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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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都市交警支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建设项目代建合同书代建人:犀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人(全称):运都市交警支队 代建人(全称):山西泽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措施,经委托人研究,批准将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行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运都市交警支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工程建设实行代建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元人民币(其中:财政投资万元,委托人投资 万元)工程立项批准文

2、号:二、工程总建设期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三、质量原则: 优良四、合同价款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 万元,开办费等其她费用 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成果据实调节代建管理费。五、合同构成的文献构成本合同的文献涉及:1、双方承认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献或合同修正文献2、委托代建合同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献6、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构成本合同的文献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似。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

3、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九、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商定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地址: 地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合用范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代建人”

4、是指承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畴和内容。(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此外增长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因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长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长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因素而暂停或终结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

5、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种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种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种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合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措施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的原则语言文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

6、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筹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状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规定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权利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如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

7、作单位,在委托人监督下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原则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原则时,代建人有权规定设计人改正。(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步上报委托人。(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6)代建人有权发布动工令、停工令、

8、复工令。(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及国家质量原则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原则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施工方停工整治、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干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认权。(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11)与有关单位商定解决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第十二条 代建

9、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回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商定之外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获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十五条 代建人解决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因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规定补偿损失。委托人义务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交警支队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以上熟悉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期间内代表委

10、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代建人。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准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当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承认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都市管理及其她等多种有关政策性费用。第二十二条 委

11、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期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送手续。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她事宜。代建人义务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代建工作范畴和内容完毕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报告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原则实行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第

12、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行过程中运用洽商或者补签其她合同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原则、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因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毕或中断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送给委托人。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状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筹划申请。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

13、执行状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期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送手续。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毕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送。未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所有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责任第三十八条 委托

14、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商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背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补偿给代建人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导致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人责任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

15、务。如果因代建人过错而导致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补偿。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她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合同生效、变更与终结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因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结,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状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用相应的措施。完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状况发生

16、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长不超过40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发出告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如果第二次告知发出后4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结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工

17、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结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觉得代建人无合法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告知。若委托人发出告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种告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结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告知,合同即行终结。代建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状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第五十一条 代

18、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毕项目移送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结。代建人报酬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措施计算,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浮20%计算。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24

19、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达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她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她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工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本主体构造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实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告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干进行其他施工。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批准后实行,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

20、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行。若工程浮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用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批准的,在预算范畴内经委托人批准,从建设费用中支出。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畴内,如需聘任专家征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任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当,由委托人聘任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商定予以经济奖励。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声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

21、方提供并声明的秘密。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献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献。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合用的法律、原则及及工程项目管理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她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她合同及文献。3、山西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原则及有关建设管理措施。第二条 代建范畴和代建工作内容代建范畴:运

22、都市交警支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全过程管理。代建工作内容: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行。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筹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筹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送竣工档案资料。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原则、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7、项目管理合同商定的其她工作。第三条 委托人

23、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委托人应在 日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1、项目可行性报告2、立项批文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状况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5、规划红线图6、施工设计(涉及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建设资金核拨程序: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的及项目建设筹划,编制项目资金筹划报委托人审批;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筹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代建

24、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1、 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 万元的2 %计算,其中:工程建设资金 万元,设施配套 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2、 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30计 万元;3、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工程进行一半,再支付代建费40计 万元。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所有实际费用的95。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6、专用合同条款属委托人向代建人提供的工程前期资料需代建人协助代办,属代建范畴外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工程总概算的0.1%向代建人支付代办费。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原则,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第八条 因代建人因素未能按

25、期竣工,应对代建人进行惩罚,按如下方式计算处罚金: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导致投资增长,委托人按如下措施予以惩罚:惩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第十条 委托人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措施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省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如下措施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 竣工审计决算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批准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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