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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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座谈会综述 胡夏冰 高领 刘淑丽 金晓丹 201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座谈会。与会代表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改革重点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改革试点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认真梳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

2、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玲指出,广东省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达到9800多人,提前完成“倍增计划”任务。根据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广东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经验。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院长徐素平指出,香洲区法院在改革中注重扩大选任范围和渠道,严把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关口,建立随时报名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和奖惩机制。今年以来,香洲区法院探索试行“5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机制,实行人民陪审员在裁判文书上亲笔署名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春江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实行陪审

3、员深度参审机制,让陪审员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庭审询问、参加合议、参与裁判文书制作,庭审中给陪审员提供询问当事人的机会,合议时让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为此,东城区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的规定,效果明显。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张云指出,南充法院在坚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基础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从大专放宽至初中和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将大部分群众公信度高、社会感召力强的基层群众和村社干部纳入候选范围,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官多民少”、“城里人多乡下人少”的局面。对所有人民陪审员根据地域、行

4、业、专业等特点,分类建立信息库,开庭前由法院随机抽取并通知案件当事人。同时充分考虑人民法庭和中院、基层院机关案件不同特点,按地域、行业、专业有所侧重地随机确定,确保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和广泛性。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承办法官必须提前3日通知陪审员阅卷。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享有与法官一样的调查发问权。案件评议时,为确保独立发表意见,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如与法官意见出现严重分歧,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副院长请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时,邀请陪审员参加并发表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高旗指出,雁塔区法院建成陪审员信

5、息库,为做好陪审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数据。实行专业人才“小循环”定案抽取方式,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专业特长,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陪审工作QQ群,每天上传开庭安排表,运用信息技术规范日常陪审活动,确保陪审工作有序开展。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金福全指出,富源法院在选任陪审员过程中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坚持农村与城镇相结合,放宽了学历条件,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乡镇干部、综治维稳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居)委会干部以及农村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纳入陪审员队伍,该部分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78%。并且建立申请陪审制度,在立案和送达时,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选择是否申请

6、陪审员参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对陪审员信息进行编号公示,立案时告之当事人该项权利,如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符合陪审员参审规定的,于开庭前7日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目前随机抽取仅限于城区案件,乡镇中心法庭辖区案件因地域跨度太大,不宜实行随机抽取。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夏雯指出,鼓楼区法院落实“倍增计划”后,对人民陪审员实行分组管理。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进行改革,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当事人可选择人民陪审员。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注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至少在

7、开庭3日将有关阅卷材料交给陪审员。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至少在开庭3日前来法院阅卷。二是人民陪审员发问权。建立庭前提示制度,开庭前法官应主动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解答人民陪审员有关案情的提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如有疑问,经审判长同意可以随时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提示人民陪审员是否发问;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以前,审判长应当询问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发问。三是人民陪审员评议权。合议案件前,法官应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证据等作详细介绍。合议案件时,应按照人民陪审员、普通审判员、审判长的顺序进行。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

8、、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敖广恩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全面地分析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方案。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孙文彬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除缺少宪法依据和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外,还表现在:人民陪审员实行固定五年任期制,造成实际参与司法程序的公民人数较少;由人民法院直接聘请或邀请某些特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导致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代表性不够。同时,有的陪审员参审意识

9、不强,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陪审制度难以落实;庭审过程在有的地方基本由法官操纵,陪审员参与审判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法官的陪衬,并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陪审员往往只是点头附和,结果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不少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安排少数人民陪审员常年参加陪审工作,使人民陪审员成为“编外法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金军认为,目前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现象。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单靠法院很难解决。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

10、支持。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吴家金认为,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够广泛。一是数量不够,即使全国所有法院都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陪审员数量与全国总人口相比仍然只占极少的比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目前仅仅极少数社会公众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通过这些人反映的民意,也不一定是社会的主流民意。二是构成不科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所占比重远远高于普通民众,致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官员化”现象普遍存在。公务员队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陪审员,其价值取向、立场等,与普通群众有所区别,他们与职业法官更接近,致使他们不能相互弥补职业及价值偏见。三是社会阶层代表性不足。城镇居民的陪审

11、员数量远远高于农村村民陪审员数量。这背离了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绝大多数这一基本国情,也造成了陪审员与其所代表的阶层、行业人口数量成反比的尴尬现象。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尹振宇指出,目前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法律层面没有形成人民陪审员参审支持体系,许多民众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周明辉指出,目前陪审员参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有时随机抽到的陪审员以在外地、工作忙或其他种种原因为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庭审活动的开展。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长期不参审,影响了陪审

12、制度的落实。尤其是实行“倍增计划”后选任进来的农民陪审员,由于对案件事实缺少正确判断或对法律规定掌握不多,不敢发表意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徐素平指出,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着“陪审走过场”现象,削弱了人民陪审制度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同时,一些专业领域(如保险、会计、建筑工程、证券、医学、知识产权等)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不利于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 薛春江指出,过高的学历条件阻止普通群众进入陪审员队伍;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哪些公民不能担任陪审员规定得不够具体和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目前对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的硬性规

13、定不太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必要让陪审员参加。随机抽取方式有时难以落实,随机抽到的陪审员有的借口有事不能参审,法院对此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夏雯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信息方面存在着不对称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难以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理。 高旗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如何处罚违法违纪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不属法院人员,对其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难以处罚。部分人民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形成人情案、关系案。部分人民陪审员作风纪律不好,给法院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对人民陪审员的廉政纪律处分最多是免职,承担责任的

14、往往只是法院和法官。 金福全指出,随着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施,陪审员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体量增大,加之地方经济近年来不够景气,地方财政入不敷出,陪审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已严重影响到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改革的建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认为,应当重新建构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诉讼结构和组织形态,可以称之为“参审团”或“陪审庭”。具体构想: 一是将陪审员从合议庭中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的参审团或陪审庭,保证陪审员独立参加庭审,独立进行评议,独立提出事实认定意见。独任法官或法官合议庭负责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二是增加陪审员人员的数量,保证其对事实认定审理

15、的质量和水平。参审团或陪审庭至少要由3名或5名以上陪审员组成;三是参审团或陪审庭在法庭上单独设置席位,可参照英美陪审团,设在审判台一侧;四是参审团或陪审庭独立对事实认定,独立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不受法官影响和干扰;五是参审团或陪审庭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或者参审团或陪审庭意见一致的,而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参审团或陪审庭认定为准;六是长远设计实行参审团或陪审庭完全独立负责事实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对于参审团或陪审庭作出的事实认定,除非有重大情事外,原则上不能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副处长黄必良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建议

16、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的性质和功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程序、人民陪审制度的保障措施等。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李兴昌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陪审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因此参与案件陪审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其基本义务。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和条件应该放宽,尤其在农村基层法院,更应当降低学历条件的要求。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院长梁伟认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抽取机制,保证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建议采用法院随机初选与当事人最终选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陪审员的人选,增加当事人抽选环节。开庭时,双方在听取候选陪审

17、员基本情况后,可选择自己的人选,双方都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经多次选择后,确定双方都同意的人选作为该案陪审员,这样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力。 徐素平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正确定位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和职能。陪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发挥司法的民主性,避免由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行使。建议陪审制度入宪,在未来修改宪法时把陪审制度增加进来。同时,要修订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任职办法、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解任条件、处罚规则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薛春江指出,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普通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陪审员通

18、过普通的认识判断能力对案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不再参与法律适用。规范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和条件。应当放宽现行的对陪审员学历条件的限制,除必要的政治条件外,规定只要具有正常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达到一定的年龄、没有犯罪记录就可以成为陪审员候选人,以便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尹振宇指出,随着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迅速扩大,管理和经费保障压力剧增,建议落实人民陪审员管理专门编制人员,尽快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以便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孙文彬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应当坚持并不断完善。现行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过长,这实际上减少了公众参与陪审的人数,不符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扩大社会公众参

19、审范围的要求,应当适当缩减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同时进一步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 吴家金认为,要按照“平民陪审”的要求扩充陪审员队伍,争取使每个大的农村村庄和城市社区都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增补陪审员时,应改变以往的以组织推荐为主的陪审员选拔机制,推行“海选”,注重提高基层群众的比例,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作为主要选任标准,把敢于主持公道、热心陪审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重要考察指标。 马贤兴认为,不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目标定位于达到专业法官的水平。实际上对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来说,特别是在陪审员仅仅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这样的目标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目标仅仅定位于掌握基本的参加审判所应当知晓的知识,比如关于审判纪律、司法礼仪、陪审流程等,并围绕这个目标设计培训方案。建议为人民陪审员发简明扼要的陪审小册子,小册子用通 俗、简明的语言介绍人民陪审员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同时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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