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_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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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_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 藐视法庭 媒体审判 陪审一、 引论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主要的、不可替换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能够说是言论自由一个必须的表示方法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全部把公民享受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础的权利加以明确要求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全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经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要求:“人人有权享受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含有主张而不

2、受干涉的自由,和经过任何媒介和不管国界寻求、接收和传输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经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十九条也要求:“(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含寻求、接收和传输多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也不管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经过她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主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假如我不把这些看法看成

3、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看法、而是看成某一个详细的公民个人所享受的、宪法所给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愈加含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怎样取得并得到发展和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和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怎样进行规范和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现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和提议。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她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能够讲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但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但仅指实际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公正

4、是极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是在侵犯公民其它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赞同经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它公民)的某一项基础权利来达成某个详细案件的实际上的公正是符正当治标准的,或更深入说愈加能够达成法律制度的目标或作用。在我看来,这种看法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她并不但仅是某个详细案件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础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础的、最终的价值目标。因此,有关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详细反应,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全部有着详细明确的要求。审判公开对于预防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

5、无疑是一个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主要也是最基础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础标准。审判公开并不但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要求的不宜旁听或不许可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它人全部能够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受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许可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一般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严禁组织能够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

6、)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所以,除法律要求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尤其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尤其说明时全部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但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我们绝对不能许可新闻(媒体)审判的现象出现。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教授,假如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方面,

7、或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妥目标,从而对审判过程或审判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这是极其危险的。所以,假如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的错误报道(不管是事实性的报道还是新闻评论)误导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期待,甚至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或是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和法官的声誉时,对新闻媒体的合适限制就变得必不可少。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司法公正全部是当代宪法所给予两大最基础的权利,即使在很多情况下这二者之间不会发生较多冲突,但并不表示她们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实际上不管是外国还是中国,这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屡见

8、不鲜的出现了,在一些国家或地域甚至是比较突出。所以,我们有必须来对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这两项最基础权利进行必须的探讨,来防范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下面,我首先对美国和英国在处理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和处理方法进行简明的介绍。二、 美国处理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冲突的简明介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国会不得制订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严禁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3其中对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保护就是新闻自由的和依据。当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能够靠近法庭并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而

9、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而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假如新闻媒体经过非同平常的、过于具体、甚至是不妥当的报道(比如包含含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只对某一方的看法及证据进行报道,对审判过程或审判结果进行强烈的、不适宜或不正确的批评,等等),可能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时,那么就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这不但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问题,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要求:“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

10、区域的公正陪审团给予快速的公开审判,。”4该条明确要求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审判的一个主要方面也包含预防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合适报道从而影响到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认识和见解,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庭会不会适用藐视法庭的罪名来对新闻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控制或制裁呢?从公开审判的法庭中取得的案件信息给予客观、真实及正确的报道当然不会存在藐视法庭的问题,而且从部分非政府渠道正当取得的公开信息也不受“司法限制言论令”的约束,不过新闻媒体并没有权利拒绝向法院或大陪审团披露这些信息的。5实践中,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还是刑事案件审理完成后,经过对新闻媒体处以藐视法庭

11、罪来限制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报道和评论也是较为少见的。因此也有些人指出,“对于媒介向公众通告审判事宜的能力而言,事后刑事处罚或许和事前约束或司法限制言论令一样危险。”6那么,法院能不能以合适的方法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行限制或严禁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够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法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一些内容进行报道,不过必需具有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需要证实事先严禁命令的有效性,等等),不然可能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说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需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

12、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它的方法能够减轻不受限制的舆论的影响;和(c)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严禁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7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则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全部是违反宪法的。”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么一个标准:“依据第一修正案的要求,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8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严禁报道命令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既然美国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怎样来保护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具体列举了九种替换的方法来处理新闻报道和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这些方法分别是:“

13、1、经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法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和新闻界隔离;3、预防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她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正确性;5、控制,甚至是严禁双方当事人和她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许可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交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域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她们和新闻界接触;9、假如上述的全部方法全部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9当然,这些方法或方法现在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须了。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输方法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许

14、可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摄影、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许可这么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部分试点,但美国联邦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和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时,尽可能采取替换性的方法来确保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绝或严禁的方法让新闻媒体靠近司法系统,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审理,达成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尽管美国法院也能够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另外,即使法庭也能够依据案情的详细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不过因为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基础标准,同时也可能会

15、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和公众能否靠近审判的权利,所以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给予具体介绍。三、 英国处理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冲突的简明介绍在英国,对司法活动进行不合适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有意藐视法庭罪,10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关键依据为1981年严禁藐视法庭法,适合用于正在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而有意藐视法庭罪则适合用于一般法领域。“严禁藐视法庭法要求,对相关诉讼带来严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的申明的公开行为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不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有意,其行为全部组成犯罪。这被称

16、为严格责任规则。”11 有学者介绍,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受到三个关键的限制,分别为:1、“严格责任规则仅适合用于针对公众的通常公开行为或针对一部分公众的公开行为。” 2、“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关评论所指向的诉讼程序必需是正在进行的。” 3、“该规则仅仅适合用于:能够产生实质性风险,从而使相关司法程序受到严重阻碍和损害的相关公开行为。这是一含有双主要求的测试,而且两个要求全部必需得到满足。”12为了适用严格责任规则,法院还制订了部分指南来指导对每个受到藐视法庭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严禁藐视法庭法也针对严格责任规则要求了部分抗辩理由,比如无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对诉讼

17、程序进行善意的、公平的、正确的现时报道,和善意的附带性的讨论,等等,以保护新闻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在一般法中的藐视法庭罪中,检控方必需证实新闻报道行为对公正审判含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而且还必需证实行为者对“阻碍或损害某一审判含有特定有意(这也是和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罪的关键区分之一)。”因为一般法中的藐视法庭罪并不要求进行相关指控时诉讼程序已经开始(比如审判前或审判后的某一阶段),所以既使还未开启诉讼程序,新闻报道的一些行为依然可能会组成藐视法庭罪。比如在司法程序进行前,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进行具体报道,造成大家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的结论或效果,等等。因此在英国,发表暗示

18、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报道是极其危险的。既然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古老也是最基础的审判标准,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开审理的方法来避免新闻媒体介入呢?英国的部分制订法做出了部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比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便做出以下要求:“(1)公开审理为审理的通常标准;(2)公开审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为便利社会公众旁听而进行特殊安排;(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可不公开审理进行(a)公开审理将违反审理程序本身目标的;(b)审理程序包括国家安全事务的;(c)审理程序包括保密信息(包含个人财务信息),公开审理将损害保密特权的;(d)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须不公开

19、审理的;(e)对无需送达通知书的申请举行审理程序,如公开审理将对被申请人显失公平的;(f)相关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遗产管理所产生的无争议事项,或(g)法院认为,为司法利益有必须不公开审理的。(4)法院如认为有必须不披露当事人或证人身份,为保护相关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的,则可责令不披露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身份。”13在刑事诉讼中,除含有很说服力的理由外,通常全部不得将公众排除在外进行不公开审理。不过,假如“有关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它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须采取方法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能够命令,在其认为有必须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

20、所作的报道。”14而且,英国还对性犯罪中的被害人、和儿童和青少年的报道采取了限制性要求,比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就明确要求:“(1)假如某人成为被指控的本法要求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造成公众组员认出该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该人有生之年,其姓名、住址和其静态的影像不得:(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取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相关节目中播出。(2)假如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要求之罪,则任何可能造成公众组员认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资料,全部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取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b)在英格兰和

21、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相关节目中播出。”15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9条也对包括到诉讼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部分特殊的保护。当然,英国还经过立法对其它情况下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比如限制媒体对证人的相关报道从而对证人提供相当全方面的保护。对于媒体而言,被法庭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时也会依据多种详细情节来进行加重或是减轻处罚,比如是否含有藐视法庭罪前科、做出报道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有意还是过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合适的方法来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道歉,等等,全部能够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四、 借鉴和提议英美两国全部自称为极度尊重人权和新闻自由的国家,不过当新闻报

22、道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影响到法院的时,两国的做法还是存在部分差异。比如在对新闻报道进行限制方面,美国通常极力反对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少见事后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给予处罚,而是采取其它替换方法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但英国似乎对新闻报道的限制愈加多部分,而且对新闻媒体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也较多部分。比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曾一度认为,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是违宪的,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但英国却制订了部分制订法来加强对新闻报道的限制和引导。公正、客观地对司法程序进行报道不大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通常也不会受到法院的严禁和制裁,但不

23、妥的报道无疑应该受到限制和严禁。其实,这二者之间矛盾的实质关键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接收公正审判之间的矛盾,这确实是一件不轻易正确把握的事情。另外,不妥的新闻报道可能会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现象,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绝对不许可的,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很多人尤其是新闻媒体从业者曾经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行使“舆论(新闻)监督权”,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全部没有给予新闻媒体能够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监督能够分为有法律授权的监督和没有法律授权的监督)。而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础的审判制度和标准,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许可法庭能

24、够随意剥夺公民靠近司法程序的权利,同时审判公开也是避免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极其主要的方法。所以,我们也不能容忍法院随意将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从中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新闻媒体对案件毫无顾忌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报道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并造成法院无法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损害了中国基础的司法制度,这种现象应该引发我们足够的重视。有些新闻媒体打着“为人民代言”的旗号来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批评甚至是责难,我不知道这些新闻媒体到底代表着哪多个或哪部分“人民”,而且怎样来判定她们的真正目标就是为了这个“高尚”的目标而没有其它不妥目标或企图。对于

25、每一个详细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无疑于证实以前所发生的一段“历史”,而“历史”的真实内容现在也是无法能够得到完全证实的,因此也就当然会出现一个实际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无法使她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我们不能所以而否认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是事实的公正和法律的公正之间的一个区分。我们能够宽恕甚至放纵一个犯罪嫌疑人,但绝不能冤枉一个实际上没有犯罪的人。不然,将会严重影响到大家对法治的信赖,并丧失法律对每一个公民基础人身权利的保障。英美两国的法院在预防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她们特有的陪审制度,因为假如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不妥的报道时可能会影响到

26、陪审员对证据和案件的见解,从而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不过,因为中国并未实施陪审制度(尽管中国也有些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和英美两国的陪审制度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制度),而关键是由法官来对案件进行全方面的审理(包含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结果的做出,等等),所以,似乎能够认为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不像英美两国那样强烈。但实际上,因为中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一个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基础准则,造成新闻媒体严重影响甚至控制案件审判的情况时常发生,根本无法让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也是中国现在司法活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因为中国现在没有要求藐视法庭罪,也没有

27、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完全无法可依,从而造成一些案件几乎就是在新闻媒体的意见下进行裁判,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影响了法律的和人民对法院应有的尊敬。还有部分公安机关,在某部分案件侦破后就立刻召开新闻公布会,宣告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罪行”,展示一些证据,甚至还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造成此人已经是犯罪无疑的现象,等等,使法院根本无法做出公正审判。16当然,我们也看到部分法院以不合适的理由和方法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靠近,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正当权利。我认为,中国应该借鉴英美国家的部分正确作法,建立和完善相关

28、藐视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预防和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的藐视法庭行为,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许可、和在多大程度内许可新闻报道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进行质疑和批评,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规范。同时,除法律有明确要求外,法庭也不能随意拒绝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靠近和报道,对于在法庭中公开的证据和材料也应该许可报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随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以拒绝新闻媒体的靠近,从而影响到公开审理这一基础审判制度。同时,新闻出版业协会也应该研究并制订出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则,以规范新闻界的报道行为。因为现在中国部分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妥影响促进我写成这篇短文,在这篇文章里我无法具体向大家介绍

29、英美国家对处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时所各自采取的详细的方法和方法,而且也无法结合中国现在的情况提出自己明确详细的、含有可操作性的提议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并非我的能力能够完成。不过经过对英美两国在处理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冲突时的基础方法,似乎能够给我们有所借鉴。而且,鉴于现在中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严重危害,使得这个问题应该刻不容缓地得到处理。不然,所谓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和司法机关应该得到的尊重全部将会荡然无存。所以,期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努力争取使中国最终形成比较合适的、完善的相关制度或规则,以指导和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主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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