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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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FOOTBALL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SL。第二条中超联赛包括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两项比赛。第三条 中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 由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 (以下使用简称中超委员会)依照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第四条 中超联赛初始由 12家俱乐部队参加, 逐步扩充为 14家、 16家、 18家俱乐部队参加。扩充时,由中

2、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保证金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一、经审核达到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二、拥有一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三、成为中超委员会的会员;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第六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一、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三、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 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3、:一、主教练员拥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二、助理教练员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以上证书);三、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拥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尚未办班前暂不实行)四、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五、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第八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一、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二、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第九条中超联赛报名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 30天的期间内,向中超委员会报名。二、俱乐

4、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名“队” (球队无冠名则在“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为: 地域名俱乐部名球队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俱乐部名后“队”);(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超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三、每支俱乐部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

5、练员 1名、助理教练员1至 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 1名、医生 2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3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3名(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一场比赛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最多为2人),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 40号(报名应按照实际人数从1号连续排列),本赛季内不得更改,并与参加中超联赛杯赛、足协杯赛的参赛号码一致。四、俱乐部球队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并上交两色服装各一套,在中超委员会备案。第十条交纳联赛保证金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中

6、超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200万元,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二、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中超联赛参赛资格。三、全年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将连同银行利息一并返还相关俱乐部。第十一条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超委员会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二、国内运动员在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可以补报或更换,补报或更换后国内运动员不得超过 30名,同时累计报名的国内运动员不得超过35人。更换或补报时每名

7、运动员应填报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三、外籍运动员的更换或补报只能在赛季中的第二个转会期进行,同时每队在同一赛季中,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更四、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五、如有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第十二条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一、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二、中超联赛杯赛以主客场双回合淘汰的办法进行(决赛可为一回合)。三、中超联赛

8、、中超联赛杯赛的竞赛日程由中超委员会制定。四、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超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五、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的赛程。第十三条决定名次办法一、中超联赛决定名次办法:(一)每队胜一场得分,平一场得分,负一场得分;(二)中超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

9、球多者,名次列前;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6、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二、中超联赛杯赛决定名次办法:(一)每队胜一场得分,平一场得分,负一场得分;(二)主客两回合比赛积分多的队出线;1、如果两队积分相等,两回合比赛中进球多的队出线;2、如仍相等,客场进球多的队出线;3、如再相等,则在第二回合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队出线;4、如在加时赛中双方均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胜队出线。(三)单回合比赛, 90分钟比赛中进球多的球队获胜, 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加时赛,先进球的队获胜;如在加时赛中双方均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

10、胜负。第四章奖励与降级第十四条奖励一、中超联赛奖励:(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二、中超联赛杯赛奖励(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三、公平竞赛奖励: 在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杯赛中, 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 获得“公平竞赛队”奖。四、“最佳”奖励(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 “最佳射手”奖、 “最佳新人”奖、 “最佳教练员”奖、 “最佳裁判员”奖。(二)在中超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三)在中超联赛

11、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最佳赛区”奖和分项最佳赛区奖。第十五条降级和升级(一) 2004年中超联赛 12队参加, 取得第 12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 2004年中甲联赛第 1名和第 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二) 2005年中超联赛 13队参加, 取得第 13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 2005年中甲联赛第 1名和第 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三)2006年中超联赛 14队参加,取得第 13名至 14名的球队参加次年中甲联赛。取得 2006年中甲联赛第1名和第 2名的球队次年参加中超联赛。(四)如取得中甲联赛前两名的球队,因其俱乐部未能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的要

12、求,则不能升级,也不能由其他俱乐部递补。中超俱乐部则相应降级一队或不降级。(五)中超联赛杯赛的名次与降级无关。第五章规则与规定第十六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四、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五、一些具体规定:(一)中超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13、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2名;(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四)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 替补运动员 7席,俱乐部官员 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第十七条比赛弃权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超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二)拒绝按照中超委员会的安

14、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四)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五)中途退出联赛。二、对弃权的处理:(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获胜, 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或以80以上的其余参赛队同意的计分办法处理);(四)因球队弃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俱乐部队联赛

15、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俱乐部队全部联赛保证金。(五)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第十八条比赛体育场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并拥有中超委员会颁发的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并拥有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备用体育场。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

16、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第十九条比赛时间一、中超联赛的比赛开球时间必须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中超俱乐部在中超委员会规定的若干时间段内确定(其中7月、 8月的比赛必须在规定的晚间时段进行),并在中超联赛秩序册中公布。二、任何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中超委员会提书面出申请, 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 主场赛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三、其他情况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处理。第二十条客队训练安排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

17、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分钟的训练, 一次是在赛前一天, 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 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分钟的训练。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经比赛监督检查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第六章比赛监督、裁判员第二十一条比赛监督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裁判员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二、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

18、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第七章纪律与诉讼第二十三条纪律委员会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第二十四条诉讼委员会中超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章赛区接待第二十五条球队接待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第二十六条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人,裁判员人。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

19、员、信息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第二十七条其他人员接待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第九章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第二十八条中超联赛经营一、中超联赛整体经营(一)中超联赛的杯名、赛场内圈正面广告、赛场内圈两侧部分时段的广告、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超标识等由中超委员会委托中超公司(现由福特宝公司)整体经营;(二)中超委员会与俱乐部签订中超商务协议和中超商务收入分配协议,共同遵守和执行。二、俱乐部分散经营(一)

20、主场比赛门票、主场内圈两侧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中超商务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第二十九条中超联赛费用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三)向中超联赛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四)其他可能的费用。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三

21、)客场比赛差旅费用;(四)向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分成(各2.5%);(五)其他可能的费用。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一)赛区组织费用;(二)其他可能的费用。第十章财务第三十条赛区经费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取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赛区财务报表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

22、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 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进行结算。二、赛区财务报告表(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 ,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二)全年联赛结束后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部。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二三年八月二十日(初稿)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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