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备资料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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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必备资料一 按照复习顺序相关内容第一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5月1日(第一轮复习)考虑到第一阶段有春节的影响,第一阶段复习提前至2010年11月1日,请参考第一阶段复习细化指导。复习思路: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法理学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刑诉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司法职业道德法制史。第二阶段: 2011年5月2日2011年7月1日(第二轮复习) 此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第三阶段:2011年7月2日2

2、011年8月10日(第三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1)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2)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3)听课:可以跟着听法条班的课件。第四阶段:2011年8月11日2011年9月1日(第四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1)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

3、复看过的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新!)(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知识点版本(3)听课:如果没有听完前期的资料,请继续听,如果听完了,可以选择听一些名师的分科目课件。第五阶段:2011年9月2日2011年9月考试前(适当休息,心态调整)时间步入了9月份,此时建议大家听听冲刺班的一些资料,调整心态准备考试,如果前期复习没有完成的,请继续前期的流程!在整个5阶段复习流程里面,始终应记住:作为一个零基础的人,要看书听课做题相结合,光看不练,你很难看出书本中包含的众多知识点,也不知道考点如何设置,但是仅仅是自己死记硬背闭门造车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听听老师的讲课就是

4、不二选择!同时,一定要树立强烈的重点复习的意识!司考,就是一门考试,而不是一门研究的学问。你要做的,就是抓考点,灵活运用考点,拿分数过司考。仅此而已!(1)看书:以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2)做题:还是做8届历年真题(务必在7月1号之前全部训练完毕)(3)听课: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法律教育网的基础班课件,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商经也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务必要十分重视!一套众合讲义(以下为先后顺序)(一)第一轮:重点是三大实体法(民、刑、行政)1、 刑法:(讲课:韩友谊是No.1、阮齐林,70分)2

5、、 民法通则:(讲课:李健伟,李仁玉,35分)3、 行政法:(讲课:就是林鸿潮这么一个宝)(二)第二轮:重点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1、刑诉:(汪海燕大姐是No.1,55分)刑法: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

6、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

7、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

8、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辖 二、回避 (一)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都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委会决定 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

9、决定。 三、辩护与代理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执行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五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挂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注意新律师法的变化) 1、侦查阶段:提供法

10、律咨询,代为申诉,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辩护权,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发表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3、审判阶段的权利 四、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察笔录 (二)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非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明责任 1、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 2、在公诉案件中,由人

11、民法院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五、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 (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12、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 6、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拘留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 4、执行机关: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5、期限: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到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

13、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四)逮捕 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执行机关:逮捕的执行机关仅仅属于公安机关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范围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和遭受物质损失的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 七、立案 (一)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立案的监督 1、对被害人的救济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

14、案的监督 八、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搜查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通缉 (八)辨认 九、审查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刑事责任 (二)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属于酌定不起诉范围 3、存疑不起诉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十、

15、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判组织 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3、5 或者7人组成 (二)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对被告人发问 (4)审核证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与宣判 (三)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十一、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2、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法定事由和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 (二)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

16、)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2、简易程序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十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

17、后的处理 1、维持原判一律适用裁定 2、改判一律适用判决 3、发回重审一律适用裁定 十三、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罪和数个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 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以及一人有两罪以上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18、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十五、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2、监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四)

19、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减刑的执行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期间规定汇总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

20、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

21、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48小时(2日)(1) 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

22、会见。(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4.3日(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3、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4)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5)刑事诉讼法

24、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25、,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

26、、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27、和对方当事人。(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15)刑诉解释第275

28、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

29、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0、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23)刑诉规则第3

31、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26)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

32、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27)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

33、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5、5日(1)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2)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

34、答复请求人。(4)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5)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35、五日内安排会见。(6)取保候审规定第13条:第1款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7)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8)刑诉规则第26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

36、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9)逮捕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6、7日(1)刑诉解释第32条第1、2、3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

37、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2)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38、,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4)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5)刑诉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39、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6)刑诉解释第92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7)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款: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8)刑诉解

40、释第1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9)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10)刑诉48条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11)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

41、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12)取保候审规定第17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13)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1款: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14)刑诉规则第124条第1款:举报

42、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5)刑诉规则第126条第1款: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16)刑诉规则第24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17)刑诉规则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18)逮捕规定第4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

43、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19)逮捕规定第8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7、10日(1)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

44、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3)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4)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二):(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5)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

45、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6)刑诉规则第10条第3款: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7)刑诉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8)刑诉规则第13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

46、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9)刑诉规则第308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10)刑诉规则第373条第2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8、15日(半个月)(1)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

47、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3)刑诉解释第19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4)刑诉解释第29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5)取保候审规定第20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

48、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6)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3款: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7)刑事再审第13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9、20日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

49、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10、30日(一个月)(1)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依照本法第一

50、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5)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6)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7)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

51、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8)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9)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

52、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10)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11)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2)刑诉解释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53、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

54、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

55、定。(13)刑诉规则第134条第2款: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14)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15)刑事再审第1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司考刑诉命题考点分布【考前梳理】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

56、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

57、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

58、立案管辖。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把握各种案件的范围。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重点掌握前三类案件包括的情形。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重点掌握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和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享有管辖权。 2、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59、(1)级别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及级别管辖的变通。 (2)地区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及其例外。 (3)指定管辖。它包括两类案件管辖不明的案件和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4)专门管辖。它包括军事法院的管辖和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掌握各自管辖案件的范围。 3、特殊情况的案件审判管辖 结合刑诉解释第714条,掌握几种特殊情况下案件的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把握审判人员的具体范围。 2、回避的理由,结合刑事诉讼法

60、第28条、第29条和刑诉解释第27条、第31条,掌握回避的理由。 3、回避的种类,在中国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掌握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4、回避的适用程序,掌握回避的期间与审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构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理解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1、辩护人的范围。结合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刑诉解释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掌握辩护人的范围,以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2、辩护人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其他人意见的左右,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2)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尤其注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介入诉讼的时间及其诉讼权利,以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享有诉讼权利方面的区别。 3、辩护的主类。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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