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中国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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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1年10月21日经过了中国工会章程。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加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详细修改内容包括“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部分,深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相关内容。修正后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目录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会员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二十二

2、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章会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1.什么是工会2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3怎样了解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相互关系4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5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关键特点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员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络职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员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

3、根本活动准则,根据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优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实施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路线,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落实,全方面推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加好地表示和维护职员的详细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员自力更生,艰苦

4、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友好的社会主义当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工会的基础职责是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员主动参与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员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加企业、机关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员不停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员队伍。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员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员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友好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

5、长久稳定,为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做贡献。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加和社会监督作用。中国工会在企业、机关中,根据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员权益的标准,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员的正当权益,调动职员的主动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中国工会实施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亲密联络,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关键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员

6、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员之家”。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员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同胞、澳门尤其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促进友情的方针,在独立、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标准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第一章会员第一条凡在中国境

7、内的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关键生活或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认可工会章程,全部能够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二条职员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同意并发给会员证。第三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提议,要求撤换或撤职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要求工会组织向相关方面如实反应。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保护。享受工会举行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

8、会给的多种奖励。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与有关工会工作和职员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础知识。主动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遵守工会章程,实施工会决议,参与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告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

9、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与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更正,应该视为自动退会。第七条对不实施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立案。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主动向相关方面反应她们的愿望和要求。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九条中国工会实施民主集中制,关键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全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

10、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收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撤职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各级委员会,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组员依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推行自己的职责。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常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处理她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工作。第十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足表现选举人的意

11、志。候选人名单,要重复酝酿,充足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能够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行法进行正式选举,也能够先采取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中国工会实施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标准。同一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多个行业,依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施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施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它产业工会均实施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收上级产业工

12、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施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能够实施替补制。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须时,能够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重大问题。代

13、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措施,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能够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关键责任人和合适百分比的相关方面代表组成。上级工会能够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员组建工会。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机关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落实实施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收上级工会经费审查

14、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该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机关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施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能够实施替补制。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员委员会,表示和维护女职员的正当权益。女职员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足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选举产生,女职员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经过县以

15、上地方工会接收妇联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能够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员和工会组织的正当权益提供服务。第十六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对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立案。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

16、表选举行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审议和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落实实施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第二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实施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

17、席召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于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能够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也能够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该准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

18、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审议和同意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

19、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当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时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依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域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同意。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

20、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据当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小区和行政村能够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该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能够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能够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员二百人以上企业、机关的工会设专职员会主席。工会专职员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机关协商确定。基层工

21、会具有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暂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该召开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审议和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汇报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撤换或撤职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详细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22、。任期届满,应该准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常任制,任期和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足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能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能够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机关的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能够设置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础任务是: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

23、工作。代表和组织职员根据法律要求,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它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验、督促职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处理包括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员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签署劳动协议,代表职员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签署集体协议或其它专题协议,并监督实施。组织职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提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做好优秀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对职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支持职员学习文化

24、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实施。帮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员集体福利事业,改进职员生活。依法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女职员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员的现象作斗争。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主动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机关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主动了解和关心职员的思想、

25、工作和生活,推进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落实。组织职员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员的聪慧才智,发明良好的条件。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在分厂、车间建立分厂、车间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能够依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根据生产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主动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第六章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础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员信赖的干部队伍。第三十二

26、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实施党的基础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应职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坚持标准,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员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员的正当权益。作风民主,联络群众,自觉接收职员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据相关要求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

27、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取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多种培训班。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对应的待遇,支持她们的工作,果断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置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推行职责。县和县以上工会能够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工会所属的企业、机关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和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的补

28、助。其它收入。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该和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该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机关、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全部权。依据经费独立标准,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全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措施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第三十九条各级工

29、会委员会根据要求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汇报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收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第四十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机关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同意,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机关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全部;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理。第八章会徽第四十一条中国工会会徽,选取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合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

30、要求。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具上的工会标志,也能够作为徽章佩戴。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1.什么是工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大家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需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本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此,依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它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正当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

31、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标准,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全部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因为职业不一样而分属于不一样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伴随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标准组织工会逐步为工人所接收,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全部参与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全部

32、能以多种方法,不一样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经过内部协调、相互帮助,处理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进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主要力量和必须条件。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络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苦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工会主动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

33、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络起来,并巧妙地利用多种斗争形式长久配合和服务于武装斗争。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收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主动奋斗。工会在革命依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中国成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主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说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

34、党领导的职员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络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员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紧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实施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路线,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落实,全方面推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加好地表示和维护职员的详细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员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当代化国家而奋斗”。2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

35、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经过的要求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标准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础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依据中国宪法、工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要求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详细内容。所以,首先,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需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其次,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需依据实际情况的改变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愈加完善。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经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今后,又有

36、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经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中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数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依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确保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加好地维护职员的详细利益,又进行了主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依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依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

37、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21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2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主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紧社会主义当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3怎样了解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相互关系中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会必需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订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要求就明确了工会章程和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需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遵

38、法律,这包含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础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标准、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和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详细的组织制度、活动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要求,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处理的问题,因此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主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础标准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次,工会章程不得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详细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和工会法相抵触。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含宪法、法律、

39、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含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全部得实施,不然国家就要强制实施。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因为制订的机关不一样,利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一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全部得遵照实施,任何法律、条例、规章全部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不然无效。法律又分基础法和通常法,基础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而通常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通常法要服从基础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订的,必需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和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40、业机关内部的要求、准则,更要符正当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和之相抵触,不然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工会法要求工会的一切活动全部必需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含工会制订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假如工会章程的要求和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要求有矛盾、相抵触,因为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需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要求,不然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要求,工会要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假如工会章程本身就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工会组织根据这么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础精神和工会法的标准、要求,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工会必需以宪法为根本

41、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要求,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和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么,才能有效地确保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正当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4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主要修改,其关键点以下:1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

42、党的十六大和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表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表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和时俱进。在工会的宗旨、目标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关键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愈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

43、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主要性,使大家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愈加明确的认识。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础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经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要求了维护、建设、参加、教育四项关键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伴随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方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2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员正当权益是工会的基础职责”的明确要求,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它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础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需推行的关键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表现了工会法的这一主要

44、结果和要求,使中国工会章程深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将“中国工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加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加和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要求了工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加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加、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尤其行政区同胞”、“澳门尤其行政区同胞”,反应了香港、澳门前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2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增加一条作

45、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改变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生工作于某一企机关或机关中,极少有劳动关系的改变,所以,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要求。普遍实施劳动协议制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常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一样全部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要求,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论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处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46、将原第七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个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改变。3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将原第十九条中“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通常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的要求,增加一条要求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原

47、第二十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产业工会的工作汇报”改为更为正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根据联合制、代表制标准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同意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汇报”。4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依据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要求,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多种全部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能够选举组织员一人,也能够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多种全部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该成

48、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能够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能够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依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增加一项要求作为第二款:“职员两百人以上的企业机关的工会能够设专职员会主席,工会专职员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机关协商确定。”依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详细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要求作为第三款:“会

49、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责任制,任期和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依据工会法第二十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要求,将章程第二十七条有关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础任务之第六条“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实施。帮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员集体福利事业,改进职员生活”改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实施。帮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员集体福利事业,改进职员生活。依法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5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马上原第三十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6第七

50、章中作了1处改动,马上原第三十六条中“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措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改为“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措施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7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础落实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应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国工会法的基础要求。5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关键特点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2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表现了“三个代表”主要思想

51、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突出表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员,充足发挥工人阶级在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加紧推进社会主义当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1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表现了“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关键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建了“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三个代表”主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承和发展,反应了现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改变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

52、善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需长久坚持的指导思想。一直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主要作用,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需长久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和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议,也是一个历史性贡献。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础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础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

53、想的又一次和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详细来说:要根据“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员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落实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根据“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本身的改革和建设。2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础职责的高度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工会含有维护、建设、参加、教育四项关键社会职能,即使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方针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还是把四项基础职

54、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员的正当权益是工会的基础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收了工会法的这一基础要求,这就处理了长久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本质的,使一事物区分于其它事物的职能,而其它职能全部是此一基础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础职能存在和发展的。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本质的、基础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员的正当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它职能,这是相关工会职能问题的根本处理,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处理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3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落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

55、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尤其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改变,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冲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关键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落实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落实的内容,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果断依靠和信赖,和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落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步骤,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依据202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相关要求,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的人数限制和形式,为加紧工会组建速度、最大程度地把职员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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