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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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概述一、安全生产法概念1.生产与安全生产关系安全生产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发展而发展。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基础,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活动。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要向自然界索取财富,而自然界也给人类以报复。随着社会财富增多、社会不断进步,各类型事故也相应发生,直接威胁人类安全和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在灾害面前,人类不断摸索和探讨,寻找方法以提高抵御和控制灾害能力。人类为了使生产力提高,开始使用新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但在新生产方式和新生产规模中又不断出现新灾害,再次需要人们不断摸索和探讨,不断认识和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减少和消除灾害。这样不断循环,螺旋式上升,

2、推动了生产和安全生产逐步提高和发展。2.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法关系安全生产问题是在机器大工业出现后才为人类所重视。随着人类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在人类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缺乏对机器控制驾驭能力,致使蒸汽锅炉不断发生爆炸,尤其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大量使用机械设备同时事故频发,伤亡不断,使人们感到安全问题严重性。19世纪初先后完成工业革命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由于工业规模迅速扩大,在化工、水运、煤矿、土建等工程中,常常发生一次数百人,甚至上千人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极大不安。因此,安全生产已不再是企业及业主们私权范围问题,它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企业能力和安

3、全道德所限,出于稳定社会关系、发展经济需要政府必须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积极干预和监督。为此,当时工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令,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制定安全规范、强制推行安全技术,以保证生产安全。例如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64年又通过了工厂及工作场所法和职业病条例;法国在1806年就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发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美国在1844年颁发了工厂法,1890年颁发了工作时间限制法;日本1911年通过了工厂法,1972年制定劳动安全法。这些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起了重要作用,使安全事

4、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国家监管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逐步形成了新法域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法概念安全生产法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关系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安全生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安全生产法是指调整安全生产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所有法律规范总和,既应包括安全生产法,也应包括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狭义安全生产法,即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行为准则,也

5、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基本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4.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关系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有联系也有区别。安全生产法与劳动法调整对象有一定交叉和重合。但也有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注重是具体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而安全生产法注重是整个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不仅包括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安全生产关系,还包括国家机关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关系等;劳动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而安全生产法则是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劳动法立法直接目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立法直接目是保障安全生产。5.安全生产法与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系安全生产法与上述法律之间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即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一般法,其所确定是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等,是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均应遵守基本准则;消防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铁

7、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特别法,即上述法律已有规定了,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没有规定,方可使用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二、安全生产法调整对象法律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主体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社会关系主体遵法、守法,违法即受到法律制裁。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法律。由于生产社会性、广泛性,使安全生产法调整对象也较为广泛,其调整社会关系如下。1.安全生产关系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因安全生产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需要本单位劳动者进行

8、劳动和经营,另一方面这种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生关系,如商店销售商品时与购买其商品顾客发生关系,公交司机进行运营时会与乘客发生关系,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由安全生产法调整,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保障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义务,规定了从业人员有知情权,有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

9、有要求损害赔偿权利等。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义务。2.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主要指负有安全管理权国家有关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从业人员之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为实现安全生产,也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其从业人员之间会发生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上述关系由安全生产法调整。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关系主要指负有安全生

10、产监督检查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关系;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公民、新闻媒体等因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与生产经营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发生关系。4.安全生产监察关系主要指国家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监察权其他机构依法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关系。5.因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察权而发生指导、监督、协调关系主要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不同授权及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察权而发生指导、监督、协调关

11、系。6.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关系主要指依法设立中介机构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而发生关系。安全生产法除主要调整上述关系外,还调整安全生产救援关系、涉外安全生产关系等。安全生产法调整安全生产社会关系广泛性,决定了安全生产法在社会生活中重要性,决定了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三、安全生产法特征、任务和作用(一)安全生产法特征安全生产法具有法一般特性,即国家意志体现,具有阶级性,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同时安全生产法由于其调整对象、其法律规范内容和表现形式等与其他法有区别,因而具有其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特性,其特征主要表现如下。1.安全生产法适用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适用

12、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安全生产,而不适用于国防安全、治安秩序维护、环境保护活动、人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开采活动、各种产品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经营活动。2.安全生产法法规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安全生产义务是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目,仅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法切实贯彻执行,因此,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即予以有力制裁,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内容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排除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任何形式

13、免除安全生产义务、责任可能性,从而实现安全生产最终目标。3.安全生产法内容具有技术性安全生产法除由基本法组成外,主要由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构成,是具有技术性法律规范。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新、复杂科学技术手段不断运用于生产经营中,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只能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来衡量,因此安全生产法内容具有技术性。实际上是国家立法将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纳入到法律范畴,成为强制性规范,使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二)安全生产法任务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任务。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于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作用。安全生产法在其总则部分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规则,其目就是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安全生产法首要任务,使安全生产监督有法可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明,严格执法,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在严峻安全生产形势下,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运用政府行政监管力量,辅之以必要经济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2.防止和减少安全

15、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关系法律规范,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体制,使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规定了在安全生产方面国家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使国家、社会、个人都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使事故发生后 得到补救;规定各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使违法者及时受

16、到制裁。这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构成一个整体,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命权是人权重要内容,生命被尊重是社会进步和文明体现;财产权是人类和社会生存与发展基础,无论是国家财产、还是生产经营单位财产,抑或是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财产都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安全保护。生命权和财产权二者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法根本任务之一,因为它关系到人民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关系到社会稳定,影响到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严峻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人生命安全和

17、财产安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宗旨,不断消除隐患,遏制、防范事故发生,及时矫正重生产、轻安全、淡漠人生命权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促进经济发展任务,安全生产法也具有促进经济发展作用,但它不是安全生产法直接任务,而是通过实现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不仅是人类生存需要,也是经济发展前提。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正常有序进行;同时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安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设备超负荷运转,会使事故不断,不同程度地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上加大资金投入,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同样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三)安全生产法作用安全生产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作业场所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直接威胁到劳动者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对生产经营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主要责任人职责、法律责任作了严格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就为保护劳动者

19、安全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2.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检查、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安全生产法颁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3.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竞争基本主体,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会计制度等方面都有相应法律保障,但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只有劳动法有些规定,从内容上看不丰富,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

20、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法律制度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4.为实现社会和谐、公正,提供法律保障社会和谐、公正是市场经济最终目标,是社会稳定基础,也是社会利益所在。安全生产法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事故少了,生产秩序安定有序,劳动者安全健康得到保障,社会利益得到维护,也就实现了社会和谐、公正。安全生产法为社会和谐、公正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四、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

21、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关系所应遵循基本准则。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安全生产法出发点和依据,对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全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作用,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修正法律矛盾。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宗旨为依据,并根据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确定。安全生产法应有如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重视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保障。宪法这一规定,是确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则依据。

22、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生命,维护人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安全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实施,始终围绕者人民群众生命权和健康权保护来进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安全第一,就是把实现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生产安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利益驱动,重效益、轻安全现象始终存在,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经济,而缺乏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草菅人命。事故频发,生命丧失,血淋淋事实教育着人们:忽视安全生产付出代价更

23、大,会抵消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在生产经营领域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2.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总结。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遏制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企业应安全投入在先,建立长效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隐患,并注重职工安全意识培养;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注重安全生产事前把关,事中监督,经常监督;社会也应普遍树立安全意识。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生产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总代表,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监督,任何社会力量都无法与国家力量相比

24、拟,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问题复杂性,其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联系密切性,使其仅依靠国家监督是不够,国家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挥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监督作用,发挥公民个人监督作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使违法者不仅受到法律制裁,还受到社会谴责,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局势根本好转。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历史演变和发展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历史演变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建国50多年来,在党

25、中央和国务院关怀和领导下,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纵观五十多年发展历程,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国初期(19491957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造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各种安全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

26、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成为“三大规程”。建国初期所发布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2.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第一个高峰。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

27、为专业性和季节性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3.“文革”时期(19661976年)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开始被破坏。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安全生产立法停滞,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破坏和倒退阶段。4.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1978年12月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方针。随着思想上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历史发展时

28、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报告,要求各地区、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犯罪作了更明确具体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

29、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工作。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对企业、事业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较大发展。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规定。5.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

30、以后)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

31、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比较具体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规范。进入21世纪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以往相比在制度内容上和立法质量上都有大幅度提高,在以后通过宪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相应规定。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基本法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发展时期。其通用范围比之以前规定有所扩大和延伸,如

32、将调整对象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只局限于企业单位。二、国外安全生产法历史演变和发展1.国外安全生产法产生安全生产法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手工业向机器大生产转移,由此伴生了工业危害。随着工业社会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职业危害日益加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工业革命之初,安全技术比较落后情况下,如何从立法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工业事故成为政府、社会、法学家所关注问题。人类最早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矿山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保护学徒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

33、而设,制定了学徒劳动时间,矿工劳动保护,工厂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进入到20世纪后,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使世界范围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进入人类视野。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一系列国际公约。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国家。除此,很多国家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世界第一个重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它是从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角度出发制定。随后,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

34、法,该法对工人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工作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先驱。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当时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后,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马萨诸塞州调差报告中充满了令人悚然伤亡事故悲剧。于是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工厂核查法,该法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制定工作。日本在18681873年明治维新时期,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工业发展较快。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接着其他府、县也相继制定了类似规程,这为以后工厂法出台奠定了基础。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请求,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

35、因议会更迭,拖至1914年才予通过并颁布。20世纪初到7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正处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在安全卫生方面也带来许多新风险和问题。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形势,为适应生产发展,不断修改原来工厂法。例如,英国在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了1832年颁布工厂法;日本于1923年修改了1914年颁布工厂法,印度1881年颁布工厂法在1891年、1911年、1922年、1934年、1948年作了五次修改。有国家把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范畴内,例如,日本在第

36、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颁布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五章,共14条编入该法内;前苏联在1970年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加盟共和国劳动法原则(以下简称劳动法原则)中把劳动安全安全卫生作为第七章,共11条纳入劳动法原则内。2.国外安全生产法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不断发展发展和高、新、尖端技术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零星,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用工业发展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重要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综合、全面安全卫生基本法,这就是20世纪70年代时各国相继纷纷制定和颁布职业安

37、全卫生法原因。美国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综合、全面职业安全和卫生计划,包括立法工作。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各界。在这种严峻事实面前,国会经激烈争取后,终于通过了全美统一职业安全卫生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样,就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去制定安全卫生法规局面,从而加强了国家对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领导。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日本

38、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和颁布了劳动基准法,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其中一章;但随着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逐渐显得不适应工业界和劳动者要求。1972年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建议下,提出了单独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全部条款。这项立法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蓝本。继上述国家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

39、颁布了新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1978年)、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年)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卫生立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有关大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经过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问题。现在英、美等国已根据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制定了不少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经过20世纪70年代大规模安全卫生立法时期以后,各国随着社会、经济、生产不断发展,又在安全卫生法上做了不少重新修订或局部条款修改立法活动,使之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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