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化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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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化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 , 维护高校权益,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3 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

2、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包括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二、商标权及商誉:学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冠名权、注册商标、学院的院名和图形、学院的院标和图形、 学院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学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与代表物、学院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 由学院主持, 代表学院意志, 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

3、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仪器设备的使用权;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 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 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

4、、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无形资产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学院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 资产管理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 代表学院实施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组织对学院无

5、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立档和建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五、负责协调学院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全院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六、参与学院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第七条 根据学院无形资产所包含内容及使用目的不同,资产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学院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科技处、高教处、院党政外办、教务处、继教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具体分工为:一、资产管理处协同科技处对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进行监督管理;二、资产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办,对以学院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开展的合作办学进行监督管理;三、资产管理处协同高教处、教务处、各教学部门,

6、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四、资产管理处协同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资产管理处协同后勤中心对学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开发经营、 房屋的有价和无价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六、资产管理处协同院党政办对学院的院名、院标和学院所拥有的标志物等进行监督管理;七、资产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科技处对学院仪器设备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台帐;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四、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

7、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第三章计价与账目管理第九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和卡片:一、财务处设置无形资产总账;二、资产管理处依托资产管理系统设置无形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四、使用部门设置管理使用台账。五、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无形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第十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由资产管理处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备查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

8、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同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第十三条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

9、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四、学院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第四章增加与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五条学院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第十六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

10、的所有者地位。第十七条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使用的考核,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调配,提升效益。第十九条学院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第二十条拟使用学字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等。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以后,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对申请进行查证, 并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财务处共同确定关于无形资

11、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使用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并对各单位或个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年度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第五章清查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学院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

12、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院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第二十七条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

13、学院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已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院带来利益。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 归口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要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对管理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处置管理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 使用权) 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第三十条学院无形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令法规进行,依据公开、 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

14、失和违规现象。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必须履行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第三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二、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委员会签署意见;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审批;五、学院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第三十三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细产权关系,实施产

15、权管理。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 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第三十六条对侵犯学院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院外单位、个人,资产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院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三十七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院创造较大效益的;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 收缴财产收益的;三、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五、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者。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无形资产的单位。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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