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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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相关职

2、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第七条 吊装监护人的要求:(一) 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要求:(一)吊装指挥人员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4. 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

3、作人员) 1. 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3. 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7. 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4、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10. 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11.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2.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

5、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4.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5.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6. 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九条 使用单

6、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吊装作业。第十一条 吊篮载人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桥式、门式起重机械除外)、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

7、业技术方案。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技术部门编写,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第十三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第十四条 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第十五条 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第十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

8、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第二节 作业前安全检查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前,作业单位应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二)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三)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四)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五)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9、二)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润滑系统、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作业半径不得超出安全警示区域;(二) 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三) 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枕木的设置情况。第三节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宜选用相同机

10、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二十三条 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起吊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如作业场地地面松软,履带式起重机还应夯实后铺设钢板。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 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支撑下必须垫枕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第二十六条 调整支腿作业前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第二十

11、七条 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及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二十九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三十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三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

12、效锚固;(三)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置,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五)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识牌或加锁。第四节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吊装质量大于10吨(有操作规程的桥式、门式起重机除外);(二)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液压系统(三)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第三十三条 作业单位的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二)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三)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取消管理参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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