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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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维护 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与管理,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工作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建设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2、。 第四条 公司应当拥有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包括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二者应紧密配合,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

3、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司内设法律事务顾问,由公司职员担任。法律事务顾问负责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法律事务顾问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其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第八条 法律事务顾问的职责是: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4、以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下列规章、合同、协议、洽谈纪要和意向书,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一) 公司的规章,包括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通知或指导意见;(二) 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协议;(三) 设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协议,经济补偿协议;(四) 重要投资协议、合作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五) 公司认为应当法律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书。第十条 公司

5、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公司在作出下列事项决定前,应当由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书:(一)公司的基本制度;(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三)公司重要投资项目、合作及信托、委托贷款等;(四)公司认为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并购、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应由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组织对目标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二条 法律工作经费由公司拨付,进入公司预算管理。涉及公司或职能部门的事务,其费用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开支;涉及直属单位的事务,其费用由该直属单位开支。 第二章 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

6、所称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平等主体签署的协议及合同性文件均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得以口头合同形式或事后补签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推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凡使用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的可以不再经法律审核程序,但是需要改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的除外。 由缔约相对方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需在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签署。 第十六条 经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需保留一式两份以上,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将合同原件分别提交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

7、部备案,其他需要的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以传真形式签 订的合同,原件存行政办公室,复印件存法律事务顾问和财务部。财务部凭备案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专利、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知识产权贸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第十八条 为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实行事中控制制度,即对合同(项目)的执行(履行)过程实施的法律监督与审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下列合同(项目)的执行过程应当实施事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分立、合并、投资、担保、重要资产租赁、产权转让、

8、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重大投资、合作、信托及金融项目; (三)公司认为应当事中控制的其他合同(项目)。 第二十条 合同(项目)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将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法律事务顾问;法律顾问也应当跟踪、询问执行情况,遇有变化足以形成新的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对专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项目)的协议,或主张事实与权利、承认事实与义务的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章 企业内部咨询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9、公司实行内部咨询制度;公司的内部咨询工作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顾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但对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咨询,法律事务顾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作出回复,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对必须书面回复的咨询可以先行口头答复,并在事后出具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书面咨询及法律事务顾问的书面回复均应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顾问及各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四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下列案件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承办,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协助和管理: (一)民事

10、案件;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四)商业仲裁案件。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顾问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遇有纠纷或其他事项需要起诉、申请仲裁的,当事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提交下列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纠纷或其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法律事务顾问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顾问对当事部门报送的诉讼或仲裁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不同情况处理: (一) 符合诉讼、仲裁条件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给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诉

11、讼、仲裁工作。 (二) 不符合诉讼、仲裁条件或不宜诉讼、仲裁的,书面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交回当事部门处理。 (三) 无法确定的,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交由外聘法律顾问决定。第五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顾问负责公司涉及的除本规定上述诉讼、仲裁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可适用本规定第四章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形成书面的结案报告,并递交公司领导。第六章 汇报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就上一季

12、度的工作情况向公司领导进行一次书面汇报。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的事项时,采取不定期的汇报制度,法律事务顾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但公司领导要求书面汇报的,必须采取书面汇报形式。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顾问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公司资产保质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法律事务顾问有不作为或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以前公司有关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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