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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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2010.3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

2、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2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

3、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

4、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6、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

5、图方法;(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7、工程建设标准有哪些特点?4(1)综合性强(2)政策性强(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什么?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9、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

7、和经营活动的依据。11、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有什么区别?(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12、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编号?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XXX-XXXX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XXX-XXXX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8、XXXXXX-XXXX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TXXXX-XXXX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1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哪些?(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

9、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2619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20536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

10、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

11、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

12、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

13、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

14、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制的程序和做法,

15、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

16、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2009版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

17、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二)、编制工程建

18、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式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

19、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为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时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度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三)强制

20、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

21、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四)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我们一般称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指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

22、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和自愿采用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九益。三、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和特点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给出的范围为: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强制性

23、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条文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确定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原则是相近的。强制性条文的确定权限是政府部门控制的,作为政府管理国家,首要关心的,对外是国防,对内则表现为公共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人民这些利益必须通过强制性获得,同时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从发展方向来讲,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逐步走向技

24、术法规,以性能为主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多。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如下: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调整,使其不矛盾,不重复;(4)强制性条文中

25、不应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2、对2002年

26、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规范明确,不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9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政府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的要求。从某种意义

27、上讲,这就是目前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也包括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当熟悉、了解和遵守。不知法、不懂法、不执法,纵有再好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学习强制性标准作为重要任务,然后要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力度,这项工作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之一。如果不按照这样做,其本身就是失职。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也应当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否则就应当受到处罚。(一)贯彻实施的要素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标准的监督,

28、这三大任务是参与标准化的各个不同的主体来区别的。从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看,制定出来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标准制定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建立技术法制化秩序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一个法制化文件,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现在已经制定出强制性条文,大家面临的主要工作是执行。一个强制性的文件制定出来后,要得到贯彻执行,应当遵循实施的三个要素:权威性、公众的意识、对执行的监督。这三个要素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是指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标准化的原则,符合标准的程序,通过大家公认,得到广泛使用,并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使用者执行好的强制性条文以后,将具有明显的效果,会使得大家自觉遵守执行。

29、公众良好的贯标意识,主要靠自觉学习、掌握和执行。对标准的学习实际上也是对新技术的掌握,标准规范掌握好了以后就能够自觉遵守标准的规定,按照标准去执行。对执行的监督是三个要素中最难处理的,因为这是执行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较为重要的防线,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处罚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应当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理的制度。各地方、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强制性条文,搞好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需要学习了解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内容,提高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30、能力;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标准化机构的技术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规范是对重复性的技术共性的问题作出的科学规定,具体到每一个工程,采用标准的情况是复杂的,执法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以外,还要在平时积累经验,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查找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薄弱环节,及时引导,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带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标准,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贯彻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把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体到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去

31、。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强制性条文,修改本单位的设计技术条件,完善施工操作工艺规程,细化监理大纲。通过消化、吸收、宣传、执行强制性条文,发展企业标准化,增加技术储备,提升企业的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依法行政,按照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将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的内容。建设部从1999年开始就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列入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2000版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更成为每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就要依法查处。同时,

3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督促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机构,要严格用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活动,在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各个环节,更加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与监控。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标准是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它不是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也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总结,而必须是体现两者有机结合的综合成果。时间经验需要科学的归纳、分析、提炼,才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必须通过实践检验才能确认其客观实

33、际的可靠程度。因此,任何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纳入到标准中,必须具备:技术鉴定;通过一定规范内的试行;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提炼加工。标准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连,标准应当与科学技术发展同步,适时将科学技术纳入到准备中去。科技进步是提高标准制定质量的关键环节。反过来,如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不到推行,就难以获取实践的检验,也不能验证其正确性,纳入到标准中也会不可靠。为次,给出适当的条件允许其发展,是建立标准与科学技术桥梁的重要机制。标准的强制是技术内容法制化的体现。但是并不排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更不是桎梏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发挥。按照建设部81号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34、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及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者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实质是强制性条文)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者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这时,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如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在现行强制性标准中未作规定,则不受建设部令81号实施

3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约束。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部在2002年颁布的第111号部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或提醒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也就是指超出有关抗震方面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第111号令执行。对于强制性标准明确作出规定的,而不符合时,应当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三)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衔接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原则之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O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标准是指未经ISO

36、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标准。由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定的条件不尽相同,在我国对此类标准进行实施时,如果工程中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规定的内容不涉及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一般在双方约定或者合同中采用即可,如果涉及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即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有关,此时在执行标准上涉及到国家主权的完整问题,因此,应纳入标准事实的监督范畴。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部令8

37、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的。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

38、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39、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五、2009版强制性条文内容综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几上几下、数易其稿、适当调整最终修订而成。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

40、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分10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篇目划分及引用标准如下表所示:2009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篇目一览表项次篇目名称引用标准数编录强制性条文数1第一篇建筑设计382082第二篇建筑设备332653第三篇建筑防火334464第四篇建筑节能10845第五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0906弟八扁结构设计211767第七篇抗震设计12898第八篇鉴定加固和维护71009第九篇施工质量4931410第十篇施工安全1324811合计共十篇226本2020条相

41、关链接与房屋建筑02版强条比较,02版共设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编录强条1444条;09版设置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条2020条。09版增加了第四篇建筑节能,本篇新增录强条84条。六、2009版强制性条文解读及应用实务第一篇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篇共涉及38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见09版强制性条文P1-3-261-3-27标准目录。建筑设计篇分为三章:1、设计基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各章基本控制要点如下:1、设计基本规定控制要点:建筑设计的质量控制,首先考虑如何满足建筑功能基本要求。针对目前常发事故中,大量存在追求速度、形

42、式,忽视基本要求的现象2009年版继续把基本规定作为重点控制内容。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依据,把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基本要求作为保证建筑物基本质量的强制性条文。强调建筑设计中遵守成熟经验与保证安全的重要性。在新材料新技术尚未成熟时,传统的硬性规定仍然十分必要。如条文中继续强调“管道井与通风道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的规定,就是针对当前有的热水器的排气管接入了厨房排烟管,从而引发人身伤亡事故而特别重申的。同时,关于“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载规定的水平荷载”等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的设计实践中,仍然要反复强调。2、室内环境设计控制要点:室

43、内环境设计的规定中首先强调了节能,要求建筑师从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窗户的气密性等方面保证建筑节能。同时相对过去片面强调对寒冷地区采暖时的节能,2009年版更加重视空调制冷时房屋建筑的节能要求。室内光环境设计的控制,主要强调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公共建筑照度标准值,重点录入图书馆、中小学、托幼建筑等人流较集中和视觉要求较高的公共部位的照度标准值作为强制性条文,以保证在这些空间中活动的人员的最基本视觉要求。2009年版在照明要求方面同2002年版。在隔声和噪声限制方面,强调了对室内声学环境的控制,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和旅馆建筑等,对室内声环

44、境要求较高的建筑的声学环境标准,列入强制性条文。重点控制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量。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控制要求: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控制,是针对常见设计错误提出的,重点在保证安全和体现建筑对人的关怀方面。如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在距地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要求中小学校“二层以上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要求殡仪馆建筑的“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等等。此外,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也录入了强制性条文。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放射科防护”和“核医学防护”的许多特殊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对居住建筑的设计控制,主要依据住宅设计规范,提出保证基本居

45、住生活质量的要求,如坚持强调“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品层距地高度超过16m以上时必须设置电梯”“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等要求,体现了强制性条文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利益的特征。2009年版对老年人建筑的规定和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规定,各自独立编成一节,体现建筑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强调设计应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对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中,主要收录了2001年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重点提出无障碍建筑的设计应用范围,强调对建筑物公共出入口、各种走廊、通道以及门的设置等进行无障碍设计,保证轮椅使用者能够自如出入各种公共场所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关于地下室的强制性条文中,主要

46、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收录有关工程构造防水措施的要求,并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收录关于相邻抗爆单元之间设置抗爆墙的规定等。第二篇建筑设备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二篇收录了保证各种建筑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规定。这些重要规定均直接涉及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符合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本篇共涉及33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规程,见09版强制性条文P2-4T4标准目录。包括给水和排水、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电气设备四章。给水和排水部分纳入的强制性条文,主要考虑在给排水设施、管道和卫生设备等设计和施工中,控制涉及安全、健康、环

47、保和公众利益的技术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在有可能遇水引起燃烧、爆炸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地方,对管道的设置进行了严格地限制;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有可能使冲击波通过围护结构,对人防设施及其内部造成危害,因此对其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措施;将防止图书馆内的图书水浸损失的设计条款纳入了强制性条文。在保障人身健康方面,对防止回流污染、有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设计做法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措施;对中水的安全使用,防止中水误接、误用、误饮提出了要求,建筑给水对人们日常生活、对饮水健康影响较大,设计做法十分关键,因此,涉及此类问题的规范条款均纳入了强制

48、性条文。在环境保护方面,将控制含有放射性物质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臭气排放、噪声等规范条文纳入了强制性条文。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收入了一些相关条款,如水温控制、水封设置等规定。另外新增了热水器、游泳池等章节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已于2003年9月1日实施,与前版规范相比,本版规范进行了大幅修改,并新增了许多内容;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已于2003年3月1日实施。因此,与2002版强制性条文相比,给排水部分纳入的强制性条文有较大变化。燃气部分的条文均摘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除一般规定外,还包括室内燃气管

49、道、燃烧烟气的排除及设备等方面的内容。使用燃气设备时,必须防止由于燃气、烟气泄漏等滞留室内而引起的着火、爆炸和中毒事故。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必须对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使用和维修质量,以及燃气质量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用于在建筑内创造一个舒适、健康、卫生的环境,这是人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对室内热环境及空气品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为了保证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和公众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控制要点。从“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章的内容来看,暖通空调的内容涉及到人身健康、公众利益和环保。良好的室内热环境不仅使人

50、民舒适,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身体健康。但是,要保持室内热环境,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需要运行,当然耗费能量(主要为电、燃气、燃油及煤等)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对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近年来每年建成建筑面积超过17亿m2,其中城镇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超过10亿m2。据统计,2001年末,我国建筑消耗商品能源共计3.58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45%,采暖空调通风的能耗占建筑能耗的大部分,由此也排放了大量的CO及有害成分。所以,“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章的内容主要2目的是在保证室内良好热环境的前提下,控制暖通能耗无序增长,以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将内容

51、控制在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方面。这一章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主要涉及设计阶段,在设计时规定了室内设计参数,围护结构的热工要求;从保持居住建筑室内空气品质角度,规定了通风排气要求;以及集中采暖系统分户计量、室温控制要求和供热采暖系统的参数要求等。这一章强制性条文总共有43条强制性条文,分别引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除一般规定外,主要内容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与制冷设计几部分。其中一般规定部分2条,采暖部分21条,通风部分29条,空调与制冷部分21条。这些条文

52、的实施,主要由设计人员和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协同予以保证。电气部分的供配电系统,依据两本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选有3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选有11条。变电设备,依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选有8条。防雷,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选有12条。本章新增强制性条文较多,涉及的标准、规范、规程,详见09版强制性条文P2-4T4附录所示。房屋建筑电气专业的关键,第一是安全可靠,这是最重要的,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二是经济实用。关于电气安全,含人身安全和设

53、备安全。人身安全,主要是避免人身直接或间接触电造成电击伤害,以及因触电造成的二次伤害(如触电后摔伤)等。设备安全,主要是设备的过电压、过电流、过热、干扰、中断供电造成设备损坏等,从而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关于经济实用,主要是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高质量、少电能损失、节省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条件下,尽量节约投资。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篇建筑防火建筑防火主要由被动防火体系和主动防火体系构成,同时考虑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要求。建筑被动防火体系:主要是根据燃烧的基本原理,采取措施防止燃烧条件的产生或削弱燃烧条件的发展、阻止火势蔓延,即控制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密度、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4、和材料的燃烧性能、控制和消除点火源、采取分隔措施以阻止火势蔓延。建筑主动防火体系:主要采取措施及早探测火灾、破坏已形成的燃烧条件、终止燃烧的连锁反应,使火熄灭或把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主要依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和排烟系统来实现。建筑防火的质量控制目标为:一、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合理,房屋建筑构件选用应符合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选用应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耐火极限和建筑部位的内部装修防火要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构筑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共同决定的,其中的墙体、支承柱、梁、楼板、屋面承重体系等主要

55、承重构件的耐火性能起着决定性作用,设计时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火灾荷载密度等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建筑物的分类、耐火等级确定和构件的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达到较高的投资效益比,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主要要求如下:(1)所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与其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相适应,使建筑物在受内部火灾作用时能保持足够的结构稳定性和承载力,并能在外部火和(或)高温影响时不致起火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保证内部人员疏散和外部消防人员救援与灭火的安全。(2)设计中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其发烟量、火焰传播速度、发热量等。

56、(3)设计的建筑构件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和偶然火灾作用下应能使建筑物具有相应足够的耐火能力,并能为火灾后建筑物的修复使用提供有利条件。重点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特别是钢结构构件。严格控制发烟量大、燃烧性能低的有机材料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地下建筑中的使用。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物的防火总平面布置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认真调查研究,通过

57、综合分析后再进行布置。其目标为: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消防车道质量控制为: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道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使消防车道布置合理,满足火场供水、灭火和救援需要。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的质量控制目标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得:(

58、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5)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重点控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隔构件、有较大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布置位置。三、建筑防火疏散事实说明: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根据建筑物

59、的具体情况认真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疏散宽度。其主导思想是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结合建筑的空间合理组合,兼顾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使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在接到火警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地带。在强制性条文中纳入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安全疏散的大部分条文作为一般要求,并将一些涉及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建筑和汽车库等专业规范中的安全疏散条款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作为相应建筑安全出口的宽度足够,出口数量足够并能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疏散指示明显正确,使人员能在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可用疏散时间内及时、安全疏散完毕。安全疏散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疏散距

60、离的确定,即疏散走道的长度。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重点控制疏散通道的距离和防护措施、出口数量和宽度,使其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等疏散、扑救难易程度相适应。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火灾时无法打开和防止脱落物、烟与火对疏散通道的危害。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标识应正确、清晰明了。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必须在首层分隔或直通室外。四、建筑消防设施建筑主动防火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固定的自动灭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61、)和其他灭火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这些防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设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重点控制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中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建筑中是否设有这些设施,要求所设计的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能保证灭火时的用水可靠性、用水

62、量和水压要求,使这些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能保证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如设置是否与保护对象及系统的使用条件相适安装与调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等。五、2009年版的修订情况在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实施后,有效地遏制了重大伤亡的火灾的发生,但仍然经常发生建筑安全疏散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火灾时人员的重大伤亡和火灾不能在初期得到控制。为此,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主要对大中型商场、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的防火进行了加强,一是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内部装修材料控制、疏散通道、楼梯间的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门的设置、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

63、水灭火系统等方面都进行了加强,有效地控制了这些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还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的强制性条文(共12条)纳入了强制性条文中。建筑防火篇共涉及33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规程,见09版强制性条文P3-8-3标准目录。与02版相比,本篇共分8章(02版为5章),内容包括: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6、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7、电气;8、建筑装修。第四篇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从总体上说,是通过政策指导,以节能技术和产品

64、为基础,实现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建筑的施工过程和建筑的使用等三个方面的节能目标。在这些过程中,普遍推广和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一个关键环节。而标准是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反映,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实践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标准化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前提,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标准是促进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科学依据。标准是建立在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其先进性和科学性,科研成果一旦为标准所采纳,必将在相应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促进科研成果的普遍推广和应用。20多年来,我国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工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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