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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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劳动法规法规政策问答一、劳动就业二、劳 动 合 同三、工 资 支 付四、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五、养老保险六、失业保险七、医疗保险八、工伤保险九、生育保险一、劳动就业 (一)求职者如何办理求职登记?答:求职者须随带以下证件: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等方式求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填写求职登记表(最好预先准备一份个人简历),通过职业指导员进行“人职匹配”,或直接与用人单位面谈。(二)外来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答: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来甬就业的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力须提供:就业登

2、记者本人身份证及免冠正面照片一张、经现居住地镇(乡)街道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性),由就业登记者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2 号楼1楼大厅或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也可就近到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三)异地职工调入宁波市区(户口准入)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受理:1、中级以上的技工;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职工; 3、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职工; 4、驻中心城区部队符合随军(调)条件的军人配偶; 5、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人员的配偶; 6、因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须调到本

3、市照顾父母的职工; 7、回原籍安置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退役运动员; 8、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有特殊专业的职工。 (四)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答: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具体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

4、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初审,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3、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人,并向其指明各区对应的贷款银行。各区对应的贷款银行如下:海曙区:宁波市商业银行江东区:农业银行曙光支行江北区:工商银行江北支行镇海区:建设银行镇海支行北仑区:中国银行北仑支行(五)失业人员如何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答:申报条件如下:1、应由3人以上(含3人)10以下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不超过20人;2、符合

5、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3、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资金和场所;4、有规范的组织名称。具体提供如下材料:1、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一式四份;2、户口簿及复印件;3、身份证及复印件;4、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5、经营用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及复印件;6、合伙创办的合伙协议书;7、申办书面申请书。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1、发起(申办)人向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以下称“认定表”);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在收到发起(申办)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然后报送所在区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3、区就业

6、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认定表后,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4、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到认定表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发给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二、劳 动 合 同 (一)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本单

7、位其他负责人代签,但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受托人,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5)法定社会保险;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7)劳动纪律;(8)教育与培训;(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的特点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8、定的工作为期限。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9、(三)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四)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

10、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六)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发放有何规定? 答:可参见表格终止劳动合同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七)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如何规定?答:可参见表格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三、工 资 支 付 (一)企业工资由

11、几项组成?答: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二)法定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工资如何支付?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

12、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四)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13、,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最低工资的含义是怎样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14、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

15、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3、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即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

16、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七)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

17、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哪些企业和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

18、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

19、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 (一)关于职工的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

20、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工种)有哪些?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

21、动的作业或工种。 (三)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答: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哺乳女职工哺乳时间及有关待遇有何规定?答: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22、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 (五)女职工哺乳假有何规定?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

23、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五、养老保险(一)纳入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建制镇以上工商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一个月以上临时用工。(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5月份确定一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

24、上年工资收入基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参保时实际工资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确定,但不能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能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上年月平均收入难以确定的,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主确定。(三)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

25、共同缴纳。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目前为20%;帮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雇主为其缴纳12%(以后根据缴费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执行)。(四)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身份证、公章及以上述证件复印件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五)城镇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城镇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有合法经济收入、但无法与某一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可持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六)失业人员如

26、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和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办法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七)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如被企业录用,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衔接?答: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如被企业录用,可以到原办理参保手续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中止缴费手续,领取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将其交给企业劳资人员,由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八)试用期要不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当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

27、市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凡企业职工(含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合同用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因此,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进行劳动监察,责令企业整改,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九)按月领取养老金,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4)办理退休手续。(十)退休(职)时养老金待遇是怎样计算的?答:1、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

28、并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退休(职)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计发比例: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20%;满10年不满15年为15%;退职人员为10%;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综合系数;综合系数:退休人员为1%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0.4%;退职人员为0.8%。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

29、退休(职)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其中退职人员为10%);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十一)是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答: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说法是片面的。按照现行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必须同时满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在从事有报酬劳动期间按规定缴费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这四个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不能片面地将满足缴费年限的要求作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唯一条件。(十二)以前曾经缴费,后来中断了,现在可以补缴吗?答:已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因

30、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曾经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政策限制缴费的人员除外)。补缴的年限与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在企业就业的人员,补缴比例为补缴时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从业或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补缴比例参照补缴时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执行。(十三)中断缴费对以后的养老金待遇有影响吗? 答: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水平。按现行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无正当理由不缴费的或有缴费能力但不缴费的,退休时要根据

31、中断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其中“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向前推算。例如:某职工2004年5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果连续缴费,则他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200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767元)为基数计发;如果他中断缴费3年,则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以200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235元)为基数计算。两者差异是明显的。2、中断缴费的时间越长,职工在职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相对减少,所以其退休待遇也就越低。3、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目前调整养老金的情况看,调整数额的多少,往往与职工缴费时间的长

32、短相挂钩,缴费年限长,养老金调整的额度就高。反之,养老金调整的额度就低。由此可见,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不应轻易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十四)在企业工作的人可否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答:不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要求职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将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推给职工个人,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发现这种情况,将责成用人单位立即纠正错误,承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已经由职工个

33、人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遇到此类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职工有权向单位提出纠正的要求;单位不予纠正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发现单位少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该怎么办? 答:职工如发现工资收入情况与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不符的,应及时督促单位更正。单位拒不更正,职工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监察和稽核。职工的举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十六)怎样了解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情况?

34、答:职工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有以下几个途径:电话查询。目前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及大榭开发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开通了号码为87292000的养老保险信息电话查询系统,在上述各区参保的职工根据提示操作,就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现场查询。职工还可带本人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通过电脑多媒体查询系统或向工作人员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帐单查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打印发放一次参保职工上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职工应该认真核对个人帐户清单中记录的缴费情况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情况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提出,予以纠正。 (十七)外来人

35、员在宁波企业工作,也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吗? 答:外来人员在宁波市企业工作的,必须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缴费情况。外来人员如果在宁波参加养老保险且连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情况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宁波办理退休手续,与宁波市本地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十八)外来人员离开宁波市时,原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答:外来人员离开宁波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可转移。对离开宁波后在其他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要求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

36、存额一并转移至职工新参保的经办机构;二是可保留。对离开宁波后没有继续参保,一段时间后还会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保留他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他再次来宁波工作时,就可以继续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可退还。离开宁波后不具备在其他地区参保的条件,也不再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宁波市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就业证或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卡,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储存额不仅仅包括职工自己的缴费部分,还包括企业缴费的一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十九)因职工流动,参保关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变更时,

37、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吗?答:职工因劳动关系变更需在大市内变更参保地的,分两种情况办理相应手续:1、参保关系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及大榭开发区内变更的,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接续养老保险关系;2、参保关系在大市内其他县(市)、区之间发生变更的,职工应持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转入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提供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再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到转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二十)职工

38、跨宁波市行政区域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答:职工跨宁波市行政区域流动,由职工本人到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和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需注明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全称及开户帐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再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历年台帐交接清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到转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二十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何规定?答:职工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且从事年

39、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年限必须满10年以上(个别行业必须连续满15年,累计满2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累计年限必须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累计年限必须满8年以上,具体工种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但要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报经所在地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在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向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十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答: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及时督促用人

40、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拒不缴费的,职工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仲裁或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和稽核,职工的要求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二十三)办理退休或退职在待遇上有何差异?答:退休或退职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如下:待遇项目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退职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中的综合系数确定根据本人缴费情况计算确定(1.24%2.2%)统一为0.8%养老金调整一般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调整一般按绝对额增加丧葬费(

41、死亡时)有有抚恤费(死亡时)有无 六、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

42、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4年1月1 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答: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1、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3、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

43、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

44、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七)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八)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答: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

45、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九)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

46、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十)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十一)失业人员享受生育

47、补助金如何规定?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十二)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规定?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十三)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答: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

48、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十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有何规定?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在12个月内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不同对象确定的具体补贴标准为:类 别补助标准类 别补助标准低保人员全额补助其他人员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200元以下全额补助双失业人员1000元以下全额补助单亲家庭人员1000元以

49、下全额补助获职业资格证书,200元以下全额补助,超过部分再补助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连续工龄30年人员700元以下全额补助“4050”以上人员500元以下全额补助(十五)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答: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十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答: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50、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七、医疗保险 (一)宁波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如何规定?答: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及其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指在职职工和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失业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并可在每年3月1日至20日办理参保类型(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变更手续。 (二)个人和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多少?答:缴费标准如

51、下:参保分类缴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2(用人单位代扣)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11单位:另按在职职工人数,缴纳每人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年社平工资13另缴纳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失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年社平工资6013另缴纳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失业职工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上年社平工资605.5另缴纳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退休人员与所属单位的在职职工一起参保,个人与单位均不缴费。(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怎样计算?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已核定

52、的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不包括2001年1月1日后缴纳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3年1月1日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人员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住院医疗统筹),其缴费年限也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单独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缴费时间,折半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四)退休前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应达到多少年?答:2003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必须符合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一是医保缴费年限(指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必须满15年;二是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这2个

53、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在办理退休变更手续时需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但从2003年1月起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不需补缴。(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钱怎么打入?如何查询?答:个人帐户资金分为2个部分,一是个人缴纳的2%部分;二是单位缴费中计入部分,帐户计入分5个年龄段,具体如下:人员分类在职职工退休人员35周岁以下35周岁(含)45周岁45周岁(含)以上70周岁以下70周岁(含)以上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本人基数(2+1)%本人基数(2+1.2)%本人基数(2+2)%上年社平工资4.2%上年社平工资4.8%参加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54、失业职工参照在职职工的计入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并参照在职职工的标准享受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年度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个帐资金在每年的4月末按当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上年社平工资)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计入。参保人员在年度中,因年龄变化或办理退休、人员类别变更、缴费基数调整等因素造成个帐计入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度帐户计入时按规定补足。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费时,个人帐户预计入部分按实扣回。中断缴费的(包括失业职工参保类型变更为住院统筹的情况),帐户余额部分暂停使用,恢复缴费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规定恢复使用,预计入部分已被

55、透支使用的,余额按负数计,恢复缴费时按实扣回。目前有3种办法可以知道个人帐户的钱有多少:一是查看最近时间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上面有帐户支出及余额;二是拨打语音提示电话87292000,输入个人医保号,可以查询帐户余额资金的实时信息;三是登录宁波市劳动保障网站,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余额信息每周更新。(六)个人帐户的钱怎么使用?答:个人帐户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每年4月底进行医保年度统算时,如果当年计入资金没有用完,经过清算计息后就转为历年结余资金。当年计入资金可用来支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历年结余资金可用来抵扣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中,本来应该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

56、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有余额的,还可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购买时先扣当年划入资金,扣完当年后再扣历年结余资金。(七)门诊就医享受什么样待遇?答: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发生门诊费用时,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个帐资金;当年个帐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费用根据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在职职工跨年龄段时,门诊自负段额度从次月起调整。在职职工退休后,门诊自负段额度从办理医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后的次月起调整,具体见门诊待遇表:人员分类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

57、,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帐户段自负段共负段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当年帐户资金支付不超过社平9%,暂定为1500元,由个人自负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45周岁(含)以上在职职工不超过社平6%,暂定为1000元,由个人自负退休人员不超过社平3%,暂定为500元, 由个人自负(八)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就医享受什么样待遇?答:年度内住院(包括家庭病床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为5段:起付线以下、起付线以上至3.5万元、3.5万元至7万元、7万元至15万元、15万元以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不使用当年个帐

58、资金;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个人自负不超过12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的,该次起付标准减半计算。特殊病种治疗不设起付线,不使用当年个帐资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计算。具体见待遇表:人员分类住院治疗(年度内分为五段支付)特殊病种治疗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3.5万元3.57万元7万元15万元15万元以上在职职工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 800元个人承担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0%,其余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

59、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退休后,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个人承担比例,从办理医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九)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答: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挂有定点铜牌)就医、购药。就医、购药时未及时出示医疗保险证历本造成医疗费未按照医保相应待遇结算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参保人员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时,需由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在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住

60、院期间因病需到其它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经办人持住院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及参保人员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十)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应将医保卡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划卡(包括进入门诊自负段时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药店与医保机构结算,个人负担(自费、自付、自负、承担)部分由医疗机构、药店与个人结算。住院时由个人先付预付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十一)参保人员用药有何规定?答: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

6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药品、乙类药品二大类,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医疗机构级别、医生级别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个人先自付30),其余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超目录范围及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一般不超过15天量。(十二)哪些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答: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的医疗费;3、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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