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追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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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追认书篇一:租赁合同追认书租赁合同追认书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兹有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于XX年02月20日与邓宝 林签订了承租 的铺位租赁合同,该行为系我司成立前全体 股东的授权行为,现我司对该行为再次予以追认,并承诺自 觉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特出此证明!证明单位:日期:XX年04月12日篇二:实际履行能否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追认实际履行能否构成对合同效力的追认刘兹博案情:熊某与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 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员工王某签订一份砼管节委托加工 劳务合同,由熊某按照项目经理部的图纸和砼配合比报告 为其一工区加工不同标准的砼管。合同书中没有项目

2、经理部 的签章仅有王某的签字,且在签合同时王某未出具项目经理 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熊某按照合同书中的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项目经理部接受货物并出具验收单收据。后 来由于项目经理部主管人员的调换,以及新来主管辞掉了王 某,新主管只承认先前已经验收的砼管,并将经验收合格砼 管的款项付清,由于高速公路地下工程已完工,对熊某已经 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熊某为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项目经理部继续履行 合同并支付其已加工好的砼管货款。分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项目经理部接受熊某制作的砼管是 否构成对合同的追认。熊某认为: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 与其签订的承揽合同虽

3、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根据民法 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 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 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 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 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 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 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经理部接收其 交付的砼管并付款是对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项目经理部认为:王某在未经项目经理部授权而与

4、熊某 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并为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与 熊某之间签订进行追认,且熊某也未在合同期限内催告项目 经理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至于后来项目经理部对熊某 所送的砼管接收的行为,是另一种买卖关系,并不能构成其 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熊某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追认。管析:笔者认为:项目经理部的行为仅仅是对熊某提出新的买 卖合同要约,熊某以其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不能构 成其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订立合同效力的追认。有权人 的追认,须是无条件,是对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承认,如果仅 是对部分条款的承认,其实是提出新要约。项目经理部对熊 某已经加工好的其他砼管不予接收并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 很

5、好的证明了其没有对王某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合同的 追认。篇三:合同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合同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限制行为人订立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下列选项中,哪几项是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A、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C、无效承揽合同D、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 卖合同3、甲方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以60万元价格卖给乙方, 合同的效力如何()A、如果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这个合同就不是显失公 平的合同B、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则可以定为显失

6、公平 的合同C、是否显失公平,要看甲方是否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 更的主张D、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4、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A、杨某因为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 商场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B、姚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产生争议。于是姚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C、姚某与某汽车交易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 双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但是当第二天提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20%的波动,姚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D、李某因为父亲生病,急需钱用,

7、遂决定将家中祖传 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子张某,对他说:“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幅字画 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张某非常爽快答应了。事后李某反悔。欲以乘人之危为 由要求撤销合同5、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XX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 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 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 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 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 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 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

8、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 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篇四: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 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 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 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 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问题1. 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 本

9、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 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 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 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 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 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 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 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

10、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 可视为有效合同。2. 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 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 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 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 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 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 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 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

11、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 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 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 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 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 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 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 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 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 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 传递迟

12、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 双方遂发生争议。问题1. 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 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 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 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 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

13、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 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 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 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 传达的风险。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 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 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 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

14、催告甲公司追 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 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 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 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 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 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XX年,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告知原告 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 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XX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 币5000元,被告

15、开具了收款单据。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 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XX年8 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问题1.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 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 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成胁迫。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 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 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 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 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 胁迫的

16、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 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 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厂以 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 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2. 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 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依合同法第52. 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所订立

17、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篇五:追认行为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宝民三(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邱中明原告邱中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侯金柱委托代理人王宗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金苗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被告侯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XX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通 知侯金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光明、被 告侯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侯金 苗经本院合

18、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称,XX 年 2月28日,原告与“侯 金柱”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 就上海市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以下简称“401室 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3月11日, 原告与“侯金柱”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原告装修入住401 室至今。同年4月9日,原告与“侯金柱”签订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20万元,并 缴纳税费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XX 年 4月9日签订 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侯金柱辩

19、称,401室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侯金柱的 签名均为侯金苗冒签,侯金苗系侯金柱的亲弟弟,因侯金柱 对侯金苗有债务,故侯金柱将401室房屋抵押给侯金苗,并 委托其代办产证及出租房屋,但并未委托过侯金苗出售401 室房屋。认可原告已支付了 20万元房款,并同意返还房款, 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侯金苗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XX 年 3月11日,邱中明(买受方、乙方)、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侯金柱”(出 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坐落宝山 区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建筑面积平方米,预告登记证 登记编号:宝山房地(XX)预字0000271号,房价款54万 元

20、。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XX年3月15 日前交房给乙方,交房当日,乙方补足定金至人民币捌万元 整,540,000元为甲方到手价格。同日,“侯金柱”(出卖方、 甲方)与邱中明(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地产交接书【买 卖】,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 宝山区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本交接 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各执 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后原告即对系争房屋进 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同年4月9日,“侯金柱”(甲方、 卖售人)与邱中明、邱中秀(买受方、乙方)签订上海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坐落菊联路68弄5

21、7号401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50万元,甲乙双方确认, 在XX 年 5月31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附件三(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 双方约定甲方于XX年5月15日前清还甲方剩余贷款,还款 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期房款14万元。XX 年 2月28日,原 告支付1万元,3月8日支付8000元,3月10日支付4XX 元,3月12日支付2万元。原被告均表示,401室房屋实际 约定的房价款为54万元。XX 年 4月22日,原告缴纳了契税 5000 元。另查明,401室房屋房地产权利人为侯金柱。抵押权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2、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债权数额为38 万元。XX年4月7日,邱中明、邱中秀向本院缴纳万元代管款, 表示愿意预交剩余的房款,并先行垫款注销401室房屋上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抵押登记。审理中,原告申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该笔交易 的具体经办人黄祥到庭。黄祥表示,XX 年 2月28日,以为 黄祥有事,由中原公司另一业务员秦立坤带领原告看房,当 天“侯金柱”将身份证复印件、预售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原 件、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契税申报证明原件、业主临时公约 原件等材料交给秦立坤。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支付了首付 款,约定由“侯金柱”先将系争房屋上原先的贷款注销,但 “侯金柱”迟迟未注销贷款

23、,经中介多次催促后,“侯金柱” 披露其非侯金柱本人,而是侯金柱的弟弟侯金苗XX年6月, 黄祥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协商,电话中口头约定原告再加 3万元,侯金柱即同意卖房,后黄祥召集邱中明、侯金苗、 侯金柱到中原门店对房价款进行磋商,侯金柱本人也到场, 其并未对卖房表示异议,只是对出售价格不同意,后因双方 对房价款未达成一直意见,故磋商未成。原告对证人证言表 示认可,被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 与在法院所作谈话笔录有出入。证人表示可能会对有些细节 的记忆有偏差,但大致的情况是一样的。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 居间协议、房地产交接书、收款收据、中国银行存款回 单、

24、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契税缴款书、沪房地宝 字(XX)第01084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与黄祥谈话笔录、 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 确认。本院认为,侯金苗以侯金柱的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就 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 卖合同,共收取房款20万元,其中12万元打入户名为侯 金柱的中国银行账户。侯金柱在侯金苗告知其已将401室房 屋出售后,仅口头表达了不同意卖房的意思,未采取有效措 施阻止卖房。且之后侯金柱反而随侯金苗到中介门店与邱中 明磋商房价,以其实际行动默认了侯金苗的卖房行为。结合 侯金柱在庭审中的自认,即当时和妻子商量,如邱中明愿意

25、加价10万元,就同意出售系争房屋。由此可以确认,侯金 柱在明知侯金苗将401室房屋出售给邱中明的事实后,不但 未加以阻拦,反而参与了磋商房价款的过程,侯金柱之后的 行为已明示其对侯金苗卖房行为进行了追认,故侯金苗以侯金柱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 就4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侯金柱关于侯金苗擅自以其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就401室 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未得到其本人追认,买卖合同应 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 纳。现401室房屋已实际交付邱中明、邱中秀,且其已对该 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故邱中明、邱中秀要求继续履 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26、,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邱中明、邱中秀与被告侯金柱于XX 年 4月9 日就上海市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 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侯金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协助原告邱中明、邱中秀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邱中明、邱中秀名下;二、原告邱中明、邱中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被告房款34万元(该款应当优先偿还被告侯金柱所欠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贷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

27、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侯金 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篇六: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 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 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 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 的买卖

28、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问题1. 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 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 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 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

29、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 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 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 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2. 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 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 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 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 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 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

30、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 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 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 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 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 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 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 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 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 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 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 乙公司却告知,

31、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 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 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 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问题1. 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 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

32、,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 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 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 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 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 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 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 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

33、意思表示应于 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 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 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 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 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 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 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 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XX年,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 告单位。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 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

34、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 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XX 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 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 到被告的拒绝。XX 年 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 还该笔款项。问题1.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 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 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 成胁迫。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 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 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

35、生恐惧,并为违 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 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 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 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 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厂以 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 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2. 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 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依合同法第52、 54条规定,因

36、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 可撤销的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 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 合同关系,而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 胁迫从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一方。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款项应认 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求 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 普通时效期间的限制

37、,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 此种限制。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案情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 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 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 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 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 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 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 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 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

38、款后,拿到了房间 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 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 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 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 要求甲如数返还。问题1. 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 如何为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说恶意串通,是 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 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

39、的构成要 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行为 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 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 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 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补齐15万元的房款,甲乙并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甲乙双方第二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应按照该合 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

40、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 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五、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案情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 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 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 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 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 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 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 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 力支付宅基地款,

41、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问题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 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 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 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 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 应由李村收回。六、因重大误

42、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 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 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 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 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 要求丙返还字画。问题1. 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 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 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

43、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 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 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一年内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 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 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 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 效。因丙为知情的第

44、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 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 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本题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 55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 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否 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 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一一合同行为上应 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七、无权代理的追认及其效力案情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 生

45、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 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 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 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 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 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问题1. 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订合 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 效力未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46、订立的合同,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本条规定确定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所谓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 外表授权的特征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自始没 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情 况。因狭义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本案 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 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2。甲商场应当履行该买卖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 未定的合

47、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 权而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本人对因狭义的无权代理 所签订的合同享有追认权,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 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追认行为的特征是:(1)是本人关于追 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2)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 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向行为人为 之,可以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公告为之。本人接受第三人 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 代理权。(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 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该无代理权行为因追 认而

48、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4)行为人实施的多项 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5)追认 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前进行,否则不发生追认的效 果。本案中,甲商场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 风机,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乙与丙公 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 商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 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其 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对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的追认方式,除了通常采取的以通 知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外, 尚有以被代理人行为方式实际表明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 该种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第三人的义务履行和接受 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等。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认定案情某公司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的美貌垂涎欲滴,一次乘机对 其进行了奸淫,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补偿女秘书精神 损害赔偿5万元,并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 刑,在服刑期间,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再支付精神损害 赔偿费实属太号,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乘其急迫而订立,且 依当时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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