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区黄巷街道社桥社区服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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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塘区黄巷街道社桥社区服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献项目编号:明标明投-007项 目 名 称: 北塘区黄巷街道社桥社区服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 招 标 人: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社桥股份合伙社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征询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年 05月21日目 录一、投标须知二、开标、定标三、合同条款四、合同文献格式五、廉政合同格式、安全合同书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行方案)格式 七、附件一、投标须知1.投标人施工资质、级别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含)以上资质,并在人

2、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公司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 项目负责人资格、级别规定小型项目管理师或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她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业绩规定/4.工期违约工期为60日历天。具体动工日期,以甲方动工令为准;如乙方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毕,则每迟延一天,按不低于中标价的千分之二支付甲方违约金,无限额。5.质量违约 质量原则:一次性验收100%合格,如达不到合格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违约金;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当其招标文献准备与递交所波及的以及参与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

3、管中标与否招标人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开标、定标1.开标程序投标单位签到;按签到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入围投标单位按签到顺序抽取代码球;招标人分别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及有关状况公示(3天)2.投标(资格审查)提供资料:报名表、拟派负责人状况表、投标承诺书;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开标前3个月(24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原件;公司资质原件和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合格证及开标前3个月(24月)在本

4、单位的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开标前3个月(24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现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教育合格证及开标前3个月(24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原件(到检察院避免职务犯罪科开具);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颁发的公司江苏省建筑业公司信用管理手册开户银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投标保证金时);出自截止日期前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投标保证金时);公示规定的其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注:资料按序装订成册,有关内容(除签

5、名外)均需打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红章。3.定标公示结束后,第一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行方案),(一式四份,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办、施工单位各一份)交由招标单位审核通过。逾期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则作自动放弃,由第二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招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行方案)审核结束(逾期认定为承认)。通过的,则向候选人发出中标告知书。未通过的,则告知未通过因素,并告知下一候选人替补。招标人在30天内与拟定为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三、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6、 明为了指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如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阐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构成。(一)合同合同书示范文本合同合同书合计13条,重要涉及: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原则、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7、文献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商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行及有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商定。通用合同条款合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商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保、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实验与检查、变更、价风格节、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8、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商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规定,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合用范畴示范文

9、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合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状况,根据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商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合同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三、质量原则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献构成2七、承诺2八、词语含义3九、签订时间3十、签订地点3十一、补充合同3十二、合同生效3十三、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1. 一般商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51.2语言文字81.3法律81.4 原则和规范81.5 合同文

10、献的优先顺序91.6图纸和承包人文献91.7联系101.8严禁贿赂101.9化石、文物111.10交通运送111.11知识产权121.12保密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32. 发包人132.1 许可或批准132.2 发包人代表132.3 发包人人员1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本资料的提供1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42.6 支付合同价款152.7 组织竣工验收152.8 现场统一管理合同153. 承包人15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3.2 项目经理163.3 承包人人员173.4 承包人现场查勘183.5 分包18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93.7 履约担保1

11、93.8 联合体194. 监理人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204.3监理人的批示204.4 商定或拟定215. 工程质量215.1质量规定215.2质量保证措施215.3 隐蔽工程检查225.4不合格工程的解决235.5 质量争议检测2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保236.1安全文明施工236.2 职业健康266.3 环保277. 工期和进度277.1施工组织设计277.2 施工进度筹划287.3 动工287.4测量放线297.5工期延误297.6 不利物质条件30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07.8 暂停施工307.9 提前竣工328. 材料与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

12、备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32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受与拒收33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38.5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48.6 样品34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5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规定369. 实验与检查369.1实验设备与实验人员369.2取样36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查379.4 现场工艺实验3710. 变更3710.1变更的范畴3710.2 变更权3810.3变更程序3810.4变更估价38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9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节3910.7 暂估价3910.8 暂列金额4110.

13、9 计日工4111. 价风格节41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节41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节44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412.1 合同价格形式4412.2 预付款4512.3 计量70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4612.5 支付账户4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49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913.2竣工验收4913.3工程试车51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5213.5 施工期运营5213.6 竣工退场5214. 竣工结算5314.1 竣工结算申请5314.2 竣工结算审核5314.3 甩项竣工合同5414.4 最后结清5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55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551

14、5.2 缺陷责任期5515.3 质量保证金5615.4 保修5616. 违约5716.1 发包人违约5716.2 承包人违约5916.3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6017. 不可抗力60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6017.2 不可抗力的告知61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61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218. 保险6218.1 工程保险6218.2 工伤保险6218.3 其她保险6318.4 持续保险6318.5 保险凭证6318.6 未按商定投保的补救6318.7 告知义务6319. 索赔6419.1 承包人的索赔64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解决64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19.4 对发包人索

15、赔的解决65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6520. 争议解决6520.1和解6520.2调解6520.3争议评审6520.4仲裁或诉讼66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6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1. 一般商定1042. 发包人1083. 承包人1094. 监理人1125. 工程质量11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保1147. 工期和进度1148. 材料与设备1169. 实验与检查11710. 变更11811. 价风格节11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 竣工结算12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 违约12617. 不可抗力12818. 保险12920.

16、 争议解决129附件.131第一部分 合同合同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到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畴内工程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畴: 。 二、合同工期筹划动工日期:年月日。筹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筹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

17、为准。 三、质量原则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原则。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献构成本合同书与下列文献一起构成合同文献:(1)中标告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原则和规定;(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18、预算书;(8)其她合同文献。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合同文献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献涉及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组织完毕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当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

19、背离的合同。 八、词语含义本合同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似。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合同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合同的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20、: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商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具有约束力的文献,构成合同的文献涉及合同合同书、中标告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原则和规定、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她合同文献。1.1.1.2 合同合同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的称为“合同合同书”的书面文献。1.

21、1.1.3 中标告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献。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订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献。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献。1.1.1.6 技术原则和规定: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引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原则和规定,以及合同商定的技术原则和规定。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涉及由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献、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献。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涉及阐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编制的工程预算文献。1.1.1.10 其她合同文献: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献或书面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商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她有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书的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

23、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她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她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24、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合同书中工程承包范畴相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商定建造并移送给发包人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毕合同商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合同书中指明的,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及其她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毕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

25、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她物品,但不涉及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合构成部分的其她场合,涉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毕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动工日期:涉及筹划动工日期和实际动工日期。筹划动工日期是指合同合同书商定的动工日期;实际动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动工告知

26、商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动工告知中载明的动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涉及筹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筹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合同书商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商定拟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合同书商定的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的期限,涉及按照合同商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承当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对工程承当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

27、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合同书中拟定的总金额,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所有工作的金额,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她费用,但不涉及利润。1.

28、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临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涉及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潮流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商定调节因素浮现时的合同价风格节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商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

29、量保证金商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她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阐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阐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30、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合用的其她规范性文献。1.4 原则和规范1.4.1 合用于工程的国标、行业原则、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原则,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规定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1.4.2 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提供原则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原则、功能规定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原则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足预见前述技术原则和功能规定的复杂限度,签约合同价中已涉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献的优先顺序构成合

31、同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合同文献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合同书;(2)中标告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原则和规定;(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她合同文献。上述各项合同文献涉及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献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献均构成合同文献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拟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献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

32、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动工告知载明的动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商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漏掉或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告知后,应附具有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告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告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毕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3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献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献,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献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献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应当承当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此

34、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献,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系1.7.1 与合同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批示、指令、规定、祈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受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受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回绝接受一方承当。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35、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补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任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商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她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她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步告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36、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补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送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获得出入施工现场合需的批准手续和所有权利,以及获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她基本设施的权利,并承当有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她基本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途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

37、。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严禁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当有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因素导致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她场内临时道路

38、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觉得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由承包人负责运送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她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送导致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当修复损坏的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的补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送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合用于水路运送和航空运送,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39、义涉及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送中其她相似构造物;“车辆”一词的涵义涉及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行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规定的或其她类似性质的文献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觉得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献,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她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献或将之提供应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为实行工程所编制的文献,除签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行工程的运营、调

40、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献,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她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献或将之提供应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她人的专利权或其她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当;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拟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涉及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

41、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献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觉得是精确的和完整的。浮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节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工程量偏差范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

42、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涉及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因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畴内,负责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43、提前7天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商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规定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她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规定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涉及发包人代表及其她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本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动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送施工现场。2.4.2

44、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涉及:(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当有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应提供的其她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本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送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45、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动工后方能提供的基本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因素未能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本资料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规定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告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可以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

46、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合同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合同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并履行如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成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完毕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当保修义务;

47、(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采用施工安全和环保措施,办理工伤保险,保证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筹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措施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她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她人的施工场地,影响她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当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保商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商定采用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避免因

48、工程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毕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规定移送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她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裔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任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49、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献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步担任其她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告知监理人,并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项目经理的告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背上述商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商定组织工程实行。在紧急状况下为保证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50、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获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告知承包人更换其觉得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告知中应当载明规定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4天内向发

51、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规定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商定的职责。承包人无合法理由回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状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畴书面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动工告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

52、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涉及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并同步提交重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告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

53、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毕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规定撤换不能按照合同商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合法理由回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合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批准;离开施工现场每月合计超过5天的,应告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批准。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

54、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承当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本资料提交的基本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本资料存在错误、漏掉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足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她与完毕合同工作有关的其她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足查勘、理解前述状况或未能充足估计前述状况所也许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商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

55、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构造、核心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严禁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构造、核心性工作的范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拟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进行分包,拟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拟定分包人。按照合同商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

56、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及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多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商定的状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来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规定承包人将其在分

57、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商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送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毕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当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因素导致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58、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非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长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合同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修改联合体合同。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批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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