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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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2013-07-31 09:23:36)转载标签:财经分类:财会与税务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 肖太寿博士一、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分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2、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内容如下: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

3、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非营改增应税劳务提供额的的合计,该提供非营改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分析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非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

4、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基于此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非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三、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分析“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概念,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

5、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基于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如下: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6、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异同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三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有三:一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二是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三是混业经营兼有销售货物和营改增范围应税劳务的行为,不过混业经营中的销售货物和

7、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四是兼营行为中的应税劳务是非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例解(一)税务处理技巧从税务处理上来说,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经营主业如纳增值税则混合销售则纳增值税,经营主业如纳营业税则混合销售则纳营业税。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增值税的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混业经营中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技巧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中分别写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金额,并在财务上分

8、别核算,则按照各自适应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二是在合同中未分别写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金额,并在财务上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的税务处理例解例题分析1上海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甲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甲销售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价款为20000元,另外又收取2340元的安装费。塑钢门销售商店经营主业是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销售和安装的费用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而且安装劳务是非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5740贷:主营

9、业务收入20000其他业务收入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740如果安装业务耗用的购进商品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带进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例题分析2北京市好来客餐饮有限公司公司2013年10月餐饮收入为5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啤酒所取得的收入180万。由于餐饮公司的餐饮主业是营业税劳务,销售啤酒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0%以上,销售啤酒和提供餐饮的收款都是向同一的就餐旅客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

10、0000例题分析3南昌市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585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由于销售商品和饮食服务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是百货商场的两类业务,即销售业务和应税劳务,分别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的钱,并且饮食劳务是非营改增范围的应税劳务,是属于兼营行为。对于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58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50000对于饮食服务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20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计提营业税为: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

11、00例题分析4某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万,运费为117万,销售设备和提供运输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则该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的行为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17(1+11%)11%181.6(万元);如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一种情况: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其他业务收入105.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1.6另一种情况: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287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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