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与公司对应新增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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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库曼斯坦分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公司车辆维修工作,理顺管理流程,根据分公司车辆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车辆维修技术标准执行各车型生产厂家提供的车辆维修手册或执行公司、分公司汽车维护规程第三条 分公司车辆维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照公司、分公司修理厂建设标准要求,要尽快完成修理厂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修理产业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二)修理厂尽快取得维修资质,在确保自有车辆的维修质量和维修周期的前提下,要积极发展油田企业的维修业务和社会维修业务,带动配件、油品等经营业务,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三)质量设备科严格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管理规

2、定,对修理厂进行监督、审核。安全科对维修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督察、指导。严格执行公司、分公司危化品车辆维修安全规程。第四条 分公司车辆维修流程,按照车辆维修内控流程进行作业。第二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一节 报修第五条 所有车辆由车队生产调度填写入场通知单进行派修,进厂检验人员须对车辆进厂检验,确定维修项目,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分公司车辆报修单填写报修项目,下达报修单。第六条 修理厂(点)技术员根据报修单填写派发维修工单,相关单据的要求详见本章第五节第二十三条。第七条 外部车辆维修,修理厂依据托修方填写的维修工单报修。修理厂技术员负责填写维修工时代结算单,一式两份,随车进厂一份,修理厂留存一份备查,另

3、一份修理竣工后标明修理费用,由驾驶员和托修负责人签字认可,修理厂检验人员签字返回,用于修理厂存档和财务部门的结算计费凭据。第八条 修理厂(点)维修车辆必须按照“先报项目后维修”的原则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漏报项目,按照“漏报不漏修”的原则进行维修,发现需修理的漏报项目,修理厂(点)应按照维修流程补填漏报项目。第二节 车辆维修过程控制第九条 车辆进厂,驾驶员必须随车进厂,对车辆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车辆维修作业项目实施、油料材料更换和维修质量等。同时,学习了解相关的维修技术。第十条 修理厂维修技术人员重点监督车辆维修工艺过程、油料材料更换和维修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并对各个环节进行决策把关。第

4、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脂,必须符合分公司车辆用油手册或生产厂家车辆维修手册规定。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配件,不论是国内、国外配件供应必须由定点供应商供货(经营部门应选择部分质量可靠、价格适中和服务质量好的供应商进行长期合作,实行入网管理,定点供货)。配件更换审批程序,遵循分公司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动火的危化品车辆维修作业项目,按照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取得动火作业许可方可进行维修作业。第十四条 修理厂(点)不得对状况不明的、维修项目不清的、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没有采取措施的车辆等进行维修,类似车辆必须上报安全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人员,到场监督,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维

5、修。第十五条 修理厂对维修人员要结合维修车型和安全知识,进行维修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有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确保维修安全。第三节 车辆维修出厂检验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竣工后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合格的,出厂检验人员签发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无出厂合格证的,驾驶员拒绝接车。第十七条 维修竣工后的出厂检验程序:出厂时,先由修理厂(点)的过程检验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员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检验员和驾驶员在合格证上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的合格车辆方可出厂。第十八条 车辆在出厂后,修理厂(点)技术员按维修工单项目核定修理费用,

6、由车队管理员签字确认,并在ERP表内录入单车维修工时费用,然后由修理厂管理人员发国内导入ERP系统进行确认,作为后期费用结算依据。第四节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第十九条 执行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之规定。(一)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二)生产车辆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三)非生产车辆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7、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四)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五节 票据核销第二十条 所有对外车辆维修和送外维修的维修票据必须通过修理厂统一结算核销,所有票据以分公司名义出具。修理厂对内维修只计算收取工时费用,维修材料费用通过物资库房进行结算核销。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殊情况业务的车辆维修,即在维修业务完毕后,开具发票或收据,进行报销处理。由车队队长、质量设备科科长和分公司设备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进行报销。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内部车辆维修除特殊情况维修项目外,全部实现自修,不允许报销规定以外的当地社会修理厂票据。第二十三条 维修单据包括车辆报修单、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

8、格证、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按现行的格式统一管理。报修单为车辆维修依据,质量设备科检验室和修理厂均保存一联;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为车辆维修费用结算依据,修理厂、财务(托修单位财务)一联;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的凭证,由质量设备科检验室出具签发,合格证存根由修理厂保存,合格证由车队保存。第三章 特殊维修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内部修理厂不具备维修条件、维修不经济等特殊维修项目,允许修理厂外送进行维修作业(一次性维修作业的修理厂点,维修总费用不超过1000美元,不签合同;超过1000美元的一次性维修作业项目,必须签订合同)。此类维修项目主要包括:锡焊、铝焊、铸铁焊,曲轴、缸

9、体、缸盖加工,发动机高压油泵、油嘴维修,链轨维修,轮胎翻新、修补,特殊机件维修,事故车维修,烤铆喷漆,路途故障救急,新车质保期内的维修,需要特殊设备维修的项目。第二十五条 禁止分公司危险化学品车辆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修理厂维修。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管理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和分公司凝析油罐车维修指南第二十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罐体维修,严格按照罐体维修安全规范进行,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第二十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罐体维修前严格按照分公司蒸罐、清罐、洗罐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采用检测仪器检测安全性。第二十八条 所有维修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维修厂点,

10、不论是自有的还是当地社会的,车管单位、安全科、质量设备科都有维修监管责任,必须定期对其场地、维修空间、维修设施、安全措施和维修人员等进行检查,排除隐患,确保维修安全。第三十四条 凡是对罐体的维修作业,车队的安全管理人员、质量设备科的设备管理员和安全科管理人员必须全程监督,严格按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操作,保证维修安全。第三十四条 对于危险品车辆需要在当地修理厂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品车辆维修准入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在分公司ERP系统未与公司并轨运行期间,原有的车辆报修单、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与公司ERP系统中产生的同类型的单据可以并行使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质量设备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附件 车辆维修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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