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乒乓球厂火灾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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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乒乓球厂火灾玩忽职守 1992年3月22日14时20分,坐落在天津市河东区的天津乒乓球厂发生特大火灾,烧死当班工人8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郑某某在担任天津乒乓球厂副厂长兼乒乓球车间承包组组长期间,向厂长马某某提出乒乓球废碗、废片不要销毁,可留存起来废物利用的意见,马某某表示同意,但未提出安全存放的措施和意见。1992年2月9日,郑某某在组织工人清扫乒乓球车间保养室卫生时,布置工人将室内的乒乓球废碗、废片,存放在带有暖气管道设施的水泥质干池内。之后,马某某到保养室时曾看到这一事故隐患,但其视而不见,疏忽大意,放任不管不予纠正。同年3月22日14时,由于存放在干池内的乒乓球废碗、废片接
2、触到正在供热的暖气管道泄漏喷出的炽热蒸气,使乒乓球废碗、废片分解发热,燃点快速降低,随之自燃起火,火势迅速蔓延,使在二楼车间工作的38名工人无法躲避,最终8人被烧死,2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易燃物品乒乓球废碗、废片遇热自燃是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车间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郑某某违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第22条第一款及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擅自布置工人将易燃品存放在装有热蒸气管道的水泥干池内,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马某某身为厂长,本应对全厂安全生产认真负责,但其发现事故隐患后却放任不管,不采取防范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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