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至人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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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 示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股东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zhxng)董事、监事会)第一章 总 那么(n me) 第一条 为标准(biozhn)公司(n s)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yxi)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

2、章程为本公司(n s)行为准那么(n me),公司(n s)、股东、执行(zhxng)董事、监事和高级(goj)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3、 依法须经批准(p zhn)的工程(gngchng),经相关部门(bmn)批准前方(qinfng)可开展(kizhn)经营活动。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标准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标准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工程,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以

4、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1、依法实行(shxng)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公司(n s)设立时或减少(jinsho)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judng)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fn l)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

5、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注: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改本条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2、姓名(xngmng)名称(mngchng): ,证件(zhngjin)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zh su): ;.注:股东(gdng)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

6、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那么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fl)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qun)、优先购置(guzh)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yuxin)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yugun)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7、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二应当按

8、期足额(z )缴纳本章程(zhngchng)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ch z)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n s)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zhch)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开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

9、作价出资 万元。2、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zhiqun)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2、 实行(shxng)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年 月 日前(rqin)缴足修改(xigi)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yngdng)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

10、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cichn)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11、律、行政法规(fgu)对评估作价有具体(jt)规定(gudng)的,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lo w)、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12、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注:股东承当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n s)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公司(n s)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ky)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jb)股权( qun)。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注:对股权转让(zhunrng)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yudng)修改本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gudng)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guzh)权,其他(qt)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14、。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bn tio)内容。第六

15、章公司(n s)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公司(n s)法定代表人由执行(zhxng)董事担任(dnrn)。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znshu)法律、行政(xngzhng)法规(fgu)以

16、及本章程(zhngchng)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wibi)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平安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

17、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七章公司的组织(zzh)机构及其产生方法(fngf)、职权(zhqun)、议事规那么(n me)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gdng)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8、;十修改(xigi)公司章程。注:可以(ky)依法约定(yudng)股东会的其他职权(zhqun),并记载于本条。 上述事项股东(gdng)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并相应修改本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19、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第三十六条 召开(zhoki)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tngzh)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yudng)的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ddin)、议题等。注:股东(gdng)可以约定15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并相应修改本条。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本章

20、程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股东实缴信息。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ky)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huy)通过其他(qt)决议的表决权比例(bl),并根据约定(yudng)修改本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

21、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nind)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n s)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n s)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jisn)的方案;八决定(judng)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22、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注:可以另行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zhxng)董事授予(shuy)的其他职权。注:1、公司(n s)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

23、除本条。 2、公司(n s)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并相应修改本条及本章程(zhngchng)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有关规定。3、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修改本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股东代表 人,职工代表 人。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通过 方式选举产生。注: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

24、、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八条 监事(jin sh)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xngsh)以下(yxi)职权(zhqun):一检查(jinch)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25、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可以约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每年度(nind)召开(zhoki)会议(huy)至少一次。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ysh)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yxi)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6、,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qin kun)规定选举执行(zhxng)董事、监事或者聘任(pnrn)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xunj)或者聘任(pnrn)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五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

27、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 执行(zhxng)董事、高级(goj)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yxi)行为(xngwi):一挪用公司(n s)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28、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十五条 执行(zhxng)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zhxng)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9、,应当承当(chngdng)赔偿(pichng)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cizhng)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注: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30、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注: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并修改本款。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zngji)公司资本。公司除法定(fdng)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n s)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任何个人(grn)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trn);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 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五十八条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注: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那么以及其

31、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可自行约定,并记载于本条。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第六十条 公司(n s)出现(chxin)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ywi)的解散(jisn)事由(shyu)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

3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qn sun)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gdng)的实缴出资(ch z)比例分配。 注:可以约定(yu

33、dng)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修改本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yzho)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ciq)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fngsh)通知(tngzh)。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qt)

34、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tgng)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股东签名(qin mng)、盖章:内容总结(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2)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3)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可修改 欢送下载 精品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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