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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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382号),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

2、、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家园。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主线、全面落实。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突出特色、精准治污。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网

3、贯通为纽带,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坚持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目标:到2020年,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

4、、水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稳定。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主要指标:到2020年,镇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保持100%;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确保其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陆丰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监测站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5、保持75%以上。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镇(场、区)要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认真排查工业污染(直排、偷排、乱排)、非法养殖污染,重点整治、取缔甲子镇及周边地区非法电镀厂,保护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资

6、源局、市发改局等参与,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镇(场、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等参与)实施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

7、)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7年1月底前,要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集聚区内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

8、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陆丰市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螺河流域(陆丰段)内城镇建成区于20

9、20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汕尾市供排水通道设置方案设置的供水通道(以下简称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以下简称敏感区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类标准的城市、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国家城镇

10、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20年,敏感区域和螺河流域(陆丰段)内城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底前,各镇(场、区)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螺河流域(陆丰段)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

11、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7年底,建成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首期);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参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镇(场、区)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1月底前报陆丰市畜牧兽医局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12、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12月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

13、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

14、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镇(场、区)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螺河流域(陆丰段),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30个以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

15、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港务局等参与)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12月底前,编制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

16、业局、市港务局等参与)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12月起,各镇(场、区)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备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

17、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较严值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住

18、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抓好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工

19、作,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改局、市商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应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

20、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七)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推动循环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

21、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局、市商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水务局、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

22、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市发改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执法,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

23、省用水定额(DB44/T1416)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

24、,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镇(场、区)要对上述行业开

25、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市商务局、市水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26、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市水务局、市农业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

27、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全市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四、强化科技支撑(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28、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9、。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十三)理

30、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应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依法落实环境

31、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十四)促进多元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本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

32、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

33、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市水务局等参与)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十六)完善法律体系。推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制定,探索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市法制局牵头

34、,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十七)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镇(场、区)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参与)完善县级检

35、查、镇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和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镇(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编办等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市环保、公安、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对螺河流域(陆丰段)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

36、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螺河流域(陆丰段)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镇(场、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

37、畜牧兽医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分析。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38、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镇(场、区)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镇(场、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十九)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6年底前,要明确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要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

39、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二十一)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

40、康风险,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

41、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强化海上排污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八、全力保障水生生态安全(二十三)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全面实施螺河流域(陆丰段)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养殖业污染整治、重污染企业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综合整治等工作,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市环保

42、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螺河流域(陆丰段)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43、市卫计局等参与)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防治地下水污染。石

44、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应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参与)(二十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沿海城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类水体。2016年底前,制定涉海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涉海项

45、目准入门槛。(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推进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

46、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治理情况,自2017年起,各镇(场、区)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到2017年底,陆丰市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

47、源保护和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8、)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

49、保有率不低于45.9%(不包括海岛岸线)。(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二十八)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二十九)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财政加大对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各地政

50、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市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51、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办参与)(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依据汕尾市政府与陆丰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与各镇(场、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

52、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从2016年12月份起,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

53、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等参与)(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54、)(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附件:1.流域水质目标清单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4.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及水质目标清单5.陆丰市入海河流考核断面及

55、水质目标清单6.20152017年主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7.20152017年主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8.20152017年主要河流(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计划9.部分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10.主要工业聚集区排查清单附件1 流域水质目标清单序号地市县区水系流域水体名称断面名称中心经纬度中心经纬度水质现状水质目标度分秒度分秒2013年2014年1汕尾市陆丰市粤东诸河粤东诸河螺河陆丰半湾水闸1153635.2225555.82汕尾市陆丰市粤东诸河粤东诸河螺河河二1153449.523842.483汕尾市陆丰市粤东诸河粤东诸河乌坎河乌坎水闸1154131.922544.68注:考核点

56、位、考核目标最终以汕尾市政府与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下同。附件2 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序号地市县(市)水源地名称水源地类型服务人口(万)水质现状(2015年)达不到主要指标水质目标1汕尾市陆丰市螺河河流型42无达标附件3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序号地市县(市、区)水源地名称水源地类型服务人口(万)水质现状(2015年)达不到主要指标水质目标1汕尾市陆丰市八万河(博美段)河流型4达标2汕尾市陆丰市箖投围水库湖库型1.5达标3汕尾市陆丰市新响水库湖库型0.5达标4汕尾市陆丰市陂沟石头山溪水源地河流型0.7达标5汕尾市陆丰市高塘长桥溪水源地河流型0.6达标6汕尾市陆丰市大肚山

57、渠水源地河流型0.5达标7汕尾市陆丰市螺河(大安段)河流型1.7达标8汕尾市陆丰市龙潭尖山水库湖库型湖库型48达标附件4 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及水质目标清单序号县(市)站位名称经度纬度pH溶解氧(mg/L)石油类(mg/L)化学需氧量(mg/L)活性磷酸盐(mg/L)无机氮(mg/L)汞(g/L)铜(g/L)铅(g/L)镉(g/L)非离子氨(mg/L)1陆丰市乌坎工业港口区115.7808115.78088.046.80.0151.670.0120.1170.0522.70.460.2740.00412陆丰市湖东养殖渔业区/GD1506115.9880115.98808.036.820.0161.

58、70.0130.1140.0622.60.440.2680.004注:湖东养殖渔业区即是功能区点位也是国控点位附件5 陆丰市入海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序号河流名称断面名称2014年水质现状2020年水质目标1乌坎河乌坎水闸2螺河半湾水闸附件6 2015-2017年主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县(市)序号污水处理厂名称新增处理规模(万吨/日)新增管网长度(公里)建设起止年限陆丰市1陆丰市甲子镇污水处理厂311.392015-20172陆丰市碣石镇污水处理厂313.82015-2017合计625.19附件7 2015-2017年主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序号县(市)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与占地面积

59、项目性质建设起止年限规模占地面积(m2)1陆丰市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首期)800t/d41700新建2015-2017附件8 2015-2017年主要河流(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计划序号地市县(市、区)河涌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年限1汕尾市陆丰市螺河河道清淤、堤岸加固、两岸截污工程,河岸违章清拆,建设生态防护滨岸带;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防护工程2015-2017附件9 部分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序号地市县(市、区)企业名称整治要求整治期限1汕尾市陆丰陆丰市万鑫皮革厂有限公司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2017年底2汕尾市陆丰陆丰市城东金达皮革厂2017年底附件10 主要工业聚集区排查清单序号县(市)聚集区名称位置主要行业批准单位整治要求整治期限1陆丰市广东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陆丰珠宝、生物工程、食品深加工广东省政府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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