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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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一)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二)规范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通道,从而激励和促进员工不断进步和提高;第二条 任职资格管理的原则(一)以职位管理为基础,以支撑公司的业务为根本出发点,其管理、评价、提升均以职位需要为依据;(二)关注员工任职能力的提升,关注绩效优秀的员工;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类员工,包括设计、工艺人员。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各分子公司任职资格

2、小组。第五条 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组成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系统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部长及外部知名的技术专家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委员会名单另行规定)第六条 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 确定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 审批任职资格评审的标准和政策;(三) 确定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委员和各任职资格小组成员;(四) 负责公司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评价工作;(五) 审批各任职资格调整方案、任职资格职种变更方案;(六) 对任职资格管理过程中的特殊问题进行决策。第七条 总师办职责总师办是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一

3、) 制订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政策与细则;(二) 维护健全公司的任职资格管理体系;(三) 组织和指导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工作;(四) 监督、审核任职资格评审程序的合法化;(五) 组织制订技术系统各职种任职资格调整方案、晋升方案,提交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六) 受理技术系统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申诉,提交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七) 牵头组织公司级技术系统任职资格评定、绩效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对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总师办完成相关日常工作,做好服务工作。第九条 任职资格小组职责在委员会下,在各分子公司设任职资格小组,由各

4、单位技术负责人、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任职资格标准的制定、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是各单位任职资格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 设计部门内各职种任职资格评审方法;(二) 初审部门内部公司级任职资格;(三) 评审部门内部非公司级(主管工程师以下)任职资格;(四) 提出部门内任职资格调整建议。第三章 任职资格分级及等级标准第十条 技术类任职资格分级(一)在企业既定的战略规划与研发组织体制下,根据相关领域的知识、技能与实务经验,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改进及设备改良与维护等工作的职位; (二)分为6个职层:首席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工程师、助理

5、工程师、技术员。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标准任职资格标准从称职胜任角度出发的,主要建立以结果导向的技能、行为标准,是衡量某一职种专业人员行为能力的标尺。具体见附件。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标准建立原则(一) 业务驱动原则;(二) 牵引性原则;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标准开发和维护总师办定期(每两年)收集汇总任职资格标准的修订意见,组织各任职资格小组评估任职资格标准的适应性,如有修订的必要,由各任职资格小组提出任职资格标准的修订意见,总师办制订相应方案,报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章 任职资格等级评审体系第十四条 任职资格评审的周期及范围公司每年实施一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系统内满足条件的员工均可

6、申请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时间为相应年份的员工年度考核结束后两月内。第十五条 评审的程序(一)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召开预备会,宣布任职资格评审原则、程序和各技术等级名额;(二) 符合申报条件的员工填写任职资格等级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三) 材料审查:1、总师办负责审查申报主管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等级人员的材料,各分子公司指定相关部门审查申报主管工程师以下任职资格等级人员的材料。2、人力资源部配合材料审查机构的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和监督。3、申报主任工程师、首席工程师的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测试,综合测试由专家小组成员组成,也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测评。申报主管工程师及以

7、下的人员应接收书面测试,具体测试题目由总师办组织编制,并制定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四) 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由述职和答辩两部分组成(附:专家小组成员名单)1、述职:竞聘者就履职工作表现,经验心得等方面进行阐述。2、答辩:答辩采用半结构化方式,评价小组根据情景模拟题本(针对竞聘任职资格职等的任职资格标准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标准、知识,技能,经验成果要素等制定)进行提问。3、评委打分:评委根据竞聘者的述职和答辩情况,当场评分。(五) 竞聘:通过审查的申报者,进入竞聘环节,竞聘大会工作程序如下:1、竞聘者根据竞聘等级任职资格标准的要求,限时竞聘演讲,陈述竞聘理由、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改

8、进与提高、工作目标等。2、竞聘者回答评审组现场提问。3、评委当场表决:通过率未达到90%的竞聘者直接淘汰,通过率超过90%(含)的竞聘者,任职资格等级认证通过。(六) 程序审核专家小组将通过竞聘的结果提交总师办,总师办对其评价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评价程序不符合要求,总师办可以提出否决意见,并上报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进行相关处理;如果评价程序符合要求,总师办将评价结果报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主任工程师及以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认定。(七) 公示评审结束,总师办应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本人持有较大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师办提交书面申诉。申述意见由总师办负责核实,

9、并报技术系统任职资格委员会裁决。总师办将经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在公司内部上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三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任职资格管理小组或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评审(一) 任职资格管理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比自己申报任职资格等级更高的评审;(二) 评审成员可参加跨部门的任职资格评审;(三) 各任职资格小组成员如出现任职资格降级的情况,应免除其任职资格小组成员的职务。第十七条 第一次参加认证的员工(一)刚毕业满1年的员工:一般从初始任职资格开始申请认证(工作能力强、业绩优秀的员工,资格级别可破格晋升);(二)社会招聘人员1、拟聘岗位有特殊要求,按拟聘岗位要求的资格级别开始申请认证; 2、拟

10、聘岗位无特殊要求,根据应聘者的个人情况和应聘的职位,经总师办与应聘者协商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3、调动人员,总师办根据原单位所聘任职资格等级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4、公司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的任职资格等级,在人才引进前,由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进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暂定试用期任职资格层级。试用期满后,再正式确认其初任任职资格层级,申报程序同前。(三)现有人员的初次认证: 通过对所具备职称证书和工作经验的自查、自身能力水平的评价,以及与本职种各等级任职资格标准的对照比较,确定申报的任职资格等级。第十八条 转岗的员工(一)其他系统转入技

11、术系统的员工按照从事岗位的任职要求确定要申请的资格类别和级别,原则上级别不高于原已获得的资格级别。(二)技术系统的员工转出到其他系统,按其他系统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三)原已获得任职资格等级的员工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在应用时仅作为参考信息。第五章 任职资格调整第十九条 任职资格等级调整(一)正常情况下,已获得的任职资格等级有效期三年。三年内无变化的,三年后必须重新评价。(二)有特殊贡献可以破格晋升。(三)对企业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接受相应处分的员工,取消其当年任职资格等级晋升资格。(四)在股份公司任公司级领导的,在分子公司任班子成员的,其已取得任职资格等级不再保留。第二十条 任职资格破格晋升

12、任职资格破格晋升,是指不受规定工作经验、学历和职称与证书、业绩考核等限制,经过一定程序,由相关任职资格小组评议通过,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生效的任职资格升级。破格晋升只调整任职资格等级。(一)以下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任职资格破格升级:1、在专业业务发展、新业务开拓等方面取得特殊成就或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者;2、新调入的特殊人才;3、其他由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人选。(二)破格提拔的,由各任职资格小组审核后,报技术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申请任职资格破格升级的员工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总师办接到申请后,组织员工所属任职资格小组评议通过,报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

13、批生效。第二十一条 任职资格等级取消对企业工艺、质量、设备等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期任职资格等级晋升资格,并解除现期受聘任职资格等级。具体操作办法由所属单位或总师办提案,各任职资格小组审核,报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生效。第六条 其他第二十二条 薪酬标准获得任职资格聘任的员工,可享受对应级别的工资标准,详见薪点表。任职资格等级调整的员工下年度的薪酬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详见薪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公司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提交总经理办公会: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2、各级组织者徇私舞弊的;3、组织者在整个评审过程中管理混乱,造成群体混乱影响的。第二十五条 保密评价小组在评审开始之前将考题视为机密文件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在任何场合谈论与考题相关的内容,确保考试机密不会泄漏。凡是泄露试题的,一经查实上报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委员会进行相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研发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附则(一) 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属总师办。(二)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总师办负责补充。(三)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 技术系统任职资格评审基本任职要求 技术系统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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