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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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行政管理制度职工聘用期限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TZEZ-QW-HR-01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在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下属各院区或公司(下简称院区)工作的所有职工与单位约定的聘用时间及相应的聘用条件。1.2 本制度适用于与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下属各院区或公司确定工作聘用关系的所有职工。1.3 本聘用期限管理规定与聘期内的职工聘用性质(身份)、岗位及技术职称聘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配套。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转发省人事厅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台市委办200651号)3 术语3.1 聘用期限: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人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职工与医院(集团)之间以聘用合同形式,明确约定聘用时间。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3.2 临时聘用:指聘用合同约定期1年以下的聘用时间。3.3 短期聘用:指聘用合同约定1年(含)以上3年(含)以下的聘用时间。3.4 中期聘用:指聘用合同约定4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聘用时间。3.5 长期聘用:指聘用合同约定10年(含)以上或至职工退休的聘用时间。3.6 项目聘用:指聘用合同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

3、用时间。4 职责4.1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聘用期限及相应聘用条件的审核,负责聘用期限合同的签订管理。4.2 各院区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聘用期限的具体操作和审核推荐,并受集团和医院授权,对职工进行聘用期限内聘用关系的日常管理。4.3 依据聘用条件,聘用期限为临时聘用的职工,由各院区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批;聘用期限为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制聘用的职工,由院区党政会议审核推荐,中心(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批。5 聘用期限确定原则5.1 绩效管理原则。对聘用人员实行绩效管理,将聘用期限与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原则上绩效优秀的职工优先考虑中长期聘用关系。5.2 按需聘用原则。根据集团和医院的工作

4、实际和发展战略,优化现有人才资源,有针对性地确定相应的人才聘用期限。5.3 四条管理渠道相结合原则。职工聘用期限的确定结合职工的身份性质、任职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四者之间相互结合、相互制约。5.4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职工和医院(集团)双方在医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平等自愿就聘用期限进行协商约定。6 聘用期限种类和条件6.1 聘用期限种类。分为五种:长期聘用、中期聘用、短期聘用、临时聘用和项目聘用。一般情况下职工的聘用期限以下述聘用条件为标准。如职工个人和医院另有约定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前述约定的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6.2 长期聘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签订长

5、期聘用合同: 属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性质聘用,并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职工,工作满5年、工作表现良好、近5年年度考核无2次C级及以上等级的,可申请聘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属非事业单位编制但在医院工作已满20年,工作表现良好,近5年年度考核无2次C级及以下,本人提出申请聘用期限至退休年龄的职工。 属非事业单位编制但在医院工作时间满10年,工作表现良好,近5年年度考核有A级且无2次C级及以下或有院级以上综合荣誉的,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年龄的职工。 属非事业单位编制但在医院工作满3年不足10年的职工,如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申请1015年的长期聘用:a 近5年内获台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级别的综合

6、性荣誉,获台州市人民政府或卫生厅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二名作者,获省政府三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三名作者。b 近5年内获得年度考核A级2次或获1次院级优秀员工、院级管理干部、感动台医(恩泽)人物、尽职台医(恩泽)人称号且无D等级或C等级不超过一次者。6.3 中期聘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签订中期聘用合同: 属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硕博士,第一年来院后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中期聘用合同,招聘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6.3.2 新入院派遣制、人事代理合同制、院聘A级的职工,首次合同期满后,年度考核无C级及以下的,可申请签订4-5年的中期聘用合同;或入院后签订“1+N”的聘用期限,其中“1

7、”为第一年见习(试聘)期,“N”为2-4年。6.3.3 在医院工作满5年且近3年内年度考核无C级及以下的非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可提出10年以下(不含10年)的聘用申请申请。6.4 短期聘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签订短期聘用合同: 新入院派遣制、人事代理合同制、院聘A级的职工,入院后首次签订合同。 院内聘用B、C级的职工,首次聘用时间一般为1年;院龄1年以上4年(含)以下的,如原聘期内考核无二次C级及以下的,则续订聘用时间为3年。 各类人员个人要求聘期不超过3年者。 其他不符合签订长期和中期聘用合同的。6.5 临时聘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属国家事业单

8、位编制的职工,如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2次为C级或有D级的,次年若继续聘用则列入短期聘用对象。 各类人员个人要求聘期不超过1年者。6.6 项目聘用条件。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或特长的人才来开展某项阶段性工作或工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7 缓订7.1 职工经鉴定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可以缓订聘用期限,缓订时间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7.2 停薪留职和借用到外单位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或借用期间只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不订立聘用期限。7.3 离岗退养或岗

9、位待聘的职工,只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退职)手续或重新聘任上岗。8 聘用期限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1 变更变更条件。职工在原聘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聘用期限:a. 受聘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医院工作年限或业绩等情况出现符合聘用条件相对应的情况。b. 受聘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岗位任职所需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与医院约定提升学历的证书。c. 受聘职工的聘用身份性质发生变化的。d. 受聘职工违反与医院的服务期约定的。e. 受聘职工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或受党纪、院纪处理的。 变更决定由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并授权相应部门或个人与受聘方重新协商签订聘用时间。8.2

10、 解除。职工在原聘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中长期聘用者,如5年内年度考核有1次D级或3次为C级及以下的,医院有权单方解除聘用。 短期聘用者若年度考核出现D级或2次C级的,临时聘用者年度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医院有权单方解除聘用。 医院、受聘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原约定的聘用期限。 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医院或受聘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的其他情形。8.3 终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聘用期限即终止: 聘用期限届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9 违约处理9.1 职工在聘期内,违反聘用期限合同约定

11、,单方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在确认无法继续履行与当事人的聘用期限合同的,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医院造成的损失。9.2 赔偿金额范围:在聘期种类基础上,依据职称职务高低、岗位重要性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一般长期聘用关系的约定赔偿金额38万元;中期聘用关系的约定赔偿金额15万元;短期聘用关系的约定赔偿金额5千元1万元;如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数额执行;如特殊岗位的按政府相关人事政策制度处理。同时,因解聘而无法参加年度考核的解聘的人员按规定不享受当年度的年度绩效奖分配。9.3 医院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如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应当向医院

12、支付引进或培训违约金及相应实际损失。10 激励10.1 培训。医院根据职工的聘用期限不同,提供相应的在职培训。临时、短期聘用者,医院一般只提供院内培训。中期聘用者,仅限于国内学习、培训。各种形式的出国培训或会议仅向长期聘用职工提供。特殊情况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10.2 学历提升。医院对工作业绩优秀、具一定发展潜力的中长期聘用职工提供1次学历提升的机会。10.3 奖励性福利。在考核的基础上,医院实行非政策性的奖励性旅游、休养以及为提高技能的专项学习等,短期聘用者一般不提供。10.4 其他。对短期聘用且聘用期限为2年内的职工,聘期内医院不提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服务。各类正规学校毕业当年来院工作的且首次聘期为1年者,不受此条款限制。11 其他11.1 本规定文中所指的年限,均为按工作聘任点时间满周年计为一年。每年8月31日前入院计上半年(6月30日前)入院,9月1日后入院的计为下半年(12月31日前)入院。11.2 本规定未阐明的条款和规定,依照本规定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12 附录12.1 聘用期限管理流程图。_附加说明:本制度由中心(集团)提出。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原台州医院有关聘用期限的规定自本制度试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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