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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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献号 】2-4386【原文出处】经济学动态【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5【原刊页号】6973【分 类 号】F31【分 类 名】工业公司管理【复印期号】199807【 标 题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作 者 】曾德明【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编 者 按】公司治理机制的好坏是公司能否有效运营的重要核心。如果仅从形式上建立起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股份制治理构造,事实上旧的治理机制仍在起作用,是不也许获得抱负效果的,很也许浮现对经营者监管不力,优秀经营人材上不去,不称职者安居其位,公司效率低下的局面也就很难变化。外国诸多公司通过长达数百年的发展,建立起多

2、种类型的、卓有成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了公司的高效运营。借鉴外国经验,设计和建立符合国内国情的、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治理机制关系到国内国企改革的成败。本刊特辟“公司治理机制国际比较”专栏,环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但愿广大读者积极参与,为国有公司提高效率、挣脱困境,献计献策。【 正 文 】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机制重要波及董事会与股东、管理阶层、审计师和其她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即监督与约束公司管理阶层行为的机制。本文拟对美、英、日、德的大型非金融公司(如下简称“企业”)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一、公司的外部融资与公司治理 在各国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机制

3、来解决公司股东、债权人与管理阶层间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债权债务的集中限度密切有关。如果公司权益集中在少数几种投资者手中,将会形成足够的激励与动机在获取管理信息和监督管理阶层两方面进行投资。如果公司的债权债务集中在少数银行和其她贷款人手中,她们也会积极参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在监督管理阶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们可以决定聘任和解雇管理人员及其报酬水平,监督管理阶层的行为,提出建议和否认不合理的管理决策。在实践中,董事会只有在由大股东构成时才会体现出其权力,由于后者一定会在鼓励和监督管理行为方面进行投资。 二、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比较 各国

4、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差别直接影响到公司采用的公司治理措施不同。这些差别具体体目前: (一)有关持有公司权益的规定 日德金融机构在持有公司股份和控制经营管理方面的自由度更大某些。美国法律和规章制度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在公司中占据大股东地位,并将其用于公司治理目的。日本限制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并用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较少,重要限制体目前反垄断法里。例如,日商业银行可以持有公司股票,但反垄断法规定其控股的上限为5。 德国银行与产业之间的关系不受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德国通用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在任何公司中持有股权。 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差别已经揭示了四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构造。相对美国来说,日本金融机

5、构(银行)权重更大某些。因此,日德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较英美更加重要。 一般来说,(1 )美英金融机构持有的股票中绝大多数是作为其她投资人的代理;日德金融机构却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持股。(2 )由于法律对集中持股的限制、委托人对分权和流动性规定,美英机构代理人倾向于持有上百家公司少量股票的投资组合,大多数上市的股票为这些机构所持有。英美非金融公司和个人股东所持股票作公司治理所占的比重极小,在日本却占到三分之二,在德国占到四分之三。 (二)有关公司融资的规定 一般来说,银行和其她金融机构倾向于持有长期贷款和债权债务更加集中的形式,而不是持有公司的证券。进一步地,作为公司的大债权人,银行因可以使公司获得

6、信贷而拥有更大的能力来控制管理阶层。二战后,日本和德国的股票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因素之一是日德法律和规章制度历史上对非银行融资的限制过于严格。日本在80 年代、 德国在90年代逐渐取消了对公司获得非银行外部融资的限制。美英的证券市场非常发达,使得公司的持股比例十分分散,由于投资者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和短期证券投资而非公司治理。 三、公司治理机制比较 (一)公司持股构造 如果公司的股份集中在少数几种股东手中,将会产生足够的鼓励和动机对获得公司信息和监督管理进行投资。个人、家庭、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所具有的监督技能、动机和目的不同。英美法律和规章制度限制了某些类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普劳斯专家(19

7、95年)对四国大型公司的抽样调查成果表白:美英公司最大前五名股东平均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股权集中的限度日本更高某些,但德国最高,为40以上,是英国的2倍,高出美国的60,日本的25。 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美英法律和规章制度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限度较低。德公司中股权的高度集中限度比日公司还要突出。另一突出的方面表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中个人股东持股高达50以上。德国的多数控股上市公司远高出其她三个国家。 综上所述,相对日德公司来说,美英公司股东直接监督管理限度较低。日公司的股权集中限度较英美公司要高,其最重要的大股东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对股东来说,重要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在于

8、银行)。德公司的股权集中限度更高,反映在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限制上,以及通行多数控股公司。 (二)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力 美英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由股东选举出来。实践中,由于股权非常分散,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最高管理者从现任管理人员构成,很少浮现单个股东通过持有大额股份获得董事地位的状况。董事会的重要控制成分为外部董事,其由最高管理者和董事会来委任。尽管董事会的职责是根据股东大会的委托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但由于不理解公司的具体业务,无法对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日公司董事会与英美公司董事会在构造上类似。虽然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正式选举,但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最高管理者挑选,并由管理阶层内外部成

9、员构成。大股东一般不参与董事会,除非公司处在经营危机之中。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公司应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公司平常经营管理,其成员由监事会任命和解雇。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行动,但不具有任何管理功能,这就规定理事会成为一种有关公司营运信息的最重要来源。德国的监事会体制相对英美董事会构造来说具有两个长处:(1 )其成员是由股东代表构成,管理人员必须与大股东代表保持接触;(2)公司内部人, 涉及最高管理者不能支配监事会。 (三)管理报酬 董事会必须通过设计报酬方案向管理阶层提供鼓励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管理报酬政策可以通过许多途径来提供鼓励,涉及效益钞票奖励、提高薪水、提供股份、公司股权和

10、解雇决策。对美日公司的比较研究表白:钞票补偿是两者采用的最积极措施。对业绩重要根据公司股票价格、销售和收入增长来考核。两者间重要的差别仅在于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限度:日本管理人员约为美国管理人员的四分之一到一半,这阐明美国管理人员所得到的鼓励更多某些。 (四)公司治理市场 可以觉得接管市场是资我市场保证管理纪律的一种重要机制。英美金融系统与德日金融系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经营不善时发生接管的频率。表1列举了80年代后期四国兼并与收购的状况, 从中可以看出日德的公司治理市场比较沉闷,其重要因素是美英上市公司的数量远多于日德。 表1 年平均国内兼并和收购交易额(1985年1990年) 美国 英国

11、日本 德国交易额(十亿美元) 1070 107.6 61.3 4.2占资我市场的比例 41.1 18.7 3.1 2.3 固然,兼并和收购发生的因素诸多,不一定是公司治理动机所致。更精确地衡量与否用于公司治理目的可以基于两点:与否撤换高层管理人员或从本质上改革了针对管理阶层的鼓励方案。在日本,很少浮现通过接管公司来实现高层管理人事更迭的状况。相反,1980年美国幸福杂志所列500家大公司中近10都发生过收购交易。 日德敌意接管状况少见的重要因素是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致。如日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收购活动,特别是国内兼并活动,反垄断法的干预亦较少。 在德国,由于大量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故通过接管

12、来更换管理人员不大可行。德公司限制个人股东投票数量的能力也不利于接管。但是,德国容许无关的股东联合投资施行接管。与美国和英国不同样,德国不限制股东的一致行动。此外,德国对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必须披露的限额比美英(5)要高得多,为25。 德公司的收购者比在美国和英国更加容易地控制公司的大比例股份,但很少会变化公司既有的管理层。德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地位较美英公司一般要低得多。 显而易见,日德公司的持股比例构造是一种重要的问题。例如,德上市公司中股权分散的只是少数,故而投资者在未经最大股东批准的状况下,很难获得德公司的大比例股份来施行接管,在日本亦然。但是,这一问题还不能视为德日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决定性因

13、素。事实上,德日公司的持股比例构造阻碍了公司治理市场的兴旺与发展。 (五)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表2显示了各类公司治理机制在各国的重要性限度。 美公司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依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近年来,美公司最高管理者被解雇数量突增表白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但是,解雇最高管理者的状况大多发生在公司经营不善的问题浮现几年之后,或股东的资产已经损失几十、上百亿美元时,这只能阐明美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整肃力度较弱。 表2 不同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机 制 美国 英国 日本 德国董事会独立 小 小 小 非常大性/权力高层管理业 对独资绩与薪水关 少 也许少 很少 公司很系的重要性 重

14、要金融机构股 少 少 实质性 实质性东的监督非金融公司 少 少 有某些 实质性股东的监督单个股东的 少 少 少 对独资公司监督 很重要敌意接管的 常常 常常 很少 很少频率银行对外部 无 无 实质性 也许有融资的控制 由于英公司和投资者所处法律和规章制度环境与美国相似,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也不尽相似。虽然金融机构持有公司大量的股票,但几乎所有是以代理人的形式浮现的。这些代理人,如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人寿保险基金和银行在投资组合规则和内部交易法的推动下,非常注重自己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从而拥有诸多公司的少量股票形成投资组合。这就导致了公司股权分散和对经营管理监督的削弱。英国的管理股权构造与美国相似,

15、但在效益工资方面较美国更为突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已成为英公司强化管理的重要机制,在管理和收购方面与美国公司同样重要并具有类似的特性。 在日本,公司治理构造大多为综合商社形式,即以金融机构为核心、波及不同产业的公司集团。公司股权和债权的集中度相对较高:银行是公司最重要的大股东,同步也是公司重要外部融资来源。因此,银行在公司中占据了重要监督地位,可以通过董事会,也可以非正式地通过总裁俱乐部方式以及控制公司外部融资渠道等方式来进行监督。日本的公司治理市场很不活跃。波及公司治理方式变化的敌意接管和其她交易很少见。来自银行的压力是导致公司管理层权力更迭的重要因素。 德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足以形成大股东监督

16、管理的鼓励。大量的公司被个人和非金融公司持有股份,相对于日银行来说,德银行通过控制公司外部融资来源来控制公司的限度要低某些,由于德公司重要依托内部形成的基金。由于所有者管理公司现象的大量存在,通过效益工资来增进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状况很普遍。应当说,德公司公司治理的成功重要依托大股东对管理的直接监督。资料表白,德日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德企业股东重要通过非金融机构直接监督管理。这阐明银行作为贷款人、股东、代表投票人和董事的身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影响限度远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德国的公司治理构造中,单个投资者、非金融机构与银行的作用大体相似。因此,银行在公司治理功能中的重要性还远未形成,只起到了某

17、些作用。 四、不同公司治理机制绩效的评价 (一)股东通过集中控制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直接监督的成本效益分析 日德法律鼓励少数股东控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特别是日本,银行由于控制了公司的重要外部融资来源而起到了十分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可以觉得日德公司治理模式比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更为行之有效。日本金融机构获得公司大债权地位的趋势,导致了代理成本低于美国,由于后者严禁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的大比例债权和股权。此外,日本综合商社属下的公司一般与一家主办银行联系密切,后者拥有这些公司的重要股权地位和大部分债权。公司集团成员关系以及与集团主办银行的联系对于解决与融资和管理有关的信息问题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控股比例高的

18、日公司的生产与赚钱水平比其她类型公司都要高。金融机构对公司管理行使控制的方式有两种:(1)持续、直接监督公司;(2)当公司遇到金融危机时对经营管理进行实质性干预。 (二)股东直接监督与接管的比较研究 英美采用的接管方式较日德的内部控制机制而言成本较高。股东监督比敌意接管更加具有持续性和更加直接化。接管除了一般交易成本外,还涉及对潜在接管目的进行分析的成本。此外,多种公司治理机制的存在使得经理阶层可以控制并抬高接管的成本,这就使得接管的重要性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不善的状况下才干体现出来。 两种体制都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危机。研究表白,美、日、德公司高层管理的更迭与经营业绩不佳的关系大体相

19、似,且均有其成本。如果说德日监督制度中鼓励问题小的话,则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就会比英美的要低。目前,美国的许多公司也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开始采用日公司的做法。 (三)产品市场替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也许性 从理论上看,由于产品市场上竞争的存在,公司如果不追求资产最大化将不久被迫宣布破产,这就使得公司治理失去了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公司将会感受到竞争压力而不得不设法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四国的公司在过去几十年里互相竞争的成果是逐渐地消灭了公司中滥用管理权力的现象。但是,这还局限性以阐明问题:第一,虽然是在最开放的市场上都会受到信息和摩擦的困扰;第二,业已建立起名牌的公司经得起较长时间的

20、经营性亏损;第三,如果经理们理解国家对大型公司的扶持政策,她们就不用紧张破产威胁。 固然,公司间竞争越剧烈,越能促使公司经营者改善管理,特别是那些国民经济中受保护部门中的公司。但是,产品市场的竞争自身尚不能成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替代品。在竞争不剧烈的部门,一种有效运营的公司治理机制仍十分重要。 五、结 论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银行和资我市场的重要性分别不同。日德银行在金融体制中占主导地位,资我市场地位相对弱某些。美英的状况则正好相反。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都与公司所处的法律和规章环境有关,如反托拉斯法、内部交易法、财务披露规则、金融机构在公司中持股能力和公司非银行来源的外部融资能力等。每种公

21、司治理机制的目的都是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克制管理人员滥用股东赋予的权力,但各有利弊。日德机制的长处在于采用低成本的、由银行和大股东对管理的直接监督,而美英则重要采用高成本的接管方式来达到同一目的。尽管日本模式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看较佳,但从长期来看还存在其她的成本而会削弱其基本。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都是在不同的限制公司和投资者行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在美国和英国,大比例和积极性控股受金融机构投资组合规定、内部交易和反托拉斯条例的限制而无积极性,这就必须采用公司治理而非股东和银行的直接监督。在日本和德国,对非银行融资的限制意味着证券市场使得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大为提高。 一般来说对

22、公司债权的集中控制是解决代理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日本的经验表白,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正面临金融创新、国内利益集团、国外对金融体制改革规定的巨大压力。这阐明,基于过于刻板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形成的公司治理机制从长期来看是不可行的,尽管其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代理问题。如果各国通过建立规范的法律环境,通过市场迫使公司采用最佳的公司治理措施,则整个国家都将获益。在美国和英国,这将意味着放宽对大投资者积极持有大量公司股份的限制;在德国和日本,这意味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证券市场。【责任编辑】周学【参照文献】 1Stephen Prows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nInternat

23、ional Perspective: a survey of corporate controlmechanisms among large firms in the U.S., U. K. , Japan andGermany,New York University Salomon Center, 1995. 2Margaret M.Blair,Ownership and Control: rethinking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the twnetyfirst century,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5. 3李向阳:美国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面临的难题, 国际经济评论,1997,910。 4戎殿新:国外大公司与现代公司制度,世界经济,1997年第10期。 5孙经纬:董事会的构造、职能与效率, 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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