初次/换证申请增加单元增加型号其他被抽单位法定代理人(签字)被抽单位经手人(签字)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签字)姓 名姓名姓名抽样日期年 月 日注:.所抽取的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主导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承检单位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对IC卡产品抽样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

28、时,申证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其它附件。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产品抽样企业对样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表第2 页共 2 页主导型号及报告号单元名称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部件与主导型号不同()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显示器键盘IC卡读写模块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其他申证企业代表签字申证企业: (盖章)填 写 说 明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检验机构将根据此表说明决定对样品做全部项目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此表与IC卡及IC卡读写机

29、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抽样单一起使用;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2“单元名称”填写“IC卡读写机”;3“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4“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填写产品不同规格型号之间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显示器、键盘、IC卡读写模块、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等差异;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6“主导型号及报告号”一栏:当本次申请为增加型号时,填写以前做过生产许可证试验的型号及检验报告号,若试验

30、不是在本中心做的,还需提供试验报告;若本次是首次申请要做生产许可证试验,此栏不需填写。7“部件是否相同”一栏:当本次申请为增加型号时,若某部件与主导型号的部件不同,请在备注中划勾。5.4.1.3 抽样地点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或在企业经销部门的仓库中随机抽取。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

31、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副本应载明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等。(例如:IC卡(带触点);IC(无触点);IC卡读写机(规格型号)。IC卡读写机规格型号应与企业申请型号一致,该型号应通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获证企业申请增加单元产品时,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1、4.1.1.2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

32、后,按照4.2的要求对企业申报的增项单元产品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后,按照4.3的要求对增项单元产品进行抽样和规定项目检验。获证企业在申请单元内增加产品规格型号时,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1、4.1.1.2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书面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授权检验机构组成抽样小组,并按照4.3的要求对增项产品进行抽样和规定项目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

33、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34、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

35、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8-XXXXX,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前两位(09)代表

36、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8)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XXXXX)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

37、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8、,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

39、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国质

40、检科函2004144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的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8.5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8.6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

41、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

42、则作废。附表一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 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1.1 企业申请许可证、获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1.1.1 IC卡(带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张)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组卡复位30是2组卡尺寸3是触点的表面轮廓是触点尺寸和位置是卡翘曲否温、湿度条件下卡尺寸的稳定性和翘曲3组弯曲韧性3否4组动态弯曲应力5是5组动态扭曲应力5是6组触点电阻3否7组电磁场3是8组静电3是9组可燃性3否10组耐化学性6否11组紫外线3否12组剥离强度2是13组粘连或并块5否14组机械强度2是15组电特性3是合计样品总数:40张(备

43、份10张)合格判定样品的卡复位和电特性、卡尺寸、触点的表面轮廓、触点尺寸和位置、动态弯曲应力、动态扭曲应力、电磁场、静电、剥离强度、机械强度测试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200张1.1.2 IC卡(无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张)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组初始化功能30是2组卡尺寸3否卡翘曲温、湿度条件下卡尺寸的稳定性和翘曲3组弯曲韧性3否4组动态弯曲应力5是5组动态扭曲应力5是6组电磁场3是7组静电3是8组可燃性3否9组紫外线3否10组剥离强度3否11组粘连或并块5否12组交变磁场3是13组交变电场3是合计样品总数:40张(备份10

44、张)合格判定样品的初始化功能、动态弯曲应力、动态扭曲应力、电磁场、静电、交变磁场、交变电场测试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200张1.1.3 对双界面卡、复合卡的检测要求对双界面卡的检测项目、合格判定、样品数量和样品分配必须考虑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两部分标准的相应要求。对复合卡的检测项目、合格判定、样品数量和样品分配必须考虑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两部分标准的最严酷要求。1.1.4 IC卡读写机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台)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外观与结构检测2是2功能及性能检测相互确认时间测试2是字符及其输出检查2键盘检查2卡座检

45、查2存储器检查2通信功能检查2是脱机工作能力检查23电源适应能力检查2是4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工作温度下限试验2是贮运温度下限试验工作温度上限试验2是贮运温度上限试验工作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2是贮运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振动试验2是冲击试验2是碰撞试验2是包装跌落2是5电磁兼容性无线电骚扰1是抗扰度6安全性2是7可靠性30是合计样品总数:35台(其中2台备份)合格判定样品的外观与结构、功能及性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80台1.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增加

46、规格型号时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IC卡读写机产品的性能(GB/T 18239)、安全性(GB4943)、电磁兼容性(GB9254) 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2. 对样品及附件的要求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可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房,从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规定抽取样品,并保证所抽样品及附件的齐套性和状态完好性。3 IC卡读写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3.1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1值(不少于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3.2 试验方案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GB5

47、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序贯截尾4:7方案0.2,0.2,Dm3;当失效数r0时,总试验时间T0.89m0;当失效数r1时,总试验时间T1.44m0;当失效数r2时,总试验时间T1.50m0;.定时截尾5:7方案0.2,0.2,Dm3,总试验时间T1.46m0,合格失效数r3。其中m 0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0Dmm1。IC卡读写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3.3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生产定型

48、试验报告,可以减免IC卡读写机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测试及检验报告要求接触式(带触点)IC卡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接触式(带触点)IC卡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非接触式(无触点)IC卡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非接触式(无触点)IC卡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IC卡读写机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IC卡读写机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

49、。附件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IC卡(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 审查目的: (初次/换证申请、增加单元、其他)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八、产品技术服务共8章46条127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4)、(6)、(7)、(8)、(11)、(18)

50、、(37)共7条;(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或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9条。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一般不合格10条,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企业对非否决项目存在的允许范围内的不合格项必须提供书面整改报告,经审查组长验证符合要求。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应对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报告(见表4-2)和开出IC卡

51、及IC卡读写机产品不合格项报告(见表4-3),并向申证企业书面报告审查结论。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企业领导是否了解与申证产品质量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主持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3.企业是否设置了与申证产品批量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2).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4.企业是

52、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经领导批准、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使顾客满意。5.企业是否制订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形成了文件。6.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并已分解到各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否已制订了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7.企业是否规定了与申证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8.企业与申证产品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3).在企业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9.企业制订的质量管理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质量体系内

53、审、管理评审要求和其它考核办法。10.企业是否严格实施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和其它考核并记录。11.企业是否针对申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评审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4).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2.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2中规定的必备设施要求,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满足要求,供电、供水是否正常。13.与申证产品有关的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14.与申证产品有关的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有产

54、权证明或租赁合同。o合格o不合格2.2安防设备(5).企业必须满足申证产品(有价值的IC卡等)的行业安全防范要求。15.企业是否根据申证产品的行业安全防范要求制定了安全防范的管理程序。16.与申证产品有关的行业安全防范管理措施、技术保障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行业要求。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2.3设备工装(6).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7.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现场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18.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国家规定和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55、19.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合格o不合格(7).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20.本实施细则中表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是否按要求制订了检定或计量规程,是否按规程进行了检定或计量、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状态是否完好。o合格o不合格2.4测量设备(8).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21.企业是否具备了本实施细则表2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包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2.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合格o不合格(9).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56、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23.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检定记录、证书和档案是否齐全。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10).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24.企业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5.企业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3.2技术人员(11).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26.企业是否有技术人员的专业经历、岗位职责要求,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现场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27.对从事IC卡读写机产品设计的人员是否掌握产品结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可靠性设计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28.现场书面考核对从事IC卡读写机产品设计人员掌握产品结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可靠性设计的实际能力。29.技术人员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有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o合格o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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