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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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深办发20151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全面推进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成立区级专责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民政、财政、审计、住建、监察等部门组成,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由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统筹组织。 (二)明晰社区、街道、区、市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加强组织、民政、财政、审计、住建、监察部门对街道、社区党委的业务指导,构建各

2、司其职、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三)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街道原则上按比例申请项目资金,对于资金需求量大、超过标准金额的区、街道,可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予以奖励。 (四)推动完善社区自治共治机制。发挥社区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社区居委会“枢纽、议事、监督、服务”的职能,健全居民议事会机制,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提议权、评议权和监督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果。(五)建立和完善项目工作机制。各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专项经费管理细则、项目评价机制、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考评标准和激励办法等工作机制。各街道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着力

3、优化简化资金预算、立项审批、决算审计等程序。鼓励街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公开、动态、全流程的项目实施监督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微杜渐。(六)建立市和区(街道)的“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加大宣传力度,发掘亮点项目纳入各级项目库进行复制、推广,并制定相关实施标准,提供给社区党委甄选并直接予以实施。二、责任主体(一)社区。1.社区组织(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是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社区党委牵头,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共同参与,负责广泛征集居民群众意见,组织社区党员、居民群众充分讨论并筛选备选项目。社区党委对所征集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进,形成文书

4、档案。社区党委负责统筹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和保证项目的落实,激发和撬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2.自2016年1月起,按照“日常征集、分批实施”的原则,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以及社区各类意见箱、公告栏等媒介,公开征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社区党员有关民生问题的民主提案、驻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建议项目、辖区“两代表一委员”、挂点领导的建议项目以及市“风景林工程”的配套项目,并定期在“社区家园网”公布项目征集情况。也可在市、区(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直接选择符合辖区居民需求的备选项目。3.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

5、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所报项目与上述原则冲突的,不应纳入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报送范围,社区党委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项目概述、实施方案、经费预算(服务类项目统筹管理或服务经费占预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4.社区党委按照关于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要求,每两个月将收集整理的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形成本社区备选项目,并将项目申请报告提交街道审核或备案。审议前3个工作日应在“社区家园网”上公示项目具体内容。5. 经街道确认的项目在实施前,要在社区显著位置和社区家园网,对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限、资金预算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

6、日。公示期间,社区党委认真吸收辖区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提交街道。公示结束后,一定限额以上的项目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社区党委牵头组织实施。街道与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限额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6.项目完结后,社区党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评议权和监督权。(二)街道。1. 街道党工委是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和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督方案,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确保每个项目公开运行、阳光运作,加强对社区的全程指导。综合平衡社区拟报项目和资金需求研究确定具体项目,指导、推荐市、区(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库”

7、中的项目在本街道落地;督促检查社区党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需要变更、调整、撤销的项目做好审查把关,及时向区专责领导小组上报本辖区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需研究解决的问题。街道民政部门年初制定本辖区项目总计划和资金需求,与街道组织部门会商后,按季度向区(新区)民政部门归口汇总上报相关情况。2.项目资金由市、区财政进行年度预算,原则上每个社区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各区财政先行计划安排。年初每个街道可按不低于总额的二分之一先行安排,余下作为机动,实行资金弹性分配机制,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实现“保基本”,鼓励“多办事”,加大对民生资源薄弱地方的投入。年中或年终视项目实施进度做出相应安排。3

8、. 由街道相关领导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社区备选项目进行核查评审,按照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实施项目。评审重点是将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重复项目予以剔除,以及实施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权责范围,社区居民又普遍关注且急需解决的民生小项目被纳入“民生微实事”范畴的,应交由对应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前须在社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说明原因。4.公示期结束后,街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由街道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项目实施

9、主体确定后,原则上服务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实物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工。项目完成后应明确后续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配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程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改进完善。5.项目完结后,各街道应按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审计决算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三)区级部门。1.各区专责领导小组对本辖区项目进行制度设计,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支持和保障项目的落实,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挖掘亮点及加强宣传推介工作。各区(新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制订街道与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

10、抓好项目指导协调、跟踪检查,汇总全区项目申报、变更、撤销及项目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等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具体报销拨付指引。区住建部门指导各街道制定和完善工程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区采购中心指导各街道制定和完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区审计部门明确项目审计流程。区民政部门将专项经费实施细则、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汇编成具体操作手册,发放给各街道、社区遵照执行。2.各区(新区)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并制定本区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呈报详细的项目清单,申请市财政资金补助;如确实有困难当年无法提出申请的,须在次年1月30日前完成申报。申请

11、时要重点说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与所开展的项目不存在重复。各区(新区)要统一安排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必要的工作经费。3.各区(新区)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一定额度以上的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对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察局)处理。区纪委(监察局)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相关部门专项检查和日常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执纪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4. 各区专责领导小组采取居民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年度优秀项目评选工作,建立区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并将可复制推广的项目

12、推荐报送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 5.鼓励和引导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基金会等多元化筹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撬动和激发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支持热心公益企业捐赠、赞助、冠名,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小区管理处、物业开发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志愿者、义工、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热情。(四)市级部门。1.市组织、民政部门为全市项目工作统筹的指导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指引,拟订市级项目库项目实施标准并统筹推广,加强督导检查。2.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新区)该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及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

13、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等相关事宜。3.市民政部门向全市征集社区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单个项目资金量少,可以在全市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的民生服务小项目,形成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逐步形成项目实施标准指引,并在“社区家园网”上发布,提供给全市社区挑选。4.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原则上按11比例给予各区(新区)资金补助,原则上在当年12月底前将配套资金全部划转给各区(新区),对于在次年1月提出申请的区(新区),则在次年6月进行划转。市补助金额按平均每个社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包含100万元)测算,由各区(新区)统筹使用。市财政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激励机制,确保财政资金

14、使用效益。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拟定。三、监督管理(一)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是我市为民办实事的创新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二)积极构建市级抽查、区级普查、街道自查的项目督查机制,着重落实街道主体责任。街道要遵照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征集、项目确定、项目实施、项目评议等程序严格把关并做好资料留存。各街道要于每年5月、11月初对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上报。区级专责领导小组要于每年11月对全区各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书面报市组织、民政部门。市组织、民政部门结合各区(新区)上报的检查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区(新区)各街道的项目进行抽查。(三)专项经费申报、使用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工作指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有关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应进行修改或制定补充意见。-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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