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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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已经凸显出其位置的主要性。关键词络隐私权 保护 标准鉴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络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的限制,所以应有基础的标准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络隐私权有效的路径。一、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标准1.搜集限制标准。在络服务提供商搜集相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搜集信息的目标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标和使用方法有决定权。搜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而且,在络服务提供商搜集相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搜集内容,若搜集内容和络服务提

2、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搜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标准。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标准,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过中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声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声誉权和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所以,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标准。3.限制使用标准。除非隐私全部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含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包括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输个人隐私等。现在限制使用标准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碰到很大的挑战,络服务提供商所申明的的条款关键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站不能向

3、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站不应该以商业目标和其它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和个人化信息。这一要求为通常站所接收。道理很显著,这是限制使用的标准的必定要求。不过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这么一来,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个未知的保护状态。4.公开标准。包括到个人隐私的提取和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通常应采取公开的政策。只有采取公开的标准,隐私全部权人的隐私才有可能处于一个可被监督的状态,而利用人也能够基于这种监督信赖行事,确保不侵犯隐私全部权人的隐私。二、络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探究明确了络隐私权所拥有的法律精神内涵,接下来就应该寻求一个适合这种内涵的法律

4、保护方法,放眼世界,现在世界存在两种不一样模式的保护模式且全部较完备,它们分别是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仔细分析二者的利弊,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莫大的作用。1.对两种不一样保护模式的分析(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美国倾向于经过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对美国而言,其采取行业自律模式显著有利于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加,不过,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对络服务商的义务要求过于宽松,轻易引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这种模式缺乏确保要求实施的机制。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络服务提供商和和之相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

5、确保这些要求的实施。(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重视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足保护和尊重,经过法律的详细要求对络服务提供商在上的多种多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络服务提供商在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轻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它增加了以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络的发展。2.中国宜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中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现在,“隐私权”一概念还未确立,再加之传统的文化传统和国人的思维习惯造成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6、还很淡薄,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还没成型。所以,我们在保护络隐私权时,不能单纯依靠自我约束这种类型的做法,可见单纯的依靠行业自律模式来确立中国的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切合中国的实际。另外,反观立法规制模式,首先中国有关隐私权尚无全国性的系统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民法中有,刑法中有,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乃至地方法规中也能看见其身影,显得零碎、琐碎、不成体系。其次,立法深度不够,伴随科技的发展,络隐私权的侵犯手段也越来越高科技,而我们的立法人员往往是部分法学人才,对理工科的计算机技术不能把握;而计算机技术人才也没有能力去立法。这么就出现“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的尴尬情况

7、。最终,正如上文所讲,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还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这么看来,单纯想象以立法规制模式来确立中国的络隐私权的保护又是一个一厢情愿。作为中国选择保护络隐私权的模式和方法,结合中国的现实社会的特点,笔者认为采众家之长,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才更适合的国情。这一模式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来共同架构。(1)完善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首先,追根逐源法律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这么作为隐私权络延伸的路隐私权才能有“源”可依。能够说,有效保障络隐私权要建立中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这就要求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把它和声誉权、通信秘密和自由

8、、言论表示和自由,甚至是新闻出版自由这些已经有权利之间的区分于联络界定清楚。把它在人格权中的位阶界定清楚。其次,对于虚拟世界(络社会)的立法应加强,比如像电子商务法对于络商务协议的规范性立法一样,仅有隐私权保护的通常性要求是不够的,还应制订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络隐私权。这直接于法理中尤其法优于通常法的要求。(2)成立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这是行业自律模式在中国的详细表现,即依靠相关产业服务者或产业实体经过制订行业自律规范的方法进行自我约束和行业监督,以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中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应该充足发挥络组织和机构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建立保护“络隐私权”、规范络活动的自治协会,在业内公布对

9、“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最为最低标准规范企业的络经营。参与协会的企业必需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现在中国互联业最关键的一个自律性组织是于2021年5月25日成立的互联协会,该组织于2021年3月26日公布互联行业自律条约。(3)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和高科技的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部分络法规和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极难见到实效。因此,应该加强立法者和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方便制订出愈加合理有效的络法规。有关这些,我们不妨参考一下中国现在正在实施的专利代理人制度。专利代理人是指取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据以,我们在进行法律资格考试的时候,对考试科目进行仔细分类,对于类似络立法这些需要部分计算机专业技术的领域能够把录用范围限制在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络技术的人员中,马上一些技术人员纳入到中国的法律领域来,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等。这么才能做到“术业有专攻”,才能够将法律和技术完美的结合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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