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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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实施方案名称: 。 1.4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施工图中

2、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等。1.5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以工程实施方案为准2.2工程批复总投资共 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 万元,独立费用 万元,基本预备费 万元。三、合同工期及进度3.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3.3工期的奖罚:工程施工工期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罚款。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4.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

3、责任。4.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4.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填筑用的渣料或土料的料场土地、临时施工道路用地、工程施工用的永久用地,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填入临时工程用地表中,用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提供给承包人。期限:

4、用地时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或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两个月止。4.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有的进场道路。提供电源搭接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 4.1.6发包人应按实施方案中技术要求,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4.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

5、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 4.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4.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4.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6、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4.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无。4.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闸阀)。4.1.16其它责任:无。 4.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2承包人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安全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按相关文件办理。4.2.3承包人应

7、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日内,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4.2.5承包人应按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4.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4.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

8、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4.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4.2.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4.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4.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4.2.12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将按规定对承包人

9、进行信用考核,并按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4.2.13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五、监理人的职责5.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5.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5.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5.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

10、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5.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5.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

11、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

12、、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六、质量6.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6.2承包人应严格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1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6.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4承包人负

13、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

14、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6.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1日内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6.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

15、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

16、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七、安全7.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7.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

17、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对现场施工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7.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1名。7.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

1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7.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八、工程计量与结算 8.1计量8.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8.1.2计量方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8.2 支付8.2.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8.

19、2.2工程材料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8.2.3工程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在完成50%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40%;工程在完成100%时支付工程量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5%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满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注:承包人必须提供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的发票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工程款)8.2.4保修金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结算价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保修责任终止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8.2.5完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

20、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8.2.6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 九、合同变更9

21、.1变更9.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按程序进行变更。9.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 合同价的变更:变更的合同价按下述方法编制结算(1)承包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内工程项目单价不得做任何调整。(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1)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

22、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遵照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计价。2)若在本项目预算中未列有适用于该变更的工作的费率或价格的,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采用本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计价变更合同价款;3)若本合同中和本项目预算中均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版)的通知(渝水基201179号)等配套文件进行编制,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4)若出现与以上三种情况不同的第四种情况

23、时,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个合适、公平的费率和价格。当合同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给出他认为合适的暂定费率或价格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同时通知承包人。9.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2转包与分包9.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9.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

24、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9.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9.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

25、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9.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十、违约与索赔10.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0.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10.1.2承包人将合同

26、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0.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0.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0.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0.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0.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

27、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10.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罚款。10.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0.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

28、属发包人违约:10.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0.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0.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0.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0.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

29、所增加的合理费用。10.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10.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

30、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10.8索赔的处理。10.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10.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10.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31、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10.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0.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十一、工程验收11.1发

32、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1.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28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11.3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它13.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13.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33、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3.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3.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3.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3.6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人执副本壹份,承包人执副本壹份。 十四、合同附件1

34、.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要求)2.图纸3.其它材料十五、补充合同条款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民工上访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赔偿。并由发包人没收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之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发包人垫付基本生活费金额的10%进行罚款,且该部分款项视为提前支付工程款。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规定编报三套完整

35、的工程结算书和档案资料(含电子文件和支持软件)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合格的完工资料及结算书后开始办理结算进行审计。 3、工程发生现场收方,必须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收方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4、承包人应按部颁SDJ249-88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单位、分部和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经监理审核后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人和质监部门。5、质量检查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设计修改通知执行。承包人必须自觉配合本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和相关质检部门的质检,质检费由承包人负责。6、全部工程建设完工后,承

36、包人必须在7日内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审定合格,否则由承包人重新编制直至合格为止,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的内容编制并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的五套完整的竣工资料。7、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合格完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完善后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一年时间内,如发现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资料齐备后方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含一套所有资料的电子档案)。9、承包人负

37、责在发包人安装在施工场地附近的能供电使用的电源变压电器处搭接临时用电线路,解决施工及生活用电。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10、承包人负责施工所需的各项道路在内的所有临时交通和全部临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复原。11、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负责无偿修复。12、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令,若施工不当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负责本工区自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施工人员的保险,加强技安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包人的安全目标要求

38、:杜绝重大伤亡事故。1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14、因承包人原因,连续停工超过7日或累计停工超过15日的,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一切损失。同时由发包人没收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 址: 地 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

39、协议书合 同 协 议 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的建设,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条款;(2)合同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3)图纸;(4)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万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设计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40、90 天 。 9 本协议书一式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 叁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承包人(或委托代理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附件2: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附件3: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安全生产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施工单位):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

41、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工程名称: 二、项目所在地: 二、工程内容: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

42、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

43、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

44、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

45、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5乙方应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46、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

47、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按照工程

48、的1.5%,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急支出。(四)安全保证金在使用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安全保证金。(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49、后,由甲方应扣除因本合同第七条所发生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

50、,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时间: 地点:附件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甲

51、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52、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

53、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

54、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中标价的1.5%缴纳廉政保证金。(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

55、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

56、向乙方继续追讨。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附件四: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合同

57、编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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