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筹划-崔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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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300亿元如何算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

2、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实质上是虚亏实赢。照此推算,我国每年光外企所得税流失便达200亿元左右。招数一:外企的转让定价直接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专家指出,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跨国公司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让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

3、而增加利润的目的。转让定价在中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让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让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招数二: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办法。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国际公司。促使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这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

4、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为企业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增加利润。招数三: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世

5、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招数四:钻税法漏洞是外企避税的另一个途径。中国的税法并不完善,税法难免有许多漏洞,为企业的避税提供了空间。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因此,一

6、些厂家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避税以增加利润。招数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筹划 1、税务筹划的概念 2、税务筹划的平台及技术手段;3、税务筹划的策略和技巧;二、最新财税法规政策的变化解读;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简言之,就是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有节税、避税和税负转嫁之分。税务筹划的四大特征:1.合法性 2.超前性

7、3.目的性 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 4.综合性 考虑整体税负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标,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节税具有合法性,符合政府政策导向,普遍存在,形式多样。节税的形式有:(1)利用税收照顾性政策、鼓励性政策进行节税;(2)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以求节税;(3)在现行

8、税法规定范围内,在企业筹建、经营、投资与筹资过程中进行节税选择。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不符合政策导向。避税发展趋势:(1)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相互交织、相互促进;(2)避税具有国际普遍性;(3)企业避税服务社会化,避税筹划职业化;(4)避税财务会计手段与非财务会计手段并用,避税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应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广义的避税包括税负转嫁,这种避税不是对缴税的回避,也不是对税法不完善及其缺陷的利用,而是在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后,再将税负转移他人,最终由他人负担。狭义的避税不包括税负转嫁,视税负转嫁为独立的税务筹划领域。

9、税负转嫁只适用于流转税,即纳税人与负税人有可能分离的税种。特点有:不影响税收收入总量;一般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通过价格调整,适宜于从价计税;直接受商品、劳务供求弹性影响,具有一定风险。税负转嫁 是否合法 税务筹划与偷、逃、抗、欠、骗税的区别 法违法违不法合节 税 避 税 偷、逃、抗、欠、骗税等 税 负 转 嫁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正当维护对企业资产、收益的经济权利:本能的排他和为己。具体运用企业享有的社会权利:法律规定并允许的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企业税务筹划权利有特定界限: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当国家或政府对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就可能转变成义务;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务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当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而对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要受到制约,就要转变为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筹划技术筹划技术,包括免、减、差、割、扣、抵、延、退税八种。1.免税方式有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其中后两种免税方式带有不公平性和随意性。免税筹划

11、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尽量争取免税额最大、免税期最长。2.减税就是国家对纳税人应缴税款的减征。减税筹划技术就是尽量争取获得减税待遇和使其减税额最大、减税期最长。3.税率差异筹划技术就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因之减少的应纳税款最大化。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一个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减的税款最大化。4.分割技术就是使应税所得、应税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少纳的税款最大化。5.扣除技术就是使税前扣除额、宽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6.抵免税技术就是使税收抵免额尽量最大化、重复纳税额最小化。7.延期(缓)纳税技术就是尽量采用延期(缓)缴纳税款的节税

12、技术,即递延纳税。8.退税技术就是尽量争取获得退税待遇并使退额最大化的节税技术。第一步 分析现有企业涉税经营现状第二步 具体分析,提供多种税务筹划方案第三步 筛选税务筹划方案第四步 各部门沟通协调,执行各税务筹划方案第五步 分析、总结,信息反馈 纳税人自行筹划:由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筹划。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是多数纳税人选择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从事税务筹划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原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现在已经脱钩分离的税务师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筹划:一般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都聘请中介组织的税务专家、税务行政部门退休人员、高校和税务研究机构的专家等进

13、行税务筹划。要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严格区分税务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界限,即正确界定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界限。税务筹划应该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既不能越雷池一步,也不能刻舟求剑;还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有人说,现在是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智慧者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三、筹划技巧与案例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非常顺利地实现经营者的愿望。所以常常被人们所利用。长江企业集团2008年6月18日对集团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进

14、行分析,发现甲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78350万元,比上年增长43%,利润8520万元,比上年增长51%;而该企业集团内部的乙企业却遇到了非常情况,2008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050万元,比上年下降27%,发生亏损340万元,比上年下降34%。假设该企业集团的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25%。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鉴于甲企业的部分产品与乙企业属于同一类型。2008年6月,集团财务处建议将甲企业的生产的产品与乙企业相似的A生产线租赁给乙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A生产线价值为2000万元,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500万元,该建议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于6月

15、30日实施。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额为: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5(7%+3%)=0.25(万元)。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50万元(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但是将甲企业的应税利润250转移到亏损企业乙企业中去了。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5025%62.5(万元)。筹划后,获益为:62.5-2.5-0.25=59.75(万元)安泰股份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环保设备专业生产公司,自2005年设立以来,曾走过一段弯路,到2008年财务指标才实现基本平衡。根据企业市场部对市

16、场发展趋势的调查,该企业的产品在未来的五六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分析该企业的现状,企业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主要是流水线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于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生产流水线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简称TEA4项目)。2008年12月28日,市场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做出初步预算:向德国进口一套设备,到岸价为4395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50万元。预计与2009年6月30日可以完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但是,当这个意见转到财务部时,财务部长觉得这是一个重要的投资项目,最好经过专家认证,以便减少投资风险。于是,财务部长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这个意见得到了董事会的认可

17、,决定请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来进行投资项目认证。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通过环保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了解有关设备的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我国的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中本企业产品需要的几项主要指标,国产设备还优于德国产品,而价格比较进口设备要低得多。另外,经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TEA4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其一、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发现需要更换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其二、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

18、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做了一系列调整:第一、将从德国购买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质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安泰股份有限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同时,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内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

19、抵。第三、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由技术开发中心研制。从而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作法改为单独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的优惠由于技改项目立项的2008年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实现盈亏相抵。根据企业长期财务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财务部在具体操作上做了以下处理:1、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的生产流水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2、将与项目研发、

20、试制有关的人员工资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3、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安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设备于2009年至2010年两年内完成更换、安装和调试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赶上市场的运行节拍,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充分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至2013年底,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13800万元。下表所列相关指标在两种方案条件下的综合对比情况。应税所得 研发费 所得

21、税额 设备投资 投资抵免 实缴所得税 原计 划568004001410044 000(进口)014100筹划方案 52 000 20001250024 000(国产)9 600 2 900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方案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用合计1600万元;该项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将引进德国制造设备改用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少了20000万元;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额的40%可以直接抵免应缴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9600万元。综合以上税务筹划的成果,我们可看出,按筹划方案实施的技改项目,可以节税:14100+400290011600(万元)。公司2008年度技

22、术开发费为0,当地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如果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费700万元,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如果按照董事会的方案,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企业所得税662.5万元(300070050%)25%。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兴华实业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300025%)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2162.5万(662.

23、57502)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未必是最佳的投资方案。公司的技术开发部门的力量相对年轻,技术上有一个提高过程的要求;而该企业的技改项目也可以适当调整。因此,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下,如果将投资方案改为:2009年至2011年分别安排技术开发费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对公司的税收负担有什么影响呢?我们不妨再做一个测算:由于在这之前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2010年增长16.67%(700600)600100%;2011年增长14.29%(800700)700100%。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

24、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60050%)25%675(万元);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70050%)25%66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80050%)25%6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675662.56501987.5(万元)。结论: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2162.51987.5)旧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每年必须增长10%以上,加计50%扣除。新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无论增长比例是多少,都允许加计5

25、0%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旧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有一个限额,不能完全据实扣除。但是新税法中对“合理”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预计的是新的税法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扣除标准。所以下面这个根据旧税法的关于计税工资的案例仍然有其借鉴意义。久久饮食服务总公司是江南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主要从事糕点食品的生产、饭店经营和快餐外送业务。针对业务情况总工程师公司下设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公司,其中,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四川风味特色饭店,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有职工90人,工资总额243.68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这家公司有5名高级厨师,每月领取工资

26、1.5万元(5名厨师都是从四川请来的,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了公寓,每月租金2000元由个人支付);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主要从事快餐外送业务,现有职工120人,工资总额为72万元;久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色面点制作和销售业务,现有职工150人,2003年工资总额为27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预计2004年职工人数不变,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实现利润150万元。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月人均960元。为了进一步挖掘人力资源,总公司决定请专家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的配备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测评。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筹划专家小徐接受总公司的委托,对下属三

27、个子公司的工资发放以及相关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专业分工不能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工资发放和工资列支的形式不尽合理。于是他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将高薪雇员改为劳务支出久红餐饮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9609012=1036800(元);工资总额超标准支付140万元(2436800-1036800)。2003年度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01400000)33%1122000(元);应扣厨师的个人所得税:(15000800)20%375125147900(元);久红餐饮有限

28、公司及厨师的税收合计为:11220001479001269900(元)。针对5名厨师工资费用较高、纳税调整额较大的问题,建议公司与他们解除员工关系,改为每月支付劳务费15000元。至于劳动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加以解决。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0005125%(17%3%)495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5000(20%)20%512144000(元);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14000001500051250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0500000)33%

29、825000(元);通过调整,税收负担合计为:4950014400082500010185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厨师合计可节税251400元(12699001018500)将个人报酬改为13000元,将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公寓的租金2000元改为由公司支付,则: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0005125%(17%3%)429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3000(20%)20%512124800(元);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14000001300051262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00

30、620000-2000512)33%825000(元);通过再次筹划后的税收负担合计为:429001248008250009927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和厨师合计可节税277200元(1269900992700)。这个筹划意见是在筹划方案一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进一步筹划,实现节约税收25800元(277200-251400)。原来5名厨师每人每月15000元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还要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通过筹划,厨师的收入改为劳务报酬收入,则要承担5.5%的流转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将本来由个人支付的房租改由公司支付,这样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31、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未下降,但是却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其二、将久红公司与久远公司合并,合理充分利用计税工资政策。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96012012=1382400(元);而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72万元,按规定公司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成本662400元(1382400-720000)。鉴于这个情况,专家建议总公司:将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与久远快餐有限公司合并,成立红远餐饮服务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的经营部,其中一个专营餐饮服务,另一个专营快餐外送业务。而会计核算则统一进行。这样,原来久红餐饮有限公司超过工资列支标准的62万元就可以充分列支,从而节约企

32、业所得税费用支出62000033%=204600元。我国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股份制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18%和27%两档照顾性税率,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时,适用税率为18%;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1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27%。而企业的计税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就全额按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废除了这种规定,但这种利用低的税率级别进行筹划的思路仍然是相同的。宏远服装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的服装生产企业,2003年实现销售589万元。由于开办期间费用大,其中尤其是市场开拓发生了大量的经营费用,导致企业效益不够理想,当年的所得税前利润

33、为101000元。于是财务部向公司负责人建议:年底结账前捐赠2000元,以减轻税负。宏远公司年末的计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必须全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捐赠2000元,那么公司的计税所得额就为99000元。捐赠前:10100033%=3333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101000-33330=67670(元)。捐赠后:9900027%=2673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99000-26730=72270(元)。公司通过捐赠筹划,可多获得净利润:72270-67670=4600(元)。该方案非常简单,既获得了税收收益,又提高了企业形象。但操作过

34、程中需注意三点:该捐赠必须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不能直接授予受赠人;捐赠额要适度,使企业恰好能享受低一档的税率而又不损害企业整体利益。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小资产的残值率可以增大折旧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而即使在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总折旧额不变,纳税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来调节每年的折旧额,尽量提高企业前几年的折旧额从而获取

35、资金时间价值。天华公司取得了一辆价值1500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1500000(110%)/5270000(元)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27000025%3.791255892.5(元)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延长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1500000(110%)/6225000(元)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22500025%4.355244968.75(元)。结论: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

36、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前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天华公司取得的价值1500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五年内,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如果公司可以在折旧方法上做出选择,那么公司应该采用哪一种折旧方法呢?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1500000(110%)/5270000(元)。按直线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至第五年:500000-1500000(110%)/5=230000(元);五年合计计提折旧:2700005=13

37、500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500000-15000002/5=-100000(元);第二年:500000-9000002/5-100000=40000(元);第三年:500000-5400002/5=284000(元);第四年:500000-(1500000-1176000)/2=338000(元);第五年:500000-(500000-392000)/2=338000(元);五年中合计计提折旧:60+36+21.6+16.2+16.2=150(万元)。年数总和法或年限总和法。按年数总和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500

38、000-15000005/15=0(万元);第二年:500000-15000004/15=10(万元);第三年:500000-15000003/15=20(万元);第四年:500000-15000002/15=30(万元);第五年:500000-15000001/15=40(万元);五年中合计计提折旧:50+40+30+20+10=150(万元)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在意义在哪里呢?在直线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2700001+2700000.909+2700000.826+2700000.751+2700000.683=270000+245430+223020+202770+184410

39、=1125630(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6000001+3600000.909+2160000.826+1620000.751+1620000.683=600000+327240+178416+121662+110646=1337964(元);在年数总和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5000001+4000000.909+3000000.826+2000000.751+1000000.683=500000+363600+247800+150200+68300=1329900(元)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150万元。但是,第1年,

40、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再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大,而在直线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小。总之,运用加速折旧法,开头二、三年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税款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那里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这对一些新办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是很有利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税法规定:企业

41、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问题的筹划主要是使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费用的标准,使其支付的管理费用可以享受在税前抵扣,这就需要在事前对关联企业之间将要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预测与分析,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其分摊到与之相对应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有关的手续必须齐全合法,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康美投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

42、康美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为了高效地运作,康美公司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其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康美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康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康美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负担很重,对于康美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康美公司在其相关费用分推前和分摊后的情

43、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康美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康美公司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显而易见,如果康美公司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44、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康美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推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康美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康美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康美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

45、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但是,对于康美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我们设计康美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康美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其一、手续必须齐全合法。采用这种安排,康美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康美公司在收

46、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康美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其二、控制收入幅度。由于这种安排,康美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康美公司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康美公司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以上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为方便分析,我们假设

47、X公司将其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康美公司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康美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X公司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0-2508+125)。康美公司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为5672万元

48、。虽然康美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税务筹划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要求筹划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许多筹划人对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往往进行纸上谈兵式的税务筹划,最终归于失败,其根本原因,就是偏离了税法规定的渠道。正如本案例,若简单的将将管理公司的有关费用进行分摊,则不仅没有达到预想的筹划效果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从而遭受税务行政处罚带来更多损失。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

49、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对于类似的向子公司分推费用的税务筹划,关键是要注意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A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公司可以用两个方案来处理这笔利润。方案一:2010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1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

50、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假设A公司2010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25万元;对于股息性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51、同时,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还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所得税。A公司分得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25%-15%)=12.35(万元)转让所得=(1000-900-0.5)=99.5(万元)应纳税额=99.525%=24.875(万元)因此,A公司201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62.22

52、5万元(25+12.35+24.875)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对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1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此,由于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转化。当被投资企业有税后盈余而发生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价就会发生增值,如果此时发生股权转让,这个增值实质上就是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53、缴纳所得税。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204.5万元(1105-900-0.5),应纳税所得额51.125万元(204.525%);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6.125万元(25+51.125)。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3.9万多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25%,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49.875万元(25+24.875),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纳税人应当注意到,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

54、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而停产,或者其他情况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条件下,如何盘活存量资产,是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永乐轧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是1988年兴办的一家街道办企业,至2008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已经半年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永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和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500万元,负债总额3200万元。永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为了解决该企业的问题,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破产处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人们发现,永乐公司有一条轧钢生产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生产线设备的技术先进,在当地市场有较

55、强的竞争能力,账面价值14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800万元),评估值20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000万元,机器设备1000万元)。该市的振华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个与汽车生产相配套的五金精加工企业,近几年的生产形势一直较好,且其生产汽车配件的主要原材料轧钢件正好是永乐公司的产品。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提高原料的供应能力,振华公司准备上一条生产线。在当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永乐公司与振华公司协商联姻并购。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方案一:对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整合,以轧钢生产线的评估值2000万元和债务2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振兴轧钢有

56、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振兴公司)。即振兴公司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净资产为0,在此基础上振华公司购并振兴公司,永乐公司破产。方案二:振华公司整体并购永乐公司。振华公司接受永乐公司的全部资产的同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方案三:永乐公司宣告破产。将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变卖处理,所取得的现金偿还有关债务,经协商,振华公司同意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永乐公司的轧钢生产线。由于以上方案是当地政府的体改委牵头制定的,所以无论采用哪一个方案,都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但是作为振华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需要对有关方案进行深入的论证,税负是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永乐公司的税负分

57、析(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方案一: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永乐公司先将轧钢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永乐公司先分立出一个振兴公司,然后再实现振华公司对振兴公司的并购,从而实现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1流转环节的税费。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一、以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为核心分立出振兴公司。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

58、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将永乐公司的轧钢生产线分离出来之后,永乐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其二、振华公司合并振兴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税收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振兴公司的生产线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协议转让价格也为2000万元,公司转让过程中没有发生增值,也就是说没有取得转让所得,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该方案下实际应缴各税合计150万元。方案二: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与产权转让有关的税收情况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

59、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为0或者为负数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永乐公司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2500万元,负债总额32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流转环节的税费。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有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轧钢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20万元((1000-600)5%)。增值税。转让固定

60、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第一,转让前永乐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转让前永乐公司确已使用过;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根据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在本例中,轧钢生产线由原值8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因此,要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1000(1+4%)4%50%19.2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0+19.23)(7%+3%)=2.92

61、3(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00-20-19.23-2.923)25%139.46(万元)。因此,永乐公司共承担万元181.61(20+19.23+2.923+139.46)税金。从被兼并方永乐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一为150万元,再次是方案三,为181.61万元。振华公司并购业务的综合分析:可从三方面进行,其一、获得轧钢生产线所付出的代价;其二、该并购业务对当期生

62、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其三、被并购企业的问题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于方案一:振华公司以接受原公司等量债务的条件取得轧钢生产流水线,避免了在当期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筹集现金的难点问题;振华公司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联的生产线,为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方案二,从表面上看,振华公司当期取得了自己需要的轧钢生产流水线,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需要接受永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对于振华公司来说,接受了其他无用的资产是一种浪费,没有必要;同时振华公司还需要承担大量的债务,给公司带来潜在的危机。若永乐公司的其他资产能抵偿额外的1200万元的债务

63、,或者潜在的损失小于该方案可带来的税收收益,则是可行的。总的来说,在经济上是有风险的。对于方案三:振华公司只需出资购买永乐公司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同时也不用承担永乐公司的其他债务,货款两清,对以后的生产和经营都有很大的好处。但是,振华公司在当期要支付高额的现金,对振华公司来说在当期的筹资压力比较大。从振华汽车配件制造公司经济运行情况来分析,方要看永乐公司的负债的结构情况和振华公司的筹资能力再作进一步的分析而定。一般情况下,方案一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都是较最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

64、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

65、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90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

66、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12年1月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上海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正式提出试点申请2012年1月1日上海正式实施试点?北京9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融合时期增值税改革完成,增值税立法全国8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91税目税目税率税率一、交通运输业一、交通运输业3%3%二、建筑业二、建筑业3%3%三、金融保险业三、金融保险业5%5%四、邮电通讯业四、邮电通讯业3%3%五、文化体育业五、文化体育业3%3%六、娱乐业六、娱乐业5%-20%5%-20%七、服务业七、服务业5%5%八、转让无形资产八、转让无形资产5%5%九、销售不动产九、销售不动产5%5%税目税目税率税率一、交通运输业一、交通运输业11%11%二、建筑业二、建筑业11%11%三、邮电通讯业三、邮电通讯业6%6%四、部分现代服务业四、部分现代服务业6%6%其中:有形动产租赁其中:有形动产租赁17%17%五、文化体育业五、文化体育业6%6%六、销售不动产六、销售不动产6%6%七、转让无形资产七、转让无形资产6%6%八、金融保险业八、金融保险业6%6%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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