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投保的《某某系列保险》学生退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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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学校投保的某某系列保险学生退保申请书 篇一:天平退保申请书退保申请书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河南分企业:本车在贵企业投保的 险种 ,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因为 原因 退保,向贵企业申请办理退保手续。本保单是否打印 是,否 ,保单流水号,发票流水号,标志/保卡流水号。备注:如保单已经打印,保单、发票、标志必需交回我企业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被保险人签章:日期:年月日篇二:教育系列保险产品投保记录表附表1-6广东省教育系列保险投保记录表学校名称 盖章 具体地址:学校经办人:联络电话 含手机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填表日期:年月日校 园 方责任保险投保记录表校 园 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教职员校

2、园 方责任险投保记录表校 园 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投保记录表校长署名:产险销售人员:黄艳冰,职业证号:jj03000191,身份证号:440802198705282242本人已向被保险人具体解释相关保险条款内容,相关尤其约定内容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并清楚说明免去责任内容。教职员校 园 方责任保险投保花名册学校名称 盖章 填表人:联络电话:附表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汇总表学校名称: 盖章 具体地址:学校经办人:联络电话 含手机注意事项:一 根据应保尽保的标准全部在册最终一学年为顶岗实习学生均应参与保险,未参与投保的学生出险后将无法得到赔偿。学校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学生花名册注意留

3、存,以备出险时查询。二 被保险学校若发生保险信息变更 如学校名称、地址变更 、在册学生人数变更 如转学、退学等 ,学校应在信息变更后立即通知保险企业,并提供对应资料,保险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改手续。附表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学生花名册学校 盖章填表人:联络电话:附表5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学生花名册学校名称:具体地址:学校联络人:联络电话 含手机 :填表日期:年月日附表6篇三: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案例一、案情概要2021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 以下简称G技校 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下称保险企业 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

4、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以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通知栏中,保险企业问:现在或过去有没有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申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企业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具体说明了协议内容,尤其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协议中有关免去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尤其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负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企业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

5、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依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去部分要求: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5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现在还未治愈的疾病。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21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诊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21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企业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觉胆囊

6、结石,2021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诊疗。同日,保险企业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问询并制作笔录,在该份问询笔录记载:2021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适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接收诊疗,查出有胆结石,当初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期望药品诊疗。以后,保险企业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提议其住院手术诊疗。保险企业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现在还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21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企业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负担诉讼费用

7、。二、双方争议原告认为:1、保险企业未对被保险人包含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情况进行问询,所以,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企业进行如实通知的义务;2、保险企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去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定,因此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企业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给予赔偿。保险企业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协议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依据现行法律要求,保险企业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企业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推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协议相关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协议约定的责任免

8、去范围,根据保险协议约定,保险企业不负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即使本案保险企业未援引“投保人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拒赔,但应该明确:保险企业未向被保险人问询不能免去投保人的法定如实通知义务。三、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含了原告,因此原、被告的保险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该根据约定严格推行其协议义务。有关被告应否推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企业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协议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企业只需向投保单位

9、推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去部分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现在还未治愈的疾病的,免去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定,因此就本案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保险企业已向投保人推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协议双方含有约束力;第三、依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隶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提议其住院手术诊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和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现在还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

10、足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综上,保险企业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推行说明义务,保险协议免责条款无效的看法,因和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要求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四、二审调解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12日 本案二审期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2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要求: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该逐一向投保人推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推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保险人提供了推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其监

11、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推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即使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法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这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企业为尽可能降低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法律分析苏高法审委202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该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其监护人推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和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主体是

12、学生或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企业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协议的投保人,保险企业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推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即使保险企业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经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法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苏高法审委202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不论是从法律要求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严禁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看法基础为: 1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协议签订时,对被保险人应

13、该含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 2 另依据保险法要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儿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要求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因此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 4 2021年保监会下发了有关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关键区分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

14、的投保人在保险协议签订时,对被保险人应该含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含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主要理由。有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能够划分为纯粹利益标准、同意标准、利益和同意兼顾标准。所谓利益标准即签订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需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它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通常要求父母、夫妻、儿女等相互含有保险利益。同意标准则是指,签订保险协议,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中国采取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标准。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签订保险协议,视为含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

15、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标准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3条要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儿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要求限制。”该条属于严禁性要求,违反该条要求将造成协议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的要求,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儿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16、,依据中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严禁的非父母严禁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协议因为其带有射幸性质而轻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她人之生命保险协议则更轻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协议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她人之生命保险协议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不过,这种法律手段应该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多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大家利用此种保险协议。不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标准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要求,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

17、,学平险不管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础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要求,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激励的正当行为,司法不应该干预。伴随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很好的教育机构 尤其是民营私立学校 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处理可能和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部分地域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

18、,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需为在校学生投保。这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严禁这类愿意为学生负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适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为主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效的发挥。有关2021年保监会下发的有关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关键还是针对当初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预防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置学生意外保险,改进保险企业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严禁保险企业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立案的条款情况来看,部分保险企业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

19、,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这类条款中通常均明确,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申明、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经典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严禁学平险以团险方法承保。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职员设置,其内容关键包含: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取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所以,

20、学生平安保险曾是很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和其它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方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个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略的。学平险的创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全部有巨大的推进力。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企业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经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降低,从而造成保费较低。假如实施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

21、或学生家长和保险企业签署一对一的保险协议,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停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企业不妥赔付增加。严禁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企业必定经过精算方法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负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近几年来,行业经营的学平险业务承保率日趋下降、业务逐年亏损,赔付率日益提升,保险费率亦逐年递增,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多个,但部分地域司法机构对学平险团体承保方法采取排斥态度,在审判步骤否定学校作为投保人的做法,无疑是主要原

22、因之一。以南京地域为例,依据当地一著名媒体 金陵晚报 调查表明:较高的赔付率让保险企业也开始对学平险采取了新的对策,现在南京大部分的寿险企业全部已经收缩学平险,只在部分学校开展,而同时,因为业务量太低,部分保险企业甚至已经悄然开始放弃了“学平险”这业务。一个曾覆盖率极高、普遍受到社会欢迎的公益性险种,短短几年,却在众多保险企业的产品中逐步消失,这种现象应引发思索。商业保险即使属于商业领域,却蕴含着巨大的社会价值,伴随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将越来越广泛,将和社会保险共同发展成为社会安全保障的两大支柱。司法政策能够直接对保险价格机制、保险业务经营产生主要作用,并进而对保险业的经营稳定产生主要影响,司法认知偏差所带来的问题,不但会危害保险企业,而且最终会危害投保人,甚至威及社会的稳定。正如江苏法院保险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汇报所述,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对保险行业及包括的详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了解,要考虑到保险业的固有属性、要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要顾及保险共同团体的存在,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判决的主要衡量原因。保险业也应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充足沟通,促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交流,将对保险业在更为友好的司法环境中连续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陆新峰南京师范大学 案例引自: 2021 玄商初字第491号、 2021 宁商终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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