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维权索赔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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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假买假”者的索赔维权行为应予支持江苏省大丰市消费者协会调委会徐建中夏存琴大丰市的朱先生在当地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四台某品牌NDY18-09A型标注具有超强红外线幅射功能的取暖器,不久后发现该取暖器并不具有这项功能,感觉受到了欺骗,便要求退货和赔偿。可商家一口拒绝且态度强硬,理由是朱某是在获知该产品说明书有误后“知假买假” ,是“恶意消费” ,不属正常生活消费。后经协调,双方同意退货和解。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如本案中商家拒绝所谓“知假买假”者索赔时理直气壮,底气十足的情形还不在少数,似乎向“知假买假”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不违法了,仿佛购买人是“知假买假”者其售假行为就不受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了。这

2、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反醒。笔者以为,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除了不法商家利益驱使下的诡辩规避责任和强势耍横外,还与人们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认识上存在误区,以及近些年来“知假买假”者买了假货,输了官司的维权败诉案例时有传闻或常见报端这一社会背景有关。一直以来,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总是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肯定者以大多数消费者或曾受假货侵害者为主,否定者自然是代表经营者商业利益的群体,同时还有对相关法规条款不同解读者,以及对“知假买假”者索赔获利别具心态者等。否定者的理由通常有 “知假买假不是生活消费所需” ,“知假买假者不是 消法 中所称的消

3、费者, 其索赔行为不受 消法保护” ,“知假买假者动机不纯,支持其索赔获利,不利于人们道德建设” “知假买假者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商品不可能用于生活消费”云云。这些听上去堂而皇之的理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了人们对“知假买假”这一现象的认识和态度,“知假买假”者的维权索赔行为在部分人眼中成了刁民的投机取巧行为。这种舆论的存在阻碍了“知假买假”者打假道路上前行的脚步,无形中助长了无良商家制假售假的胆量和底气。 “知假买假”者既要面对商家“理直气壮”的抗拒和打压,又要顶住随时可能出现的负面舆论的压力。“知假买假”是指购买人自认为是假货仍与商家交易的行为,准确地说应该称为“疑假买假” 。“知假买

4、假”者索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第四十九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2009 年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其中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的规定使得相关赔偿额度大幅度提高。笔者一直从事消费者投诉的调解工作,以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当前消费领域现状和自己多年来的工作体验,认为“知假买

5、假”者的索赔维权行为合法合理,其直接维护的是自身的合法权益,间接维护的是同类不法经营行为可能侵害的更多的其他消费者。同时,对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遏制作用。对此,我们在消协的投诉处理工作中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一、否认商品购买人消费者身份的唯一依据是其将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经营的事实证据,而不是商家主观推定且客观上无法确认的购买目的和动机,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并无法律依据。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行为的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两大类,自然也就有生活消费者与生产消费者之区分。与生产消费者相比,生活消费者大都为公民个人,因个体分散,力量单薄,商品知识和信息、法律常识和维

6、权技能相对欠缺,故无法以单位或组织的力量与具有经济、技术实力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相抗衡而容易受到侵害,且涉及面广,受害更为直接和严重,易形成广泛的社会矛盾。因此, 消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一规定,将处于弱势地位的生活消费者作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即指生活消费者。有人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的一个重要含义是购买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才能算是消费者,所以,以索赔获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就不是消费者。我以为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首先,购买时的目的和动机并不代表所购商品最终的实际用途,用于生产、销售赢利的

7、是生产消费者,用于生活消费的就是生活消费者。例如某人购买洗衣机原打算在经营旅店中使用, 但后来改变主意放在自己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了,你能说他不是消费者吗?显然不能。所以,购买商品无论其目的动机如何, 只要实际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其次,购买商品后的生活消费除自己直接使用外,还包括暂未使用、库存备用、赠送他人使用、不高于原价转让等多种情况。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因此,无论消费者一次购买多少价值、多少数量的商品或重复购买,购买后无论已使用,还是未使用,只要未用于生产、销售经营,都属生活消费者的范围。那么,所购商品只要存在问题符合加倍赔偿法律规定条件的,消费者就有权索赔

8、维权。所以,不管购买人“知假”还是不知假,都不能将其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最后,目的和动机是一个人一时或瞬间的内心想法和念头,外人虽尽可以去猜测,但要最终认定客观上难以操作。购买人完全可以主张购买商品就是为了消费,因发现存在问题而不能使用(或停止使用) ,所以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不能以购买商品的目的和动机为判别标准,而是一要看实际用途,二要看是否用于生产、销售经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只能是购买人购买商品后用于生产经营或直接销售赢利的事实证据。二“知假买假”者维权索赔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与消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消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即 “保护消费者

9、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六条中进一步规定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从“知假买假”者索赔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条款内容来看,实行的是高额赔偿、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目的是有效阻止特定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其意义有三:一是通过提高赔偿额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其预期收益大为降低甚至亏本,从而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顾虑而收敛,起到制约和制裁作用;二是通过消费者维权索赔可以获得高于实际损失这一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维权的积

10、极性,鼓励更多消费者与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消费者的这类维权行为可作为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从而维护正常、良好的消费市场秩序;三是受害人获得高额赔偿后心理上得到一定满足和平衡,使其因受侵害而产生的愤怒情绪得以缓冲和减弱,可避免过激行为发生,从而,钝化矛盾,化解矛盾,消除矛盾,以达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可进一步使消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得到更好地实现。“知假买假”者首先是社会一分子,然后是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依法索赔是国家鼓励、支持的“ 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的正当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针对的是不良商家,遏制的是违法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要达到的

11、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三、“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了其他消费者免受同类侵权行为的侵害,其行为对公众有益,对社会有利,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现实中,并非每个消费者买到假货后都会找商家讨回公道,究其原因,一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通常数量少,价值低,有的购买地与居住地距离较远,维权索赔却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体力、交通和误工费用等成本,而赔偿数额仅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一倍,相比之下得不偿失;二是要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很多消费者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和技能,往往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三是维权中

12、经常涉及到的检测鉴定比较困难,难在检测机构少,检测地点远,检测费用高,商家对检测不配合,检测结论更是个未知数。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和不确定的维权结果,很多消费者往往知难而退,自认倒霉而选择放弃维权。即便有部分消费者为了出一口气而坚持索赔,商家也是能赖则赖,能拖则拖,实在抵赖不过去时按商品价格一倍的数额进行赔偿,因赔偿数额极其有限,与其制假售假获得的巨大利润相比则显得微乎其微,无足轻重。利益远大于风险,这类有利可图的欺诈行为也就不会因此停止。而另一部分消费者通过总结和学习,在逐步掌握一定的商品知识和维权技能后,以法律法规中惩罚性赔偿条款为武器,通过提高购买商品数量,增加商家赔偿数额的方式与商家展开

13、维权斗争,因为赔偿数额高,商家损失大,影响范围广,对其非法牟利构成较大威协,这正是商家所惧怕的。 “知假买假”者维权索赔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护了更多消费者免受同类不法经营行为的侵害。消费者“知假买假”后索赔,是在经营者实施特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鼓励和允许的范围内获取赔偿,这就确立了这一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它是以个人力量和维权手段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相比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使商家应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招数无法施展。起到制约和打击商家的特定违法行为,使更多消费者免受侵害的效果。一人维权,众人受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一种对公众有益,对社会有利

14、的公益性的行为,不但不应否认,而且应当鼓励与支持。 2009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将惩罚性赔偿标准提高到购买食品商品价格的十倍,目的正是在于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治力度。四、肯定与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有利于遏制欺诈消费者经营行为,有利于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不会影响人们道德观建设。有人认为,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获利会产生负面效应,理由是索赔者动机不纯,获利不当,属“投机取巧”的生财之道,会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建设。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从法律上讲,消费者的这种维权索赔是消法第六条规定所鼓励和支持的“ 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15、行社会监督 ”的行为,其获利亦有相关法规条款作为依据和标准, 恰恰动机合法, 获利正当, 动机不纯从何谈起?维权过程中与不法商家斗智斗勇,需要付出精力、体力、财力等诸多成本,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有何不当?其次,“知假买假” 者虽然有追求经济利益的一面, 但是,这决不应该成为人们指责的理由。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大都与自身的经利益有一定关系, 肯定与否定的标准,关键在于你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损他人和国家利益。“知假买假”者依法索赔,不但没有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相反因为遏制了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而维护了更多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良好消费环境的行为。事实上,人们

16、并不会因为“知假买假”现象的存在而放弃已有职业都去以打假为生,更不会因此而丢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祖训,更何况这种取财之道是合法的。如果硬是要为这种维权获利行为套上“投机取巧”帽子的话,那么,这种合法、合理、正当的,对制假售假等不法经营行为可起到有力抵制作用的投机取巧又有何不可!而所谓影响人们道德观建设之说是否危言耸听了?从笔者处理消费者投诉内容的前后变化情况看,早期大都属于商品制造、运输、保管等环节上的原因而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一些问题,之后则逐渐出现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因有利可图,且未受到消费者层面上大范围强有力抵制,于是愈演愈烈。一些不良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掺杂使假

17、、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冒充名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将三无产品冠以所谓“副品”公然销售、向食品商品中加入非食用添加剂甚至有毒成分等不一而足,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健康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制假销假等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径被道德沦丧的商家推向极致,众所周知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面对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对“知假买假”维权索赔行为采取支持还是反对态度必将产生两种社会效果。否定“知假买假”者依法索赔行为,甚至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压,不法商家的经济利益直接得到保护,其违法经营的冒险心理就会膨胀,制

18、假售假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必然会禁而不止,客观上就是放纵了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对他们来说可谓正中下怀。广大消费者和依法经营的其它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将受到损害,这显然不利于约束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不利于净化市场秩序。这种结果是违背消法的立法精神的。反之,我们支持“知假买假”者与不良商家斗争,那么,相关法规的惩罚性条款的效力将充分得到发挥,不法商家的非法获利直接受到损失,违法成本必然大大提高,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将会得到有力抵制,商家再行违法行为时将不得不有所顾忌和收敛,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

19、做的工作除了应继续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之外,有关部门还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和不足,使钻法律空子的违法经营者无处逃遁。消法是一部规范经营行为,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法律,对该法中相关条款的理解和解读不应背离立法宗旨,不应脱离社会实际。我们在处理“知假买假”者索赔争议时,就应本着有利于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消费环境的原则,对相关法规条文作出与立法宗旨相吻合,对消费者有利,对社会有益的解读,对“知假买假”者依法维权

20、的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

21、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

22、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

23、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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