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项目负责人 安全员B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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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判断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机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釆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 现场实行封闭管理。6、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2、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管理。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 任。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3、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上报事故。1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 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 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18、有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1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明;对事故发生单 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20、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1、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 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2、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 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 检验、培训等活动。23、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2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

5、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 千元。25、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 术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26、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 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 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27、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 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 作。2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

6、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29、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 书。30、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3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 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3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 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3

7、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 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4、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 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5、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 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 源。36、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7、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38、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 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9、搭建临吋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 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0、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4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2、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中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给予瞥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证。43、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

9、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 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45、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査。4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 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 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

10、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7、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 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 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48、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4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50、从事房屋建设、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 染治理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 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建设、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

11、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2、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 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 规范。5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5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 应当低于围挡高度。56、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因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 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 路或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2、等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8、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59、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 原证书自动失效。60、安全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61、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承包单 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目 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6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13、。6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 检査,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 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6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12个月内,同一 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6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高层建筑的主体 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

14、将供水系统 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66、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 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 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 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6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 应当包括应知和应会。68、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 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三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69、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 见规定,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 安全操

15、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70、“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 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7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 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72、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满 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评估须由法定单位实施。73、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 提升机、附着升降

16、脚手架。74、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 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 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 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7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7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 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7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78、“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17、全管 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 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 施情况。80、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 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验收。8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 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2、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安全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许可

18、证。 2、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 在本市承接工程。8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 项目、有关单位名称8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 情况就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 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85、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 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 分析、登记备査,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报告。86、对项目建设生产

19、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 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87、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后,要在经验丰富的 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工人师傅一般当具备中级工 以上技能等级。88、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8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 决定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际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90、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 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91、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监理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场带班,并与

20、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9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每年 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93、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 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394、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宄项目 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95、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 靠的生产工业和技术装备,限制和强制淘汰落后的 生产技术、工业和设备。96、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 知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 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

21、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 行政执法活动。97、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 通知规定,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98、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琪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 或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 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99、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100、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

22、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注册执 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 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 延期注册。101、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102、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 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设置在首层103、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1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105、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 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106、幕墙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耐久性、环境保护要求。107、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规定,建

23、筑 幕墙构建应按构件的5/。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 件不得少于5件。108、幕墙吊挂玻璃,吊夹具与主体结构挂点连接牢 固,吊点受力应均衡,109、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 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 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110、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 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 杆。111、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强制性条文规范规 定,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 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 设备(含插座)。1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规定,

24、发 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 线路并列运行。1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 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114、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 部操作。115、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 进行调试合格。116、连接件及其放松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11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扣件式 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 板,塑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118、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119、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建筑构件的燃 烧性能

25、等级应为A级。1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12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棊坑采用支护结 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122、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时,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12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吋,应按基坑工程勘 察要求进行勘察。124、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订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 程和要求。12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规定,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26、工措施费 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126、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 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 要求。127、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 行。128、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 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129、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规定,项目部 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 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 从业人员上岗。130、“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

27、分部分工程安全管 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 技术部门组织本大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 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13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规程规定,施工升降机若遇到以下情况,则不得 安装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由 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检验 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1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生产

28、经营单 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1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的监督管理工作。134、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 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2009年10月1 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 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 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13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 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施工企业相关 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考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 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

29、机械司机,取得注册监理工 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 书的安全监理员136、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工程 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 并清除积土、堆物。 13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单 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 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二、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贵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建设工程安

30、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 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 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费任。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规 章操作的危害。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吋,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上报事故。7、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 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8、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31、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 查,并做出记录。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在抢险救灾等维 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的,视同工伤。12、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市推进安全生 产社会化服务体

32、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 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15、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贵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 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6、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 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 作。17、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本市鼓励建 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1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19、上海市建

33、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贵任,应 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 理,并按照合同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 和安全管理责任。2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21、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 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22、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 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34、当对报送 备案的勘察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 总量的十分之一。24、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条例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5、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 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26、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火灾扑灭后,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27、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两万

35、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28、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29、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证。.30、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 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 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1、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 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 清除积土、堆物。32、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6、规定,在进行 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 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 式罐车外运。33、从事房屋建设、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 染治理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 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4、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 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3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应

37、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38、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 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3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 求,总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 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0、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总承包单位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 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4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8、配备办法的通知”要 求,劳务分包黾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 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 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 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沁。42、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 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 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4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44、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 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4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

39、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工程施 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 费用总额的30%。46、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 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 5米,其它地区 不得低于2米。47、釆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48、“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安全 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49

4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要求,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50、“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笮 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 格证书。5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要求,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耍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将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52、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 作)、口试等方式

41、。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5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意见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 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査,向加强对企业安 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査拓展和深化,促 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 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 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 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54、月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 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 为“不合格”。55、设备

42、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 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 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56、“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 知”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 通知规定,本市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 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 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 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 械检测机构中请办理使用登记。5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 位技

43、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人签字。59、“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目安全管理 办法的通知”要求,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 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60、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61、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安全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许可证。 2、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 在本市承接工程。6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

44、生产动态考核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外哲市企业人员安 全生产动态考核为“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参加安全 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 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期内第 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 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 动。63、“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査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 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 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64、重大事故调査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 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 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65、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

45、 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 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66、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日内,向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6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6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规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6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瞽机制。7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规定,企业需完善落实,制度,积极稳妥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6、7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 决定规定,到“十二五”时期末,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 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72、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 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73、鼓励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 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74、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 际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冈。 75、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 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

47、、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76、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 则。77、消防栓周围三米内不准存放物品。7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工程项目部应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79、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8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安全技术交底 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81、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适用于高度不大 于280m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高度不大于120m 的花岗岩石材幕墙,高度不大于80m的其他面板材 料的幕墙工程。82、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幕墙材 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保证

48、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筑,应由顶部和两侧的敞开部位自然排烟。84、幕墙结构的连接节点应有可靠的放松、防脱和 防滑措施。85、大型幕墙建筑的节能、防火应经专项评估,86、拉杆或拉索幕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拉力检查和调整,以后应每三 年检查一次。8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规定,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88、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89、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 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90、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0。91、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

49、范规定,用于 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 须最少保留5圈。9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 术规程规定,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 交义作业时,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 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a 93、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 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2m。94、扣件式钢管做模板立柱支撑吋,每根立柱底部 应设置底座及塾板,塾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95、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 4560。9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咕安技术规范规定,易 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

50、mQ9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技术规范规定,可 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 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98、其他临吋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99、钢管扣件式模板支撑系统,立杆纵横向水平间 距不应大于1200mm。100、相关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 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 性实施动态检查、检测及监测。1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 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10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 行。103、扣件在使用前应逐

51、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 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10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 单位整改。105、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106、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 日起以后一年。107、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范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什么规定?以上都正确108、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 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 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52、案,并在工程开工前, 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 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109、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为加强施工单位 的现场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 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合同备案时应 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逼得擅自变 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文明施工检 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 工现场、材料管理、现场帮公与住宿、现场防火。111、上海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53、对建设 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釆取遮盖,洒水 等防尘措施。11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11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施工,监理企 业的考核,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计分标准,对其进行计分、考核和处理。考核结论 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2、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

54、序和作业 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 用品。作业人员对危机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吋,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 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宄刑事责任。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55、处理条例规定,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转移、隐匿资金、 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 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管理条例。8、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

56、修缮,适用上海市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 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 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10、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定,下列哪些人员 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 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 人员。1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 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己经颁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57、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法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其他情形。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 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 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1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8、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 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分析表的;3、为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 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 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 或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15、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所称文 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 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 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

59、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16、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1、全部封 闭,2、部分封闭,3、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8、“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对 于项目负责人: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 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 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 建设行政主

60、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1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的通知”要 求,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 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 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 施工企

61、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 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2、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 求,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 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级以上学历,4、符 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2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 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为建筑电工、 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吊 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2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有下列属 国家

62、和地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 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 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25、起重机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 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6、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取得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 械司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监理员。27、人员的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 和“不合格”。28、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63、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动 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 “不合格工地”达到在 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的10%,且少于20%; “不 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29、“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动态 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应采取以下哪些处理措 施?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 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于逾期 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 进行处理。30、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 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 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 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预案“五 落实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2、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后,要在经验丰富的 工人师傅带领下,1实习至少两个月后方可独立上 岗。2工人师傅一般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 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4成绩突出,善于“传, 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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