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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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失踪处理 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争议处理 1.2 合同生效 4.5 减额交清 6.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4.6 保单贷款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合同解除 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 7.6 战争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军事冲突3. 您的义务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 7.8 暴乱 3.1 如实告知 7.9 现金价值 3.2 保险费的交纳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手续费 6.1 投保范围 7.11 法定身份证明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年龄错误 7.12 利息 4.1 犹豫期 6.3 未还款项 7.13 不可抗力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地址变更 7.14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

3、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4、(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5、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6、付祝寿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7、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2.5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5);(7)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

8、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 7.10)后退还保险费。2.6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险种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

9、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按期补足。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4)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3您的义务 3.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或被保险人

10、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11、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见7.11)。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 宽限期若您超

12、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2),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

13、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4.5减额交清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我们会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4.6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

14、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增额交清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

15、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增额交清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4.8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

16、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17、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3)导致的延迟除外。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申请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祝寿金申请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

18、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14)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5.

19、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6.2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0、2年的,参照本条第(2)、(3)、(4)办理。对于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我们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若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足;若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我们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6.

21、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及其利息。6.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6.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

22、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7.2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

23、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

24、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7.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5

2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7.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7.7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7.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7.9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若您选择了增额交清,也包括增额交清部分的

26、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7.10手续费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7.11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7.12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7.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14我们认可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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