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

上传人:daj****de2 文档编号:138454715 上传时间:2022-08-20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81.5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资源描述:

《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10页(2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doc 10 页)志愿服务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肖金明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8期来源日期:2010-8-10本站发布时间:2010-8-10 20:54:01阅读量:162次摘要志愿服务法的定位、志愿服务的基本原 则、志愿服务的范围与类型、志愿服务关系,是 志愿服务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从不同 角度可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为社会法、促进法、权 责法、政策法,由此选定了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宗 旨与法律品格;明确合法、平等、自愿、无偿、 信用等志愿服务基本原则,可以为志愿服务规范 设计建立前提和基础;确定志愿服务范围与类 型,有助于明确志愿服务法的适用对象和调整

2、范围;志愿服务关系法律化是志愿服务立法需要面 对的重大现实课题。关键词志愿服务法;志愿服务原则;志愿 服务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6-0863(2010)08-0023-05一、志愿服务立法定位关于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定位,可以从四个方 面来考虑,一是志愿服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 位置,二是志愿服务立法的功能,三是志愿服务 法的基本内涵,四是志愿服务法的规制模式。据 此,可以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为社会法、促进法、 权责法和政策法。从志愿服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所处位置看, 志愿服务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在我国,不断完善 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3、、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 序法构成。在我国初步形成的法律体系中,志愿 服务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对于社会法的部门法属 性,学界还有争论,社会法有“大社会法说”、“中社会法说”和“小社会法说”等不同的内涵 界定;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 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只是一种立法技术,被称作“专题式立法”。尽管争论不尽,但学界对社会 法调整对象与价值追求大致上存在着共识,社会 法被视为保障公民社会权利之法,社会权是社会 法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一般说来,社会权应 当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社会整体利 益基础上的集体权利,以社会公益为表现形态; 另一个层面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 以弱势群

4、体权益为其主要表现形态。从第二个层 面上来讲,社会权是那些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 保障人们人格尊严的权利,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权 利。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 规定,社会权主要包括工作权、获得公正和良好 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工会权、相当的生活水准 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社会救济权等。志愿服务 包含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志愿服务两 种基本类型,前者主要是针对大型公益活动或公 益领域,如奥运会、世博会、环境保护等提供志 愿服务,公益性色彩较浓;后者主要针对弱势群 体提供志愿服务,个体辅助性色彩较浓。两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志愿服务的基本内容,分别追求社 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与社会权两个层面

5、的内涵相契合。从这一角度而言,志愿服务法具 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为社会 法,学界和立法界并没有太多的分歧,问题是将 志愿服务法定位为社会法的意义何在。不同的法 律部门有其共同的法学原理,所有的部门法的建 设和发展都会有共性规律,但是不同部门法所调 整的对象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具体原理和规律 需要认真对待。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为社会法,就 是要强调志愿服务立法要遵循社会法原理和社 会法建设与发展的规律。研究和阐释社会法原理 在志愿服务立法中的应用,分析和概括社会法建 设和发展的规律对志愿服务立法的作用,是志愿 服务立法的基础性工作。从志愿服务法的功能作用角度看,志愿服务 法具有促进法

6、的特征。志愿服务立法的主要目的 在于拓展一项正在起步的事业,促进一种新兴事 物,保障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探索社会建设的 新途径。志愿服务法中的“保障”不仅是指权益 保障,更是一项事业顺利发展的保障;不仅是指 法律保障,还包括政策措施保障,比如经费支持、liiJ政策扶持、条件保障、制度保障等,以此促进志 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 倾向于将志愿服务立法的名称确定为志愿服务 促进法。志愿服务促进法的名称不影响其发挥规 范作用。每一部法律都具有或强或弱的规范作 用。相对来说,关于自由权立法的规范性比关于 社会权立法的规范性要强一些。志愿服务法的规 范作用不仅仅针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7、,还要 面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团体等,约束他们履行 相应的职能和责任。从这样的意义上讲,规范与 促进是统一的,规范是为了志愿服务事业更加健 康、更为有效地发展;志愿者权益保护是志愿服 务的出发点之一,保障志愿者权益有利于保持志 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热情、信念和动力,保证志 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权 益保障就是一种促进,志愿者权益保障与促进志 愿服务事业发展是统一的。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志 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的内在规律,强调志愿服务的自发性,避免公权 力对志愿服务做过多的干预和强制,更不能在政 策和法律上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志愿 服务事业应当实行柔性

8、管理,不通过外在强制,而是通过一系列非强制的手段,激发被管理者的 潜力、引导被管理者发展。在行政方式上,多用 行政奖励、指导、行政合同、补贴的方式对志愿 服务进行促进和指引。在法律规范的表达上,适 当运用义务性规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避免对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行为设定不合理的、过 多的禁止性和命令性规定。在现有地方性志愿服 务立法中,明确政府责任的条文多次使用了支 持、引导、鼓励、促进等词语,在一定程度上也 反映了志愿服务法的促进法色彩。从志愿服务法的基本内涵上看,志愿服务法 是权责法。任何法律都会涉及权利义务,有学者 将志愿服务法定位为权利法,我们更希望它成为 一部权益法和责任法,是一部

9、权益与责任统一的 法。将志愿服务法制定成为一部权益与责任统一 的法,是志愿服务立法的目标。对于权益和责任 都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注解。这里的权益不仅仅是 指志愿者的权益,还包括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 当然也包括由公益活动产生或形成的公共利益; 这里的权益不仅仅表现为基于志愿服务法律关 系上的具体权益,还意味着决定志愿服务立法出 发点的抽象权益,也即一种人权要求,这种抽象的人权要求就是面向困难人员和人群的社会权 利。“社会权利一政府责任”的逻辑关系构成社 会法的基础原理和一般规律,将志愿服务立法与 公民社会权利联系起来,将确定志愿服务领域的 政府责任。公民社会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 律表达,政府为此

10、负有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 律责任,政府履责方式是多样的,其中包括促进 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通过与公民个体或群体合 作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应对贫困,满足弱者和 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志愿服务法是权责 法,这里的责任包括了政府在志愿服务领域的责 任;义务不是志愿服务的起点,却是志愿服务的 内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等 不仅享有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不履行义务 或者构成侵权,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志愿服 务法是权责法,这里的责任当然包括志愿服务主 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是志 愿服务立法的目标之一。从志愿服务法采用的规制模式看,志愿服务 法是政策法。政策法介于政策与

11、法律之间,是一 种特殊的政策法律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社会 法领域。社会法本身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社会法 所应对的是变化的社会风险,法律宜粗不宜细, 不同的时期,内容可能差别比较大,需要综合考 虑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来调整,具有灵活性特 征。从这一角度而言,志愿服务的内容涉及到促 进与保障措施的,基本上都是政策性规定。比如, 在政府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 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鼓励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引导和促 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在鼓励公民捐赠方面,鼓 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 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其捐赠行为可 以依法享受

12、税收方面的优惠。在志愿服务优先录 用方面,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取公务员、 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 志愿者。此外,还有鼓励公共设施对志愿者实施 优惠措施。这些法律条文因其政策性特征,并没 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是一种倡导性的内 容,同时给予各个地方留足了空间。甚至我们在 讨论志愿服务管理(协调)体制时,也强调地域的 重要性,允许不同的地方因地制宜设定不同的志 愿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管理(协调)机构。志愿服务法的政策法定位决定了志愿服务法的法律 品格。二、志愿服务基本原则志愿服务基本原则是志愿服务法在总则中 确立的重要内容,它是展开具体规范设计的前提 和基础。志愿服务

13、基本原则是指导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调整志愿服务法 律关系的根本准则,应当体现志愿服务的基本特 征,反映志愿服务活动的一般规律。志愿服务应 当遵循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无偿原则、平等原 则和信用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 志愿服务应当依法开展,遵守志愿服务法的原则 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志愿服务法 具有明显的促进法、政策法特征,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法律规范,但不可或缺的命令性规范则是 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合法原则主 要内涵就是对志愿服务法命令性规范的遵守。志 愿服务合法原则强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运 作,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14、,在 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志愿服务行为,EJ不得超越法定范围或者以违法形式实施志愿服 务。志愿服务组织应合法设立、具备法人身份, 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在志愿服务范围内活动。任何 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成立都以合法性为其基本要 件,志愿服务组织作为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 会团体,只有在合法成立的前提下才能开展自己 的活动。具备法人身份、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志 愿服务范围内活动是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团 体的应有之意,也是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 础。志愿服务法以志愿服务运作机制为载体设计 的制度规范,诸如安全保障制度、信息保护制度、 责任制度,必须获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遵 守。志愿服务作为非营利性的

15、公益行为,志愿服 务组织与志愿者名义的使用必须合乎志愿服务 活动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不具备志愿 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使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随 意使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身份,特别是通 过欺诈使用志愿者开展营利性活动,否则即属于 非法活动,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性是志愿 服务的根本特征,是志愿服务得以开展和实施的 前提。自愿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 服务活动,必须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不得强迫 其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特 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组织地位强迫成

16、员必须参加 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其次,应 当尊重志愿者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组 织的自由,志愿者在未承担志愿服务任务或者退 出志愿服务组织不会导致志愿服务对象造成直 接、明显的损失时,可以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另外,应当尊重一些自发开展助他性或公益性活 动的个人和组织不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不 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们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再 次,志愿服务对象必须自愿接受志愿服务,志愿 者、志愿服务组织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单方面提 供志愿服务,如果志愿服务对象明确拒绝志愿 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仍自行主张

17、提供志愿服务,则针对 其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志愿服务对 象不承担任何责任。liiJliil志愿服务应当遵循无偿原则。无偿性同样是 志愿服务的根本特征,是志愿服务区别于市场服 务与政府服务的重要标志。无偿原则坚持志愿服 务行为非营利性,禁止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向 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当然,无偿原 则并不禁止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向志 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餐饮补贴,在某些情况下 这些是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志愿 服务无偿原则并不排斥来自政府或民间的精神 奖励,官方和社会可以给予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 织精神方面的奖励,以此激发志愿者、志愿服务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热

18、情。国家应当建立志 愿服务行为的表彰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 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志愿者基于社会 责任感,自愿、无偿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 务,应当为国家和社会所认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行 为,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劳 动。国际上通行的志愿服务激励措施主要有三 类:一类是通过立法规定志愿者有困难时优先获 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权利;一类是鼓励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等在录取公务 员、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优秀志愿者;一类是鼓励公共设施对志愿者实施 优惠措施。志愿服

19、务表彰和激励措施并不针对个 体志愿者的回报,而是为了引导更多的民众参 与、支持志愿服务,进而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事 业发展,使得弱势群体权益和社会公益能够因此 而获得更多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 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的行为准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 位相同,人格完全平等。志愿服务遵循平等原则, 其一,尽管志愿服务行为具有无偿性,是志愿者 所为单纯的付出行为,但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相互 独立且平等,志愿服务关系可以视为一种因单方 允诺而形成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志愿服务关系 各方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20、,平等地参与志愿 服务法律关系。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不能将其 志愿服务行为视为恩赐或施舍,不能因为无报酬 而丧失对志愿服务对象应有的尊重;其二,志愿 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平等协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志愿服务协议, 任何主体均不能以自行决定的方式形成志愿服 务协议而忽视其他主体的意愿。志愿服务平等原 则要求志愿服务领域反对歧视,其一,在社会保 障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 务对象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特别是在志愿 服务对象拒绝志愿服务或者对志愿服务提出要 求时,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选择,合理提供志愿服务;其二,在社会公益志 愿服务中,志愿服

21、务运用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志愿者,避免将志愿者的正当要求或者拒绝超出 约定范围提供志愿服务视为没有公益心;其三, 尊重自发开展助他性或公益性活动的个人和草 根组织,尊重他们的志愿精神和主体地位,尊重 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形态,防止在法律之外对他们 施予歧视性对待。志愿服务应当遵循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被视为私法领域的“天条”和民法上的“帝王条 款”,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诚实相待、遵 守信用,根据法律规定和彼此约定履行义务、承 兑诺言,并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地 主张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不得基于私利主张和l=JliiJ行使权利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公共服务体系 包含市场服务、政府服务

22、和社会志愿服务三个层 次,其中市场交易依托诚实信用原则而实现,市 场服务机制循此构建;政府服务则因诚信政府建 设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运作指南;社会志愿服 务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实现志愿服务事 业良性发展。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必须信守承诺,按照自我允诺或者与服 务对象约定的内容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因自愿、 无偿而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或者终 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对象必须提供志愿服 务所需要的真实信息,禁止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 息,要充分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能滥 用志愿服务,比如将志愿者视为廉价劳动力,或 者在志愿服务禁止范围内运用志愿服务。志愿服 务协议

23、是落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载体,在志愿服务 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 之间通常需要签订三方志愿服务协议。三方协议 有利于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 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形 成志愿服务关系各方的自我约束和彼此制约,也 便于志愿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纠纷的解决,避免责任主体规避相关责任,在激发志愿者奉献精神的 同时,提高其责任意识。三、志愿服务范围和类型 一 ea EJ志愿服务的范围与类型决定了志愿服务法 的调整范围与规制对象。从志愿服务的实践来 看,志愿服务的范围,可区分为社会公益服务、 社区发展服务、弱势群体关爱服务、青少年成长 辅导服务、环境保护服务、扶贫

24、开发服务、应急 救援服务、国际志愿服务等领域。具体而言,社 会公益服务包含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秩 序服务(交通、城管、治安、法制宣传与法律援 助服务、公益机构服务;社区发展服务包括社区 生活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社区建设服务;弱势 群体关爱服务包括孤寡老幼人员的服务、病残人 员的服务、失业下岗人员及城乡困难家庭的服 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外来流动人员的服 务;青少年成长辅导服务包括青少年学习成长服 务、边缘青少年教育服务、青少年综合素质教育 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包括环保宣传、城市美化、 资源循环利用;扶贫开发服务包含文化支援、科 技支援、医疗卫生扶持;应急服务包括抢险救灾、紧急状态下维护

25、社会秩序;国际志愿服务包括跨 国救援、文化推广、医疗援助等。目前地方性立 法中对志愿服务范围的规定相对较为零散,多采 用列举具体项目的形式。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规 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分类标准与国 际志愿服务分类衔接,强调服务范围的开放性, 随时吸收新型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志愿服务事 业健康发展,促进发展是主题,但志愿服务不是 一个孤立的现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的 问题。志愿服务活动可能要受限于几个方面的因 素,比如,志愿者的热情转化为行为受制于志愿 者的能力,还受制于志愿服务对象的客观需要和 主观需求。再比如,对志愿服务的政策支持和资 金扶持涉及公共资源的配

26、置,需要与其他领域的 公共资源配置保持协调。又比如,志愿服务的范 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宏观上来讲,志愿服务不 能取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应当避免政府懒政;不 能涉足明显、确定的高危和风险领域,那需要很 强的专业性;不能介入等价交换领域,那里是人 们就业的空间。志愿服务主要与公共服务相关 联,也不排除社会管理领域,但政府执法领域应当排除在外,志愿服务即使涉足社会管理领域, 也仅限于一些协助、辅助性事务,不应涉及执法 职能和权限。由此,公权力执法领域,具有高危 风险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禁止运用志愿 服务。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不同,志愿服务通常区 分为针对个体的志愿服务和针对社会公益的志 愿服务。前者

27、主要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优抚 对象等困难人员和困难群体展开的志愿服务,后者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大型赛会等 社会公益活动展开的志愿服务。同时,根据服务 内容与服务情景的差异,志愿服务又可以区分为 一般志愿服务、专业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 解,普通的民众通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从事,并 不需要特殊的服务机能,通常以体能性志愿服务 为主。专业志愿服务是由具备心理、医疗、消防、 法律、科技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 务。与一般志愿服务相比较,专业志愿服务需要 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相对而言对志愿服务对象 或者社会公益活动所起到的作用或影响更大。因 而,一方面应鼓励具备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积极

28、从国际志愿服务等类型。般志愿服务较为容易理事志愿服务,面向志愿服务对象直接提供服务,liiJ=1或者对普通志愿者给予专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 志愿者从事专业志愿服务必须设定更为严格的 条件,避免不具备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从事专业志 愿服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应急志愿服务一般是 指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 安全事件后,政府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或社 会团体委托志愿服务组织通过临时招募组成志 愿服务队伍而提供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 安置、设施抢修、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应急志 愿服务的招募具有临时性,适用于突发性公共安 全事件领域;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并不一 定是在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

29、志愿者,具备相应技 能的个人或团体通过招募,即可临时具备志愿者 身份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事业是一 项国际性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中国 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1,全球国际化趋势更 为明显,更多的中国志愿者走出国门、服务世界; 更多的外国志愿者进入中国、服务国人。国家应 当欢迎和支持外国志愿服务组织、外国志愿者在 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志愿服务,为中国民 众提供志愿服务的同时为中国志愿服务组织运作树立标本,发挥示范作用,引导中国志愿服务 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应当提倡和支持具备 志愿服务条件的中国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赴国 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从事文化传播、基础 教育、医疗卫

30、生、灾害救助等志愿服务,以此体 现中国公民的全球意识和国际责任感。四、志愿服务关系网络志愿服务立法应当面对志愿服务领域的各 种关系,志愿服务关系网络看似很复杂,但可以 将其中的复杂关系作简化和解析,突出重要关系 和基本关系(参见志愿服务关系网络图示)。其中 各机关和团体的相互关系、志愿服务联合会和志 愿服务组织的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的关 系等涉及志愿服务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属于志 愿服务关系网络中的重要关系;志愿者、志愿服 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志愿者、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 是志愿服务关系网络中的基本关系。r助他性志愿服务麝势群体志磨服务对象个人I

31、组织夕润志愿社团志愿服务关系网络图示文明办、共青团组织、民政部门等机关和团 体之间在志愿服务领域的相互关系是志愿服务 关系网络中最受关注的关系。志愿服务管理、指 导、协调职能在不同机关和团体之间存在重叠, 相关权限存在争执,被人们疑为部门利益之争。 建议相关机关和团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分 工与合作,各地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可以采取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委员会模 式存在,共同负责志愿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志愿服务中长期规划,委托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加强对 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机关和团 体可以加强志愿服务项目规划,引导志愿服务组 织参加有计划的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志愿服务组 织

32、实施志愿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按照 社团管理法规依法对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管理。I=jw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组 织,属于一个半官方机构,接受各政府机关和团 体的指导,受委托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协调、服 务、管理、监督,并成为志愿服务的信息中心和 协调中心,同时负责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评估和考 核等。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还具有一定的自治功 能,体现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化管理。2把实 践中政府引导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思路与志愿 者协会的专业社团指导职能有机结合,有利于逐 步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充 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志愿 服务事业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

33、的核心与平台,它 是志愿服务关系网络中的枢纽,志愿服务组织接 受来自各机关与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并通过注册、招募、登记与 志愿者构成多样性关系,对志愿者实施管理,为 志愿者提供服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是其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的依据,对其进行法定化,有利于 督促志愿服务组织更好地进行志愿服务,承担相 应责任。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应当包括志愿者管 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评估证明、志愿服 务理念倡导、志愿服务保障、志愿服务交流、志 愿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在全国性立法中以专条列 举的方式对志愿服务组织职责进行归纳有提纲 挈领的作用,可以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的全 面性,为志愿服务

34、活动的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 证。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志愿者、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志愿 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志愿服务关系网络中】 基本的关系。为规范志愿服务关系,志愿者、志 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签订志愿服务协 议,在特定情形下,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志 愿服务协议应当是三方协议,包括协议主体、志 愿服务内容及实现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责任及志愿服务争议解决途径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组织因为重大公益活liiJ动或者公共服务项目需要志愿服务时,应当通过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并签订志愿服务运用 单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三方协议,包括协

35、 议主体、公益活动或公共服务项目内容、志愿服 务方式、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及志 愿服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志愿服务三方协议有利 于明确志愿服务法律关系,特别是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运用单位的 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志愿者的权益。参考文献 References1谭建光,周宏峰.中国志愿者:从青年到 全民一一改革开放30年志愿服务发展分析J. 中国青年研究,2009(1).1Tan Jianguang, Zhou Hongfeng.Volunteers in China, From the Youth to All the People: Discussion on t

36、he 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Service Career in the 30 Years of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China Youth Study, 2009(1).2莫于川.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5.2Mo Yuchuan. New Explor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n Voluntary Service in China. Beijing: Law press, 2009.p65.(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济南250100)ILI I .IP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