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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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筹划原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 税率为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 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 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 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

2、进 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 目的。二、案例分析案例1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 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这种情况 下: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 (万元)应缴消费税= 250

3、X30%=75 (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X50 %-75 = 275 (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700-100-75-75-95-275)X( 1-33%)=53.6 (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 十 160):(1-50%)X50%=260 (万元)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

4、0-100-160-260)X(1-33%)= 120.6 (万元)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 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 700X50%=350 (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75X67%=50.25 (万元)三、结论与启示(1)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 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 十9

5、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 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2)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 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 售,其税负要低。(3) 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 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

6、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 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 的价格售出以求赢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 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 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 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由于应税消费

7、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 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税收筹划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 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4) 注意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区别。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 品进行区别。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 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 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所以,在避税筹划过程中,应周密筹划,研究税法,不要违反税法,否则不仅达不 到避税的目的,而且还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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