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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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420号有关发布行业原则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公示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为行业原则,编号为JGJ/T 188 - ,自7月1日起实行。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月30日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有关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第一批)的告知(建标 125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本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

2、;6.建筑防火;7.构造设计;8.建筑设备;9.施工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登记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故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运管大厦七层,邮编350001,E-mail:)。 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原则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

3、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与单位: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员:王韶国 陈国灿 焦安亮 梁章旋 王建国 晏 音 程宏伟 林卫东 郭筱莹 陈汉民 吴平春 刘忠群 薛经秋 王世杰 杨家轩 王凤官 徐志胜 姚建强 塚本博亮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温伯银 王 甦 郝玉柱 张忠庚 李达明 郑云河 宋 波 冯 凯1 总 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省资

4、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1.0.1 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现状,拟定本规范实行的目的。1.0.2本规范合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1.0.2本规范重要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的活动房、轻型屋面砌体建筑等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等进行规范。对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或其她类型的临时建筑应根据现行国标进行个体设计。1.0.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

5、、节材和环保等法规。1.0.3 “四节一环保”的规定是国内的一项重要国策,临时建筑也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1.0.4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规定。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1.0.5 本条阐明本规范与其她有关原则的关系。2术 语2 本章给出了本规范使用的6个术语。由于本规范引用了钢构造防火涂料GB14907等30个规范原则,因此在有关规范原则中浮现的与本规范有关的术语不再一一列出。 在编写本章术语

6、时,重要参照了建筑构造设计术语和符号原则GB/T 50083 - 97等国家现行原则中的有关术语。 本原则的术语是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质量管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步,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仅供参照。2.0.1 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2.0.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 temporar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 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2.0.3装配

7、式活动房 prefabricated mobile house 以轻钢为重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可以以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2.0.4 轻型屋面砌体建筑masonry building with light roof 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和木(或钢术)屋架、轻钢屋架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2.0.5拆卸 disassemble 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2.0.5拆卸临时建筑的重要产物为可再运用的材料或构配件。2.0.6拆除demolition对建筑物无法反复使用的构件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2.0.6拆除临时建筑的重要

8、产物为建筑垃圾。3基本规定3.0.1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行。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0.1目前临时建筑的搭、拆随意性较强,搭、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规定临时建筑的搭、拆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0.2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有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3.0.2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有的条件。3.0.3 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她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省用地的有关规定。3.0.3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及其她设施应满足的有关

9、规定。3.0.4 临时建筑层数不适宜超过两层。3.0.5 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3.0.5 本条根据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068的有关规定编制。3.0.6 临时建筑构造选型应遵循可循环运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拟定。3.0.6临时建筑构造选型需要注意如下几种方面: l 临时建筑构造选型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以便等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等因素综合分析选用相应的构造体系。 2 临时建筑构造设计应充足体现原则化、定型化、多样化及通用化的

10、原则,实行工厂预制成品、现场组装,以充足适应构件原则化设计、工厂化生产、通用化应用、多样化组合的特点,以满足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反复使用的规定。 3 由于活动房具有拆装以便、可反复运用等长处,目前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此外,不少施工现场仍采用砌体构造,故本规范重要对该两种常用构造形式提出具体的设计规定(对砌体构造仅提出资源消耗较低的轻型屋面与构造形式)。 4 临时建筑尚可采用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等可循环运用的轻钢构造承重体系并按相应的国标进行设计。3.0.7临时建筑不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构造;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

11、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3.0.7 限制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构造重要从资源节省的角度考虑;严禁采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临时建筑物,则重要从安全面考虑,并参照了建设部建质 186号文献有关避免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告知进行制定。3.0.8 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原则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裁减的产品。3.0.8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等规定。同步,规定了不得违背国家政策使用已被裁减的产品。3.0.9活动房重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不不小于,并应有生产公司、生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

12、数不适宜超过10次,合计使用年限不适宜超过。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合计使用年限超过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3.0.9为保证使用安全,本条对活动房重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周转次数和重要承重构件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1根据现行国标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易于替代的构造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考虑活动房构件拆卸频繁损伤累积的因素,合适减少活动房构件的使用年限。 2 由于活动房重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不少于且可多次周转使用,用于同-临时建筑的不同构件出厂时间有也许不同,为便于管理,本规范规定了重要承重构件应有构件名称、规格、生产公司及生产日期等标志。 3根

13、据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提供的活动房构造构件损伤性能测试实验报告,活动房构件周转次数不适宜超过10次。 4活动房构件拆卸后应及时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反复使用。3.0.10 临时建筑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用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3.0.10沿海地区应考虑台风影响,北方地区应考虑雪灾的影响,夏季应考虑雷击的影响等。4 基地与总平面4.1 基 地4.1.1 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

14、的影响。4.1.1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选址的原则。4.1.2 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用构造加强措施。4.1.2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地基条件受限时需要采用措施,对构造进行加强。4.1.3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4.1.3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不应影响都市既有设施和文物保护。4.1.4 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4.1.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临时建筑的选址和布局进行统一规划。4.2 总平面4.2.1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立,且应采用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立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记

15、。4.2.1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布置需既相对独立又便于联系。4.2.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4.2.2 人员较为密集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避免受施工作业产生的坠落物等潜在危险影响。因场地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期,应采用设立防护网和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畴内。4.2.3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布置应保证避免外电设施对其安全的影响。4.2.4 办公区应设立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4.2.4 本条规定了办公区应设立的重要设施。4.2.5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

16、、成组布置,并宜设立室外活动区域。4.2.5 为节省用地和以便管理,生活用房宜集中布置,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组团。4.2.6厨房、卫生间宜设立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2.6 厨房、厕所设立在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可减少对生活区的空气污染。5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备,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状况拟定。5.1.1 临时建筑的功能设立和建筑面积应与工程建设规模和现场状况相适应,在满足施工现场使用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投资和节省用地。5.1.2 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规定、构造选型、生产制作等状况拟定,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GBJ 2的规定。5

17、.1.2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便于原则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5.1.3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5.1.3 从疏散安全和构造安全角度考虑,人员密集、荷载较大的餐厅、资料室应布置在底层,会议室宜布置在底层。5.1.4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5.1.4 适合原则化设计和施工的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建筑宜采用装配式活动房,以以便生产制作、装配施工和循环使用。5.1.5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足节能规定。5.1.5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的体形与平面设计应简朴规整,且应满足通风、采光、卫生和节能的基本规定。5.1.6临

18、时建筑外窗可启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适宜不不小于1/7。5.1.6 临时建筑的外窗设立应同步满足采光、通风、防水和节能规定。5.1.7寒冷和寒冷地区外门应采用防寒措施。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立外遮阳。5.1.7 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由于太阳辐射因素,应在其外窗设立外遮阳,以减少太阳辐射热。寒冷和寒冷地区外门应设立防寒措施,以满足保温和节能规定。5.1.8 屋面、外墙、外门窗应采用避免雨、雪渗漏的措施。5.1.8 本条规定了临时建筑应与永久性建筑同样,易发生渗漏的部位不得有渗漏。5.1.9 临时建筑

19、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mm。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畅通、无积水。5.1.9 本条既是建筑地基安全的规定,也是环境卫生的需要。5.1.10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5.2 办公用房5.2.1 办公用房宜涉及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5.2.1本条规定了办公用房功能设立的内容。5.2.2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5.2.2本条根据现行行业原则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而定。5.2.3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4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30m2。5.2.3 本条根据现行行业原则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而定。5.3 生活用房5

20、.3.1生活用房宜涉及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5.3.1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功能设立的内容。5.3.2 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2.5m2,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适宜超过16人。 2 宿舍内应设立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3 宿舍内宜配备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配备鞋柜或鞋架。5.3.2本条从满足居住卫生、舒服的角度对宿舍的设计和使用作出规定: 1为保证临时建筑宿舍内部必要的生活空间,本条参照现行行业原则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和现行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对宿舍室内

21、净高、通道宽度、居住人数作了规定。 2本款是为满足临时建筑宿舍内部居住舒服的规定。 3本款是为保证临时建筑宿舍内部生活需求和基本卫生规定而作的规定。5.3.3 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适宜不不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食堂宜采用单层构造,顶棚宜设吊顶。 3 食堂应设立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寄存间。 4 操作间应设立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解决。 5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油烟应经解决后方可对外排放。 6 食堂应设立密闭式泔水桶。5.3.3本条是为保证食堂的卫生安全而定。5.3.4厕

22、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设立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 厕所的厕位设立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规定。蹲便器间距不应不不小于900mm,蹲位之间宜设立隔板,隔板高度不适宜低于900mm。 3 盥洗间应设立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适宜不不小于700mm。 4 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淋浴器间距不适宜不不小于1OOOmm。 5 淋浴间应设立储衣柜或挂衣架。 6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解决。5.3.4 本条是对临时建筑的厕所、盥洗室和浴室作出的规定。厕所蹲位、盥洗

23、池水嘴与淋浴器数量的拟定是根据大量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调研数据和参照现行行业原则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5.3.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立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50m2。5.3.5 大、中型项目宜单独设立文体活动室,小型项目或条件不能满足的大、中型项目,文体活动室可与会议室合并使用。6建筑防火6.0.1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不不小于4.Om,净空高度不应不不小于4.Om。6.0.16.0.4本条重要参数综合了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临时建筑的特点而制定。6.0.2 临时建筑的耐火级别、最多容许层数、最大容许

24、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6.0.3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不不小于16m。 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不不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不不小于8.Om。6.0.4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近来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小于5.Om。 2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不小于200m2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

25、超过30人时,可只设立一种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不小于25.Om,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构造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不小于15.Om。 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不不小于1.O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6.0.5 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合,不应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6.0.5采用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其她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使用温度不得超过80,如用作厨房灶间,则必须加设防火墙。6.0.6 厨房墙

26、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6.0.7每lOOm2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合应合适增长灭火器的配备数量。6.0.7 临时建筑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厨房等危险场合应增长其数量。7构造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临时建筑的构造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本的极限状态设计措施,以分项系数设计体现式进行计算。7.1.1 重要根据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等现行国标制定的。7.1.2临时建筑构造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27、状态进行设计。7.1.2 重要根据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5006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等现行国标制定的。7.1.3 临时建筑构造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规定,并应进行地基和基本承载力计算。7.1.3 临时建筑地基基本和构造设计宜根据如下规定进行: 1 临时建筑的地基基本设计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的计算和构造的有关规定。 2 活动房的构造设计应满足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等有关技术原则的规定和构造规定。 3 砌体建筑、砌体

28、围挡的构造设计应满足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03、木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等技术原则的规定和构造规定。 4 考虑地震设防时,尚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 在保证构造安全的前提下,可合适简化设计和构造措施。7.1.4临时建筑的构造安全级别不应低于三级;构造重要性系数不应不不小于0.9。7.1.4 特殊用途的临时建筑安全级别可为一级(构造重要性系数可取为1.1)或二级(构造重要性系数可取为1.O)。7.1.5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7.1.5对于特殊用途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其重

29、要限度合适调节其抗震设防类别,但不得低于丁类。7.1.6 临时建筑的构造计算模型应符合其重要受力特性和构造状况。7.1.6 为保证临时建筑构造的计算简图可以反映实际构造的受力状况,特作此规定。7.1.7临时建筑的构造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 构造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 3 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构造的刚度和整体性; 4 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7.1.7 临时建筑采用原则化的构造体系设计需注意如下问题: 1 临时建筑构造构造布置宜对称、规则,力学模型清晰,应避免沿高度方向的抗侧力刚度突变; 2 临时建

30、筑的构造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避免整个构件失稳或构件局部失稳而导致构造破坏,临时建筑中各构造构件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临时建筑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3 钢构造临时房屋构件尺寸的划分应合理,以便于构件的制作、搬运、吊装与维护,节点设计要做到安全、可靠、耐用、通用,适应反复安装、拆卸的规定;钢构造活动房屋的构造构件在施工现场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适宜超过表7.1.9的规定。7.1.9本条根据如下两个方面对活动房的层高、总高度、跨度进行了规定: 1 根据调查,目前市场上,单层活动房的层高不超过5.5m,跨度不超过9.1m;两层活动房的层高不超过3.5m;

31、总高度不超过6.5m,跨度不超过9.1m的活动房使用量比较大,具有较成熟的施工、安装、拆卸、维护的经验。 2 从资源节省、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的角度考虑,兼顾目前部分地区仍在使用砌体临时建筑的事实,本规范对高资源消耗、施工机械化水平较低的砌体构造的使用范畴作了较严格的规定。7.1.10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构造有可靠的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7.1.10设计上应考虑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支架等对主体构造的不利影响。7.1.11 钢构造重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火级别进行设计。7.1.12 在活动房的设计文献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级别与措施、防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

32、度等规定。7.1.12活动房设计文献中对钢材的除锈、防火及防腐的规定是评价构件与否满足设计规定的根据。 活动房的钢构造构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表面解决。一般状况下除锈前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级别不低于国家现行原则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级别和除锈级别GB 8923中B级的规定,且不管何种构件其表面原始锈蚀级别不应为D级。除锈措施应符合现行国标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级别和除锈级别 GB8923的规定,通过手工或喷砂解决后的钢构造基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 一般状况下,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不不小于150,室内不应不不小于125,其容许偏差为-2

33、5。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容许偏差为-5。7.1.13活动房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当主构件采用两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解决。7.1.13 对构件进行封闭有助于构件内部防腐。7.2 材 料7.2.1现浇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5。7.2.1 本条根据如下几种方面对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强度值进行了规定: 1 本条重要根据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制定的。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反复拆卸、搬运、反复使用,构件容易碰伤受损,因此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级别合适提高。 3 根据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设

34、计规范GB 50010,对临时建筑的混凝土构造构件,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规定。 4 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7.2.2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7.2.2 带肋钢筋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规定的HRB335钢筋的原则,光圆钢筋的性能指标不低于现行国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中规定的HPB235钢筋的原则。7.2.3活动房承重构造用的钢材宜根据构造形式、荷载特性以及工

35、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结钢板等,应采用符合现行国标碳素构造钢GB/T 700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构造钢GB/T 1591的Q345钢。2 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标冷弯型钢GB/T 6725及有关原则的规定。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解决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2 采用厚度不不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薄壁型钢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减少5%。7.

36、2.4本条重要根据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GB50017、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制定的。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5.0。 3 石材的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20。 4 砌筑砂浆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2.5。7.2.5本条重要根据现行国标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03制定的。 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标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采用。7.2.6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级别应符合现行国标木构造设计规范GB 50

37、005的规定。7.2.7压型钢板可选用品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不不小于0.4mm;彩钢板用于屋面时,彩钢板的厚度不应不不小于0.5mm。7.2.7本条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区过渡安顿房建设技术导则制定的。7.2.8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不不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不不小于l2kg/m3;板与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不不小于0.lMPa。7.2.8 若芯材体积密度过低,彩钢夹芯板的强度和外观质量很难保证。且体积密度过低的泡沫在阻燃性能上不易控制。.7.2.9计算下列状况的构造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

38、第7.2.4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如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重要受压腹杆:0.85; 2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 6+0.0014; 注:其中为杆件的长细比。3 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0.90。 上述几种状况同步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7.2.9 本条重要参照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提出的。7.3 荷载与荷载效应7.3.1 楼面均布活荷载原则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7.3.1的规定。7.3.1 施工、检修集中荷载可按现行国

39、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7.3.2 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7.3.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按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地面粗糙度按不不不小于B类考虑;临时建筑风振系数一般状况下可取为1.O;沿江、湖、海边的空旷地区临时建筑,在设计时应合适提高基本风压的取值。7.3.3临时建筑构造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宜采用弹性分析的措施计算。7.3.4分析临时建筑构造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时,应考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O。7.3.5 临时建筑构造

40、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7.3.6临时建筑构造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原则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有关变形限值的规定。7.3.7计算临时建筑构造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7.4 地基与基本7.4.1 基本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适宜不不小于0.3m,寒冷与寒冷地区基本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7.4.2同一构造单元的基本宜采用同一类型,基本底

41、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当基本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2的台阶逐渐放坡。7.4.3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性值不应不不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规定进行地基解决或加固; 2 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项目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应按照临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7.4.3可根据下列状况决定与否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1 当临时建筑的层数超过2层或房屋总高度超过6.5m时,必须根据资质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

42、察报告和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计算。 2 根据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本地基承载力特性值不不不小于60kPa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 有较大的地面堆载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规定进行地基解决或加固。7.4.4活动房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本。活动房基本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不不小于300mm,厚度不应不不小于150mm; 2 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不不小于500mm,厚度不应不不

43、小于200mm。7.4.4 本条在执行时应注意如下规定: 1 活动房宜优先考虑自带基本方案。 2 从资源节省的角度考虑,当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本或砌体条形基本时,除应根据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外,尚需设立钢筋混凝土圈梁。 3 圈梁的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50mm,高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20mm,配备纵向钢筋不应不不小于410,箍筋不应不不小于6,钢筋间距不应不小于250mm。圈梁顶面应高出周边场地150mm左右。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本或混凝土条形基本;基本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44、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宽度不应不不小于300mm,厚度不应不不小于150mm; 2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本应设立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200mm,高度不应不不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不不小于412,箍筋直径不应不不小于,箍筋间距不应不小于250mm, 3砌体围挡基本顶面宜高出地面0.2m。7.4.6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本,基本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标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宽度不应不不小于300mm; 2基本厚度不应不不小于150mm。7.4.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本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进

45、行解决。7.4.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本设计应满足现行国标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等的规定。7.5 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规定7.5.1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原则化、定型化及通用化的原则。7.5.2活动房构造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7.5.2 活动房构造构件设计可根据下列规定进行: 1 钢排架、门式刚架、钢框架应根据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钢构造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对临时建筑构造构件的强度、刚度、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性

46、进行计算。 2 活动杆件的计算长度可按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第5.3节的规定采用。7.5.3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结实耐用、适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构造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7.5.3 活动房的节点设计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节点的形式和构造应遵从原则化和通用化的原则。 2 主梁与钢柱、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连接钢板和高强度螺栓可靠连接。 3 节点应根据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校核其强度和稳定性。 4 有抗震设防规定的活动房节点,除应根据钢构造设计规范

47、GB 50017按最不利荷载组合效应进行弹性设计外,还应采用抗震构造措施。7.5.4 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地面50mm; 2 门式刚架构造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 柱脚锚栓应采用0235钢或Q345钢制作,直径不适宜不不小于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适宜不不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不不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板厚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2mm。7.5.4 从构配件的反复运用的角度考虑,建议钢柱脚采用外露式的做法。7.5.5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

48、定: 1 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 钢排架承重体系中的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径不不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拟定,并不应少于2个。7.5.5 若杆件的轴线未汇交于节点中心,应在单薄处增设加强板或采用其她措施增强节点的抗剪能力和刚度。7.5.6 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构造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设立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立柱间垂直支撑。长度每超过18m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2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构造承重体系时,在山墙、两端跨和外墙纵向长度每45m应设立一道柱间垂直支

49、撑; 3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不不小于lO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为45; 4当房屋高度不小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设立。7.5.7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构造承重体系时,应设立屋面垂直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立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步设立屋面垂直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不小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立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不小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立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3道。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步设立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当采用钢排

50、架轻型钢构造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步设立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 未设立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立通长的刚性系杆; 3 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立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由檩条兼作,檩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 由支撑斜杆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考虑。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连接处沿立柱内、外两侧应设立长度不不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并应采用螺栓连接。7.5.9 设立条形连接件是为了抵御向上的风吸力,增强墙体和屋面体系的整体性,避免在飓风作用下,屋面与墙体分离。7.5

51、.10 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构造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原则的装配单元,木楼板装配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不不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距不应不小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拟定; 2 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檩托板用螺栓连接; 3 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用防渗漏措施。7.5.11活动房构造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不不小于2.Omm,且不适宜不小于6.O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应不不小于1.5mm;用于H型钢主刚架的钢板厚度不适宜不不小于2.3mm; 2 构造

52、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7.5.11 活动房重要采用冷弯薄壁型钢作为承重构件;多次拆卸、搬运、安装后,冷弯薄壁型钢容易损伤、变形,因此重要承重构件和连接钢板的厚度应从严控制。.7.5.12构件的容许长细比不适宜超过表7.5.12的限值。7.5.127.5.14这三条重要根据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制定的。7.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适宜不小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刚架时,层间位移不适宜不小于柱高的1/60。7.5.14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

53、规定。7.5.15 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构造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过1.O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立落地柱。7.5.16活动房构造构件不适宜采用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级别规定、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的拼接应设立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杆件等强; 2 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 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级别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7.6 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规定7.6.1砌体建

54、筑的构造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不小于16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2 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 3 横墙长度不适宜不不小于其高度; 4 承重墙厚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80mm。7.6.1本条重要根据现行国标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3制定的。7.6.2 砌体建筑的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7.6.2钢木屋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木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5等有关规范的规定;轻钢屋架的设计应符合

55、现行国标冷弯薄壁型钢构造技术规范GB 50018等有关规范的规定。7.6.3 砌体建筑应在屋架下设立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似,高度不应不不小于120mm,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l0,钢筋搭接长度应根据受拉钢筋拟定,箍筋宜为6250m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 3 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用可靠的锚固措施。7.6.4砌体建筑应在外墙、大房间四角设立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槎; 2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每边伸人墙内不少于1m。7.6.5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应用直

56、径不不不小于1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应通过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2根。7.6.5当屋盖作为砌体墙体的侧向支承时,为保证水平力的可靠传递,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沿墙体方向锚固连接的抵御力不应不不小于3.OkN/m。7.6.6檩条与桁架上弦锚固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或其她可靠的锚固措施。7.6.6为加强构造的整体性,保证支撑系统的正常工作,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锚固: 1 支撑的节点处(涉及参与工作的檩条)。 2 为保证桁架上弦侧向稳定所需的支承点。 3 屋架的脊节点处。 4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应用螺栓与桁架上弦锚固。7.6.7屋盖应根据构造的形式和跨度

57、、屋面构造及荷载等状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7.6.7 屋架的支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木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5等有关规范的规定。7.7 围 挡7.7.1 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7.7.1重要根据原建设部文献建质 186号文献建设部有关避免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告知制定的,并从安全、资源节省的角度考虑对砌体围挡的合用范畴作了严格的规定。7.7.2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畴内、都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7.7.2重要根据原建设部文献建质 186号文献建设部有关避免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告知制定的,并从安

58、全、资源节省的角度考虑对砌体围挡的合用范畴作了严格的规定。7.7.3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挡的高度不适宜超过2. 5m; 2 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立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 3 立柱的间距不适宜不小于3. 6m; 4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5 围挡应采用抗风措施。7.7.3 彩钢板围挡除应满足本规范规定外,尚需注意下列规定: 1 斜撑应按拉杆设计,并校核其受压稳定性;斜支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应不小于30,且不不小于60; 2 当彩钢板围挡的高度不不小于1. 5m时,可采用悬臂构造,此时立柱与预制混凝土基本之间的连接应符合固定端的构造规定; 3 在保证构

59、造安全的前提下,可合适简化设计和构造措施; 4 彩钢板围挡可不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7.7.4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标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7.7.5砌体围挡的构造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 2 砌体围挡厚度不适宜不不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立壁柱,壁柱尺寸不适宜不不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不小于5.Om; 3 单片砌体围挡长度不小于30m时,宜设立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立端柱; 4 围挡顶部应采用防雨水渗入措施;5 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立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不不小于6mm,间距不应不小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不不小于1000mm。7.7.5砌体围挡顶部采用避免雨水渗入的目的是避免雨水渗入墙中而影响墙体的稳定性。8建筑设备8.1 一般规定8.1.1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以便,并应整体协调。8.1.1 本条是设计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重整体协调,是民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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