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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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原 文修 订备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修改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她法律、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更有利的,根据其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修改第三条经营者为

2、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她有关法律法规。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修改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修改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用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3、侵害。国家采用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设立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制定、协调消费政策,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倡导节省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修改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和其她消费者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

4、者的合法权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原则、合同文本等,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应当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商品与服务消费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修改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5、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经营场合、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修改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措施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精确、完整信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

6、、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措施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修改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

7、门销售等非固定场合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当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修改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对的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条 (略)保存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第十一条 (略)保存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队的权利。第十二条 (略)保存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

8、能,对的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规定经营者予以使用指引和售后服务。修改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涉及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有关的信息。修改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

9、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五条 (略)保存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根据本法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商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商定和承诺履行;但商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严禁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修改第十七条 经营者

10、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监督。修改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对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措施以及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虽然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也许对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1、、经营场合、服务设施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对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确的警示,阐明和标明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措施以及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虽然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也许对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修改【增长一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商品,采用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新增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措施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精确、完整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达,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风险或者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措施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修改【增长一条】 运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回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回绝的,不得继续发送

13、。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保证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辨认为广告类信息。新增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她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条 (略)保存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等替代,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后来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当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

14、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状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懂得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阐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她方式表白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白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有效期限或者保质期限,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状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阐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她方式表白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

15、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白的质量状况相符。修改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商定,承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她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定履行,不得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当包修、包换、包退义务(如下简称“三包”),不得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商品在七日内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或者换货。商品在十五日内浮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承当免费更换责任。商品超过十五日浮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对商品承当免费修理责任。修理时间不得计入“三包”期内。修理期间商品无法正常

16、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包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规定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送。超过包修期限,但在安全有效期或者保质期内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修理服务。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提供修理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证、维修记录。“三包”期自商品交付、安装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合用本条规定。修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告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

17、式合同、告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阐明。经营者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一)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当的义务;(二)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 (三)让消费者承当应当由经营者承当的义务、经营风险; (四)增长或者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者责任;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

18、权;(六)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祈求解决争议、规定支付违约金、损害补偿等法定权利;(七)其她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重要权利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中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广告、告知、声明、须知、阐明、简介、店堂告示、消费单据、特别商定、数据电文、短信息、互联网页面中的条款等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内容,以及经营者援引的行业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规则,视为格式条款。修改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

19、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修改【增长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新增【增长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发售,不得拟定最低消费原则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新增【增长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充足告知并征得消费者批准,合理收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查询、获取和修改本人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服务。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

20、得收集与提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合法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发售。新增【增长一条】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合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其名称、经营场合、经营范畴、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式等状况告知消费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阐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重要成分、使用措施、注意事项、退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保存有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采用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合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规定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

21、理费用。为上述通过非固定场合的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或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严格审查。新增【增长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帐户实行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商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当消费者支付的其她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设定未消费部分逾期余额不退或者过期作废等限制。新增【增长一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

22、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负责审查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督增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发现经营者有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新增【增长一条】 经营重要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原料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重要商品名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管、工商行

23、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新增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原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和规定。修改【增长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国民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国民消费教育应当列入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大纲。新增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避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4、。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避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修改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采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队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解决。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采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

25、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及时调查解决。修改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九条 (略)保存【增长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合实行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样检查;(三)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和其她有关人员调查、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有关的状况;(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她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五)查封或者扣押不合格商品,有证据证明存在

26、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商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设备;(六)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合。新增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措施,以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三十条 (略)保存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章 消费者协会修改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她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队。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根据本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修改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二)

27、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波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发、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开展消费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

28、品和服务进行比较实验和调查评议;(三)代表、组织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律和原则的制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波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或者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发、批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并为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29、预算。修改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修改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祈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合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略)保存【增长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在解决消费者申诉、投诉时,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到调解合同,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

30、当写明申诉、投诉祈求、事实和调解成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增【增长一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实行适于解决消费争议的简易仲裁程序,对小额消费纠纷进行仲裁。新增【增长一条】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新增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她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她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生产者

31、规定补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规定补偿。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她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她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补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

32、损害的,可以向缔约的服务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规定补偿。修改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公司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公司规定补偿。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公司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分立、合并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破产时,消费者损害补偿应当先行给付。修改第三十七条 使用她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规定补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规定补偿。第三十七条 使用她人营业执照的违

33、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规定补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规定补偿。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但窃取、盗用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不承当连带责任。修改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规定补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规定补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经营场合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规定补偿。商品交易市场开

34、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提供者等负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补偿的义务;浮现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等情形的,可以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规定补偿。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补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的责任的,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修改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运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规定补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祈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5、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规定民事补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违背广告法规定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当所有民事责任。修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发售时未作阐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原则的;(四)不符合商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销

36、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局限性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背商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规定,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背本法规定的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补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修改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

37、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导致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导致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修改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

38、者其她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修改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第四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一)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二)侮辱、诽谤消费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三)违法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四)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出租、发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五)歧视消费者,对不同区域的消费者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的;(六)导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

39、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七)其她给消费者导致精神方面损害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祈求精神损害补偿。修改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等方式承当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履行。第四十四条(略)保存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规定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当运送

40、等合理费用。【经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商定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履行商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当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商定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规定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发现或者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规定退货的,经营

41、者应当负责退货,并补偿所导致的损失。修改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增长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增长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规定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规定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补偿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时使用国家明令裁减、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二)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达;(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按

42、照商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四)采用欺骗手段减少服务原则、减少或者增长服务项目;(五)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强制收取最低消费价款,或者收取其她不合理费用的;(六)其她欺诈行为的。修改【增长一条】 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消费者的,视为欺诈行为:(一)侵犯她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公司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五)商品应当检查、检疫或者强制性

43、认证而未检查、检疫、认证的;(六)伪造、变造商品检查、检疫或者认证成果的;(七)经检查、检疫不合格的。新增【增长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如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二)违背本法第XX条规定,未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商品的;(三)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明示安全有效期限或者保质期限,或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质量未能保证应有的质量状况的;(四)违背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按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故意迟延无理回绝的;(五)违背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运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4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六)违背本法第二十五至第XX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七)违背本法第XX条(预付款)的规定,运用预收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增【增长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如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履行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的;(二)违背本法第XX条(严禁拆分)的规定,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发售,或者设立最低消费原则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三)违背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标明其真实名称或者标记的;(四)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拒不

45、按规定出具购物凭证、服务单据、发票或者书面凭证、维修记录的;(五)违背本法第XX条(电话销售)和第XX条(市场开办者)的规定,经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义务的;(六)违背本法第XX条的规定,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新增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

46、定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她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者伪造检查、检疫成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规定,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惩罚的其她情形。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

47、惩罚,其她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实行。修改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措施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

48、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第五十二条(略)保存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略)保存【增长一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局限性以同步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责任。新增【增长一条】 违法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略)保存【增长一条】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开展工作参照本法执行。新增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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