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讲座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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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 品 安 全 法 讲 座 之 五食品监管的履职食品监管的履职与与避责避责(六 学 时 )四川大学教授 杜昌维 2 0 1 2.3.22.在食品安全法颁行三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省局也对全省食品监管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和广大食品监管人员履职避责,为确保食品安全再立新功。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重托。我省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7500多家,绝大多数企业都能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无容讳言,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引起警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合格食品持续不断,食品安全事故常有爆光。全国各地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国家质检总局正是基于这

2、一事实提出了履职避责这一要求。在座的局长、科股长和食品监管干部,身着制服,头顶国徽,肩扛徽章,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本讲座按照食品安全法立法原意,拟从法理学角度进行阐释。其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食品监管者的履职,二是食品监管避责的几个法律问题。讲座中若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一一、食食 品品 监监 管管 的的 履履 职职 “履职履职”一词的复合型多重含一词的复合型多重含义义 食安法对质监部门职责的设定食安法对质监部门职责的设定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学理分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学理分类“履职”一词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词,由 “履”和“职”二词组合而成,“履”为偏,“职”为正。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履”有

3、四层含义:一曰“鞋”,如“革履”;二曰“踩”、“走”,如“如履薄冰”;三曰“脚步”,如“步履”;四曰“履行”,如“履约”。(见第742页)它与“职”组合成“履职”后,显然是指“履行”,即实践自已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职”有五层含义,一曰“职务”、“责任”,如“尽职”、“天职”;二曰“职位”,如“在职”、“撤职”;三曰旧时下属对上司的自称;四曰“掌管;五曰由于什么,如“职此而已”。它与“履”组合成“履职”后,显然是指“职责”,即职务和责任。质监部门的食品监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既然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理应履行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职务和责任,否则难以面对民众。食品安全法对地方质监部门食

4、品安全法对地方质监部门职责的设定方式职责的设定方式概括式设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列举式设定: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十条至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设定的概括式职责设定的概括式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同其他有关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第六条)设定的列举式职责设定的列举式职责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第三十条)关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第七十七条)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和查处(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 十五条)关于对食品的

5、免检与抽样检验(第六十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关于食品检验的委托和复验(第六十条第三款)设定的列举式职责设定的列举式职责(续)关于监督检查记录和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关于监督检查记录和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条)关于投诉的处置和推荐食品问题关于投诉的处置和推荐食品问题(第八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关于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第八十一条)关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关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报告和通报报告和通报(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关于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关于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食品

6、监管职责的学理分类食品监管职责的学理分类 义 务 性 规 定 禁 止 性 规 定 认 可 性 规 定 赋 权 性 规 定 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义务性规定是国家对食品监管者的法律要求,好比设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驶线和斑马线,一切车辆和行人务必各行其道,不允许随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即属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在其前面贯以“应当”作为前置用语。22个条文中,设有“应当”的17处。禁止性模式的含义和表述禁止性模式的含义和表述禁止性模式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允许,好比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的警示灯,红灯一亮,过往车辆和行人务须有令即止。如果硬闯红灯,无

7、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都将以违法行为论处。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都在其前面贯以“不得”作为前置用语。22个条文中,设有“不得”的6处。认可性模式的含义和表述认可性模式的含义和表述认可性规定是国家对某些行为的认同,是否作出这些行为,由行为人据其情况自行酌定。作出的属于合法;不作出的也属于合法。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可以”作为前置用语。22个条文中,设有“可以”的3处。赋权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赋权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赋权性规定是国家对监管部门的授权,要求其针对案件情况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乱用和滥用。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有权”或者“由”作为前置用语。22

8、个条文中,设有“有权”的1处,设有“由”的7处。上述四种行为模式都有各自的特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这在法理学上称作假定条件或者前置要件,而且对其行为模式的适用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适用的种类、幅度等。食品监管者在研读和适用法条时,务必特别注意。诸君既然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理所当然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设定的职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难以面对民众通过纳税所提供的办案设施、经费和俸禄。履职行为的兑现需要监管者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思想,然而持透法条原意却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从而达到民众所企盼的避责之要求。二二、食品监管避责的几个法律问题食品监管避责的几个法律问题 执执

9、 法法 证证 据据 问问 题题 执执 法法 依依 据据 问问 题题 执执 法法 主主 体体 问问 题题 执执 法法 行行 为为 问问 题题 执执 法法 程程 序序 问问 题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凡是称得上行政执法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属性,而且三者缺一不可。证 据 的 客 观 性 证 据 的 相 关 性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在证据的三个属性中,客观性是证据的灵魂和基础,相关性是客观事实同案件的联系,合法性则是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未经法定程

10、序审查的证据,通常只能称为证据材料。法 定 种 类 学 理 分 类书证;按证据在证明中所起作用的不物证;同,可分为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视听资料;按证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证人证言;证据与传来证据;行政相对人陈述;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调查笔录;可分为直接证据与个间接;检验、检定或者 按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鉴定结果。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主动积极地收集 个证审查法 客观全面地收集 对比审查法 深入细致地收集 综合审查法 按法定程序收集 控辩审查法 对检验检定程序性问题的审查 承担检验检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资质认可。实施检验检定的程

11、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及规定。出具的检验检定报告所载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检验检定报告有无审核意见,是否加盖印鉴并标注出具时间。对检验检定实体性问题的审查 送检物是否真实,是原物、同类物还是替代物。样品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污染或变质。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试纸是否完好,其灵敏度是否可靠。检验检定数据是平均数还是单测数,其测次是否为法律允许。检验检定报告的内容表述是准确,其词语是否为通用语。检验检定报告有无涂改,若系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情简介:2002年4月2日,山东利津县卫生局接滨城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称执法人员 3月27日到本辖区六中附小查获30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康洁纯净水,经抽

12、检化验,菌落总数为980cfuml,超标49倍,现移送贵局查处。利津局立即派员前往本辖区的康洁纯净水厂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的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且生产车间无防蝇、防尘设施,随即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检验机构4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为8cfuml,未超国家标准。4月10日再次到水厂检查,情况己大为改观;抽样送检,其菌落总数为6cfuml。为查明菌落总数反差太大原因,利津局随即致函滨城局,并派员随该局执法人员去六中附小调查。现场得知:小学生出于好奇,经常触摸造型奇特可爱的盛水桶盖,该校将桶装水盛入饮水机时,又采用单相办法,从而造成细菌污染。问题

13、思考:利津县卫生局的作法有哪些成功之处?案情简介:2011 年 5月24日,四川某县质监局的二名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某食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几乎在同一时间向公司送达了四份格式执法文书,即查封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监督检查抽样单和通知公司法人代表到该局接受调查的通知书。其查封决定书指出:“你单位于2011年 5月生产的营养之星、芒果乐、香菠萝、核桃花生奶饮料未进行出厂检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现决定予以查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被查封食品应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公司法人代表据此要求该局出示相关证据,并申言公司那天放假,而非未进行出厂检验,随即展示其出厂检验

14、原始资料。该局则置之不理,既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也不能展示其抽样送检后的检验报告。问题思考:该局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施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宪 法 法 律 经济特区法规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自治条例 省 级 省 级 部门规章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区、本经济特区适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

15、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摘自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16、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引自立法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案情简介:2010 年11月下旬,乐山市苏稽镇某食品公司三名负责人因涉嫌制售毒品咖啡因被捕。经了解,该公司利用清洗茶叶废水,经蒸馏后提取这种物质。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公布的精神药品目录中,咖啡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文件食品添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

17、标准中,咖啡因属于食品添加剂。该公司依法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有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2007 年以来已批量生产加工天然咖啡因数百公斤。依照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咖啡因则需报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问题思考:当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物质有不同的定性规定时,应当如何依法处理?三名嫌疑人若无别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何从销售渠道进行自我辩护?案情简介:2011 年 7月 8日,四川某县质监局的食品监管巡查人员再次来到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巡查,于 7 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如下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公司 2001年 5月生产的两种饮料的执行标准系伪造,己违

18、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将根据该条例之规定对公司处以六万元、对责任人处以一万的罚款。该公司法人代表申辩:经办人将标准备案时间擅自更改,我负有失察之责,但非伪造;我司正在申办企业标准备案手续,只因审批权限正在由质监部门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故尚未审批下来,省卫生厅已在我司的申请书上批注“该企业标准有效时间 延至2010年8月31日”;5月份生产的两种饮料是否符合执行标准,已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均为合格产品。随即将批文和检验报告提交给县质监局,但无济于事。问题思考:某县质监局在实施处罚中有无不当?当地方性法规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定职权或者法

19、律授权,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并承担其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凡是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职权,而对国家事务或者某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称为行政执法职权主体。凡是根据某部法律的授权,而对某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称为行政执法授权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他们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监管职权,故在法理上称为行政执法行为主体。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的受委托执法,由于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直属于委托的质监部门管理,而且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质监部门名义实施委托执法事项,并接

20、受其管理和监督,故在法理上也应称为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国务院 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监管司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质监局 食品监管处 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质监局 食品监管科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质监局 食品监管股 地方各级质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是依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食品监管司、处、科、股是本级质监部门的内设机构,由于它们只能以本级质监部门的名义行使食品监管职权,故只能称作行政执法行为主体,而非行政执法主体。就各级食品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言,上级食品监管机构对下一级食品监管机构则负有业务指导与监督之责。县级质监部门管辖

2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质量技术案件,但是依照规定由上级质监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州、盟)级质监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质量技术案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质量技术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技术案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质量技术案件。质监部门对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质量技术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质量技术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录自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

22、五至十条)案情简介:1993 年 3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四川 长虹电器集团公司举报,诉称乐山市夹江县某印刷厂印制 的商标标注有产品厂家为我公司,但未经我公司授权。省 质监局随即派员前往监督检查,在现场查实以下情况:该厂生产车间正在印制未经授权的商标,其库房存有批量 未经授权的商标;该厂未能出示印制委托书,也不能出 示究竟是谁委托印制。省局依法作出以下决定:封存已 印制的未经授权的商标及其印版;责令限期提供授权委 托书。十天后,经省局合议,依法对该厂作出予以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该印刷厂不服,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省质监局是 否享有对县属企业行使查

23、处权;商标所载内容是否属于 质监部门的管辖范围。问题思考:省质监局能否获得胜诉?其理由是什么?案情简介:2011 年 8 月 2 日,四川某县质监局的两名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的天龙食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的成品库房与另一公司的成品库房仅一墙之格,进入另一公司库房的进口处上方张贴有 “公司库房”标牌。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完现场检查后,随即以 “在生产车间内库房放有疑似酒精的不明液体(无任何产品标识)”为由,对天龙公司送达查封决定书。天龙公司法人代表邓某当即申辩:查封物品清单上所载的“酒精 2 吨”,全部是另一公司的物品,与我公司无关,而且该公司是一家台资企业。执法人员却置之不理,仍然

24、我行我素。时至今日己经过去七个多月,该局尚未依照行政强制法对所查封的 2 吨酒精作出任何处理。问题思考:县级质监部门能否对台资企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国家质检总局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为何要作如此规定?行 政 处 罚 种 类 食 品 安 全 法 条 文 序 号 84 85 86 87 88 91 92 94(1)警 告 没 收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从事 食品管理工作 行 为 违 法 性 后 果 危 害 性 主 观 过 错 性 应 受 处 罚 性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食 品 安 全 法 条 文 序 号 72(1)77(1)77(2)87 88 91 94(1)责

25、令改正 责令停止发布 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 责令销毁不安全食品 查封、封存 扣押 行政处罚同行政强制的主要区别行政处罚同行政强制的主要区别 行政处罚必须以行为人的违法性为前提要件,而 被给予行政强制的当事人不一定具有违法性,它 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尤为明显。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而行政强制却不具有 制裁性,从某种程度讲它对当事人还是一种保护 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具有明显的惩戒性,且大多属于 权利的剥夺或者义务课加,而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只是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使用权的暂时限制。个案思考七个案思考七:该局为何败诉?该局为何败诉?案情简介:西北某省城有“银珍公司”和“奇文厂”两家食

26、品生产加工企业。20032003年8 8月月2323日,两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冷库租赁协议,双方约定:银珍公司委托奇文厂冻贮一批粗加工食品,并提供一一处闲置工棚,由银珍公司的职工在此设置一临时加工点,对农民送来的八十多万根玉米棒子进行粗加工,然后交奇文厂冻贮。国庆前夕,银珍公司经理到奇文厂查看冻贮情况,发现五个冻库的玉米棒子已经全部霉变,遂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该局经调查取证和抽样送检,于1010月1717日向银珍公司送达了一份对临时加工点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10月2222日又向银珍公司送达一份对霉变食品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珍公司持有异议,以执法文书欠妥为由向兰州市人民政

27、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开庭审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问题思考:该局为何败诉?我们应从中汲取哪些教训?案情简介:四川某县质监局 2011年7月27日向辖区内某食品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着实在全厂上下和周边村民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引起当地镇政府的密切关注,经其负责人斡旋,县质监局遂将罚款总款额由七万元降至三万五千元,到10月下旬又降至一万二千元。临到缴纳罚款时,提醒企业负责人直接到县质监局缴款,其款额是否按要求己经上交国库,只有该案经办人和那位副局长才能说得清楚。至于先后查封了该企业 52750 瓶所谓“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饮料以及台

28、资企业的 2 吨所谓“疑似酒精的不明液体”,时至那位副局长调任他局后,仍未按要求对查封物“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只是私下示意企业负责人“你们自已把封条撕了算了”,将似乎这三次查封行为到此就可终结。问题思考: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某县质监局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符合国家的规定吗?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和规则等。它是执法实体内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生命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因而对其功能不可轻视。首先,健全的行政执法

29、程序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失或者规避合理、适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然形成无章可循,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机刁难或者拖延推诿,从而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其次,健全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以有效防治腐败和提高行政效率。因为程序化意味着行政执法的每一步骤和形式都有严格的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以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勤政为民,并能经受住民众和时间检验。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强制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般事项执行程序 审查程序 受理与立案程序 查封、扣押程序 冻结存汇款程序 听证程序 一 调查与取证程

30、序 行政机关强制扏行程序 般 一般事项执行程 特别事项程序 程 听证程序 金钱给付执行程序 序 代履行 决定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执行程序 法院审查程序 法院执行程序质监部门在监督检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受检企业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有关事项 受检企业依照规定进行自查,并向质监部门临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核查,必要时应要求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 经核查后,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告知受检企业 到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有二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须向企业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参与检查

31、工作,并可进行抽样检验 监督 检查人员如实纪录监督检查结果,并与受检单位参加人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和受检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受检企业可以签署异议;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监督检查人员就监督检结论向本单位汇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受检企业信用档案 (特别监督检查则无需事前告知程序和企业自查程序)案情简介:2010 年 5 月23日,滨江市双泾县质监局接到村民举报,反映鑫欣食品公司排放有害气体和污水,随即派员前去监督检查。三名监管人员走到距公司大门约一百米处,便嗅到一股股异味。进入厂区查实以下情况:原料车间及库房纱窗破损,发现多处老鼠粪便;灌装车间

32、污水横溢,排水道严重堵塞;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中23人未经健康检查。双津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限期体检的处理。6月3 日再次对鑫欣公司进行监督检查,23人仍未体检。6 月10日、6 月15 日两次电话催促,仍然无果。双泾局最终查实其中一人患有渗出性皮肤病,于是对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 6 月20 日送达处以二千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鑫欣公司以被告未履行听证告知和未举行听证会为由,向双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问题思考:本案原告为何败诉?任何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举行听证吗?文书摘录:2011 年 5月24日、7月27日,四川某县质监局先后向辖区内某

33、食品企业分别送达了查封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2日又在同一天向该企业送达了两份查封决定书和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五份文书对法条序号的引述,第一份文书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第二份文书写为“己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的规定”,”我局将根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第四份文书分别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4项的规定;第五份文书写为 “己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16第3项的规定”。在5月24日的另一份文书中,又将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写成“法人”一语。问题思考:立法法对法条序号的书写是如何规

34、定的?什么是法人?能将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写成法人吗?讲授至此可以不妨借用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所列举的20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引起我们的食品监管者警觉。这20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检查的;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销毁、监督销毁、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不良

35、后果的;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

36、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律、法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的。既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出现,必有对这种过错行为的追究。衷心企盼我们的食品监管者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履职避责,不致因执法过错而受到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

37、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9月18日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1月18日公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9年12月23日公布。行政法与行政诉法马怀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2月版。法律基础 杜昌维主编四川民族出版社2005年6月版。法律咨询电话:0 0 2 2 8 88 8 6 6 6 6 6 6 1 1 9 9 1 1 5 5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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