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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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是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制定,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下人是甘肃省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合 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46号)及其它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 济组织依法用工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省境内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 的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

2、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对用工行为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 核、监督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招录职工、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 解除、终止,职工退休、内部退养、伤亡等。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种类有初始备案、劳动用工变化备案、注销备案。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用工备案的受理和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甘企业、 省属企业、部队使用非军 籍人员及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

3、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工作;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属 企业及在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 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省直 部门及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 理工作,市(州卜县(市、区)直部门及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就业、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劳动监察等相关 机构要加强协

4、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在向养 老、医疗等机构申报核定或申请人员变更时, 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动用工备案证。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 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 3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个体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平均工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

5、况等材料;(三)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条 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记录:(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 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 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岗位、是否在岗、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四)使用兼职人员、不在岗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

6、位、报酬、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 ;(五)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岗位、报酬、用工形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发生 变化后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变化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一)新招用劳动者;(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四)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备案受理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变化备案的内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7、同书;(二)新招用劳动者的信息;(三)职工花名册;(四)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备案时,须 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已备案的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 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转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 手续、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相关手续、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 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退休证明、劳动者死亡证明;(四)

8、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被 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清算组和合并单位,应当 在用人单位合并、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职工花名册;(二)宣布合并、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 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三)备案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 案材料审核合格的,发放劳动用工备案证。备案受理机关每年对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包括劳动用工变化情况)后,在劳 动

9、用工备案证和职工花名册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 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备案的重要凭据。 劳动用工备案证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用人单位注销备案的, 劳动用工备案证由备案受理机关收回保存。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 服务。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 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

10、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 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并如实 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依法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建立职工花名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劳动用工是什么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 合同

11、,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 劳动。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 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使劳动 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劳动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 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猜您感兴趣:1 .甘肃省劳动合同书样本2 .失业证如何办理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4 .劳动者自主创业政策5.2017劳动监察大队年度工作计划5 .2017甘肃扶贫养殖政策7 .分公司如何才能办理社保8 .怎么帮员工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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