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严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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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梳理报告-经济下行期的“亿万级淘金盛宴”北京冠恒大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5-30目录第一部分 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的基础概念- 1 -一、关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 1 -二、关于银行不良资产- 1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1 -(二)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 1 -三、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2 -四、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 2 -(一)AMC的基本概念- 2 -(二)中国的AMC- 2 -第二部分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体市场状况- 5 -一、我国不良资产总体规模仍在持续扩张,形成经济下行的“万亿金矿”- 5 -二、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产业

2、链逐渐完善,诸侯争霸“黄金时代”到来- 9 -(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 9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层级划分- 11 -第三部分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方式- 12 -一、债权实现- 12 -(一)基本概念- 12 -(二)主要特点- 13 -二、债务重组- 13 -(一)基本概念- 13 -(二)主要特点- 13 -三、债权转让(对外多样化出售)- 14 -(一)基本概念- 14 -(二)主要特点- 14 -四、银行内部消化模式- 16 -五、四大AMC不良资产传统处理方式比较- 17 -第四部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 17 -一、AM

3、C“通道”类模式- 18 -(一)基本概念和内容- 18 -(二)主要特点及其发展面临的问题- 18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 19 -(一)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概念- 19 -(二)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20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22 -三、关于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 23 -(一)关于“债转股”基本概念- 23 -(二)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的热议- 23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面临的问题- 24 -(四)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发展的曙光-投贷联动试点的启动- 25 -四、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 26 -(一)“互联网+不良资

4、产处置”4种主要模式- 26 -(二)“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27 -结束语:- 28 -第一部分 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的基础概念一、关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从产生主体的角度来看一般可分两类:一是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由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对外放款产生的无法按期回收的债权;二是企业的不良资产,也即通常所称的“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例如陷入互保、三角债的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等不良债权。本文要讨论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的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以下简称“金融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其中,金融不良资产中占据比例最大的,便是银行的不良资产。二、关于银行不良资产(一)银行

5、不良资产的概念银行的不良资产一般是指的不良贷款债权,是指银行客户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借款合同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二)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我国对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种类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就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

6、种情况。二是1998年以后,中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三、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也被称“不良资产经营”,一般指通过剥离、收购等获得不良资产,再以持有、实现债权、分拆、拍卖、重组、转股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置,回收债权进而获取收益的业务。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那些专门盯坏账并且以此为生的金融机构,被喻称为“秃鹫投资者”,

7、它们盘旋在天空,寻找着垂死的企业。在经济的生态系统中,这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两年在中国,“秃鹫投资者”越来越多。不良资产表面上看起来并非是适合投资的对象,但如果信息披露对称和处置得当,有的不良资产的回报率其实是相当惊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对于很多的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其法律权责明晰、诉讼时效明确、一般对证据链等保留完整、争议焦点较少,且很多贷款都有抵押等有效担保措施,因此一般后端处置是比较容易成功;另一方面,对于很多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虽然可能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顿,但有的债务企业其实主营业务不错或者尚存价值,一旦成功帮其隔离债务减轻企业包袱,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为企业“输血”使其重获新生

8、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四、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一)AMC的基本概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从事“优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二是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前者外延较广,涵盖诸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子公司,主要面向个人、企业和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后者是专门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广义理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质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的

9、特征,以及较为宽泛业务范围的功能特征。(二)中国的AMC1. 国有四大AMC我们通常所称的“国有四大AMC”,具体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四大AMC设立之初是带有政策使命的,主要旨在解决当时我国巨额的银行不良贷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予以极大关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约占整个贷款的25.37%。巨额的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安全和稳健经营会产生直接损害。为了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相

10、继设立了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四大AMC主要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存续期为10年,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时财政部为四家AMC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至此,中国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此诞生!此后,国有四大AMC在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后,在种种争议声中,对其自身转型之路的探索一直从未中止。2011年12月,财政部金融司下发关于金融资

11、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173号文),对资产管理公司整体发展方向、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作出明确规定。此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始正式获得保险、基金、投行、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牌照,逐步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2.地方性AMC随着我国市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需求以及影子银行业务被推到风口浪尖,监管部门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开始逐渐放开。2012年2月2日,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2】6号文”)。随后,银监会2013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

12、知(以下简称“银监发【2013】45号文”),允许各省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 目前,在银行业不良呈现出典型区域性的当下,经过这几年的酝酿和准备,地方AMC的挂牌已进入了一个小高潮从上述地方AMC分布版图以及其背后股东构成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银行不良贷款已经从最初的沿海地区向中西部扩散,地产AMC的扩容也在沿着该路径继续扩容。第二,从股东构成来看,地方AMC可谓炙手可热,各路资本争相入场。早期成立的地方AMC,股东依旧以地方国资为主。比如,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等均为地方国资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13、管理集团等则直接隶属于地方国资委。而后,随着AMC数量的扩容,地方国资委、多家国资企业或地方投融资平台联手组建地方AMC的形式渐成主流。另外,地方性AMC存在政策优惠、处置方式单一受限等特点,与国有四大AMC相比仍有较大不同,在该部分内容本所律师就不再赘述,后文将会具体分析。总之,在金融体系改革中,我们认为破除四大AMC的垄断地位是趋势。因此,地方性AMC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新生力量的涌现,已逐步改变此前四大AMC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垄断格局,并在进一步推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渠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体市场状况一、我

14、国不良资产总体规模仍在持续扩张,形成经济下行的“万亿金矿” 根据市场相关数据以及专业人士分析,我国不良资产规模早已达到几万亿的规模。1.国内经济大环境将会继续导致不良资产规模扩大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并确定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惩戒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相关人士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具有以下三点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从长期的趋势来看,我国经济处于结构性调整当中,传统产业的去产能以及创新模式的试错,都可能意味着不良资产的新增;第二,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经济周期的底部,经济运行的风险较高;第三,从利率

15、市场化趋势来看,银行资金成本的上行,也会倒逼银行资产端配置风险偏好的提升,客观上也会进一步拉升银行不良贷款和不良率的上升。对于不良资产来源规模最大的银行来讲,其不良贷款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企业经营决策失误、经济周期下的资源错配或市场失灵导致的资源配臵无效等。在早期,我国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行政干预和向国有企业提供大规模的政策性贷款,而随着经济发展,我们认为现阶段和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同时受经济下行周期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因此,进入2016年,不良资产规模已经面临历史性爆发。2.从相关统计

16、数据来看,我国银行业的不良率依旧在持续攀升。截止2016年4月28日,根据16家上市银行已披露的年报,2015年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及拨备准备率情况如下:另外,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14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842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25%。2014年比2013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0.25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274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利率为1.67%。市场有关分析表示,2016年不良贷款余额将继续提高,预计不良贷款余额增加4800亿-5400亿,不良率将逼近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不良率依旧在持续攀升。

17、同时,对我国金融市场熟悉的人士都了解,由于受制于严格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现行一系列制度性因素扭曲了信贷资产质量的准确性,其实银行业真实不良贷款率要远高于披露水平,银行不良资产是被低估的。商业银行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来隐藏不良贷款数据其实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银行从分支行至总行采取多种迂回战术腾挪和掩盖不良贷款,比如将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将已产生的不良资产通过AMC通道业务转移到表外,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设法捂住不良资产等。因此,相关人士指出,我国大部分银行真实的不良贷款率其实早已超过2%,甚至部分已经达到3.5%。3.非银金融企业的不良贷款规模也在持续扩大众所周知,近两年国内各类P2P

18、借贷、众筹融资、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疯狂的迅猛发展,相关风险已经开始逐步集中爆发。目前已经出现大量的非银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违约现象,导致延期兑付频现,潜在坏账也浮出水面。因此,这些非银金融的不良资产也都会将大幅拉升整个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整体规模,为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4.不良资产“躲猫猫”渠道越来越受限,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日渐真实暴露本月初,一份被称做“银监会82号文”的通知在业内疯传,即银监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2016)82号文)(以下简称“82号文”)的文件,给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了三个“不可

19、以”。相关业内人士指出,“82号文”基本将银行过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各种空子堵上。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了,但资本金还得继续计提。第二,不良资产转让了,拨备还得继续提,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中也要纳入这部分收益权转让了的不良贷款。第三,银行不能用本行理财资金承接本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或提供回购承诺,这对现在银行的贷款收益权转让出表消额度,尤其是“不良”出表再用理财资金承接有直接影响。不少市场分析认为,此前银行不良贷款通过多种通道方式假出表,不透明、监管难以跟踪,造成了风险的持续累积,银行体系仍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最终投资者,没有实现风险的分散、转移。而此次,在会计核算

20、方面,“82号文”要求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停留在表内核算,也必须要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杜绝了监管套利。因此,这份通知其实是为了扫除影子银行,即清理被商业银行包装成投资产品的风险贷款,让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真实地暴露出来,监管指标的真实性也将有大幅提升。 二、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产业链逐渐完善,诸侯争霸“黄金时代”到来如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是指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产生的不良贷款债权的处置。随着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围绕处置不良资产的参与方和市场分布等产业链也正日渐成熟,如下图:(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如上图所示,金融不良资

21、产处置的“产业链”的参与者主要包括:1.不良资产的生产端不良资产的产生源头主要是银行,当然也包括开展信贷业务的信托公司、甚至部分资产公司等非银金融企业。2.不良资产的中间商(1)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由于资管行业存在牌照监管,国内AMC可以分为三类,即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是国有四大AMC、地方性AMC,二者均被称为“持牌AMC”,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第三类是无金融许可证的“非持牌AMC”,主要由民营资本构成。国有四大AMC往往被称为不良资产的“一级批发商”;而地方性AMC被称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新的生力军”。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其实仍然属于高度垄断的行业,无论是从牌照、对资

22、本要求,还是先发优势上,都对后进入者形成了较强的壁垒。四大AMC牌照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发布;地方AMC由各省授权,再由银监会认可,原则上一省只有一家。非持牌AMC无法参与银行的批量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但是,虽然如此,相对于之前四大AMC的垄断,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诸侯争霸的“黄金时代”已然正式到来。(2)民间资本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由于银行等金融企业批量出售不良资产只能出售给国有四大AMC或地方性AMC,而持牌AMC接收的不良资产规模庞大且处置相对复杂,其往往无力全部自行处置。因此,国有四大AMC会将很大部分的不良资产转手对外出售,发动广大民间力量进行消化,使其通道属性越来越强,为民间资本提供的活动空间

23、就越来越大。在上一轮国有四大银行改制上市剥离不良资产阶段,外资投行、外资基金以及民间资本在国内也非常活跃。2008年以后,随着国有四大AMC逐渐完成“政策使命”,很多境外资本及国内民间资本也慢慢阶段性地退出该市场。但是,随着新一轮的不良资产“盛宴”来临,一方面,在国内浙江、广东等有很多民营的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又开始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国际知名投行如高盛、美林以及擅长投资不良资产的私募大佬-橡树资本、海岸投资等已经进入国内市场,欲纷纷抢占“一杯羹”。目前,国内小有规模的不良资产民营投资机构已有不少,如浙江的东融、外资的海岸、九鼎旗下的九信等。他们灵活运用国有四大AMC的通道及配资功能,

24、并通过其他资本工具进一步放大资本杠杆。3.不良资产的最终购买方实践中,受让不良资产的最终主体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担保驱动型,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受让银行债权后,一方面免除了保证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追偿可能减少自身损失;二是利率驱动型,对于逾期债权而言,其回报率一般银行贷款利率加上罚息,远远高于普通理财收益,因此买受人为了获得高收益,会购买不良资产;三是资产驱动型,有的买受人看重银行债权的抵押物,认为这些资产有升值空间,通过购买不良资产作为对价而间接取得抵押物,而且有时一方面借款人、保证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抵押物受政策导向一时卖不出去,另一方面银行受不

25、良资产考核压力和清收时限,买受人可以通过购买不良资产获得较为高的收益。4.中介机构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以下几类:(1)资产评估机构;(2)拍卖机构;(3)律师事务所;(4)会计师事务所;(5)金融资产交易所;(6)专门的催收公司;(7)特殊的咨询服务机构(撮合不良资产交易);(8)不良资产基金公司;等等。(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层级划分在不良资产处置这条产业链内,对于“秃鹫”投资者们,有着动态的食物链划分。如上图所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产业链”可以大致划分为二级市场。1.第一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级市场 一般主要指的银行、信托公司等等金融企业通过自己处置及化解不良资

26、产或者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资产包批量出售给持牌AMC。因此,目前国内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国有四大AMC与地方持牌的AMC共同占领了一级市场。银行等金融企业构成不良资产产业链的上游出表方。另外,在非批量转让时,关于银行等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能否直接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一直无明确规定,且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下文会详细论述。2.第二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一般主要指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大国有AMC和地方持牌的AMC通过一级市场转让交易获得金融不良资产包后,再通过债权实现、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持牌AMC构成了不良资产产业链的下游

27、出表方。由于存在严格的牌照管制,民营机构现在很难直接介入一级市场,一般都通过一些“非直接”的途径渗透到这一领域,构成了特殊资产出让的二级市场,主要的介入模式包括:(1)与一级市场机构合作,(2)直接参与单一或低于十户的不良资产出让及管理业务,(3)参与非银机构的特殊资产出让。当然,由于监管原因,尽管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有着界限的划分,但这个界限并非严格清晰,比如,二级市场的时候也会越过一级市场,即通过打通银行的“渠道关系”后,即使没有“牌照”,但可以找四大MAC走通道。 第三部分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方式 根据前文所述,其实不管是在一级市场或是二级市场,银行等金融企业以及AMC在持有不

28、良资产时,通常传统采取的处置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债权实现 (一)基本概念金融不良资产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处置,但最终会落脚实现债权清收。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手段便是通过各种非诉催收的方式和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追索债务。(二)主要特点1.通过催收及诉讼方式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2.不管是银行等金融企业或是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在通过催收或诉讼实现债权过程中,都存在委外催收业务模式,即打包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诉讼处置。3.常规非诉清收适用于逾期时间较短、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债

29、务人具有较强偿债意愿或偿债能力的情况,但追偿不可控因素较多,需防范借款人藏匿和转移资产;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索涉及环节较多,处理效率较低,增加回收成本,且抵债资产在房产市场低迷时可能会出现流拍或低价成交,影响回收价值。二、债务重组(一)基本概念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资产或债务重组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 (二)主要特点1.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债务重组的方式相对较为单一。成功的债务重组可以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减少不良贷款损失。但是,重组适用于现金清收难以实现,或处置成本高、回收率低的情况,有利于保全企业资产、降低处置成本和维护客户

30、关系,但前提是重组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前景良好,有能力持续经营,且重组后能有效降低风险,否则只是风险的延迟暴露。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新增授信等方式在贷款的还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对债务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讲,通过资产或债务重组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容易受法律限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即无

31、法规避法律直接进行“债转股”。2.对于持牌AMC来讲,债务重组的方式更为灵活。根据我国现有的监管政策,持牌AMC经其内部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将其从银行等金融企业受让的不良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由AMC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另外,还可以运用资本市场对有发展潜力或有市场价值的资产进行基金管理、资产托管和兼并收购。三、债权转让(对外多样化出售)(一)基本概念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来讲,采取打包转让时处置不良资产最普遍的做法。不良资产转让也被称为多样化出售,即可以采取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出售、分包或单独出售等方式转让。(二)

32、主要特点1.部分特殊资产不允许被批量转让。例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2012】6号文)第8条明确规定:“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均不得进行批量转让”。2.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企业、国有四大AMC以及地方AMC三者在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方面受法律约束的程度有所不同。(1)关于银行等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如上所述,根据“【2012】6号文“规定,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一般只能转让给持牌的AMC(即国有四大AMC和地方AMC)。另外,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否被允许直接转让给

33、非金融企业或社会个人投资者,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争议:第一,对于商业银行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转让债权合同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便形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属于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外转让债权(包括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转让债权)如果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则理论上应是有效的。同时,目前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转让债权,更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转让债权。第二,央行批复认为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请示所作

34、出的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简称“中国人民银行2001批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第三,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效力。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

35、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简称“银监会2009批复”)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批复认可了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效力,同时也对转让程序提出了要求,即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转让债权,但“中国人民银行2001批复”认为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企业,而“银监会2009批复”则认为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36、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此,对于银行能否直接越过持牌AMC通道而直接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转让不良资产债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对此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但是,虽然上述规定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本所律师认为,从历史沿革分析以及前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银监会2009批复”更适应金融改革的方向。(2)关于国有四大AMC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对于国有四大AMC来讲,在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其受到的法律限制相对较少。根据财政部2008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四大AMC除了少部分特殊资产不能转让以及不

37、得向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等关联人转让外,国有四大AMC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个人投资者、非金融企业、秃鹫基金、不持牌AMC甚至外资企业等等合法受让主体转让不良资产。 (3)关于地方AMC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规定省级政府可以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但区别于4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受到如下约束:第一,业务局限于省内。根据财金20126号文和银监发201345号文,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AMC,且只能参与本省内的

38、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从目前为止银监会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看,仍然都是严格执行每省一家的规定。第二,处置方式较为单一。根据财金20126号文和银监发201345号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这主要为了防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成流转平台,从而拉长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链条,也避免利益输送。 四、银行内部消化模式对于商业银行来讲,除了内部催收,常用的处置不良资产内部消化方式还包括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等。银行内部分账经营,即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如,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将所辖行内的不良资产全部统

39、一集中处置。银行坏账核销,即对部门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无法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五、四大AMC不良资产传统处理方式比较综上,目前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操作来看,不良资产处置仍以传统方式为主。同时,传统的处置方式面临着处置环节繁复、信息不对称、匹配不合理、处置效率低、成本较高、资产积压重等问题,未来多元创新处置渠道亟需拓展,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有待激活。第四部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2016年2月,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发

40、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核销及AMC等模式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同时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试点。在今年的两会中,不良处置的创新模式也屡被提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启动银行投贷联动试点;而在答记者问环节,央行周小川行长和潘功胜副行长分别就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中国银监会2016年5月5日召开的银行业新闻例行发布会上,针对新常态下实施供给侧改革提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通过市场化手段、基金化手段和合作化手段三个常规手段提升“不良”处置能力,为不良资产化解、僵尸企业退出、困难企业脱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41、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前文所述,目前从处置模式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仍以传统方式为主,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创新处置渠道有待拓展。同时,不良资产处置所依赖的交易市场、监管和法律等各种外部环境也有待跟进和完善。鉴于此,本文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以下几种目前国内比较热议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其发展面临的问题。一、AMC“通道”类模式(一)基本概念和内容所谓AMC出表或“通道”类业务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或信托产品配合收益权互换的形式借道AMC,然后将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转移出表但收益处置权仍旧得到保留的业务模式。AMC或证券业代持模式、银银互持模式、转让+回购模式等也都属于这类通道

42、类业务。(二)主要特点及其发展面临的问题1.表面优势明显,但并未真正实现风险转移。对银行而言成本较低,只需要付很低的通道费,可以降低多重监管指标,如不良率,存贷比,信贷规模,资本计提等。部分商业银行银行为了短期内的报表数据符合监管要求或者降低不良率,故常常选择通过通道业务实现不良资产阶段性的出表,并未实质性的出表,不良风险仍然保留在银行体系内,未真正实现风险转移。2.进一步降低金融系统中债务问题的透明度,干扰监管部门对金融波动问题的准确性判断。对于通过AMC通道业务“美化”银行报表, 掩盖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严重干扰监管部门对金融波动问题的准确性判断,使得风险暴露后移,容易导致监管政策

43、及时性和针对性补足。 3.银监会已在今年3月份明确下令禁止。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3月1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会【2016】56号),要求四大AMC要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在AMC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中,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又受托方承担

44、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上述文件实施后,明确叫停了AMC作为通道协助银行规避资产质量监管的做法。二、不良资产证券化随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4月19日正式发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称,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即将于本月落地。另据财新报道,中行已将规模为10亿元的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上报央行,或成为首单。首批不良ABS试点总额度为500亿元,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将参与。(一)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概念2016年4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根据该指引的定义,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

45、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不良贷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或通过执行担保获得收入”。因此,与资产证券化的逻辑一致,简单的理解,所谓不良资产证券化(即不良资产ABS),其实就是银行把不良资产打包,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收益。(二)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1.2005年开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手段之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46、试点始于2005年。2005年4月20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当时,国开行和建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中,建设银行在2008年发行的规模为27.65亿元的“建元 2008-1”,是国内首单也是惟一一单由银行发起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2.2009年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曾被叫停。2006年-2008年,东方资产、信达资产、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发行了4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不过,后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经营指标的持续改善及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引发全球市场对金融衍生品“再认识”,因此,2009年以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

47、资产信贷和)全部被叫停。3.2012年开始再度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趋势变化,为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重新试点。虽然在我国现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中并没有明文制度性限制不得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后,各家银行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包中,均装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比较优质的信贷资产,并未包括不良资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自2005年资产证券化国内诞生以来,都是逐

48、笔审批的流程,经过银监会和央行的双重审批,不要说不良资产,即便是正常资产在2008年到2012年的4年间也被窗口叫停。2012年重启后,每笔不良资产仍然需要面对银监会的开包检查,对资产质量风险和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核。第二,既然被归类为不良资产,则它的投资风险就必然会比普通信贷资产更高一些。同时,由于其对于资产证券化最核心要素的稳定现金流不确定性较大,很难估价,故这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国内此前一直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4.2016年我国正式重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工作。如前所述,由于不良资产相对于其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确存在较高风险,但是,随着经济下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社会各界对重启不良

49、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也逼迫着监管层考虑如何为银行解困。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2016年4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试行),标准着我国不良资产支持证券8年后正式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基本流程(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渠道,其积极作用是非常突出的。由于上一轮4万亿财政刺激政策实施之后,不断通过流动性的调控为市场提供了更多可放贷的资金,同时又由于此前大规模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所形成的不良资产抑制了银行资金的调度能力,因此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周转率和回报率。通过相关资产证券化将沉积在银行负

50、债表中的存量信贷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丰富此前仅能通过将其出售给金融管理公司的单一通道,增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的活力,减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集体损失。虽然我国监管层方面已经开始出台相关规范文件(包括上述信息披露指引),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仍然面临以下重要问题:1.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目前,我国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1)2005年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3号);(2)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试点管理办法(【2005】第7号);(3)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

51、理工作的通知;(4)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5)2015年3月央行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6) 2016年4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从法律环境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虽然目前已出台上述相关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完善,故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一边尚需完善法律、会计、税收等综合配套制度。2.具体实践过程中涉及的披露成本较高且估

52、值难度较大等较多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柄双刃剑。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如果使用不当会成为大规模杀伤性金融武器,如果使用得当,却可以作为盘活金融存量资产的利器。在具体的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两层,和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无根本区别。但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基本上是“不良资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成本更高,也面临更多难点,如估值难度大,基础资产为违约贷款,清收过程中会受到处置方案、区域经济环境、司法环境等等多重因素影响,现金流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客观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最终的估值结果要获得包括发起机构、服务机构、次级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多方认可。三、关于银行不良贷

53、款“债转股”(一)关于“债转股”基本概念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二)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转股”的热议上世纪90年代,作为盘活存量和推进银企改革的重要方式,我国四大AMC对600户企业的4000亿元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通过参

54、与治理、并购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促使转股企业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不过,当时债转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有四大AMC等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典型的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驱动型。目前,面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率持续上升的压力,基于实体企业去杠杆、降成本的考量,债转股这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重新引起业界关注,并被视作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降低实体企业财务杠杆的“良药”。今年3月10日,有媒体消息称中国将有可能由商业银行主导重启债转股,并于于近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以支持实体经济,此文件并由国务院特批,以突破商业银行法规限制。(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

55、转股”面临的问题上述“国家可能会放开商业银行债转股”新闻的热议,使得许多人期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会又添新途径。因为操作中,被债务压力围困的企业,更迫切地希望股转债政策的实施。如果传闻为真,业内人士认为,将有利于银行及企业对抗不良贷款重压。对银行而言,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债务方的股权,可以降低账面不良率,美化财务报表,对债务双方都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如果银行债转股实施后,持有企业股票份额较高的银行,有机会向企业派驻董事,参与到企业的财务状况评估和经营决策中。但是,部分业内人士也表示出担忧,认为债转股不宜成为商业银行主导的常态化业务。若允许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债转股,存在诸多问题,比如:1.可能会突破

56、我国金融基础法律底线。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金融业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是明令禁止的。即便是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债转股业务,也只是从形式上变相回避商业银行法的限定,并没有改变商业银行投资企业的实质。2.可能会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面临冲击。无论是从产融结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看,还是从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和金融体系建设更趋向于英美的外部控制模式而非德日的全能银行模式,即强调以发达的市场机制强化

57、外部监督。按照当前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如果银行债转股大面积推开,将会有大量的商业银行成为企业股东,这种导向与我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战略安排显然是相左的。同时,这种导向还将动摇我国长期以来以公司法为基础的民法体系的治理结构,从而对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不利冲击。3.导致“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挑战。上世纪90年代,为整饬金融秩序,国家开始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风险隔离的“防火墙”。除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企业予以禁止以外,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重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模式;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也再次强调,“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58、的原则,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将从“综合经营”跨入“混业经营”范围。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即“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监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但如何对实业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监管,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对银行业监管部门都将是艰巨的挑战。4.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风险。对于需要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可能引导企业走上借债高负债过度负债债转股再借债再高负债或过度负债再债转股的恶性循环。对其他企业而言,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通过债转股即可

59、免除债务;经营好的企业,则要按时归还信贷本金和支付利息。这种“奖懒罚勤”的做法,很可能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商业银行必将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四)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发展的曙光-投贷联动试点的启动如上所述,虽然鉴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领域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债权银行自身和转股企业,更是会波及法律、市场、监管等诸多层面,最主要是是需突破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因此,推进难度较大。但是,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60、,规定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试点,允许试点机构通过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并提到适当提高科创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这也是酝酿一年有余的投贷联动试点终于落地。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不仅有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对于当前供给侧改革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投贷联动是基于风险

61、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实质是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投贷联动试点为商业银行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打开了新的通道。同时,此次试点工作的一大突破在于明确了“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此次试点的意义在于机制变革,允许部分试点银行设立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也更为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放开埋下了伏笔。因此,若未来银行“混业经营”被打破,则在严格监管条件下,银行部分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四、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达

62、到了万亿级的市场规模,而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凭借特有的跨区域性、快速“价值发现”和“市场发现”功能成为了推动不良资产再盘活的新途径。(一)“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4种主要模式目前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机构仅有20多家,共有四大应用较为广泛的商业模式。如下图:(二)“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发展中的主要问题1.我国“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上述四种“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模式,其实均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平台现在都存在平台功能单一、围观多而成交少的现象。同时,涉及线上处置的资产有的是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并非定义为银行业金融不良资产。2.容易受到相关行业或业务资质

63、的法律限制。互联网企业发起的网络资产处置平台涉及三方面的资质问题:首先是拍卖准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涉及公开、公平竞价问题,必须取得拍卖行许可证才能开展拍卖活动。淘宝的拍卖平台并不具有相关资质,但其将自身定义为线上竞价中介机构,仅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以此规避准入问题;其次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资质。针对这一问题,淘宝上竞拍的资产并没有明确标示为不良资产,而只是以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的一般性资产;最后是催收业务资质。除四大AMC和律所类机构外,我国工商登记部门尚不允许其它机构从事不良资产催收业务,因此从事不良催收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存在着超范围经营问题。3.业务标准化难度较大。不良

64、资产处置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业务,项目差异性较大、专业性强,尚未形成统一的业务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且各个阶段都需要各方面的反复沟通,对线下工作依赖大。目前来看,网络平台仅涉及不良资产“信息展示”、“交易服务”等一头一尾环节,因不良项目情况复杂,简单的信息披露无法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形成完整的标准化的业务模式尚比较困难,如尽职调查、协商谈判、资金筹集、合同签署等关键工作目前只能通过线下对接来完成,线上服务的贡献目前还远低于线下。4.目标客户匹配程度不高。不良资产处置面向的投资人往往是专业人士或机构,具有特定受众。同时,由于不良资产本身可能涉及复杂的所有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投资者自身需要借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对于大额投资标的,还需外部资金支持以实现杠杆收购。而普通投资者若想参与不良资产交易,只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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